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的一审诉讼程序程序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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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民事判决书通篇不提特许经营或PPP;2、因为法官以为,《关于合作开发建设泥河公园项目合同书》》和《关于合作开发建设泥河沟公园的补充协议》是否是“特许经营协议”抑或是“PPP协议”,这个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都是“行政协议”。3、高院案例的标杆意义,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初89号
原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中段南侧**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翙,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昂,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号中建一局大厦*座******层。
法定代表人:袁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宁波,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敬慧,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申银万国泓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吴贻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上海申银万国泓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鼎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华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赔偿因其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23343.16万元;2、依法判令第三人中建公司、泓鼎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就利用泥河沟县城段改造建设泥河沟公园及南、北两岸开发事宜于日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建设泥河公园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建设泥河沟公园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泥河沟公园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统一进行规划设计,依据最终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占地约650亩,其中公园建设占地约320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约330亩。《项目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交付出让土地、以征迁费用抵顶土地出让金、完成公园南路的改造和拓宽、给予原告收费优惠政策等。2016年6月被告以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礼泉泥河生态治理PPP项目,该项目涉及的范围覆盖了原告的项目用地,对原告的项目用地进行了重新规划且正在施工,严重阻碍原告整体项目建设规划,并且拆毁、侵占原告已经征收的企业用地,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1亿多元拆迁费用投资了8年时间,如今项目无法顺利推进。原告已实际投入征地拆迁费用11061.38万元,回迁安置投入1625万元,行政办公及广告宣传费用等2015.63万元,为政府垫付资金截止日利息8641.15万元,损失合计23343.16万元。中建公司与泓鼎公司明知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作开发建设泥河公园项目合同,并且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与被告签订泥河生态治理PPP项目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应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礼泉县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礼泉县人民政府于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礼泉县人民政府在《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的唯一目的是通过行使土地征收、建设许可等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河道改造的公共利益。至于商品房开发可能给华宇公司带来商业价值,是华宇公司履行行政协议可能带来的附随价值,并非礼泉县人民政府追求的合同目的。2、《项目合同书》涉及650亩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向华宇公司提供优惠政策,均是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畴,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3、《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大量对合同外第三方权利、义务的设立、行使及处分等内容,均建立在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基础上,超出了民事法律范畴。综上,本案所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应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建公司未提交意见。
泓鼎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泓鼎公司与原告未签署过任何协议,原告起诉的合同纠纷与泓鼎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泓鼎公司对本案所涉纠纷不知情,亦未对原告利益造成损害。
日,原告华宇公司提出追加泓鼎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经研究同意追加该公司为第三人。日,原告华宇公司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项目合同书》与《补充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二、本案纠纷解决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
本案《项目合同书》与《补充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协议被称为行政协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协议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是协议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四是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本案的《项目合作书》和《补充协议》而言:
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礼泉县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因此具备协议订立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的形式特征。
礼泉县人民政府在协议中行使的主要是行政职权。《项目合作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礼泉县人民政府)以挂牌出让方式为乙方(华宇公司)办理泥河沟南北两岸规划用于商住开发的约33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园用地甲方以划拨方式供给泥河沟公园筹建处,征地拆迁及建设费用由甲方用乙方交纳的商住用地土地出让总价款解决;甲方给予乙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市政设施挖掘占用费、免收城市供电、排水入网费等十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需要上交省市有关部门的收费(如劳保统筹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散装水泥费等)由甲方用乙方交纳的商住用地土地出让总价款解决。合同签订后,由乙方举荐两家以上甲级设计单位,对公园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统一进行规划设计,设计草案完成后,双方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待定稿可向礼泉县市民公告,征求市民意见后双方酌定。设计方案确定后,由甲方实施征地拆迁,乙方配合开始公园建设,在公园建设的同时,甲方交付乙方南岸至少50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为了确保项目成功实施,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应协调税务部门对乙方开发建设营业税给予缓缴,本项目结束前甲方应停批单位集资房建设,乙方联系引进建设一所知名品牌小学”。上述约定均属于礼泉县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项目合作书》和《补充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改变礼泉泥河沟县城段脏、乱、差的现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经考察论证和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利用泥河沟县城段改造建设泥河沟公园及南、北两岸开发”,协议的如约履行,将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地方的长远发展。这些显然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礼泉县人民政府自身的法人利益。
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补充协议》约定:“一、商住开发用地挂牌起始价由国土部门按评估价确定。二、公园建设费用由县财政局承担(其中3000万元由县财政从乙方缴纳的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中解决,超出3000万元概算部分由财政筹措)。资金拨付程序:由县财政局拨付公园建设单位县住建局,住建局支付中标施工单位。三、乙方先行垫付的公园建设费用,待乙方商住用地摘牌后,由县财政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拨付县住建局,住建局归还乙方。四、乙方预付的用于泥河沟南北两岸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南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待乙方商住用地摘牌后,抵顶土地出让总价款。五、泥河沟两岸商住用地挂牌价超过每亩地30万元,由甲方就近向乙方提供50亩土地用于开发,该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用地价格和供地方法按照泥河沟两岸开发用地的价格和办法确定。六、甲方向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商业、住宅用房,由乙方在该征迁改造宗地内,临建设路代为建设两栋砖混结构住宅楼及商铺予以解决。乙方在甲方指导下,按照《礼泉县泥河沟公园建设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及甲方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内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屋交付被征收人。甲方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甲方的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代为承担……”。这些约定涉及地方政府不同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具有明显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的规定,民事合同纠纷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本案中,华宇公司据以起诉的《项目合作书》和《补充协议》是礼泉县人民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与华宇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园建设、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为华宇公司办理相关证件等,均不是普通民事主体可以履行的民事义务。礼泉县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机关在协商、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行使了行政公权利,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是行政优益权的体现。
故上述《项目合作书》、《补充协议》系行政协议。
本案纠纷解决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
礼泉县人民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行政诉讼,其实质是对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提出的意见。
区分民事协议与行政协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应考虑审判的便利性、纠纷解决的有效性、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以及上下级法院间裁判标准的一致性,也应考虑何种诉讼更有利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协议中对礼泉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人民法院对此类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既要考虑是否确属当事人之间真实自愿和协商一致,还应考虑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约定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约束力,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适用等。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诉讼程序更有利于全面审查协议中有关税收承诺、土地出让价款承诺、行政许可承诺等诸项涉及行政法律规范之适用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约性;且协议内容包含质监、房管、建设、工商等多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约定,故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更为适宜。
综上,本案中礼泉县人民政府与华宇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书》及《补充协议》系行政协议,因该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8958元(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退回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小凤
审 判 员  王晓平
代理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高见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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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咨询律师,获得针对性回复今日咨询:22217条律师解答:24971条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 找法网(findlaw.cn)
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解答。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针对于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的问题,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期间的终结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一但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要求,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以实现,保证期间即告终结,随之而来的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在两种保证中各有不同。诉讼时效起算后,时效能否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义务与否要看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判决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证人过早退出诉讼,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二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风险到最后。三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如果债权人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而不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等于放弃了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法律应当认可。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碍了诉权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时效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即无论是一般保证债务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止。
  二、担保合同的期限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的内容。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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