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险信息,显示保全保单被挂起怎样处理,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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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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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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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3730号原告:张海全,男,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均,方城县兴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138L。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生,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利生,女,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张海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冯利生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海全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均、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留套、被告冯利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日双方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2、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日,经被告冯利生介绍,原告张海全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处按约定给自己买了康宁终身保险后,双方按约定一直都在履行合同,日,原告按期按约定将保费1600元如期存入被告指定银行。二被告均未及时告知存入的数额不足,可事隔几个月后,保险公司通知原告说:原告存入的账户里面金额不足,已脱保。后原告按照被告单方要求申请保险公司处理此事,被告保险公司于日给原告下发一份拒绝复效申请书,不准复效。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超过了缴费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双方对复效的问题,因原告的身体原因,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所以被告向原告下发拒绝复效通知书有理有据。原告诉状称被告无任何理由解除合同,现在只是拒绝的复效,被告还没有正式向原告下发相关手续,所以现在不属于合同解除状态。根据以上两点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冯利生辩称,合同是日生效,这次的缴费是日,是在两个月的宽限期内缴费。我尽到了我的责任。后来我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失效。原告张海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2、按期按月缴纳保费交易明细表;3、保全业务受理单。4、拒绝复效通知书: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6、方城县城关卫生院医学影像科CT诊断报告书;7、方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X线检查报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有:健康风险评估报告;95519客户续期缴费提醒;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保险公司业务员冯利生介绍,日,投保人张海全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合同(组)号为:-425-的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保险费专用发票显示:日,张海全支付首次保费1599元,交费起止日期日至日,交费期为20年,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合同封面,客户服务指南6、缴费通知,善意提醒,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缴费日到期前,您可能收到我公司通过电话、书面或业务员上门等形式发出的缴费通知,该通知仅作善意提醒。保险合同约定: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两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海全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前几年缴费方式是业务员冯利生代收,有两年是由业务员冯利生通知后,张海全去保险公司缴纳,后变更为由投保人按缴费通知要求至双方约定的银行账号进行缴费。日,保险公司客服中心通过客户张海全预留的手机号码发短信进行客户续期缴费提醒,通知结果:失败,失败原因:表示全球通用户因为状态不正确如处于停机、挂起等状态而导致的用户无法享受服务。后查明,张海全换手机号码后,与其在保险公司预留的手机号码不一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日,张海全按期(在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宽限期内)将保费1600元存入双方约定的银行交费账号:60×××36,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当天账户余额1628.66元,但保险公司当时未扣划,因正值年底,银行系统自动扣划30元年费后,当天账户余额1598.66元,日,存入利息0.09元后,账户余额1598.75元,差0.25元不足保费1599元。保险公司因金额不足无法在缴费期内自动扣划保费。此时距缴费期满还有一段时间,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这期间及时通知张海全及业务员冯利生银行账号里金额不足,未能扣划保费。合同第八条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对于有自动垫交权益的条款,是否选择保费自动垫交,但原告张海全选择“否”。保险公司业务员冯利生和张海全居住在同一村,冯利生以为张海全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知道张海全账号扣缴年费后金额不足以扣划保费。张海全自以为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直到8个月后,张海全因给其他家人缴纳保费时才发现他的保费保险公司未划走。这时已超过缴费期限,合同效力中止。日,张海全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复效,保险公司让张海全在方城县中医院进行了体检,日,方城县中医院透视报告显示,右上肺疑可见一圆形阴影,边缘不清,建议进一步检查。2008年张海全入保时并未体检。由于血糖、胸透异常的原因,保险公司不接受复效申请,于日,向张海全下发拒绝复效通知书。日,方城县城关卫生院医学影像科CT诊断报告书影像所见:右肺上叶可见结节状密度增高影,边缘模糊,气管及支气管畅通,心影及大血管无明显改变,纵隔内未发现肿大淋巴结。印象:右肺上叶结节影,考虑:陈旧性肺结核。日,方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X线检查报告印象:右肺陈旧性TB(肺结核的缩写)。经查明,方城县城关卫生院不是二级医院,方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是二级医院。综上事实,本院认为,投保人即原告张海全为被保险人即本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日,张海全按期将保费1600元存入双方约定的银行交费账号,因年终银行卡扣缴年费致使保险费不足而保险公司未进行扣划,原告知情时已超过缴费期限,合同效力中止。日,张海全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复效,保险公司让张海全在方城县中医院进行了体检,被告以血糖、胸透异常的原因,不接受复效申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全入保时未体检,后来申请复效时,体检发现血糖异常、陈旧性肺结核,不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原告张海全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利生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原告张海全请求判令被告冯利生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海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继续履行日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二、驳回原告张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芙蓉审判员  张振山审判员  陈雪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安东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532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赞同 131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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