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制有什么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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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为实现保增长、扩内需的目标,特别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我国推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了一系列以减税为主基调的税制改革措施,如全面取消农业税、提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出口退税率、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等。这些减税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利润,从而刺激其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对于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刺激经济增长,从而顺利地应对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应该看到,目前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税制模式存在弊端。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这种税率制度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另外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消费税自1994年正式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十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征税范围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目前的消费税仍然对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如化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如轮胎、酒精等征税,已经不能起到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在课税范围上存在“越位”现象。而一些奢侈消费品如保龄球、高档时装、保健品、高档家用电器以及对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如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等未被列入课税范围,出现了征税范围的“缺位”。        税收负担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目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统一,税收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是纳税人,造成一种假象即税收是由企业负担的。这种现象影响价格的透明度及税收的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和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意识。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随着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变化,我国能源供应的日趋紧张,现行资源税制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目前的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征收范围过窄,导致那些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不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税率过低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使得税收收入不受价格变动影响,只与数量有直接关系,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        (四)环境保护税的缺位,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现今气候和碳排放成为全球最热门的话题,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环保资金,而我国一直以来缺乏独立的的环境保护税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税制的绿色化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通过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来筹集,该形式由于缺少法律依据,筹资手段软化,征收过程中各地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强,拖欠现象比较严重,并且社会保障实施范围小,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较低;另外,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社会保障基金挪用现象经常发生。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缺少稳定来源,社会保障水平严重低下。        首先,在征税范围上,目前的《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对农村的房产不征税,特别是已纳入了城市版图的村民组织自建的房产用于出租获取巨额租金也依法可以不用纳房产税,明显不符合公平税负要求。同时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也就是说即使一个人拥有了高级别墅以及几套房产,只要不用于营业活动,都是不需要纳税的,显然也不能更好地调节贫富差距,体现税负公平,并且对那些炒房者来说,不利于调控。其次,税率单一,缺乏弹性。我国当前的房产税税率统一规定为从价计征时1.2%,从租计征时12%,税率单一,缺乏弹性,没有考虑到区域发展的差异性,也是不合理的。另外计税依据缺乏科学合理性。我国当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是从价计征即按照房屋原值一次性减10%-30%后乘以1.2%计算;二是按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12%计算。这两种计税方法会使同一种税种有两种不同结果,难以体现税负公平。                首先,改革征收模式,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在目前条件下,应先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其次,调整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另外,要尽量减少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可考虑将目前的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小为5级,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从而进一步提高中高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        为了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筹集环保资金,应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逐步开征以下环境保护税税种:大气污染税,该税的纳税对象为排放污染气体的企事业单位,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等;水污染税,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垃圾税,垃圾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固体垃圾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固体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噪声税,它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即主要是对航空公司、建筑公司等在特定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建筑工地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 在税率的设计上,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在税款的使用上,应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地方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治理。        首先要扩大其征税范围,由矿产资源扩大到森林资源、海洋资源、淡水资源等,以防止资源过度消耗;在税率上,应根据资源的不同属性和储量,确定差别比例税率,对非再生、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改变计税依据,由按照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数量为依据改为按照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征收;将矿产资源维护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有关资源保护的收费改为征收规范的资源税。        为了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筹集环保资金,应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征收,其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税、噪声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等;其税率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在税款的使用上,应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地方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治理。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 

根据中国现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不平衡,保障基金收缴困难,社会化程度低,管理混乱等现状,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在税制的具体设计上,应将纳税人规定为单位及其职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个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含三资企业),职工为上述单位所有的职工(含履行规定手续的临时工) ;具体项目可先设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具体税率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居民平均支出水平测算养老金和失业金等支出的需要,并参照现阶段各地区、部门统筹这几项社会保险费实际情况,综合计算确定。

首先,调整征税范围和免税项目,将农村的房产和城市的自有住房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之内,考虑到部分住房面积较小的农村和城市居民的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规定优惠政策。其次,在税率的设计上,应实行有差别的幅度比例税率,例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从低,高档住宅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从高,豪华住宅和高尔夫球场加成征税。最后,在计税依据的设计上,应对所有的房产统一实行从价计税,即以房产评估价值为依据征税。                 面对即将到来的“十二五”,税制改革仍然将作为重头戏,在各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资源税和环境税改革的推进,在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多作用,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改革则会更好地突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会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提高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能力,以利于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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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图解金融 | 一文看懂新个税征收办法

和现行方案相比,新的方案有很多亮点,比如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由以前的分类税制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入5项抵扣项等。

为了彻底搞清楚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整理了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资料都来自于官方媒体,更具权威性:

一、图解个人所得税征收新办法(来自新华社)

二、如果收入都是5000,有人交税有人不交税

决定草案中,首次出现的“综合所得”,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但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举例说,小张每月收入5000元,但来源只有工资、薪金渠道,现行税制下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需缴纳45元个税;小李每月收入也有5000元,但来自多个渠道,包括3000元工资、800元劳务报酬、600元房租和400元稿酬,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三、 为什么要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以不同税率课税。

个税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么多年来,个税改革一直朝这个方向努力,个税法修改终于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分类税制有什么弊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于国于民有什么好处?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按3500元的费用扣除后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20%比例税率征税,超过一定数额后实行加成征收,最高税率相当于40%。

此次个税法修改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一个纳税人如果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年终要将两项所得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是“认钱不认人”,由于无法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纳税人个人归集,根据个人总所得纳税,因此导致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纳入综合范围的不同所得项目将合并计算纳税,税负的分配将更为公平。

此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增强纳税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在原来分类税制下,每取得的一笔收入,由收入的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基本上不跟税务机关打交道。这种分类税制虽然征收简便,但是没有很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

实行综合计税,能够较好地体现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增强纳税人的认同感。此次个税法修改,只是将四项所得纳入了综合计税,其他各项所得还是沿用原来分类计征的方式。

四、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什么确定在5000元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也就是媒体所说的,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自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月后,我国先后3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个税起征点,分别是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7年间,平均工资在不断上涨,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需要上调,才能减少中低收入者的压力,增加这部分人到手的实际收入。

为什么个税起征点要提高到5000元?依据何在?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认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看个税,不能单纯考虑一方面因素,而要综合考虑各方面要求。起征点除了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情况外,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直接税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

“虽然有人觉得5000元的标准离预想的有一定差距,但是如果大家仔细算一下,这次改革是综合改革,除了提高5000元基本减除标准之外,同时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可能你以前适用的是10%的税率,个税法修改以后就适用3%的税率,这是一个综合减税的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指出,这次个税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但与以往几次改革不同的是,这次减税并不是单纯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

二是加进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三是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10%和20%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如以前3%的税率只适用每月0~1500元的应税所得,修改后适用于0~3000元的应税所得。“应当说,这次‘三管齐下’的减税措施也是个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五、最高档税率45%是否高了

草案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高收入群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留住、吸引高端人才。

那么,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45%的最高档税率,依据何在?

45%的税率覆盖的是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在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档的低税率适用的。从我国现在的调节收入分配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率是保持包容性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要。

“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没有采纳某些人的建议将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我想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考虑的。” 朱青认为,个人所得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它与社会保障制度搭配可以起到“抽肥补瘦”的作用。当然,个税税率过高不利于引进人才,但如果过低也不利于矫正收入分配不公。

朱青坦言,在制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时,国家一定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基尼系数常年在0.4这个国际警戒线之上,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居民消费能力的扩大,亟须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手段加以调节。党的十九大报告也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考虑,这次二审稿维持了45%的最高税率不变,应当说是合理的。

六. 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草案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这几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通俗地讲就是,以后纳税时,除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还要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再计算要纳多少税。也可以用这样一道算式来表示:应税所得=年度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此次修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个人除了起征点以外,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教育、医疗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养老支出对个人负担也比较重,特别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快,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支出负担很重。为进一步减轻他们的个人税负,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里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

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刘昆在草案说明中指出,主要是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草案在征求意见时,网民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一致叫好,但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是否需要凭证,比如子女教育的入学证明、赡养老人的证明等。

据记者了解,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方法在将来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体现。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

七. 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一刀切”

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政策,起征点地区之间没有任何差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之间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地区之间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都有一定的差距。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全国“一刀切”,应当按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朱青回应道,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如果真按这个思路操作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如果各个地区“起征点”不同,会不会发生由“起征点”较高的企业发工资而人却在“起征点”较低的地区工作呢?这种避税是很容易的。还有,在“起征点”高的地区注册公司,把单位的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但常年并不在此地工作。

一旦“起征点”参差不齐并且差异较大,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如果大家都把职工放在“起征点”高的地区发工资,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发达地区,这样反而会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

在李万甫看来,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是税法统一性的内在要求。如果各地都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破坏税法的严肃性。从国外的个税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体现地区的差异性。个税的功能主要是调节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对区域间分配差异无法实施调节。同时,对个人收入区域间的这种差异,也不是个税这个税种所肩负的功能。

他指出,如果实行差异化的规定,减除费用的标准各地有所差异的话,那么对个税汇总之后多退少补的机制就很难执行。因为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怎么能够实施多退少补?所以,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全国应统一。

张斌的观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和劳动是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要求对流动性税基尽可能适用统一的税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更多应依靠财政支出环节的转移支付等政策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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