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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潍坊实施首套房251个回答wduser_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一、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重庆市试点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上海市试点
(1)时间认定:日起购买的住房。  
(2)缴纳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5)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7)征税面积的计算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2个回答wduser_2014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呢?自日发布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以来,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根据上海房产税细则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时需要缴纳房产税,使用税率暂定为0.6%。
3个回答wduser_钢筋工程监理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一般房建工程的钢筋制作和安装,房建中预应力构件和桩基工程的钢筋制作和安装应在具体工程做细则补充。 一、钢筋材料 钢筋原材料的采购,进场验收和材料试验复检均按建筑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钢筋制作准备 ⒈钢筋制作前应先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抽筋表,抽筋表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不管抽筋表是施工员编制或是由施工班组编制,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允许制作。 ⒉制作前施工员应负责对班组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应包括纠正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常用作法和容易出现通病的防治。 ⒊制作前班组应对材料进行工序交接,未符合原材料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的材料,不能制作,以免造成返工。 ⒋钢筋的表面应洁净,如有油渍,漆污和铁锈应在加工前加以清除干净,对于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三、钢筋的制作 ⒈Ⅰ级钢筋冷拉调直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应不大于1%,严禁无冷拉率控制地进行冷拉。 ⒉Ⅰ级钢筋末端需作180°弯钩时,其圆弧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平直长度不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Ⅱ、Ⅲ级钢筋需做90°或135°弯钩时,对于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⒊Ⅰ级钢筋制作箍筋时,应做135°的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平直长度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同时箍筋下料和制作时应考虑梁、柱,主筋外轮廓(外包尺寸),即为箍筋的内包尺寸。 ⒋主筋的下料应考虑到主筋的搭接方式,搭接长度,搭接位置和锚固长度,既要保证符合要求,又要力争钢筋头尾浪费最少。 ⒌钢筋制作开始时施工专职质检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介入到制作场地进行抽查,以确保钢筋的制作质量和减少不合格产品的返工量。 ⒍钢筋制作后应按图纸的钢筋编号,分别堆放并挂牌,以免混淆;属加工场制作的钢筋应出具合格证。 四、钢筋安装前准备 ⒈钢筋安装前对前一道工序进行自检评定和工序交接,并根据前一道工序监理实施细则中的要求,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抽查、认可。 ⒉若因赶工要求,需在前工序过程穿插安装钢筋时,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否则不能安装。 ⒊因某种原因,材料需代换时应征得设计认可签证,代换量较小时也可由施工单位按等强原则,以施工联系单形式报设计签字,盖章认可,不允许私自代换,材料代换设计通知应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备案。 ⒋当有采用焊接方式进行主筋搭接时,均应在焊接前先做焊接试验,其中进口钢材,焊接前还应先进行化学分析试验,当含碳量<0.3%。碳当量CH=(C+MN/6)%<0.55%,含磷量<0.05%时,才可进行电弧焊或闪光接触对焊。 ⒌进口钢筋的焊接,对一般结构应采用T50X型焊条,对于重要结构宜采用T506、T507型碱性低氢型焊条。 ⒍钢筋焊接工应持有焊工合格证。 五、钢筋的安装 ⒈柱、梁主筋安装时,除应按图纸要求的钢筋根数、规格安装外,应特别注意主筋安装就位要正确(即标高、轴线、位置应正确,保护层厚度应标准);搭接位置、搭接长度和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同时,梁主筋同截面搭接面积百分率的符合规范要求。 ⒉进口钢筋的搭接和锚固长度应在证明其相当于国产钢材的哪一级后,除日本SD35钢筋可直接套用国产Ⅱ级钢材的要求外,均应套用相应级别钢材的搭接长度和锚固长度后再加10倍直径。 ⒊柱筋应在封柱模前先绑扎保护层,梁筋则应在板筋施工前先绑扎保护层,保护层采用高标号砂浆做垫块时,垫块制作时可加107胶帮助胶结,其次,垫块养护时间应足够。 ⒋梁柱的箍筋安装时,应注意梁、柱头筋是否要求加密,梁柱交叉的核心肌箍筋可留柱去梁,不允许留梁去柱或放空,箍筋安装时应开口错开,平直长度允许偏差为1倍直径。 ⒌板筋安装除按图纸要求的规格、尺寸、间距外,应注意起止第一根钢筋距边不大于5CM,属双向板考虑时,正弯矩受力筋应满绑,属单向板设计时,正弯矩受力筋可梅花绑扎,但四周两排应满绑,单向板短边筋应安装在最底层。 ⒍板负弯矩筋安装时,应特别注意负弯矩筋有效高度的控制,负弯矩筋在板四个大角位置重叠处负筋不允许减少。 ⒎板的负弯矩筋的分布筋除按设计要求的间距布设外,分布筋应连续,不允许有间断。直至与同向负弯矩筋有足够搭接时止,板的负弯矩分布筋除起架立固定作用外,同时也是温度应力的受力筋,应给予足够重视。 六、钢筋隐蔽验收 ⒈钢筋隐蔽可以完整分项报验,也可以分阶段报验;在工期紧张时,钢筋可以施工段或梁、板正弯矩筋与板负弯矩筋分开报验,但无论是何种报验形式,其报验手续和报验条件应符合要求。 ⒉钢筋隐蔽验收时,应在拟验收前24小时,填报隐蔽验收通知单。 ⒊钢筋隐蔽验收条件:钢筋已自检合格,并填写隐蔽记录同时提供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下道工序所需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钢筋自检主要应包括:钢筋的就位正确情况。对梁板而言应特别注意梁筋面的标高。 ⒋符合钢筋隐蔽条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署验收意见,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不允许私自隐蔽。 七、钢筋隐蔽过程的维护 钢筋隐蔽过程应派专人进行跟班维护,钢筋维护的主要任务是对隐蔽过程人为的踩筋或污染钢筋进行监督和保护,同时对已出现的钢筋移位、变形、脱绑、污染和负弯矩筋有效高度改变的维修和校正,护筋的重点是柱筋移位和板负弯矩筋的有效高度的改变。
测量工程监理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房建中一般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测量工程以及工业厂房中土建部分的测量工程。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测量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定位、轴线放样、标高复核、建筑物总高测量、建筑物的垂直度测量、建筑物沉降观测。 一、测量前准备 ⒈测量前应对拟采用的测量仪器(水准仪、红外线测量仪等)进行校正和定期精度认定,以减少仪器的测量误差。 ⒉校核测量配套工具,如标尺刻线、丈量长度所用圈尺的精度。 ⒊准备好不同测量内容所用的测量记录表。 ⒋检查判明测量用的原始点是否已破坏。 ⒌测量前应确定测量方案,由于测量方案关系到测量精度,因此,测量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其次,测量人员应有职责分工。 二、工程测量 ⒈建筑物的定位测量 ⑴建筑物定位测量前,应由建设项目法人提供规划测量位测量并确认的建筑物角标的坐标,(包括书面通知和现场坐标移交)角标一般为三点以上,其中两点作为定位测量用,其余点作为校核用。 ⑵所提供的角标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当角标位于建内或施工过程可能会破坏时,应在单体定位后,引至安全地方固定好。 ⑶建筑物定位测量时,以所提供的两个角标进行测量定位,然后利用其余角标反向测量校核;属角标有误时,应及时通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代表进一步证实;属放样本身轴线有误,应重新放样。 ⑷放样后的轴线应标于龙门板上,用于基槽轴线放样,模板定位,地梁轴线复核,以及±0.00以下的墙体轴线放样,每次测量前均应先根据角标复核龙门板轴线。 ⒉轴线放样 ⑴在基础回填之前,可利用龙门板的轴线,先放样底层轴线,也可以先把龙门板的轴线后移至不影响回填土的地方,待回填土后再进行底层放样。当底层墙体或柱施工完毕,应把后移的轴线标点移至建筑物的四大角和转角墙、柱上,并用铁漆标好,这些标准轴线将随建筑物的施工一直往上引,作为本层其它轴线放样的依据。为确保框架结构中外框架的垂直和观感要求,外排柱应每柱都引通高轴线。 ⑵本层内的墙体或框架中排柱应以边轴线拉通长线进行内墙或内排柱的轴线定位。框架结构中的外排柱在通线进行定位后,还应对单柱上下层的轴线进行复核。 ⑶当墙体为框架剪力墙或柱时,在模板安装前,还应根据已放样的轴线,弹出模板安装时的内边线,作为立模定位的依据。 ⑷砌体组砌时,外围护墙应边砌边吊线校核。柱或剪力墙的模板上口引中线与标准轴线校核。梁板则根据柱、墙上口校核过的中线进行轴线校核。 ⑸阳台或出墙构件,除应从轴线外引进行定位外,还应吊垂线与低一层的阳台或出墙构件对齐。 ⒊建筑物标高复核 ⑴在建设项目法人提供规划部门测量确认的角标时,应同时提供永久性高程点,当永久性高程点距建筑物较远时,应引至建筑物四周不受影响的地方做半永久性高程点或在建筑物四周做高程桩,再把永久高程引至高程桩。高程桩应设井围护,桩身置于残积土以下,桩身为上小下大方柱或圆柱并埋设Φ16圆钢,高程桩应设在不易扰动的地方,半永久性高程应定期校核。 ⑵根据永久性高程或半永久性高程,测量基底标高,在基底做标高木桩控制垫层厚度,在地梁模板上弹梁面标高线以控制地梁标高,在底层墙体上或框架柱上测出建筑物单体的±0.00基线,并用铁漆标出,作为层高的控制线。层高测量可采用挂线丈量与经纬仪测量昂角后计算层高相结合。每层施工完,相应的层高控制线应上引。 ⑶根据层高控制线引入室内转为30线或50线。室内30线或50线作为窗台控制,墙顶控制,木门窗安装标高控制,梁底和板底标高控制的依据。30线或50线还可做为天棚粉刷打底的阴角水平比较线和地面找平或找坡控制的比较线。 ⒋建筑物的总高测量 建筑物的总高测量主要是利用经纬仪测量总高点的昂角,再与±0.00基线测出经纬仪的高度,利用经纬仪与±0.00基线的距离,和总高点昂角计算经纬仪至总高点的高度,后与经纬仪高度的总和即为建筑物的总高。采用红外线测量仪时,则可直接测出总高度。 ⒌建筑物的垂直度测量 ⑴在建筑物主体封顶后,装修前,应对建筑物的垂直度进行第一次测量。待装修后,竣工前测第二次。 ⑵装修前的垂直度测量,可采用吊垂线和经纬仪相配合。垂线从屋面边轴线吊线下来,经纬仪控制垂线的垂直,垂线在底层与同轴的轴线偏差,即垂直度偏差。 ⑶装修后的垂直度测量,则可在直接从屋面的外墙大角吊垂线。经纬仪控制垂线的垂直,垂线在底层与大角的偏移,即为垂直度偏差。 ⑷一般建筑物四大角均应测量垂直度。每个大角应测量两个方向。 ⒍建筑物沉降观察 ⑴沉降观察要求采用Φ18钢筋进行预制,端头垂直90°角。平直长度2.2CM的弯头作为测量点,测量点应磨成半球形或圆台状。 ⑵沉降观察点统一安装在建筑物室外标高以上50CM处。安装时,若安装点是钢筋砼柱时,则应直接焊接于柱筋上;若是砖墙,则应采用先预埋在砼预制块上,再砌上墙,沉降观察点安装时,应伸出墙5CM左右,以确保外墙装修后,沉降观察点能伸出墙2.5CM,沉降观察点安装后应上漆并标出标志。 ⑶沉降观测点每个建筑物应设不少于6个,观察点一般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和建筑物沉降缝两侧。 ⑷建筑物沉降观察是利用永久高程点或半永久高程点进行测量的。测量时应采用闭合差测量,沉降观察的目的除测量建筑物每测量点的沉降量外,最主要的目的是测出不均匀沉降量。因此,测量沉降时每次只允许采用同一个永久高程或半永久高程。 ⑸建筑物沉降观察在沉降点安装后,第一次应先测出各沉降点的实际高程,以后每上一次荷载或每上一自然层应测一次沉降观察。到建筑物封顶后,则改为每月定时观察。 三、测量责任和资料管理 ⒈除每次测量的测量方案需技术负责人确认外,每次测量后,负责跑尺、观镜、校对、复核、审核的责任人应签字。 ⒉原始记录和根据原始记录整理的测量结果均是测量技术资料。 ⒊技术负责人在每次审核测量结果时,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垂直度或沉降有异常,有责任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隐情不报,技术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⒋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定期抽查测量资料。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2个回答wduser_你说的挺有道理的,新国五条什么时候实施,各地应该不一样,像北京,上海应该都比较早吧。具体时间应该还得等等。1个回答wduser_上海、重庆已经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地产业内分析预测,深圳、广州有望接棒上海、重庆,入围第二批试点房产税改革的城市名单。望采纳
2个回答wduser_如果按严格规定来说的话,没有2/3村民代表同意的合同自然是无效的,但合同可以在通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追加承认,这样合同也就成为有效合同!如果合同上有村或村小组的印章,那就应该认为是有效的,如果真会导致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话,那也是村委或村小组的工作过错,到时有什么损失可直接向村里索赔!3个回答wduser_今天早上我给住房保障打了咨询电话。外籍人员公租房的具体实施办法,要等到12月1日出台。到时候就知道了。1个回答wduser_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个是早就实施了的。
2、以前关于房产,因有很多房改房,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所以无法计算房产转让所得(销售价款-房产原值),所以搞出了个简易计算办法,直接用销售价款乘简易征收率(1%左右)
3、新国五条取消简易计算方式,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房管部分核定。新国五条自发布日就已经实施了,但是怎样核定,应该有个操作办法文件出台,现在暂还没有。
4、原来有免征的(唯一的住房,使用五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优惠政策不会废止。其他不符合优惠政策的都按此计算。
5、车位转让,也是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率为20%3个回答wduser_如果已经做完了的工程,是属于底层下沉缝,那必须用奔板胶,然后用喷枪射填,但不要填满,真三分之一即可,第二天再喷填一次防火混合浆,喷填三分之一,第三天再用奔板胶掺防水泥浆再喷填满,这样就不会再漏水了。要视地基的情况而定,如果地基的承载力变化不大,15到20米设一道就行了,如果变化大,则在变化的位置都要设。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1个回答wduser_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 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 大会召开: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确认。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投票权:每套房屋有一个投票权,但是无论如何,一名业主的投票权不得超过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
  6、 发起:30名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与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2篇: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为住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受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 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七条 管委会为社区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住户
  第九条 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共有房屋原属性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 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他杂物。
  (三) 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道管中乱扔杂物。
  (四) 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私自占用绿地种菜种花。
  (五)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建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违法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治坠落伤人。
  (六)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嫖娼、***、聚纵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 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乱停乱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若需停放应停在指定的区域内。凡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停车场、自行车棚和其他陆地公用面积设施,属国有资产,经房管部门验收审核,委托管委会负责接收按民用住宅小区标准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所产生费用由管委会负责代收,纳入小区管理基金进行支配,任何个人不得拉用。禁止载重车进入小区住宅小区。
  (八) 每月按时交清物业管理费,逾期不交者,按每月物业管理费用的10%收取滞纳金,追加全额。
  (九) 各种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自行车5元/月,临时停放0.5元/次;摩托车、机动车10元/月,临时停放1元/次;客货三轮8元/月,临时停放1元/次;机动三轮车、小汽车50元/月,临时停放2元/次。
  (十) 夜间超过凌晨1点进出小区人员一律收取开门费1元,汽车2元。
  (十一)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住户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 住户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权。
  第四章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对住宅小区住户无故不缴应缴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期满仍不缴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
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双方均可申请市区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对方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
  住户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有贪污谋私的,有权将其罢免,向上级部门反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3篇: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小区安全,牢固树立“业主至上,
  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
  第二条 :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及落
  实工作。除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相关前期工作。
  第三条 :物业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前期建设的住宅物业,首期入住的业主达到本期建设的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后期业主入住达到《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时,应当重新召开业主大会。
  第四条 :具备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首次业主大会回忆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列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有关人员津贴等,可以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或者物业共用部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据实列支,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每六个月应当将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细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种会议的书面材料;
  (二)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材料;
  (三) 物业服务合同;
  (四) 物业往来原始凭证;
  (五) 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原始凭证;
  (六) 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大会没有选聘到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而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组织管理区域内(含楼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二) 维护管理区域环境秩序和绿化养护;
  (三) 负责房屋及道路、方砖等共用设施的养护和维护;
  (四) 负责接待业主报修,受理业主投诉和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和管理、使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能成立业主大会,不能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没有实施业
  主主治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下列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受益业主按照实际费用或者分摊费用向服务单位缴纳;
  (一) 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含化粪池清淘);
  (二) 绿化维护;
  (三) 物业共用部位日常养护。
  第十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和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住宅或者车库的使用用途。业主确需改变用途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得相邻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有义务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维修、粉饰、清洗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粉饰、清洗。因未及时维修养护造成事故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按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用权的归属,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共用部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 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财务的;
  (三)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的;
  (四) 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代收的维修资金或者不出具专用票据的;
  (五)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途的或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六)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七)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查看更多21222324252627282930免费名额仅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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