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可以报考全日制研究生可以交社保吗吗?如何从社保部门把档案调到所考学校去?

        您好,若您将从西安市办理退休,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人员,可以办理正常退休。

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管理,关于陕西省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建议您登入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官网留言或向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应达到10年,2017年以后每年增加1年实际缴费年限,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

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底前的下列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年限。

外地调入本市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如需将外省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至西安市,需在西安市办理参保缴费后方可办理转移业务。

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参保地收联系函核对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级进化转手续,传达《信息表》到新参保地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收到《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基金额,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
     医疗保险跨统筹转移:根据《人社厅发【2016】94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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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档案能否成为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理由

     陈某是大学毕业生,自学校毕业后档案一直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20087月陈某应聘合资商社,经考试合格后,该商社正式聘用了陈某。在陈某报道上班的当天,商社人事部即与陈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事宜,最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当谈及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时,商社提出,陈某必须将其档案转移至商社集体户,否则商社无法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只能将商社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以现金方式按月支付给陈某,同时也不再从其工资中扣除其个人应负担部分。陈某并不希望将其档案转移到商社存档,但是对于商社所提出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却也无从考虑。究竟该怎么办呢?陈某十分迷惑,只得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商社关于不转档案就不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用人单位为了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问题上省钱、省事,或者是为了规避法律义务而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如劳动者不转移档案不给上保险;给劳动者支付高薪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把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以现金形式向劳动者发放以此代替企业应当缴纳的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保险,然后拿发票到用人单位报销冲账等。这些做法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缴纳义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对本案例而言,该商社提出以现金方式按月向职工支付企业应负担社会保险费的建议和做法显然有悖于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对于该商社所提出的不转移档案就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法,迄今为止尚无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据此,该商社应当自与陈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依法为陈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不得以未转移档案或其他借口拒绝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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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我现在是还未毕业的在读研究生,全日制的,还有一年才能毕业,不过已经可以出来实习工作啦。我现在被一家小公司录用了。请问我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吗?

发布者:微信用户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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