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税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计算的

税前月薪计算税后月薪   税后月薪反推税前月薪

 我有基本住房公积金 俗称"公积金"或者"一金",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还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与个人缴纳的比例

个人所得税扣除 0%0

税后工资剩余 0%0

补充住房公积金 0%, ¥0


 小融提示:“税后工资”不只是扣除个税的工资

税前工资 - 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 起征点

失业保险金 0%, ¥0 生育保险金 0(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金 0(单位缴纳)

基本住房公积金 0%, ¥0

补充住房公积金 0%, ¥0

个人工资 VS 单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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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下广东省工资扣税标准比例,工资扣税计算公式是智坤教育网小编整理的,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版本,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广东省工资扣税标准比例

如下广东省工资扣税标准比例,工资扣税计算公式是智坤教育网小编整理的,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版本,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广东省工资扣税标准比例

  2016年,广东省工资扣税(个税)起征点统一是3500元(即超过3500远的部分才扣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二、2016年广东省工资扣税计算方法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三、2016年广东工资扣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以快速计算工资扣税多少)

  2016年广东省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具体表格如下:

  广东省工资扣税快速计算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016年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于2015年5月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四类:

  其中一类地区是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

  二类地区是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四个珠三角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

  三类地区是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四个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

  其余地区为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

  广东省佛山市工资扣税标准

  1、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4、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佛山扣税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3%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针对目前我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并要求各地参照该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广东这项工作进展如何?3月27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在当前广东全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时刻,《实施意见》的制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该如何解读这项新政?27日,广东省财政厅向媒体介绍,《实施意见》结合了广东省实际情况,围绕简政放权,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具体归结起来有八大亮点:

  ——下放调剂权即“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一直是困扰科研人员的一大难题。以前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几年就把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列出来,若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变化,再调整预算就很困难。

  《实施意见》一大亮点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对一些科目合并“同类项”。意见指出,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如果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

  同时,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允许科研经费开支人员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经费按支出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未能在直接费用中予以正视,科研经费重物轻人的问题未能切实解决,对此科研人员要求允许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合理开支人员费的呼声日益强烈。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科研院所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本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

  ——科研绩效支出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同时,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打破劳务费比例限制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实施意见》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项目完结前资金可结转继续使用

  针对此前项目资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须花完,否则就要被收回的规定,《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资金中差旅和会议费是一块重要支出。此次《实施意见》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在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在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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