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个税返还开票项目属于哪个税收分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 “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 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 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含 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民政福利企业对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号)规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
个人所得税具体是什么意思?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
三、偶然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津贴,为应纳税所得额、减征:
一,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体育,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一、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利息、保险赔款、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省级人民政府、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十,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按年计算、工资,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经营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财产转让所得;
六、救济金、财产租赁所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为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薪金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退休工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经营所得、离休工资。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
五、工资、抚恤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由国务院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一。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红利所得、承租经营所得、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减除成本;
八、股息,以及外国组织,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文化;
八、承租经营所得,分月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适用比例税率,以人民币为单位、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股息;
五,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九,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减除费用八百元。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稿酬所得。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工资、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多退少补、工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领事馆的外交代表,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三,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实行按年计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修改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残疾、减...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 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 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 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 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 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 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 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 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 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
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进行规定,其中包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文。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号文,对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给大家全面梳理一下外籍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政策,以便于大家掌握。
一、高层管理职务的内涵
对于董事的内涵,在实务中都比较清楚,即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公司重大决策 制定的参与者,也是对公司决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的参与者。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实务中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我们税法上所称的高层管理职务,根据国税函[号文的规定是指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沿革
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三个文件进行了规范,他们是国税发[、国税发[2004]97以及国税函[号,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前后文对于外籍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规定,我们按照文件的先后顺序给大家梳理:
(一)国税发[号文的规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根据以上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如下的含义: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的,无论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多长时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无论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还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的,其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的纳税方法应依据国税发[号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规定,即:
(1)如果该外籍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不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该外籍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该外籍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的纳税方法同(2),即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每满一年,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才需要在中国纳税。
但是,国税发[号文对于外籍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的政策规定存在一下几方面的缺陷:
1、该文件只是规定了纳税的原则和境内外收入的划分方法,对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境内外收入的划分方法即可以用“先分后税”,也可以用“先税后分”的方法,其计算的结果就完全不一样,这些该文件没有明确。
2、由于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我们即要遵循国内的税法,但对于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我们还要遵循税收协定的规定。对于董事费和类似报酬的纳税问题,税收协定的董事费条款中一般是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因此,对于在中国境内居民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其取得的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董事费及类时报酬都应在中国纳税。因此,国税发[号文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因此,对于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我们完全可以依据国税发[号文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就不一样了。我们发现,我国和有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董事费条款中包含高层管理人员,而和其他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董事费条款中...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什么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它们在法律上被看成是与其股东相互独立的“人”,所以要独立交税,不跟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混同。在我国,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又有一些细分的象什么一人独资公司什么的。一句话,只要你企业领取的是法人营业执照,就要交企业所得税。什么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有人交个人所得税。首先你要明白,企业不会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交的不是企业交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而依附于其所有人,因此只要其所有权人交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我国这种企业主要有个人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有什么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个问题问得不准确。应该是有什么企业交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所有权人还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其实,只要企业应该交企业所得税,其所有权人就应该交个人所得税。前面已经说过,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法律上是独立于其股东即所有权人的。因此企业交了所得税并不等于其股东交了所得税,因此会存在你说的这种双重纳税的情况,但如果企业的股东也是企业,这个企业就不再为从前企业获得的分红交企业所得税了。这是税法特别规定的。是否有些企业缴纳完个人所得税后就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啊,就象前面已经说过的,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你是独资企业的股东,或者你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你需要就从这些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些企业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但其他税象营业税、增值税什么的还是要交的。
新个税改革什么时候改革的最新相关信息
2017年个税将立法 “从立法程序看,个税在今年也会出台改革草案,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度,2017年个税将立法,今年出台方案,然后进入讨论、论证等环节,从时间周期上看也合适。”一位财税系统人士说。这一点在发改委上述意见中已经有所涉及。5月1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研究推进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在上述三项改革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被提上了2015年的工作日程。记者获悉,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本原则是把个人所有收入综合计算,然后根据相应的税率,考虑抵扣额,但做到这些的前提就是要个人把全部收入都上报税务机关。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分析,通过个人上报信息,可以了解纳税人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纳税信息,方便政策制定部门在个税税率、税制制定等方面的考虑。“改革的核心是征管力量是否能够跟上,因为目前个税征管工作还是由地税部门来完成,这些具体征管工作需要各部门的衔接。” 此前,由国税总局、财...2017年个税将立法 “从立法程序看,个税在今年也会出台改革草案,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度,2017年个税将立法,今年出台方案,然后进入讨论、论证等环节,从时间周期上看也合适。”一位财税系统人士说。这一点在发改委上述意见中已经有所涉及。5月1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研究推进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在上述三项改革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被提上了2015年的工作日程。记者获悉,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本原则是把个人所有收入综合计算,然后根据相应的税率,考虑抵扣额,但做到这些的前提就是要个人把全部收入都上报税务机关。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分析,通过个人上报信息,可以了解纳税人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纳税信息,方便政策制定部门在个税税率、税制制定等方面的考虑。“改革的核心是征管力量是否能够跟上,因为目前个税征管工作还是由地税部门来完成,这些具体征管工作需要各部门的衔接。” 此前,由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草案,要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内、覆盖全面的纳税人识别号,同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将账户、投资收益、利息、单笔资金往来达到5万元以上等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这为个人所得税的推进提供了技术条件。上述财税系统人士表示,随着税收征管法的推进,个税改革方案年内也有望出台。“这是财税改革进度的要求,目前财政部已经在加紧做这件事,当然改革的前提工作是个人涉税信息的逐步完善,这成为个税改革方案的一个技术核心问题,一旦技术完善,方案论证就会减少很多阻力。”该人士表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核心就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个税作为其中一个环节,其作用不言而喻。先要符合全面征管特点 个税改革方案首先要符合全面征管的特点,然后才要考虑公平和效益,这是部分财税专家对个税改革方案的一个总体观点。张斌认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大势所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已经被多次论证,虽然涉税信息管理制度难建立,但随着税收征管法的推进,个税的技术条件将得到保障。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现行个税税制在费用扣除方面没有考虑家庭因素,实行分类征收,不能根据汇总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进行纵向调节。此外劳动所得边际税率过高,征收制度滞后,没有实行自行申报等,最终难以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这也成为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多位财税人士认为,此次个税改革方案是对以前改革的一大突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方向终于要实施,目前所有的工作就是要论证实施的基础,以及征管的税基有多大范围。”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贾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财税配套改革中税制改革的一项任务,个税改革涉及很多方面。十几年来中央文件一直强调要个人所得税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但是综合的事情一直没做。下一轮要启动个人所得税修改工作,一定要把工薪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能综合的进行综合归堆,然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调节机制,对综合收入进行征税,同时给出必要的扣除,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做到综合与分类结合。在多个公开场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以体现税收公平。
哪些个人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有别于劳务报酬,它属于个人非独立劳务。所谓非独立劳务,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雇主指派、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工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雇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工作者。除上述工资、薪金所得以外,以下所得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住房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新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员工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作为奖励会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三、股票期权计划中购买价低于市场价的差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根据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且之前将股票期权(指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人,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五、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退休人员再任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六、个人取得其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除上述列举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外,企业和单位员工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实物、货币及其他利益)若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所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息是指购买或者持有各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分红。其中,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个人参加企业举办的有奖销售等活动所取得的奖金。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偶然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按月或按次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具体计税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则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应按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
简述个人所得税各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税率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 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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