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拍卖唯一住房吗否拍卖一方唯一一套住房?

  如果债务人家庭只有这一套生活住房,规定是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住房,不能拍卖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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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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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别人担保借钱, 借款人没有还钱, 法院能拍卖担保人唯一的住房吗?

个人观点:夫妻债务应该共债共签,并且只要是正常担保行为,法院一般也是不会拍卖担保人唯一住房的。

在担保的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有时候债务人到了还款期限还不上钱的情况,而这时候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一般则要由担保人来承担。不过,我们必须清楚一点,那就是: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其债务问题主要是跟他们个人相关,而不能过多牵涉其家人。然后,咱们再来谈这个事件中所涉及的问题,一个是夫妻债务问题,一个则是担保问题。

首先咱们来说夫妻债务问题,一般像这种涉及担保问题的事,其担保则是不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的。毕竟,很多时候担保可能都是个人出于朋友间的义气,或者某个协议。即使不需要夫妻另一方参与也可以,所以很多时候可能夫妻一方根本就不知情。

然后根据最高法规定,夫妻债务必须共债共签,或者有明确地证据表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而担保人一般不会从担保的借款中受益,所以一般就更不会存在夫妻另一方受益的情况。而住房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指定也是不能随随便便就被拍卖的。

当然,有时候会涉及到查封的情况,但是这主要是为了调查担保人是否和借款人之间存在恶意勾结进行诈骗的行为,这也是出于法律的严谨性考虑。

然后咱们再来说担保住房拍卖的问题,作为担保人来说,那一般情况下是应该为债务人还不起钱负责的。但是,如果是唯一住房的话,那基本上不会被拍卖。

因为,这就涉及到担保人基本的生存问题了,说现实的一点,如果把担保人基本的生存物料都拿走了,连人家的生存都成问题了,那还怎么还钱。毕竟,债务纠纷只是属于民事纠纷,和人的生命比起来,还是不算事的,这也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当然,如果这种唯一住房是那种大豪宅,是属于远远超过基本生存问题的基础时,那么就另当别论了。总不能你住着大豪宅,舒舒服服地,然后欠着人家钱不还吧,这也是不合理的。

总之,当我们在债务纠纷中遇到难以协调的问题时,一定要去找专业的人寻求专业的帮助。法律也会给我们一个最公平、最公正,最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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