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归纳罗列目前国内银行的招行投行与金融市场场,资产管理,投行,同业在做哪些业务(尽可能全)

【金融行业】终于弄明白PE、VC和投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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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是中介机构,为企业、PE及VC服务。
PE和VC都是投资者,而不是中介,这是与投行最大的分别。一些大投行下面也设有自己的PE或者VC,所以也可以把PE和VC看作广义的投行业务。
PE一般投资于成熟期的企业,盈利模式已经比较稳定,可以较快的退出,PE做的比较多的是PRE-IPO业务。
VC一般投资初创期的企业,企业还不成熟,未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10个可能成功一两个。
什么是投行
PE与VC的区别和联系
PE与VC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另外,PE基金与内地所称的“私募基金”有着本质区别。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以下就是这两者的详细比较。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
Venture Capital五个阶段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无不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具体表现有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后期监控、知识产权、选择技术、公共政策、信息高度不对称、道德品质、管理团队、商业伙伴、财务监管、环境、税收、政治、沟通平台等。在西方国家,据不完全统计,Venture Capitalists(风险投资家)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3个是成功的,而7个是失败的。正是因为这样,在风险投资界才会奉行“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分散组合投资原则。
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控股,无论成功与否,退出是风险投资的必然选择。引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首次上市(IPO)、收购和清算。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公司进行IPO的退出渠道主要有:
①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
②境内股份制公司去境外发行H股的形式实现海外上市;
③境内公司境外借壳间接上市、境内公司在境外借壳上市;
④境内设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
⑤境内公司境内A股借壳间接上市;
另外一种间接上市的方式就是境内公司A股借壳上市。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夹层资本( 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round)、 Pre-IPO资本(如 bridge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u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部分也有重合的部分)。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金在资金规模上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国内活跃的PE投资机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①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如The CarlyleGroup,3
②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MorganStanley Asia,JPMorganPartners,Goldman Sachs Asia,CITICC
③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弘毅投资,申滨投资等;
④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如GECapital等;
⑤其他如Temasek,GIC。
PE与VC都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然后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区分VC与PE的简单方式是,VC投资企业的前期,PE投资后期。当然,前后期的划分使得VC与PE在投资理念、规模上都不尽相同。PE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进行投资,故广义上的PE包含VC。
在中国,VC是个舶来品,刚开始被中国媒体翻译为“风险投资”且一直沿用到20世纪末期,后来一些人根据百科全书解释将其翻译为“创业投资”。于是,原来的 一些文献、政府文件所使用的“风险投资”概念渐渐演变为“venture capital”各自表述,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部委文件中相继出现了“创业投资”这个译法。而这两种表述后来竟然演变成了水火不相容甚至由 此考虑的政策着眼点都大相径庭,“风险投资”论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冲动,“创业投资”论者强调被投资对象的创业特性。
由于争执双方都有行政、立法话语权,所以由人大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常常是“风险投资”,而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文件则多是“风险投 资”,如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后来经过多方查考,两种理解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进行表述,然而又不能完全概 括。
因此,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及配套政策中,第一次把“venture”的两种含义都写入了政府文 件。为此,由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的大型调查报告也从2006年更名为《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至此,官方的解释和表述口径才渐渐走向统一。
关于PE的概念在国内,也有不少同仁将其翻译为“私人股权”、“私人权益”、“私人股权投资”、“私人权益资本”等等,与其直接关联的重要概念有:
①PE Investment,私募股权投资;
②PE Fund,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PE)是一种金融工具(FINANCEINSTRUMENT),也是一种投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
私募股权(PE)与公司债券(corporatebond)、贷款(loan)、股票(stock)等具有同质性。但其本质特征(区别)主要在于:
①私募股权(PE)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这与股票(stock)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corporatebond)、贷款(loan)等有本质区别;
②私募股权(PE)在融资模式(financingmode)方面属于私下募集(private placement),这与贷款(loan)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corporatebond)、股票(stock)等有本质区别;
③私募股权(PE)主要是投资于尚未IPO(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
④私募股权(PE)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⑤其他从略。
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PE)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debt)有本质的区别。总之,私募股权(PE)是Equity(股权或权益)之一种,既能发挥融资功能,又能代表投资权益。
在国内的一般机构调研报告中,一般都将这两个概念统一为风险投资的通用表述。简称则为PE/VC。如果非要发掘他们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①投资阶段,一般认为PE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拟上市公司,而VC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但是并不排除中后期的投资。
②投资规模,PE由于投资对象的特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大。VC则视项目需求和投资机构而定。
③投资理念,VC强调高风险高收益,既可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并协助管理,也可短期投资寻找机会将股权进行出售。而PE一般是协助投资对象完成上市然后套现退出。
④投资特点, 而在现在的中国资本市场上,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 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比如著名的PE机构如凯雷(Carlyle)也涉及VC业务,其投资的携程网、聚众传媒等便是VC形式 的投资。
另外,PE基金与内地所称的“私募基金”有着本质区别。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
个人感觉,实际上PE也是在投风险高的项目,只是他们要保证很高的成功率,才能获得高收益。关键就在于项目成功与否和PE的选择,以及PE是否介入有很大关 系。PE和VC只是投资行为细化的结果。只是从投资阶段、金额来区分PE、VC可能还不够,我理解PE一般都对track record(比如盈利)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可以理解成是财务投资者;而vc则没啥要求,往往是一项还在实验室的技术或者一个新鲜的idea就可以投资, 所以vc的工作更像是一个企业家,要参与很多企业管理、运营方面的事情。
事实上,从财务技术的角度考虑,现在大家都在谈的VC/PE化大多是从投资规模来说的,中国真正的VC没多少,至少做法不像美国那样。美国有个基金叫TA,原来它是VC,后来是PE,有兴趣的话可以去做点research~~
风险投资(VC)的特征:
①投资对象对为处于创业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
②投资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30%左右股权,而不要求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
③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
④风险投资人(venture capitalist)一般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除了种子期(seed)融资外,风险投资人一般也对被投资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
⑤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
私募股权投资(PE)的特点
翻译的中文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直接股权投资等形式,这些翻译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以下特点:
①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②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③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④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 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如果投资者是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 金融机构,他们的名望和资源在企业未来上市时还有利于提高上市的股价、改善二级市场的表现。其次,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 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第三,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这是非常重要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四种:
①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②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投资基金。 这两种基金具有信托性质,他们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大学和机构、富有的个人、保险公司等。有趣的是,美国投资者偏好第一种独立投资基金,认为他们的投资 决策更独立,而第二种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扰;而欧洲投资者更喜欢第二种基金,认为这类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充足资本而更安全。
③关于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今年出台后,一些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④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的投资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资金来源于集团内部。
资金来源的不同会影响投资基金的结构和管理风格,这是因为不同的资金要求不同的投资目的和战略,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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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问题研究--《东北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问题研究
【摘要】: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创新速度不断加快,加之国内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需求猛增,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外部环境已初步形成,商业银行纷纷把目光投向收益较高、潜力巨大的投资银行业务市场。随着我国相关政策的逐步出台,各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索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途径。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为满足客户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金融创新,提高盈利能力,于2007年组建了投资银行部,开始探索分业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新思路。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已在理财产品、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重组并购等投行业务领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因政策、经济、体制以及自身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在开展投行业务过程中积累了不少问题,严重阻碍了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亟待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本文以辽宁省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为研究主线,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对成因进行分析,试图找到更好地解决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对策,从而为辽宁省分行今后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开拓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F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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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新规 | 金融业躺着挣钱的日子到头了?十大常见业务模式何去何从?(附逐条解读)
17日晚间,继“股王”茅台下跌4%,创业板跌幅超过2%,上百只小票跌停之后,金融业长达万字的超重磅监管文件 问世了。
11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长达10000字,分29条,信息量可谓巨大。
事实上,这一出台意见稿,堪称史上最严的资产管理意见 。它的出台,既意味着金融业吃着火锅唱着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更意味着资产管理将结束规模大跃进时代,步入质量提升“新时代” 。
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各金融子行业到底如何“瓜分”资管江山?我们来看看央行给出的最新数据。
各子行业到底存在哪些问题,才让监管层如此痛下决心挥出重拳?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隐患、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央行给出的当前资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包括央行行长周小川、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内的监管部门高官都在“放风”,央行正牵头一行三会等多部委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规范。彼时周小川就透露一行三会达成共识,要在统一资管监管标准、解决资管资金脱实向虚、缩短嵌套链条方面做出统一规定。
临近年末,备受关注的大资管新规终于落地,新规从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严控杠杆、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规范。
为什么要对资管业务进行规范?
简单来说,两个维度:一是行业规模巨大,对我国经济发展举足轻重;二是行业发展不规范,呼唤更全更严的监管措施。
自2004年推出首只银行理财产品以来,我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就迈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大资管时代”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多种理财产品喷涌,截止2016年底资产管理行业规模达到102万亿。102万亿是什么概念?同年年底,我国的GDP水平是74.4万亿,远不及资管行业规模。
但是,行业规模狂飙突进背后,往往是概念不明、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标准不一的现象 ,极易引发监管套利、资金池、刚性兑付等问题,为行业监管和调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比如,在到底什么是“资产管理”上,业内此前就难以形成一个准确的概念。朴素意义上理解,无非就是金融机构为委托人代为管理资产(包括投资和管理),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但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范围有哪些?这其中的风险怎么控制?管理费怎么收?会不会引发一些投机行为?
这一次,《指导意见》真正回归了行业“受人之托,代客理财 ”的本质,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资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过去几年,由于对资管的范围定义不明确,不少金融机构就“误入歧途”,利用资管做掩护,从事一些高杠杆、非法交易行为,偏离了资产管理的本质,资产管理能力也没有建立很好地起来。
这一定义首次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范围,无疑是在贯彻“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精神,实现穿透式监管。
值得关注的另一点,是定义中提到的“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这无疑是在针对,长期以来,资管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刚性兑付问题 。
什么是刚性兑付?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要“兜底”、垫付资金,这也是过去行业的通行规则。
刚性兑付,是资管行业规模跨越式增长的助推器,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并不利于资管行业健康与稳定的发展。关于打破刚性兑付,《指导意见》分别从净值管理、刚兑认定、行政处罚三个维度进行了规范。
(一)净值管理
净值管理,目前对于具有市场公允价值、高流动性资产的证券类资管产品较易实施,但对于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等资管产品,预期收益管理仍是主流模式。净值管理,有利于打破预期收益这一投资预期,但对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非标债权资产等不具有实时市场公允价值,只能依赖于一定的估值方法的资管产品则不易实现,有待观察监管机构进一步出台的净值确定规则。
(二)刚兑认定
包括通过开放期等安排滚动发行实现保本保收益、金融机构自筹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接盘等情形。
(三)行政处罚
区分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于前者由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进行处罚;对于后者,条线监管机构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人民银行作为处罚的兜底机关。
听起来对投资者是一件好事,但这会出现什么问题呢?一旦金融机构资金池出现问题,无法垫付,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由此引发,理财、投资一出事,就找政府闹事的现象。这不仅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更会牵扯大量的行政和社会成本。
事实上,对于投资者来说,既然是金融投资,势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中国的金融市场要更开放和规范,就必须教育投资者,使之拥有更加科学的投资观。打破刚性兑付早已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这次,《指导意见》就花了重要篇幅讲了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一方面,提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怎么理解呢?就是不再给理财产品定预期收益率,也不保证客户的收益,而是像基金那样按净值申购、赎回。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年初买的净值1.05的产品,年底可能变为1.02,他需要自己承担损失。说白了,就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另一种说法。
另一方面对刚性兑付行为进行界定,并加强惩处。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并设定惩罚措施,无疑显示了监管机构的决心。
去杠杆、资金池
杠杆问题,一直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在中国,去杠杆,还是中央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下的重要一环。无论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楼市的房价泡沫,还是传统去产能行业的过高负债率,无疑都是高杠杆的“锅”。
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专门强调,宏观层面的金融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问题。 他说,“高杠杆是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在实体部门体现为过度负债,在金融领域体现为信用过快扩张。”
那么,这一次《指导意见》是怎么去杠杆的呢?对所有杠杆的类型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相当于一个“负面清单”。等于是告诉各个金融机构,以后这些清单里的事就别干了,否则,法律可不是吃素的。
内容太多,就举个例子。比如,其中提到了一种“投资人举债购买产品、或将持有的产品再次质押融资的加杠杆行为 ”,是要坚决打击的。
这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很多银行都会发放各类贷款,借贷人可能会在二十年、三十年之内还完。这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问题是二十年、三十年对银行来说太久了啊,手上没现金流怎么投资呢?于是,他们想了一个办法,把所有这些应收的贷款打包,做成基金或者其他理财产品,卖给其他投行或者投资人,这样就能拿到现金进行下一轮投资项目了 。
可能很多人要问,应收款也能质押吗?听起来很不可思议,但在金融界这还蛮常见的。甚至于,接手的第二家投行会继续把这个产品再进度打包,传给另一个下家,如此多轮,最终流向终消费市场的个人投资者。
这个过程中,你会发现,每一项产品的再打包,都是在加杠杆,每一家金融机构都会“雁过拔毛”,而最终的风险和代价却需要投资者们承担。更重要的是,他们尽管制造了超高的流水和业绩,却于实体经济毫无裨益,甚至极其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诸如此类的多层嵌套等,无疑都是要严厉打击的对象。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到了广为诟病的资金池业务。思及此,像2015年盛行的P2P集资恶性事件、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难、各类旁氏骗局,估计要无所遁形了吧。
从内容层面解决了金融的监管问题,我们再来谈谈技术上的实施问题。
事实上,大家可能已经发现,这一次的《指导意见》,从始至终都贯彻了一个“金融大监管”的理念。这当然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甚至已经被行业讨论很久,但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其依然具有很强的节点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图融观点:精炼总结了立法背景,旨在解决过往一行三无法统一行动所产生的监管套利问题,解决多层结构嵌套的监管真空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图融观点:原则一和原则二反应了当前金融工作的两个重点方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引导金融助力实体经济。】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图融观点:本条界定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委托之法律关系】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图融观点:打破刚性兑付,内审稿的规定为“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而本次征求意见表述更为严谨,严禁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进行刚兑。】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图融观点:表内资产管理业务系指保本保收益的产品,保本理财产品、保本基金可能会被禁止。】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根据资管产品投资类型的不同,分为如下四类:
上述分类的意义在于:
第一,要求资管产品在发行时必须标注上述产品类型,且资管产品成立后到期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在发行时还需明示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且遵循同样的到期前不得擅自变更规则。若实际投资与明示的产品类型发生偏离,需履行投资者同意与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等程序。
第二,挂钩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最低,混合类产品次之,权益类产品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风险最高,合格投资者的认购门槛依次提高。
第三,就银行理财而言,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银行发行权益类产品或其他产品,需经银监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第四,产品类型不同,向投资者披露的风险侧重不同。
第五,挂钩产品分级不同。根据风险不同,产品中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最高比例相应不同。
【关于资管产品的杠杆限制】
资管产品杠杆限制体现为三个层面:第一是资金端,即投资者分级要求;第二是资产端,即产品负债要求;第三是对加杠杆投资资管产品的限制。
(一)资管产品分级
第一,明确了不得进行分级安排所涉及的资管产品类型,包括(1)公募产品;(2)特殊类型私募产品(a包括开放式私募产品、b投资比例超过50%的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产品、c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上述b项适用的关键在于“单一投资标的”的界定,例如信托的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模式,信托资金100%投资股权为单一投资标的毫无疑义,但对于股债结合各自50%投资同一标的公司是否算非单一投资标的,仍有较大的解释空间。
第二,明确了可以进行分级的资管产品要求,包括(1)资管产品负债比例上限为140%;(2)设定优先劣后比例上限,即固定收益类产品不超过3: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比例不超过2:1,权益类产品比例不超过1:1,计算比例时中间级份额计为劣后级;(3)金融机构应自主管理资管产品,不得委托劣后级投资者管理。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对分级的定义,与证监体系下对分级的定义实质并不一致。
《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资管备案3号文》”)则要求分级资管产品“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由此可见,《指导意见》是允许先优先,后劣后的纵切分配模式的,而《证券期货资管备案3号文》则只允许优先、劣后按同顺序一个比例分配的横切分配模式。
(二)资管产品负债
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三)加杠杆投资资产产品
第一,资管产品投资者不得以所持有的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第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
第三,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国家规定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图融观点:传统的分类方法,之前争议较大的小公募产品(即内审稿中规定的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资管产品)没有涵盖其中,比较可惜。】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图融观点:这条分类是很有价值的,不同的底层资产对应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特征,可以根据情况设置不同发行/备案门槛以及投资者教育的要求。】
【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图融观点:本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产品类型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具有契约精神,另一个意义就如上文的分析,未来可以对应的不同监管要求,是非常高明的立法技术。】
五、【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图融观点:1、这条是突破性的规定,对于合规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统一,未来所有类型的产品都将适用这个统一标准,有望打破目前多层嵌套导致的合格投资者穿透识别核查困难的问题。合格投资者的认定高于之前部门规章中设定的各类标准,但是其实也符合现在一般中产阶级的收入水平,比较接地气。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出现了颠覆性的变化,打破了100万的标准,尤其是债权类资管产品,起投金额门槛降至30万。2、银行理财的投资者一般仅需5万起投,就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的模式,是否需要穿透识别银行理财的投资者,目前仍有待监管明晰。而根据之前实践经验,一般不会穿透银行理财的投资者。】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图融观点:内审稿表述为“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这次删除了“逐步有序”四个字,反应了监管部门要求打破刚兑的决心。】
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图融观点:本条为新增内容,这条罚则直接打在违规的个人身上,比起过往不痛不痒的机构罚款威慑力会大很多,从业人员请慎而更慎。】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图融观点:金融机构作为管理的勤勉义务作了细化,是禁止通道业务监管原则的体现,各家机构也需要相应地起草或者修订法律文件。】
九、【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图融观点:强调代销金融产品的牌照要求,因此基金代销牌照的价值仍然很大,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则上既可以代销公募基金产品,也可以代销其他种类的金融产品。不过基金代销牌照的批准权限已经从地方收归证监会,从我们了解到情况看,目前仍然暂停发放。从今年的监管趋势看,牌照化要求是大势所趋,各机构可加快布局各项牌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公募与私募,是按募集方式对资管产品所作出的基本分类。公募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故投资方向偏低风险,强调信息披露并适用更严的披露规则;私募面向有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故投资方向更灵活,强调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更高的投资门槛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第10条为未来公募REITs的推出留出了制度窗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3条规定了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未规定可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实践中,曾有公募基金经证监会特批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实例,《指导意见》第10条为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公募REITs作出特别规定埋下了伏笔。
十一、【投资限制及鼓励】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图融观点:本条非常重要,继2013年8号文之后重新对于非标进行了定义。目前非标/非非标的概念仍存在较大的市场争议,如何认定银登中心挂牌的产品、中证报价系统挂牌的产品、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私募ABS等产品,仍然亟待监管明确。】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图融观点: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应做狭义理解,即银行的贷款业务形成的信贷资产,适用穿透性审查的原则;如果是银行委托贷款的资产,倾向于认为不受本条的限制。102号文即禁止银行理财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并对信贷资产转让作出较严规定(如真实转让、洁净转让、资本计提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无缝衔接、与债务人重新签署协议等),监管本意是引入信托或资管机构进行风险隔离,但实际上该等资管机构都沦为通道,所以内审稿将此扩大成所有资管产品不得投资信贷资产及收益权。但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稍有松动,看的出来这条曾经发生过充分的博弈,留待进一步规定的细化。】
(二)【禁止投资的行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图融观点:兜底性规定,目的在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两高一剩行业时,不存在绕道资管产品的监管套利可能性。】
【图融观点:相比内审稿,删除了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的表述,留下了产品设计的可能性】
(三)【鼓励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图融观点:本条是上一条规定的正面表述,期望通过后续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四)【外币产品】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图融观点:如前文所分析的,产品分类后,不同的产品可以施加不同的监管要求,信息披露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权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清晰披露混合类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图融观点:在监管要求银行将资产管理部独立后,以后的银行理财业务可能需要专门设立子公司开展。】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图融观点:1、相比内审稿,本次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机构或者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似与证监会八条底线对于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进行风险补偿的模式对接;2、禁止刚性兑付的具体体现,暗兜、抽屉协议,担保改回购等常见套路都不准用了。】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第三方独立托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图融观点:相比银行理财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银行托管本行理财产品,本规定似有放松,主要是前期商业银行的反弹非常大。第三方托管是回归资管产品本源的重要原则,本次加入了过渡期的安排以及子公司的约定,比较灵活,看得出各方博弈的结果。但是,本条仍将使得银行受到较大冲击,之前部分监管套利或资金池的结构,都将更易被监管穿透核查。】
十五、【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图融观点:没有再提内审稿当中资金与资产必须对应的要求,对于单纯期限错配的产品有一定的容忍度,往下看就知道了。】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图融观点:通过不同纬度定义了资金池,滚动发行、集合运作被绝对禁止,但期限错配并未完全一刀切禁止。】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图融观点:通过禁止发行期限短于90天的封闭式产品,倒逼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短期开放式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图融观点:虽然对于期限错配有所容忍,但是明确了以短投长、长拆短卖的行为还是受到限制。疑问一:能否通过底层非标转标绕开限制呢?疑问二:6+6的资产能否对应6个月期限的资管产品?疑问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不同期限资产包的情况,怎么认定?】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资产组合管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图融观点:主要针对股权投资的资管产品,很接地气的一条规定。】
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图融观点:10%的计提沿用了内审稿的要求,将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收益。】
十八、【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图融观点:相比内审稿,第一次正式地对于“刚兑”做了界定,同时加上了兜底条款。】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类惩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图融观点:明确了罚则,从侧面看得出这一次监管部门对于打破刚兑的决心。】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图融观点:可见人行本次深度参与了起草工作,对于三会不管地带,由人行进行处罚。但是实际上人行能否对于各金融机构开展检查工作,处罚权会行使到哪一步,还有待实践检验。】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统一负债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图融观点:监管去杠杆原则的延续,各类金融产品将执行统一的杠杆要求了。】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图融观点:这条轻描淡写但是很严格,实践中比较多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结构被禁了。联系之前落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资管产品份额质押登记以进行融资的结构,将受到极大限制。】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图融观点:这条执行起来较难,机构一般只会让个人签署资金来源承诺书。】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图融观点:警戒线如何规定是个技术活,因为不同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会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一刀切的话,可以想象高负债率的地产企业就会叫苦连天。】
二十、【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图融观点:本条为新增规定,延续了之前证监会对于分级产品(即优先级/劣后级的区分)的限制,公募产品、单个项目的私募产品、纯投标准化资产的私募产品等,都不得分级。相比券商和基金之前的心理准备,这次信托公司可能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图融观点:私募ABS的劣后资金至少需占25%;股票类资产,劣后资金至少50%;其他类资产至少1/3。对于ABS的原始权益人,如果劣后自持,将很难实现出表。】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一、【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图融观点:相比内审稿的规定有所松动,即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通道服务,似乎监管仍对通道业务保有一定解释空间。有待监管进一步明晰。】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图融观点:相比内审稿有所松动,FOF和MOM不受嵌套限制,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一层嵌套结构的可操作性,传统的银信、银证结构等等可以继续操作,可见内审稿出台后业内反响极大。】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账户内操作。【图融观点:禁止了一般性的投资顾问角色。】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二、【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图融观点:明确了任何形式的投资顾问都是需要取得牌照的,实践中打着智能投顾之名,行资产拆分之实的各家互金机构可以洗洗睡了。】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四、【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图融观点:这一条才是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根本保障。目前的监管套利、穿透核查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割裂,能否打破传统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套利弊病在此一举。而且只有本条落在实处,本办法项下人行的检查/处罚才能真正落在痛处。】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图融观点: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进行监管,打破了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七、【违规行为处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八、【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本意见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图融观点:结合第二条和第三条一起理解,完成工商登记的普通资产管理公司显然不得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但是实践中这些机构通过债权/收益权转让行为交易非标准化产品是否落入本条禁止范畴?仍然不明确。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但可以预见也将适用本文的投资者适当性、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十大券商解读资管新规:开启监管“新时代”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出台后朋友圈刷屏,不过鉴于专业性比较强,如何做出一个比较准确全面的解读呢?对债券市场是利好还是利空?在债券市场情绪已经比较脆弱的情况下,新规出台后投资该如何选择?对股市尤其是银行股、券商股等又有哪些影响?且听十大券商解读!
1、【中信固收:不是所谓“利空出尽的利好”,而是一个监管“新时代”开启】
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是史上最全面,最深度的监管文件。虽然大部分监管内容已经在此前的各个文件中有所体现,市场也有所预期,但并不是所谓“利空出尽的利好”。而是一个监管“新时代”的开启,因为从各项要求来看,短期影响比较平稳,但从长期来看,整个资管行业“大跃 进”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资管业务的规范要求更高,风控要求更严,规模增速放缓的同时,质量会得到提升。
就本次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两大原则看,我们认为核心以下两点:尊重现实、积极稳妥。所谓尊重现实,即对现实予以默认,容忍一定的瑕疵。不可否认,现存正在运行中的资管产品与理财计划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这也正是未来监管政策力求根治的关键所在。但是,得病容易去病难,对于资管乱象的整治需要充足的时间与耐心,本着尊重现实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理解,不会对当前市场形成较大预期差。所谓积极稳妥,具体体现在央行称将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就监管目标来看,未来监管的总体目标应落脚在实现资管行业的“质增量减”,即在鼓励高质量的、有利于资本合理配置、有助于实体企业实现融资多元化的资管产品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要淘汰低质量的、依靠简单粗暴的加杠杆、加久期、沉资质方式获取收益、加剧层层嵌套资金空转的资管产品。就监管目标的细化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通道业务下降,资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2)杠杆水平下降、股市债市杠杆资金边际收紧;(3)让资管重拾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色。
对文件经过梳理归纳后,我们认为以下十点要求最为关键:1、刚性兑付被明令禁止;2、资金池操作被禁止;3、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4、操作风险影响受到关注;5、产品融资杠杆率得到统一;6、分级杠杆比例降低;7、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8、过渡期的设置;9、监管分工;10、密切关注后续监管细则的落地。
债市策略:虽然在资管不统一等监管漏洞得到补救后,大部分监管问题将会得到完善解决,但是,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资管行业的监管是一个开放的主题,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不断完善、打补丁。不应该有政策出台前警惕恐惧、出台后天下太平的心态,更不该试图通过等待一次彻底的大监管政策落地以便一劳永逸、靴子彻底落,循序推进将是未来监管的主基调。监管延续周期将是漫长的,需要足够的耐心。综上10年期国债将在3.8%-4.0%的中枢附近继续波动。
2、【九州证券邓海清:银行理财“终极审判”,“大资管新规”落地日,警惕银行股和债市恐慌性沽空海啸】
其一,此次征求意见稿(1)明确否定了“通道业务”,(2)明确只允许一层嵌套,(3)明确打破刚性兑付,(4)明确央行的统一后台职能,(5)建立了统一的“大资管监管框架”,对于降低中国金融系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此次征求意见稿承认委外、投顾业务的合法性,同时对于期限错配的态度有明显缓和,且没有任何对债券市场有重大利空的超预期监管措施,因此从监管层本意出发,该征求意见稿对于债券市场而言是利空出尽;
其三,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即否定业绩报酬的合理性,我们认为,一刀切禁止资管行业业绩报酬有失偏颇,不利于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服务于投资者。若没有业绩报酬,则管理人的唯一目标是“做大资管规模”,而投资者的目标则是“提高投资收益”,两者利益并不一致;
其四,该征求意见稿最值得商榷的是关于银行理财的问题,该文将银行理财与其他资管完全划等号,但是事实上无论从历史背景、投资特性、负债稳定性等均有极大差异,且“监管层对银行理财的要求”与“民众对银行理财的认知”之间存在极大偏差,一刀切式对银行理财采用市值法计价,在债券市场下跌时会导致债券市场的大幅波动,进而导致并非监管层本意的“挤兑”、“债灾”、“银行股灾”。
建议从完善利率市场化的角度,改变存款“名义浮动、实际固定”的现状,使存款能够替代当前的银行理财功能,同时让“银行理财”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新设“银行资管”,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资管子公司发行“银行资管产品”,从设立之初就明确其兑付与银行母公司无关,从源头上避免刚性兑付,这样既可以实现平稳过渡,又可以实现能够纳入“大资管框架”的“银行资管”。
3、【华创债券:资管行业新时代,监管规则落地进程开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跨市场、跨部门的综合性监管规则,《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以期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2017年作为资管行业统一监管的元年,将迎来行业发展的新纪元。
第一,政府规范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决心坚定,征求意见稿相较2月内审稿在许多关键问题的处理上给出具体操作方法,对目前仍在操作的资金池、刚兑型产品有较大冲击。
第二,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删减,有助于在解决资管行业核心问题的同时,为常规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协调监管的大方向不变,由金稳会进行高层协调,央行则放弃监管问责权,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合作。
第四,《指导意见》只是资产管理行业监管规则的纲领性文件,未来各金融监管部门还将在统一规则的框架下出台监管细则,监管落地的步伐刚刚开始,轻言“监管利空出尽”为时尚早。
第五,资管行业的革新势在必行,短期对债市操作层面影响有限,但是中长期看伴随着新规落地和机构行为调整的开始,现行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变,债市环境难以好转。
4、【光大固收:金融强监管是持久战,不存在“利空出尽的利好”】
金融强监管是持久战,不存在“利空出尽的利好”。金融强监管与始于2009年的平台债务(以及之后的政府债务)治理具有很强的可比性。金融治理的复杂度以及难度不亚于对平台债务的治理。平台债务治理了近8年都没有结束,那么金融强监管也必然是持久战。
既然是持久战,那么《指导意见》的落地就不会是“利空出尽”。因为,《指导意见》落地后,还会有若干“细则”落地的利空;而且,A银行赎回后,还会有B银行赎回的利空...
加强监管的目的是重新塑造一个更为健康的金融生态,而不仅仅是让某个具体的指标下降。市场经常热议“强监管什么时候会结束”、“看到债务率下降到多少就结束”,这些讨论本身就没什么意义。
在市场的波动中,监管还是预期差所造成的影响更大?显然是后者。一个政策经历了大半年才出台,而且人行和监管通过一次次的吹风不断释放政策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找不到合理的理由将市场的波动归咎于人行和监管。所以,真正可怕的不是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而是预期差。当市场开始普遍认为“监管低于预期、货币政策转向”时,债券市场的潜在风险反而更大。
5、【东方固收:靴子终落地?影响才开始!】
一、负债端看,理财规模料逐步收缩,表外业务重回表内是趋势
1.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质,通道业务将明显收缩。资管新规对嵌套给出了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并且要求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在人行建立了统一资管产品信息系统后,穿透监管下多层嵌套的通道业务将面临进一步收缩。对于传统的通道类业务来说,冲击将非常大。
2、银行表外理财实质上回归表内监管,理财规模可能收缩。在2017年一季度,央行已将表外理财规模纳入MPA广义信贷增速的考核,从总量上控制了表外理财。资管新规中要求对理财资金的投向实行穿透式监管,银行表外理财实际上已回归表内监管。
3.理财业务向真正的资管业务转化过程中,部分银行理财规模料进一步收缩。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这个过程对银行理财的“硬件和软件”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银行未必能够在过渡期内完成彻底转型,相反,可能缩减一定理财规模。此外,随着银行理财转向净值化,部分资金也可能从理财产品转向公募基金,理财规模可能面临收缩。
4.货币基金收益率或成为新无风险利率。随着高收益的非标资产收缩,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提高,银行理财收益率也可能趋于下行。随着银行理财实行净值化管理,过去理财收益率被认为无风险收益的时代将逐步过去,货币基金收益率或将替代成为新的市场无风险利率参考。
二、资产端看,刚性兑付打破后,信用利差料扩大
银行非保本理财需实行净值化管理,并且需规范资金池业务,实行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意味着银行非保本理财逐步趋向公募化。从资产端的影响来看,
1.非标资产规模将继续收缩。非标资产一般期限较长且流动性较差,但新规进一步要求对非标资产不得期限错配。意味着银行难以依靠发行短期理财匹配较长期限的高收益非标资产,非标资产料将明显萎缩。
2.利空中低等级信用债,信用利差料会扩大。规范资金池业务后,每个理财产品都需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原先不同理财产品之间调节收益的方法难以维系,理财产品对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会进一步加强。中低等级信用债不仅流动性较差,又存在违约风险,理财产品较难投资此类资产,更倾向于高等级信用债,信用利差将进一步扩大。
3.ABS不受杠杆和嵌套等相关规定,ABS市场可能继续扩张。在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中并不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因此,ABS不受杠杆和嵌套的相关规定,在非标资产被动收缩的压力下,ABS可以成为非标转标的途径,ABS市场可能会继续扩张。
4.委外业务或面临很大挑战。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管新规强调要“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之前大规模扩张的委外业务中包含了很多通道业务,利用一行三会的监管制度不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但在穿透式监管下,这类委外业务将面临较大萎缩。这对于通道类的机构和传统委外机构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6、【国信宏观固收:不确定性降低,利多标准类资产(股债)】
1。与以往市场流传的前几稿版本内容相比,本版本内容相对温和、有序,严厉程度弱于预期,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2。对于资管行业规范化大发展提供了“宪法级”依据,资管行业正规化大发展时代开启;
3.从文件内容与精神来看,总体指导原则是资管产品向标准类资产(股、债)聚集,强力抑制非标类资产(信贷变形类资产)的隐形扩张。
4。目前尚未明确点集中于:“净值化模式”处理和“刚兑打破”两点,但是预计会有序解决,不会对市场产生干扰。
5.对于资管产品的主力市场—债券市场而言,降低了长达一年的不确定性预期,短期内会形成“不确定性消散”、“利空预期阶段性落地”的利好效应;中长期来看,更会在抑制非标、鼓励标准资产投资的大背景下,形成切实有效的利多支撑。
7、【中信建投:资管新规开启金融监管新时代】
资管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近几年急剧膨胀的资管业务已成为过去式,未来包括资管业态、资管行业格局均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公募基金发展可能更具竞争优势,私募和理财产品由于资金池和杠杆水平的明确约束,未来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或告别高速扩张时代。尤其是对银行理财的影响可能更加明显,一方面随着刚性兑付的逐步打破,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溢价会上升,另一方面监管趋严在提高理财管理成本的同时,也极大地抑制了理财收益空间。考虑到一年半左右的过渡期基本能覆盖大部分产品期限,加之监管政策协调能力的增强,短期内新规对各类资管产品的冲击可控,应更关注中长期资管行业发展态势,提前作出调整,抢占新的制高点。
对债市而言,短期看,经过10月中下旬以来的深度调整,债市对强监管的预期已充分吸收,债市韧性明显增强,继续大幅调整的风险降低。随着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落地,债市可能还会经受一波冲击,但在监管政策协调和基本面稳定的背景下,债市趋势性上行的动力不足,未来依然处在艰难的调整和筑顶阶段。中长期看,资管业务的调整对非标等融资冲击更大,对债市的影响或相对中性。虽然资管业务增长放缓会减少债市的配置资金,但随着监管趋严,表内和表外对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配置需求也会增加。因此,中长期监管政策对债市的影响相对中性,债市走势最终还是回归基本面,加杠杆带来的牛市行情难现。
对股市而言,资金池和杠杆限制等监管政策可能会对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私募基金监管趋严会加大市场调整压力。但监管政策并未对PE/VC等作出严格限制,考虑到我国建立创新性社会以及“双创”的现实融资需要,PE/VC可能会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这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股权融资功能,增加直接投资比例。
8、【联讯证券:再见了,刚兑】
总得来看,《指导意见》的目的很明确,即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与禁止资金池模式,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在文件中,银行理财和非标所受影响最大,公募受益颇多,而私募基金则不在其中的监管范围中,前景未明。资管行业飞速发展的时代可能已经落幕,未来将回归净值化、代客服务的本源。
以下要求最为关键:1。以募集方式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监管;2。投资限制与鼓励标准,一切以政策为纲;3。风险隔离—市场风险与金融机构风险分割;4。禁止资金池业务,降低期限错配风险;5。双十集中度限制有所放松,但定制基金仍然艰难;6。打破刚兑进入实质性阶段;7。统一杠杆要求,禁止资金空转;8。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9。监管协调时代正式来临,新老划断有序推进。
整体来说,此次《指导意见》有的放矢,部分有些略超预期,影响较为深远。但在具体实施时,又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方式,减少存量风险,避免新增,设置了近1年半的时间作为过渡期,给了机构调整的时间,监管节奏把控上较为温和。
9、【兴证固收:监管一直在路上,资管行业业态重塑】
一、监管的主要原则: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
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服务实体作为最主要的原则,与19大报告提出的“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一脉相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强化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打击金融套利和资金空转的行为。
二、监管的核心:去刚兑、去资金池化、去通道化
1)本监管的核心主要强调去刚兑、去资金池化和去通道化。1、去刚兑:过往并没有完整的刚兑的定义和对刚兑的处罚,打破刚兑将明显削弱金融机构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资产,也防止系统性风险累积,本次监管的打破刚兑的要求甚为严厉。2、去资金池化:要求不得开展或参与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业务,资管业务逐步去资金池化。非标业务将明显受到限制,银行理财或者信托产品通过开放式产品达到资金池运作也将行不通。3、去通道化:允许资管产品之间嵌套一层,相比2月份的内审稿要宽松一些,但去通道化、穿透式监管,使得产品结构和底层资产透明、削弱通道费用导致高回报产品模式。
2)在产品组合管理、杠杆率、统一负债安排和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等方面均有要求。这些要求,在过往的监管文件中均有要求,且无明显超预期的地方,估计影响相对有限。
3)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安排。1、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2、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3、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日。
4)相比2月份的内审稿,《征求意见稿》有宽松和趋严的地方。宽松的地方在于:1、明确了资管可以嵌套一层资管,如果投向公募基金,还可以套第二层。2、放宽了托管要求。严格的地方在于:1、对刚兑、去资金池化和去通道化更为严格。2、严格禁止对公募产品、开放式产品、投资单一标的50%以上产品、标准化标的投资超过50%产品进行分级设计。
三、监管一直在路上,资管行业业态重塑
1)监管落地,但金融监管将持续。监管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金融机构对监管亦有一定的预期,出现类似今年4-5月份的暴力冲击概率较小,但从长远来看,金融去杠杆持续,资管行业的生存液态将逐步重塑。
2)破刚兑、去通道化和资金池化,银行主动管理意愿提升。去刚兑,净值型的资管产品将对公众吸引力回落,加上去通道化和去资金池化,资管业务高增长时代可能已经成为历史。但禁止多重嵌套、穿透式检查,更加注重产品的主动管理能力,主动管理的意愿在上升,从长远来看,塑造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
3)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从短期看,虽然市场有所预期,但金融去杠杆持续、加上货币政策偏紧,后续仍有更多的监管细则出台,对债券市场仍有负面影响,风险偏好回落,低等级信用债等将首当其冲,信用债利差面临走扩压力。但中长期看,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去刚兑削弱无效的融资需求,去通道化和去资金池,驱动资金从表外回归表内,配置力量上升,债券市场有望回归基本面的定价逻辑。
10、【天风固收:大资管办法:重在重塑业态,而非利率冲击】
①【资管业务定义】各类型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均属于资管业务,ABS业务除外。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不得开展表内资管业务。
②【明确了公募与私募划分,打破了监管割裂】将资管产品投资者分为合格投资者与不特定社会公众两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主要投资于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股票。银行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监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③【明确非标债权定义】除了在银行间、交易所等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其他债权资产均为非标债权资产。这一定义模式严于此前8号文中的定义方法。资管产品资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银行信贷资产,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另行制定。
④【银行理财将需设立资管子公司,否则需三方托管】强调了资管产品应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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