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方式有哪些问题

问:请问利润分配有一个固有的顺序吧,且弥补亏损是需要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前进行的,是吧?
那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讲到弥补亏损的时候还会有用盈余公积来补亏的情况呢,如果亏损没有弥补完,不是就不能提取法定和任意的盈余公积吗?那哪里来的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啊?
答:企业实现的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是的,先要弥补亏损,之后才能提取盈余公积。没有弥补完,是不能够提取盈余公积的。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盈余公积补亏,是用以前盈利年度计提的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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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利润分配问题
  摘要: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 本文针对利润分配的意义、项目和利润财务处理的相关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 中国论文网 /3/view-1588278.htm  关键词:利润分配 分配顺序 财务处理      利润分配是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与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的后续发展,以及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由于留存利润是公司内部融资的主要来源,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决定了公司利润的留存状况,进而决定了公司的发挥后劲;另一方,公司的收益水平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着投资人的实际收益状况,如果公司的利润状况和股利分配政策不能使投资人满意,那么对公司价值的体现和公司的再融资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应当对其利润分配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利润的概念和意义   (一)利润是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由于成本费用包括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利润所包好的内容和形式也有区别,如果成本不包括利息和所得税。则利润表现为税前利润,如果成本包括了利息不包括所得税,则利润变现为利润总额,如果成本费用包括了所得税,则利润表现为净利润。   (二)利润的重要意义。1、利润是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的核心指标。2、利润是企业相关利益者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3、利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源泉。   (三)利润分配的意义。利润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利润分配,国家财政能动员集中一部分利润,有国家有计划的进行分配使用,实现国家政治职能和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发展高新技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基础工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其次,通过利润分配,企业由此而形成了一部分自行安排使用的积累性资金,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力,有利于企业适应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第三,通过利润分配,投资者能实现预期的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程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继续融资的能力,有利于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利润分配的项目   根据我过《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的,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赠公司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氛围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从当年税后可分配利润(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后的净利润)中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及其比例有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二)股利。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将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股东持有总股份(资本总额)为依据,按照股东大会决定来分配股利,每个股东一期持有的股份数取得相应的股利,分得股利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公司原则处于稳定投资者信心和防止股价波动幅度过大,经股东大会决定,可用弥补亏损后的盈余公积金来支付股利,但支付股利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地狱注册资本的25%。   (三)未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后的余额,就是为分配利润。公司保留一定量的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行内部筹资的重要措施,其特点是筹资手续简便。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和《公司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净利,一般按一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被查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因违反《税收征管条例》而被税务部门除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企业以前的年度亏损,如果不能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完,要用税后利润继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前,企业不能提取盈余公积金,通常也不影响投资者分配利润。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扣除第一、二项支出后,可按其余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积累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的后续发挥能力。因此该项目资金提取后的用途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股本,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股利的分配。该特殊情况为:股利有限公司的股利政策上应从税后利润中分配,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但是如果企业当年无利润,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派发股利,公司为了维护企业的市场信誉或稳定股票价格,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派发股利,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而且派发完股利后的盈余公积金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支付优先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使企业为了平衡利润和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按照公司长成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公积金,如果公司有优先股,则应在分派万优先股股利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有股东大会确定。   6.向股东(投资者)致富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投资者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因此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如果公司当年无利润。一般不分配,但是前面第三项中提到的特殊情况例外。公司在进行了上述分配程序后的剩余利润为公司的为分配利润,可转入以后年度中进行分配。      四、有关企业利润分配的财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对于企业应当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的,应当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的投资,应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3)对于企业按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4)对于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5)对于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当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则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6)企业在年度终了实施利润分配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后,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各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这样结转后,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在年末应当无余额。      参考文献:   [1]财务管理 经济科学出版社 王振华主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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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例综述及建议
唐青林 已阅4289次
五、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例综述及建议
从本书总结选择的相关案例来看,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东身份而得向公司主张的请求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
关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虽存在不同观点,但有判决认为,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即确定取得对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债权,因此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的性质。只要股东会就利润分配问题作出决议,相关股东即可请求公司支付应得利润。但对于是否实际支付、支付形式以及公司得否决议再次变更,存在着不同的裁判观点。我们认为,股东会作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后,公司必须向股东支付利润。除非股东会就利润分配事项再次作出决议,否则公司不得假借其他理由拒绝支付。但在股东会就公司分配利润作出决议之前,多数法院并不支持个别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商业判断,为公司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范围,股东对于公司利润的请求仅为期待权,在诉讼上并不能够当然获得支持,而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以股东身份为前提条件
具有股东身份是享有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因此,股东身份的证明是股东利润分配案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关于是否支持前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虽然法院存在不同的判决,但从风险防控角度,前股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身权利:(1)在股东会已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时,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转让存在的未分配利润作出约定,确定未分配利润的归属;(2)在公司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时,应审慎评估股权价值,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及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股权转让价格;(3)如股权协议已签署且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存在利润分配决议,但协议未就利润分配问题作出约定,可通过论证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的方式说明股东已通过相关决议确定取得了对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债权,该债权并不当然随股权转让协议当然转移至股权受让人。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我们建议,员工在选择股权激励方案时,应着眼长远,尽量取得股东身份,以确保能够依据《公司法》更加全面的主张相关权利。
另外,股东身份的取得固然应基于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但需注意的是,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并不当然影响股东向公司主张利润请求权的权利,除非公司全体股东或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因此为防止部分股东“以小博大”,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明确出资不实股东的相关权利义务,对出资不实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对此并无约定,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关于隐名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我们认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隐名持股对隐名股东甚为不利。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未明确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而是要求隐名股东根据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但在名义股东怠于向公司主张权利时,隐名股东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行使名义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同时,应注意的是,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为股东的固有权,除全体股东特别约定、股东会决议限制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该项权利不应受任何限制。
(三)股东请求分配利润需满足一定要件
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形式要件,各地裁判意见较为统一,均认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为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其具体程序为: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在公司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前,公司股东不得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在公司存在盈利,且长期不分配利润时,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只能够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为防范以上风险,我们建议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可就公司分配利润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规定公司利润按年度分配或者规定公司每年必须就分配利润事项作出决议等,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权长期不分配公司利润。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公司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前,公司股东是否享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诉权,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下观点明确区分了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较为可取: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某项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判断,并非要求该项诉讼请求需获得实体法上的支持,而是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标准的一般法律规定并结合与该具体诉请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请分配公司利润的受理标准和条件法律均无要求公司内部先行决议的特别前置性规定。
关于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必须在税后提取公积金存在可分配利润。因此,股东会决议分配公司利润应以当年或当期会计审计结论为依据,不得超额分配利润,超额分配利润的,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将可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应以公司实际取得的利润为前提,尚未收回的账款不能认定为公司已确定取得的利润。
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法院认为,在公司支付利润前未提取公积金的,公司不能当然拒绝股东请求支付利润的诉讼请求,而是应当就提取公积金的问题另行作出决议,整体性的解决该问题。
关于相关决议的证明责任问题,《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证明公司存在相关决议的证明责任由诉请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承担。有判决认为,仅凭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复印件而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并不能作为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依据。
(四)其他问题
1.分配决议作出后必须向股东个人支付利润
股东利润的支付并不以现金支付为限,可以实物、债权等形式代替支付。如有判决[( 2012)赣民一终字第47号]认为,全体股东长期向公司借款的,可认定为公司分配利润的形式。另外,公司分配利润时,在无特别委托的前 提下,应直接向股东支付,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公司不得以公司现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股东应得利润。
2.请求分配利润的案件准据法为国内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事项,适用法人登记地法。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不论是内资公司、外资公司还是中外合资公司,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向个别股东分配利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股东固有权、自益权,但公司分配利润应通过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公司分配利润应一般性地面向所有股东。公司不得绕过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单独向个别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向个别股东分配利润的,有判决认为其与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相违背,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摘自:《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是一本总结《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司法适用情况的案例集,更是一本司法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锦囊集。有以下三大特色: 一,紧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用鲜活的真实案例,全面、真实、生动的展现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文在现实中的表现形态、核心争议、论证抗辩思路及裁判观点。为律师、法官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 为真实全面的总结性素材。 第二,凸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的在司法实践中内在机理。案例之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意义,远大于理论学说。而本书 主要的内容就是一个个清晰完整的展示了人民法院裁判思路的案例,可以让读者用 短的时间积累 多的“经验”。 第三,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尚未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的案例裁判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如前股东的股东权利问题、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等,对下一步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疑难案件”提出了总结提炼了应对解决方案,同时也为下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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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利润分配基数相关问题总结
利润分配基数相关问题总结
一、业界争议
财政部:以母公司报表为准
证监会:以母公司报表为准
深交所:以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口径)和母公司报表孰低为准
二、具体依据
(一)财政部
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
财会函[2000]7号2000年9月8日)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的请示"(甬财政会(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二)证监会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全文(2007)
“(二)会计准则执行中根据监管原则确定处理方法的问题
2、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
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三)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7.3.8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此外,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三、分析总结
深交所的观点比较合理,即以母公司报表为依据,同时为避免超分配,以母公司、合并报表孰低。
(一)公司法规范的是法人企业,集团合并只是会计主体,不是法律主体。好比税务,合并是亏损,母公司不缴纳税务吗?
(二)为何要孰低,看网友的举例:
A集团的母公司为总部,没有经营业务,2011年度有10个全资子公司,其中:5个亏损,共计亏损5000万元;5个盈利,共计盈利5000万元。在2011年12月份,5个盈利子公司做了利润分配,共向母公司上缴利润4000万元。报表出来后,合并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为0,由于期初未分配利润亦为0,所有合并可供分配利润也为0,但母公司反映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4000万减母公司费用等支出),母公司报表上可供分配利润也为3000万元。现在股东要求分配利润,该如何分呢?
对于A集团来说,以母公司为准分配利润实际上就是分配盈利子公司的利润,如果亏损子公司长期亏损下去,而每年都把盈利子公司的利润分掉,长此以往,A集团岂不是要被抽空。
利润分配基数应当以母公司和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口径)孰低为准。
特别提示:以上总结仅适用于公司日常规范运作,一旦涉及到再融资资本运作,则标准有所变化:
在进行再融资操作时,关于是否符合开展再融资要求的现金分红条件,2016年10月保代培训《关于再融资的财务审核》,培训说主板是按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利润分配基数进行计算。而创业板则按照章程规定(章程可自行约定利润分配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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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的问题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的问题,企业在利润分配前应根据有关项目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感兴趣的可以往下看看。
关于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的问题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企业在利润分配前,应根据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其他转入的金额(如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等项目,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可供分配的利润(判断)=净利润(或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其他转入的金额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累计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累计盈利),则可进行后续分配。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公司应当按照当年净利润(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其他企业不低于10%)(判断)(2)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判断)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提取的盈余公积后,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即: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如何提取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1.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进行分配(经常项目)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3.冲减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利润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的全部内容了,本年利润如何提取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获取更多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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