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最新民间借款合同范本是展期合同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归还借款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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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情: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日,J银行与H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90万美元,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年息4。75%,借款期限为4个月;(2)借款方H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对违约使用的贷款按天加收罚息50%;(3)借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档次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收利息;(4)借款方按期还款,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档次调整幅度,如确需延期,需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贷款方未同意延期而发生逾期的,贷款方有权限期收回并加收利息20%。该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H公司为从J银行贷款,在该公司总经理段某与Z银行原行长李某已协商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原副经理屈某从Z银行原行长李某处取走盖有Z银行公章的空白信纸2 张,其中一张用于Z银行为H公司90万美元贷款担保,落款时间为日。该注明:H公司从J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该公司还款,我行愿为该公司进行担保,如到期该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直接承担还本金90万美元和付息的责任。该担保书提交J银行后,J银行提出还需有外汇额度担保单位,故H公司要求F公司给予担保,F公司提出如无反担保单位,本公司不提供外汇额度担保。在这种情况下,H公司即用从Z银行取得的另一张盖有该行公章的空白信纸填写了Z银行为F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书,其落款时间为日。反担保书注明:H公司经由F公司担保从J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 F公司的权益,我行愿为F公司进行反担保。如到期H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将负责偿还贷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F公司接到反担保书后,经到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核对Z银行印模属实后,于同年5月11日,为H公司90万美元贷款出具了担保书,注明:J银行与H公司在日签订借款合同,我单位愿为H公司提供贷款本金90万美元的担保,并无条件承担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如贷款到期前借款人无外汇额度,保证为借款人提供9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同日,J银行按合同规定将90万美元划入H公司帐户。该笔借款到期后,H公司未按时还款。日,J银行将案外G公司汇到H公司帐户用做调汇的935 896.74美元扣划还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豫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判决,由J银行将此笔扣款返还案外G公司,J银行已于2004年 10月4日执行完毕。同年10月6日,J银行从H公司帐户上扣划该公司贷款的逾期罚息7012.40美元。J银行在催促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判决归还借款J银行诉称:日,我行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H公司向J银行借款90万美元,Z银行、F公司分别对H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书面担保。借款到期后,H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经多次催促仍未奏效。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90万美元及利息、罚息67 851.09美元。H公司口头答辩称:我公司与J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曾进行过展期,J银行于日错扣案外G公司汇至H公司帐户外汇款的利息未予返还。为此,请求法院将J银行错扣的利息从H公司应偿还的本息中扣除。Z银行答辩称:我行从未向H公司、F公司提供担保与反担保。J银行向法庭提供的担保书与反担保书系原H公司副总经理屈某以该公司在Z银行另一笔250万美元贷款,我行为其出具的反担保书“填坏销毁”为由从原Z银行行长李某处骗取的带有公章的空白信纸改填,其内容填写及签字均系他人伪造,原H公司总经理段某也否认我行担保一事。并且,J银行对所谓担保书没有进行过严格的审查、对保,为此,请求法院对担保书、反担保书进行文字鉴定并确认其无效。同时提出借款合同到期后进行过展期。并鉴于本案涉及的有关经办人被公安、检察机关收审,应中止诉讼。F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是在Z银行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为H公司贷款提供的外汇额度担保。依据反担保书约定,Z银行对H公司贷款本息应承担连带责任。加之外汇体制改革、利率并轨、配额取消的现实,请求法院判决免除F公司的担保责任。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J银行与H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H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Z银行行长李某向 H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Z银行公章的空白信纸,视为Z银行已授权于H公司,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Z银行承担,而没有必要对担保书面、反担保书进行文字鉴定。故Z银行对H公司的借款担保及对F公司的反担保成立,Z银行应对H公司偿还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鉴于Z银行为F公司出具的反担保书及国家取消外汇额度的政策规定,免除F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J银行于日至日从H公司帐户错扣款期间不应再计收借款利息及罚息,故其请求偿还借款利息数额不实,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借款合同的有关经办人因其他行为被公安、检察机关收审,不能成为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借款合同到期后展期的不足,不予认定。并且,借款合同是否展期不影响Z银行依据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 232条和《借款合同条例》第8条、第16条之规定,该法院判决如下:(1)H公司偿还J银行借款本金90万美元,利息、罚息共计44 166.20美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Z银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52 111.52元人民币,由H公司承担50 835.79元,J银行承担1 275.73元。律师说法:借款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H公司与J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不违反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精神,应认定为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H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Z银行向H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应视为Z银行已授权给H公司。H公司以Z银行名义填写的担保书与反担保书,应认定为有效,Z银行应对本案借款90万美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F公司出具的担保是以Z银行提供反担保为前提的,Z银行应承担本案反担保责任;随着国家外汇额度政策的取消,F公司担保本案外汇额度的责任应予免除。Z银行关于H公司骗取担保,该担保无效以及H公司与J银行对借款合同已办理展期,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证明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关于借款合同效力及合同是否展期问题本案90万美元借款合同是J银行与H公司经平等协商,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产物,符合双方利益,亦不违背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精神,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合同期满,双方是否办理展期的问题,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上诉人Z银行说H公司已申请展期,并经J银行同意,但并未提交有关合同已展期的证据,对Z银行此点主张,不能认定。(二)关于本案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对当事人争执的三份担保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Z银行的一份担保书、一份反担保书,F公司的一份担保书,除F公司一份担保书得到各方一致认可外,Z银行对其两份担保书均不承认,故研究确定Z银行所出具的两份担保书的效力是解决本案的关键。1、关于Z银行两份担保书的来历:H公司原副总经理屈某是办理担保事宜的经办人,两份担保书均是从Z银行原行长李某处取得。据屈某称,她从李某家中得到两份担保书,明确用途是为从J银行贷款进行担保。而李某则称根本不知道是担保90万美元之事。经当事人验证,两张公函纸上的公章均为真实可信,不容置疑。可得出的结论是:H公司从Z银行得到的盖有该行公章的空白纸,并非窃取,也非伪造。2、担保书与反担保书的效力问题:李某既已把两张盖有Z银行公章的空白纸给了屈某,就应视为Z银行已对H公司进行授权。也就是说,H公司填写担保函,业经Z银行同意,Z银行没有理由否定两份担保书的存在。这两份担保书应依法认定为有效。3、关于担保责任:Z银行在上诉状及书面意见中均表示担保与反担保均应认定无效,列举大量原因,并称,即使担保成立,也因借贷双方办理了展期手续而解除担保关系。这种意见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1)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已经展期,Z银行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2)Z银行的担保是确定的,不存在免责情节。Z银行应对H公司所欠J银行90万美元的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三)关于F公司的担保责任应当明确的是,F公司为H公司出具的担保实际是美元额度担保。在我国实行外汇并轨之前,美元额度(外汇额度)是有价值的,约每个额度合1-2元。外汇并轨后,外汇额度不复存在,担保责任不一定因此而免除,但本案特殊情况是,Z银行为F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担保责任最终还是要落到Z银行身上,故没有必要对F公司判决承担责任。(四)关于错扣款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已有了详细说明,案外G公司汇至H公司的调汇款93万余美元,被J银行错扣还贷,错扣期间的利息、罚息因不再返还,故不应再对H公司重复计收。此外,J银行日扣划H公司1 929。90的美元,应在计收利息罚息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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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 贷款展期后未重新签署新的抵押合同时原抵押权是否有效
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洞 &悉 &法 &律 &行 &为 &的 &规 范用 &逻 &辑 &和 &经 &验 &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往期文章精选1.2.3.4.5.6.7.8.9.10.以下正文裁判要旨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虽未就展期后的抵押问题另行签订新的抵押合同,但若双方同意继续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即使双方没有续签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也不因此丧失对抵押物的抵押权。案情简介林一菱、工行洛江支行、清源公司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同时工行洛江支行、清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后续展期中,清源公司也同意继续为此提供抵押担保,但《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签订后,工行洛江支行与清源公司没有续签抵押合同。后清源公司逾期未还款形成诉讼。诉讼中,清源公司抗辩认为工行洛江支行与清源公司没有续签抵押合同,工行洛江支行已丧失对抵押物的抵押权。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关于工行洛江支行是否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1条的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自日至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2700万元额度内的债权。本案《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发生于日,属于最高额抵押期限内产生的债权,借款本金2700万元,未超过抵押担保的额度。虽然三方当事人于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且在借款原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清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在该决议书中,清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展期后的贷款担保,仍按照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执行。虽然清源公司作为抵押人,工行洛江支行作为抵押权人,未就展期后的抵押问题另行签订新的抵押合同,但从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看,应当认为,清源公司同意继续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而工行洛江支行亦接受了该担保。因此清源公司以《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签订后,工行洛江支行与清源公司没有续签抵押合同因而丧失对抵押物的抵押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案例索引《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瑞、王德利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原审第三人林一菱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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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合同与借款合同.doc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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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合同与借款合同
篇一:借款展期合同范本
借款展期合同
展(201 4 )第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资金紧张,暂不能偿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经乙方申请展期,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展期申请。现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展期金额
1.1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二、展期期限
2.1自 年月
三、展期借款利息
3.1展期借款按月息%计。
四、还款方式
4.1借款展期到期后,乙方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
5.1如乙方仍未按期足额偿还展期借款,乙方除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展期利息外,甲方还有权收取展期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
5.2在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期间内,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之一,足以让甲方相信乙方丧失还款能力和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或担保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
5.2.1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义务;
5.2.2 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以借款从事非法活动;
5.2.3 提供虚假资料;
5.2.4 发生重大疾病、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
5.2.5 甲方按本协议条款所列通讯方式连续十日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
5.2.6 涉及民事诉讼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
5.2.7 其他足以让甲方相信乙方丧失还款能力和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
六、与借款合同的不可分割
6.1 本协议是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6.2 本合同和《借款合同》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展期费用
7.1 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九、乙方的承诺
9.1 如出现我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况,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甲方在我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事实发生后履行核实程序,我方郑重承诺将在有关单位发出核实通知后3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我方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事实的承认。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或摁手印后生效。
10.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担保人壹份。三份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201
签约地点:成都市锦江区
篇二:借款展期协议
借款展期协议
贷款种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贷款人(乙方):
代表人(负责人):
抵押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因不能按期偿还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
丙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同意就甲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如乙、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
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所约定之担保。
丁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同意就甲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如乙、丁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
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所约定之担保。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借款事项
1、 依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展期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依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现展期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期限按原借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 依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间利率为_______,现展期后,展期借款利率为________,此展期借款利率溯及至此笔借款开始之日。
如展期借款利率大于原借款合同利率,则原借款期间也按展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故甲方应补交利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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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26页44页84页11页30页11页12页116页18页【法务管窥】贷款展期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如何确定-sxdtamc【法务管窥】贷款展期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如何确定作者:sxdtamc / 公众号:sxdtamc发表时间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贷款展期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 如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则贷款展期不成立。虽保证人承诺“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展期不成立的情况下该保证期间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案情简介 一、日和日,邳州信用社(后改制为邳州农商行)向富伟公司分两次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各200万元。到期日为:日和日。该两笔贷款性质是“贷新还旧”。铁富镇政府下属单位财政所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承诺:“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二、鉴于富伟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日,邳州信用社与富伟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邳州信用社与富伟公司双方同意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延期两年支付。铁富镇政府仅在该《协议书》的双方签字盖章的中间处加盖了公章,但未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三、《协议书》签订后,富伟公司未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邳州信用社遂以富伟公司未归还日和8月30日的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10万元为由诉至徐州中院,同时要求铁富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州中院一审判决富伟公司还本付息,但驳回了其要求铁富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 四、邳州信用社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邳州信用社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江苏高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败诉原因 本案中邳州信用社的败诉原因在于其与债务人达成的贷款展期的协议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导致贷款展期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贷款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之前向债权人提出,而本案中富伟公司与邳州信用社达成的关于贷款展期《协议书》是在贷款到期之后签订的,不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办理贷款展期的规定。故江苏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即本案中的贷款展期不成立。因贷款展期不成立导致作为保证人的铁富镇政府仅需在原借款合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即保证期间应自日和日开始起算。本案中邳州信用社要求铁富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为2008年,已经远远超过了两年的保证期间。邳州信用社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1、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延长贷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仅在原贷款期限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作为担保人的铁富镇政府同意在在贷款展期后继续提供担保,如果贷款展期成立,则铁富镇政府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在办理贷款展期时,应事先要求征得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防止盲目展期导致贷款脱保。 2、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办理展期时,应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为贷款人办理展期。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不得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即使已经办理了展期,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展期无效。债权的担保人仅需在原债权履行期限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如确需为已经到期的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当办理转贷或者借新还旧手续,并要求担保人同意对转贷或借新还旧继续提供担保,否则将直接导致债权脱保。 3、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不仅要着眼于债权本身的实现,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本案中,邳州信用社败诉的关键点就在于其没有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为债务人办理展期手续,也没有认识到展期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法律后果,进而导致债权脱保的后果发生。因此,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合法合规,对于重大业务的处理,应当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人逾期贷款帐户。 以下为江苏高院在再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 第二,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在本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五条中,保证人承诺: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当事人在日的《协议书》中将本案贷款本金及利息延期两年支付。自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亦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因为借款人富伟公司没有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邳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展期,保证人也没有出具同意保证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而且,本案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属于短期贷款,其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 第三,本案保证已超出保证期间。本案中,日和日,邳州信用社向富伟公司分两次发放两笔贷款各200万元,到期日为日和日。财政所为该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承诺:“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如前所述,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故本案保证期间按约定应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即自日至日和自日至日。邳州信用社未能举证证明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其于2008年1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富镇政府对富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出保证期间。 案件来源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富伟生化制品有限公司、邳州市铁富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再终字第008号]。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相关文章猜你喜欢HopeTracker我们自己的EVA麒麟的漫游日记法国中文网佳兆业文体集团#统计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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