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什么时候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贷款吗?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原告贾凤郁,男,汉族,农民。

原告管淑芬,女,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峰,男,汉族,农民。

原告高峰,男,汉族,农民。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广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凤郁、管淑芬、高峰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德矿业)返还土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凤郁、高峰及原告管淑芬的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8月14日,在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新增村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荒山3886亩,并于当天将承包费17778元交到村委会入账,原告为该荒山的使用权人,但被告自2010年6月临时占用原告承包的荒山131.5亩至今。故诉请被告返还土地131.5亩,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被告占用该土地是通过原告所在的村委会在田俊青和成广学处承包,交纳了承包费,被告的占有是合法占有;被告确实占用三原告的土地,但是该地已经通过政府确认办理了采矿权证,并已经实际施工,开钻三眼矿井,故不能返还。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五荒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一份,证明2002年8月14日高峰、管淑芬在新民乡新增村承包荒山3886亩,交款17778元;证据2.(2013)阿鲁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赤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厚德矿业使用的281.2亩土地不是田俊青、成广学所有,为高峰、管淑芬、贾凤郁所有;证据3.新增村狼沟山成广学、田俊青及高峰、管淑芬、贾凤郁和新民乡乡长黄华和林工站的王立志承包荒山地块实测面积图一份,证明矿山所占地块归三原告所有。

被告对原告提举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原告的举证以及证据规则的规定,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定,1、对原告提举证据1、2、3、4的真实性及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因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举证据1证明的观点有异议,但该证据恰恰证明2002年8月14日,原告高峰、管淑芬在新民乡新增村承包荒山3886亩,交纳承包费17778元;

综上认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高峰、管淑芬于2002年8月14日与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新增村村民委员会签了《五荒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高峰、管淑芬承包新增村荒山3886亩,承包年限30年,即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承包费为17778元,原告高峰、管淑芬于当日交纳承包费17778元,村委会出具了现金收入凭证一枚。2009年3月10日,原告高峰。管淑芬、贾凤郁签订合伙协议,由三人合伙经营高峰、管淑芬所承包的荒山。

另查明,1997年3月15日新增村村民田俊青、成广学承包新增村狼沟山荒山50亩,但其二人实际占有331.2亩,多出承包面积281.2亩。2002年8月14日原告高峰、管淑芬与新增村村委会签订的《五荒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中承包的荒山3886亩中包括田俊青、成广学多出承包面积281.2亩。三原告与田俊青、成广学因该281.2亩荒山经营权发生争议,并诉至本院,本院作出了(2013)阿鲁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田俊青、成广学返还高峰、管淑芬、贾凤郁位于新增村狼沟山荒山281.2亩。田俊青、成广学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月1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赤民一终字第1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

再查明,2010年6月,田俊青、成广学将原告具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新增村狼沟山荒山131.5亩发包给了被告厚德矿业,被告厚德矿业经营管理至今。

本院认为,新增村村民田俊青、成广学发包给被告的狼沟山荒山中,有原告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荒山131.5亩,现在被被告占有使用,原告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被告(实际占有人)予以返还,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贾凤郁、管淑芬、高峰位于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新增村狼沟山的荒山131.5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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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3日 17: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点击量:5579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区已基本完成了牧区草原“双权一制” (、使用权、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工作,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加强保护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草原补奖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推进了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但是,我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还存在草原权属纠纷矛盾、“四至界限”不清、“证、账、地”不相符、证件不齐、损坏、遗失等问题,需要及时补充和完善。开展试点工作,对进一步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探索和促进牧区草原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促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维护农牧民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了全面完善我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结合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自治区牧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权清晰、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农牧民对承包草原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草原牧区发展活力,推动草原,建立繁荣稳定的新牧区。

  对已经落实草原确权承包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对尚未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要制定草原承包方案,加快推进确权承包工作,及时发放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对联户承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权不确地,加强管理;已发放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但内容不规范的,要限期补充和完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换发或补发。

  1.坚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保障广大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尊重农牧民意愿,征求农牧民意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草原承包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治组织的调节作用,重大事项均由嘎查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要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动,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牧区社会稳定。

  2.坚持草原承包期不变的原则。以自治区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为基础进行完善,保持目前草原承包经营关系,保持草原承包期限不变。严格禁止借机收回农牧民已承包草原,坚决杜绝损害农牧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3.坚持原有草原确权承包的原则。要保证现有的确权和承包面积,对原有的权属和承包关系及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以原承包面积为基础的惠牧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

  4.坚持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嘎查(村)民主决策的原则来妥善处理。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得暗箱操作,避免引发矛盾。

  5.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试点地区的草原确权承包实际,开展查漏补缺,重点是完善草原“双权一制”。鼓励各试点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妥善处理证书和实地面积不相符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兴安盟科右前旗、通辽市扎鲁特旗、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阿拉善盟阿左旗、包头市达茂旗等10个旗。

  1.按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对嘎查村的集体草原所有权情况和农牧(林)场的国有草原使用权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对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书和国有草原使用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补发。

  2.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承包户的档案和原承包经营权证(使用证)等进行逐一核实,对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补发。

  3.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重点按照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查漏补缺,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和档案。

  自治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坚持完善原有草原承包关系、承包地块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对承包面积与实地有差异的,采用入户实地勘测方式确定面积,并将勘测后经牧户认可的面积填入新换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原有的承包面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新换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上。

  三、工作时间和工作步骤

  完善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的10个旗,从2014年上半年正式启动,2014年底基本完成。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业旗县的草原确权承包完善工作。

  承担试点任务的盟市于2014年8月底前,将试点旗县(市、区)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情况和确权承包试点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2014年12月底前,将本盟市开展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非试点旗县(市、区)于2015年初全面启动,在年底前完成确权承包工作,并总结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

  (1)成立机构。承担试点工作的盟市、旗县(市、区)牵头,成立由农牧业、党委农工部、财政、国土、林业、民政、水利、环保、信访、金融办、法制办、档案、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完善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申报试点、制订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牧业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苏木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方案。试点盟市、旗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试点工作方案。

  (3)开展培训。为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自治区根据本方案,组织培训盟市及试点旗业务骨干;试点旗县(市、区)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1)资料准备。收集整理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时的所有权单位情况、所有权证书发放等情况;使用权单位情况、使用权证书发放等情况;承包草原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台帐、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牧户承包草原的基本信息表。

  (2)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基础证件、数据、底图和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进嘎查村等掌握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的草原权属证书等情况,入户确认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情况。

  (3)建立登记表。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登记表,由苏木汇总,根据苏木乡镇上报的资料,由旗农牧业部门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表。登记表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或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4)完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治区统一印制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自治区制定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由旗县(市、区)统一组织换发,同时收回旧证书,并声明作废。

  (5)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旗农牧业部门根据数字、影像、图表和文字资料,建立草原确权承包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化。信息管理系统由自治区统一设计,供各试点使用。

  (6)建立完善草原确权承包三级档案。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分别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7)督导检查。抽调熟悉农村牧区工作、了解农村牧区政策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干部,成立工作组,到苏木乡镇、嘎查村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盟市适时进行指导和检查,试点工作结束后,由盟市自验,并写出专题报告,自治区统一验收。

  (一)加强领导。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面落实,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如期完成完善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各试点盟市要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试点旗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严格执行草原承包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现有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草原所有权确权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完善工作。

  (三)提供基础数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第二次成果,农牧业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新草原普查基础数据,用于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四)严格保密制度。对草原确权承包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五)保障工作经费。为保障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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