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
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号)第四条第(二)项 当地实行统计工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
4、其他根据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 |
职工个人身份证、原始档案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申报材料—审查—确认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号)第四条第(二)项 当地实行统计工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
社会保险股(四楼410室) |
,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咸安区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
,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咸安区人社局 |
一、灵活就业人员能否办理养老关系接续手续?
答:已在原有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指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待分配的大专毕业生等)可以在我部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其程序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我部办理档案托过手续、开具转入养老保险的转移介绍信,在原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来我部办理接续手续。
二、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办理手续?
答: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指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人员),先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无档案人员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然后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相片两张、社区证明一份(证明内容:XX为社区长期居住人员,无违法乱纪行为、无正式工作,同意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怎样缴纳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应按年缴纳。每年按公布的时间办理,逾期缴纳将按规定加收利息。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30日,12月1日后因年终结账不再收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部后中断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部后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省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凡以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前后个人帐户储蓄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灵活就业人员能否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应持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单位的商调函,到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六、个人帐户储存额能否在退休前支取?
答:不能。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七、灵活就业人员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间较短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能否继承?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按有关规定计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间较短死亡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八、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77号)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集体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3]23号)精神,对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本人申请,仍可以按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对原有国有企业从事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且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本人申请,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法[号)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执行: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凡在我部托管档案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须提前2个月交清当年的养老保险,由我部代为办理退休手续,批准退休的此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特殊工种退休人员需提前一年到本部申报。
十一、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满一年发给1%)
(2)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计发月数
(3)月过度性养老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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