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55岁以上免定合同,但合同里是这样规定违约金的。我真想这样规定合理合法吗?

20xx年5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追索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调整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将某服装公司要求劳动者周某返还的培训费中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xx年7月9日,某服装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约定: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变更为20xx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21天的技术培训。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 1985.78(差旅费1472.50元、工资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培训结束后,周某回某服装厂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20xx年4月22日,某服装厂变更为某服装公司。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之后,周某继续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某服装公司未与周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仍继续发放周某工资,为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离开某服装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装公司上班。20xx年1 0月27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周某缴纳违约余及培训费211 91元。
  某服装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给付违约金20xx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根据双方的约定,周某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某某服装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与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和周某某的工资报酬,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应按周某的工资及某服装厂培训费支出等情况予以调整。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某服装厂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其在接受培训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周某给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赔偿某服装公司培训费883.50元。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无违约金数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对这种显失公平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进行调整?对此,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适当减少”,有人主张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动综合多种因素进行了调整,将20000元的违约金调整为8000元。我们认为,采取主动审查和主动调整的做法比较妥当。理由:一、我国劳动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判机关的主动介入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相一致。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是不妥当的。二、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劳动者在有明文时尚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在劳动法无明文规定之时,要求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对劳动者的保护显然不利。
  关于培训费的处理,我们认为:在对劳动者这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区别开来,不能因此而损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友谊服装公司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而且不不能逆转的。不能因为劳动者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限即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投入的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学习费用、报销的路费则应当由劳动者予以返还。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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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在劳动纠纷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时会约定违约金条款,比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等等。这些约定合法有效吗?一、什么是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约定,否则,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规定,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补偿,是一种补偿性的经济制裁措施。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需有证据违约金不需举证)。二、《》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及法律分析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如约定违约金并且数额很大,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往往会担心违约金条款。也因此会产生纠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五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可以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情形,这两类情形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违反这两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公司利益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约定或者强迫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和限制。针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的情形,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进行立法干预的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有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进行立法干预,而从立法目的出发,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只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进行干预,主要系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约地位的不对等,用人单位缔约地位显著优越于劳动者一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既然法律未明确进行立法干预,且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应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认定合同条款有效。因此,从理论上存在双重补偿金的可能,即用人单位在支付了法定解除补偿金之外,仍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约定补偿金。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不与、劳动合同法等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是因为遵循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应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从性质本身分析该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调整。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有视具体情况而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会对这一约定予以保护,须认定这一约定有效,否则是无效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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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未订立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如果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要和双方之间的协商保持一致,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一致该怎么办,下面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在我国,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符合法律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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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本人考取研究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未满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要求我必须如数交纳违约金。请问此约定是否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您的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您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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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到北京户口就辞职 未满服务期也不必支付违约金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员工合同期内辞职是否应担责?律师:突然离职导致损失得赔偿除特殊情形外约定离职违约金无效
  ■办完户口就辞职 未满服务期也不必付违约金
  ■未提前通知单位 辞职欠妥但不必支付违约金
  ■职工突然撂挑子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每年三四月份是员工辞职、跳槽的高峰期,要另谋高就的通常是单位里的骨干。眼睁睁的看着这些人才流失,有些单位不甘心,找各种理由要求辞职员工交大笔违约金。那么,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该不该交违约金呢?对此,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武丽君律师告诉记者,关于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除此之外,员工辞职作为择业自由的一种形式,都不必支付违约金,当然,如果员工突然撂挑子,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则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拿到北京户口就辞职
  依法不必支付违约金
  小韩是一家高科技公司的职工。三年前大学毕业时,公司到学校招聘,其他同学都很关心待遇问题,当招聘负责人问小韩有什么要求时,他说:“只有一个条件,把我的户口办到北京。”原来,小韩老家在河北,他与女朋友都在北京上大学,但女朋友已经入职的单位无法解决北京户口,他们两人又打算长期在北京发展,如果一方有当地户口,以后买房、买车、小孩受教育都会方便很多,所以,小韩找工作的唯一要求就是解决户口问题。
  不久,该高科技公司正式聘用小韩,并帮他办理了北京集体户口,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5年合同期限内不能辞职,否则他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小韩学的专业是软件编程,但在公司里,他做的却是别人都不爱做的软件售后服务,一年中大多数日子都在外地出差。去年,他结了婚,在家人的帮助下交了购房首付款。小韩每月工资4000多元,与老婆还完房贷后收入所剩无几。看其他同学七八千元的月薪,他觉得自己当初考虑得太少了。
  前段时间,一家公司缺人,提出每月工资1万元、1年发13个月工资的条件让小韩过去。他向公司提出辞职,人事部刘经理找到他:“公司当初费那么大劲帮你解决了北京户口,你答应干满5年,现在才3年多,刚买了房迁走户口就不想在这儿干了,你这是过河拆桥啊。”小韩不好意思地说:“我确实有困难,现在工资这么低哪够养家糊口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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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韩想跳槽,可拿不出10万元违约金;想一走了之,又担心没办离职手续以后有麻烦。思来想去,小韩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分析:
  针对小韩遇到的问题,武丽君说,《合同法》中确实有“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但这有个前提,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武丽君解释,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但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能设立违约条款: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而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二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约定。本案中,高科技公司与小韩签订的违约条款,显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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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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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榜合同未到期提前离职,需要赔违约金吗?
一、辞职应该怎么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二、辞职需要赔偿吗?
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实属下列情形,那么是不用赔偿的: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好离职的;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的。
但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下面的这些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辞职后还有可以拿工资吗?
因此,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老板扣除你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反之,老板的做法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合同未到期会发工资,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是不会找我们要违约金的,主要看你和用人单位有无服务期约定,他们有无给你支出培训费用,如果没有的话,对于你来说没有什么损失,但是你必须要原单位给你出具一份解除劳动通知书,否则,原单位可以以你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你与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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