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接到任何怎么向法院查询起诉判决书判决书,也没有起诉银行有没有权力冻结银行卡呢?

  • 如果判决生效后被没有履行判决,案件又在执行,那么法院是可以冻结被告人银行卡,这样的情况不受时间限制。

  • 先申请法院对判决书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告,待公告期满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法院会主动向银行\国土\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告名下的财产情况.如果没有查到任何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你方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 第一、判决书上一般都明确规定被告债务执行期限,被告过了上诉期未上诉的话就应该及时履行判决书上的债务。第二、被告不履行判决书上的债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原告不可以拿着判决书去银行取钱!

  • 1、“法院找不到她,怎么办?”:
    (1)判决书的送达:法院会将判决书送达她的联系地址、交给与她同住的人;如果找不到她的地址,可以公告送达,总之:找不到人,判决书的送过也不成疸的。
    (2)找不到她,你们的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你家应在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届满(如果判决上没有确定她的偿还期限,就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能找到她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她的财产给你家。
    (3)如果暂时找不到她的财产:你家也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申请中止执行,这样以后任何时候发现她有财产了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不在判决生效后的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时限后,她不还你们就无法再要求法院保护你们的权利了。
    2、建议:不必再找她本人,去找她的财产线索就行了,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供她的财产线索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首先要被告名下有财产,法院才能强制执行,有些被告可能会转移名下财产,但是如果你可以搜集到证据,法院会支持你的。再者,如果没有执行完毕的话,被告外出等会给他带来非常不便,例如:在高铁,飞机等坐不了。

  • 法院作出判决后,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才能生效。
    如果找不到被告,就无法送达判决书,将导致判决无法生效。为此,法律规定,如果确实无法查找到被告下落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判决书。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即视为已经送达。

  • 判决下来,不代表当天下来,当天还啊!一定有一个时间日期付清完毕。如果没有,在诉讼民事法律,或者双方同意,私低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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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洪永成,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老街村村民,系禄劝县茂山镇中心校红石岩小学的教师,患心脏瓣膜疾病多年,家中上有年近七旬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正在上学的孩子需要抚养。

  2014年7月初,我的哥哥洪应刚和我说帮忙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禄劝支行”)贷笔款,需要提供房产证和银行卡(卡号:12 3152 274),因2010年我患心脏瓣膜疾病到北京治疗系哥哥出钱治疗,为报答哥哥的恩情,因此我表示同意。2014年7月29日,我接到禄劝支行的工作人员刘继春通知说可以办理贷款,让我和妻子两人到禄劝支行签字。我夫妻二人到银行后,将银行卡交给了赵文洪(禄劝支行工作人员),所有贷款资料已经由赵文洪做好,按照刘继春和赵文洪的要求在相应的位置签字,之后就回家了。2014年7月30日,赵文洪打电话给我说需要再填一张单子,让过来银行签字,我去到银行,业务单内容也由赵文洪填写好,我只是按照赵文洪的要求在客户签字处签字,当看到收款人为禄劝县罗婺手工纺织有限公司时,我表示并不知道该公司,因此提出疑问,但赵文洪说不用管,这只是形式程序上的贷款单位,钱最后他会安排转到我的账户上的,只用签字就行。后2014年8月4日,赵文洪又打电话说单子填错了,钱没有转成功,开车来到我家中,直接带我到银行拿出一张他已填写好内容的业务单让我签字,我也按照赵文洪的要求签字。但是之后我和妻子、哥哥洪应刚就根本没有用过禄劝支行的任何贷款,直到2016年5月初接到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的通知表示禄劝支行起诉我及妻子,我及妻子才知道当时禄劝支行转款了200万元到自己提供的银行卡里,但我及妻子从未用过这笔200万元的贷款,经多方查找,才知道这笔贷款就目前知道的证据来看转到一个叫陈国稳的账户里,但最终并未像赵文洪所说再转到我的银行账户里。

  经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我及妻子赔偿该笔贷款,拿到判决后,我原本打算上诉,但多方咨询打听,律师及亲戚朋友均告诉我:银行的证据那么充分,你怎么可能打得赢,不要浪费诉讼费了。其次、我家中本来就不宽裕,加之我所患疾病(心脏瓣膜)需要长年治疗,无钱交纳巨额的上诉费用,更重要的是我及哥哥洪应刚在拿到判决书后,多次到禄劝支行找或者打电话给时任禄劝支行行长李伟、副行长杨文琴、经办人赵文洪等人,问我没有用到一分钱贷款,为什么会起诉我等多名无辜人员,李伟、杨文琴等人告诉我及哥哥洪应刚不用担心,不会申请强制执行我等人用来抵押的房产,且本次贷款中还有自己支行员工杨兴华的房子在里面做抵押,不会坑害自己的员工的,诉讼只是为了应付分行及总行的检查,等检查过后就把抵押的房产解除抵押还给我就行了,相关部门银行会打好招呼。因我的哥哥洪应刚长期与禄劝支行存在贷款关系,为避免惹怒禄劝支行以后贷不到款,因此我便放弃了上诉以及向********报案的途径。

  直到2017年6月份,当我下班回家时,发现门上贴有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通知才得知,原来判决生效后,禄劝支行一边对我谎称没事,一边又悄悄的到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我进行强制执行,当我反应过来时,法律规定的上诉及申诉时间已经过了,禄劝支行对我的民事诉讼已经形成了生效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我已经丧失了上诉及申诉的机会。

  无奈之下,我只有再次和禄劝支行进行协商,但禄劝支行已经没有人再与我进行对接,工作人员不是在出差,就是在开会或者不接电话,我也多次到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经办法官进行反映,但得到的回复均是“我们是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你所说的事实不能让执行程序停止下来”,致使我有苦难言、心急如焚。

  后我将上述情况向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及昆明市支行纪检监察部、云南省银监局、禄劝县纪委、禄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或审监庭、禄劝县人民******等相关部门以实名投诉、反映、****,但均未得到有效的答复,且未有实际行动对禄劝支行及其内部员工的诈骗行为进行调查或进行处理,致使********行为及相关人员逍遥法外,让我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房产被禄劝支行申请禄劝县人民法院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于2017年12月3日被拍卖出去。

  从禄劝支行向禄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我名下的房产及另一担保人张尧权名下的房产于2017年12月3日拍卖成功一事可以看出:本次贷款过程中,一共有三套房产作为抵押物,除已经被拍卖出去的两套房产外,尚有禄劝县支行内部员工杨兴华的房产未被拍卖出去。而综合三套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来看,显而易见有人为故意操作的因素。杨兴华的房产除了面积比我及张尧权的房产面积大之外,在地理位置、装修等方面均比不上我及张尧权的房产,在此种情况下,我的房产在评估时价格仅为46万多,张尧权的房产仅评估为69万多,而杨兴华的房产却被评估为120多万之多,以致在2017年12月3日,我的房产最终被以60万的价格被拍卖,张尧权的房产被以91万成交,而禄劝支行员工杨兴华的房产因位置不佳、价格昂贵等原因最终却无人问津,成功保住不被强制执行的命运。如此明显、煞费苦心的操作,禄劝支行及其内部员工一致将非银行内部人员的房产进行拍卖用于偿还贷款,变相将银行内部员工杨兴华的房产保留下来,其涉嫌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诈骗行为昭然若揭。

  现禄劝支行及买受人则是马不停蹄的到我住处对我的房产进行腾房,致使我一家老小无家可归,四处漂泊。走投无路之下,我只有寄希望于媒体,我将禄劝支行及其内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欺骗善良老百姓的恶行公之于众,希望借此平台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以及得到相关权力部门对此事进行彻查,以还我清白,帮我把我的住房归还给我,并对禄劝支行及其内部员工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

  我于2018年1月份将上述事实向各网站进行反映,同时向云南省纪委、云南省人民******、云南省银监局、禄劝县人民******等相关进行反映,后禄劝县人民******依法受理了我的控告,在各部门及社会媒体等部门的关注下,禄劝支行及禄劝县人民法院暂时停止对我的房产、张尧权的房产进行强制腾房。

  经过禄劝县人民******依法多方面的对案件事实的走访调查,对我所控告的禄劝支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虚假诉讼等行为进行核实调查,对整个银行贷款款项流向进行了严密细致的查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对制作了相关询问笔录留档。最终确认我确实是被禄劝支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利用,禄劝支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将贷款以合法的形式骗走,让我及各担保人来“背黑锅”的事实,并且查明我确实没有实际使用禄劝支行所出借的200万元贷款,我是被冤枉的。禄劝支行系利用合法的形式、通过诉讼掩盖非法目的,最终让我及张尧权等人成为替罪羊。

  基于以上客观真实情况,禄劝支行向禄劝县人民法院起诉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确实属于虚假诉讼。禄劝县人民******于2018年6月22日向禄劝县人民法院针对禄劝支行诉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并将通知书(编号为:禄检民(行)监[0001号)发送给我。对此,我从内心非常感谢禄劝县人民******及相关经办此案的检察人员,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是某些违法乱纪人员谋财的工具。

  但是好景不长,2018年7月初,我接到禄劝县人民******经办******的通知,表示禄劝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禄劝县人民******的再审检察建议。

  对此,我百思不得其解,本案自始至终均是禄劝支行及其工作人员一手操作的诈骗行为及虚假诉讼,禄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就已经没有审查清楚。现已经过禄劝县人民******依法查明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依法向禄劝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是禄劝县人民法院竟然不予受理,其中有何猫腻不言而喻。

  禄劝县人民法院在禄劝县人民******已经查明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其不予受理已经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有甚者,竟然将已经停止了近8个月之久的执行案件继续强制执行,并于今天(2018年7月4日)上午分别到我的房产处及张尧权的房产处张贴了腾房公告(案号为:2017云0128执455号),要求我及张尧权在2018年7月8日前迁出住处,逾期不迁出,将强制执行。

  对于禄劝县人民法院此举,将导致我及张尧权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禄劝县人民******既然已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说明本案确实存在严重错误,禄劝县人民法院理应将本案执行中止,以免造成执行回转困难,造成恶劣的负面司法影响。但是禄劝县人民法院却不以为然,反而继续错误的维护禄劝支行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非法利益,并且不遗余力。

  为此,我将上述客观事实向公众实名公开,希望得到各级领导机关、各级政府、各级监察机关、各级纪委等部门介入调查,纠正禄劝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做法,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保障司法的公正,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被禄劝支行继续恶意侵害!后附:禄检民([0001号通知书 (2017)云0128执455号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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