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纳土地出售让金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融安讯 9月10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涉民生案件,对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一处土地执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案件从立案到开展强制执行,仅用了10个工作日。

    2007年11月30日,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与潘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将该屯面积约33亩的土地租赁给潘某用于开办砖厂,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金为每年9900元。协议期满后,双方就承包金及土地恢复原状等事宜发生纠纷,村民小组到法院起诉了潘某。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潘某给付原告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村民小组2015年-2017年的土地承包金共计29700元;二、被告潘某对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后交回原告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村民小组。

    判决后,被告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8月27日,柏崖屯村民小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潘某开办的砖厂一直停止经营,造成柏崖屯约33亩土地租赁一直被闲置荒芜,如不尽快执行将给村民带来更大的损失。对此案,融安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执行人员及时到现场调查、查勘,通过各种渠道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潘某的下落。并于8月30日依法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潘某于2018年9月9日前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退出土地。公告期间,执行人员还通过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联网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潘某的财产进行查询,但遗憾的是,未能查控到有价值的财产。

    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潘某查无下落,仍不履行义务。9月10日,融安法院抽调干警组成执行专案组,前往现场强制拆除砖厂厂房等建筑物、恢复原状腾退土地。上午8时30分,随着指挥组一声令下“强制执行开始!”,机械设备和工人们同时按照执行预案确定的地点进行拆除。

    在场的柏崖屯村民看到占用自己土地又拖欠承包金的砖厂厂房被一一拆除,自己的土地终于收回,能够重新用以开发或租赁,对法院执行人员连声称赞,“真想不到,我们村的这个案子法院来处理得这么快”。(韦成 黄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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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下午,在河北衡水市。申请人娄某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司法为民、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冀州区法院执行干警手中,特意为冀州区法院执行干警们公正司法、高效结案点赞,并连声致谢。

案件申请人娄某因与李某感情不和,向冀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二人自愿离婚;婚生男孩由李某抚养;二人在冀州某村某块分得的承包地由娄某耕种。调解书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协议第三项内容,遂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邮寄手续,多次与李某联系沟通,李某始终声称自己已将土地的地上物清除干净,但经执行法官核实,李某并未按约清理。执行法官当即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存款进行网络查询,查询到其名下有存款共计约2万元,并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随后,执行干警迅速传唤,限李某5日内将地上农作物清理干净,否则将对李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李某这才意识到法院是在动真章,主动表示自愿放弃地上农作物,保证不再管理上述土地,并承担了案件费用,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执行攻坚战已经进入最后紧要关头,冀州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态度,坚持“司法为民,为民解忧”的情怀,赢得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赖,构筑了司法公信力。并将时刻谨记人民的鞭策和鼓励,尽职履责,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作者:吕春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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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讯(记者 董存春)8月17日,巫山县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黄某勋、黄某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一案进行强制执行,对该二户位于龙门街道龙水村2社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交出土地。

  图为已经建成的江东新区黑梁子安置小区二期。但一期工程因黄某勋黄某春的房屋(左下角)拒不搬迁,导致无法动工。

  上午8时43分,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黄某勋、黄某春房屋所在地,在做好安全排查、记录、人员疏散等工作并确定房屋内所有人员、财物等已经安全搬离的前提下,采用挖掘机对标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执行法官对房屋内隐蔽处进行排查。

  据悉,黄某勋、黄某春二户的房屋位于早阳旅游新城江东新区黑梁子安置小区项目征地红线内,房屋所覆盖土地于2012年10月1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9月24日向两户送达了《关于领取土地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的通知》、《关于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的通知》,但两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拒不交出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将清查的财物交给对象户。

执行法官宣读执行决定。

  巫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黄某勋、黄某春二户自行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交出土地。二户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按决定书自觉履行。

  期间,县国土房管局、县城新区管委会征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等多次到黄某勋、黄某春家里做工作,向他们摆事实、讲政策、讲法律、讲后果。二户以划地联建安置、提高征迁补偿标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为由,拒不签订征迁合同,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妨碍了黑梁子安置小区工程施工,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16年6月12日,巫山县国土资源局向巫山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到场人大代表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到场政协委员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巫山法院审查后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巫山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巫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7月25日,巫山法院向黄某勋、黄某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8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17日9时12分,对黄某勋、黄某春的房屋拆除完毕,执行过程平稳有序。县检察院、县公证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执行过程进行了记录、监督。

龙水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建好的和正在建的江东新区黑梁子安置小区全貌。

  黄某春的妻子向某在拆迁现场表示,应该早点拆,支持新区建设,早点搬进新家。龙水村主任黄宗朝说,有些拆迁户的要求与我们现实的政策不相符,他们一直在观望,通过我们做工作,同时通过司法征迁,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将房屋拆除,有利于我们安置小区的扩展。

  新闻链接:江东新区拒不搬迁户将进入司法程序

  《巫山县江东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是2012年5月由巫山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经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用地规划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先批后征。仍有38户征迁户和6宗国有土地上房屋未签订合同。县城新区管委会负责人表示,对仍未签订拆迁合同的拆迁户,全部进入司法程序,同时,继续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征地拆迁,全力推进江东旅游新城建设。

  2013年3月,巫山县委县政府依法启动江东新区征地拆迁工作。 截至目前,共签订征迁合同1246户,完成土地征收3200余亩,拆除房屋542栋14万余平方米,安置3006人,搬迁坟墓1080座,兑付各类征迁补偿资金近2.1亿元,为符合条件的1747人办理养老保。目前,江东新区15个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已完成投资近15亿元,龙江大道、龙水路、滨江路雏形可见,黑梁子安置小区二期已建成8栋238套安置房,老林场安置小区一期7栋200余套房屋已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黑梁子安置小区是江东新区建设中用于安置广大被征迁群众的重要基础建设项目,其建设进度直接关系着广大被征迁群众是否能早日入住新房、安居乐业。一期工程于2014年4月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招投标,但黄某勋、黄某春等5户征迁户拒绝签订征迁合同和搬迁,导致该工程项目至今未能落地,施工企业至今未能进场施工,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希望,未签合同未搬迁对象户共同支持江东新区建设,不要犹豫,不要观望,早签合同,早搬新家,早日安居乐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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