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东 关联企业业汇款到公司,股东提公司现金,以其个人卡还回,应如何写说明或补手续来防范账务风险

☆公司大事☆ ◇000669 金鸿控股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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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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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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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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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总经理”的含义与《公司法》所称“经理”相同。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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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 2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陈义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924,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八届董事会2018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
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并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涉及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内容
为: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cn)上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了刊登、披露。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
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金鸿控股董事长陈义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时—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时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鸿控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金鸿控股第八届
董事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格有效。金鸿控股董事
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作
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金鸿控股董事会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鸿控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表决权的
人员为截止至 2018 年 9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86,924,71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680,408,797 股的 
关于“15 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鸿控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金鸿债” 或“本期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金鸿控股如下保证:金鸿控股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渤海证券”)召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和 2018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以下合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或“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和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时间、登记办法、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 年 9月 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金鸿债”未回售的债券持有人,以及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或列席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出席并表决的“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22名,代表本期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6,442,99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二、关于对“15 金鸿债”采取法律措施并接收费用的事项
根据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前述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生效的议案,债券持有人同意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券持有人就采取前述法律措施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等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就前述费用要求发行人相应承担。债券持有人同意委托渤海证券启动诉讼等法律措施的,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费用包括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投保诉讼财产保全险费)等有关费用,债券持有人应当按照其主张债券本金和利息合计金额所占诉请金额的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等。收费标准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债券持有人应当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前,按照如下预估金额及时预缴纳案件受理费:
(1)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本息(包括已回售和未回售部分,下同)金额在 500 万(包括本数)以下的,按照债券持有本息金额的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15 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
 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 15 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在 2018 年 9 月 26 日后仍未纠正的,授权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宣布本期债券到期后,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回收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具体如下:
债券持有人同意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券持有人就采取前述法律措施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就前述费用依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要求发行人相应承担。
受托管理人将设立专门账户,债券持有人应当在本会议决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的份额对应金额的采取前述法律措施的全部预计费用(预计费用由受托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预估并另行通知债券持有人)汇入受托管理人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因为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受托管理人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受托管理人将按照最终收到的前述全部费用对应的本期债券金额作为采取前述法律措施时所主张的债券金额,代表全部已支付前述全部费用的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不影响其他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如果其他债券持有人选择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的,上述债券持有人应在采取相关行动前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在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时代表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本期债券的金额应扣除该等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金额,受托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对受托管理人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该部分债券持有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2、审议通过《关于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由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 )上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18 年 8 月)。
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8 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4、审议通过《〈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上披露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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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000669)北京双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做出合理判断。
本所得到公司书面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和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票期权激励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1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76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934万份,预留66万份)、《中油 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二)2015年7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赵景华、曹斌、敬云川作出《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201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满足。
(五)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
(一)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期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或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二)根据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获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以公司 2014 年业绩为基准,公司 2015—2017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7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70,454,)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三)
 (1)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8 月 31 月刊登于巨潮资讯网(.cn)上的相关公告信息。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100 总议案:所有提案 √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二层
2、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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