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录入中行业类别怎么填写,点击也点不开,无法选择怎么回事

桦甸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吉林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坚决完成好国家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继续保持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坚持标本兼治、改革创新、明晰责任、严格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努力延续全市危险化学品零事故的良好态势。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桦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16〕4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桦政发〔2013〕3号)要求,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市安委会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调度,并根据综合治理工作不同阶段任务目标,对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安委会成立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5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动员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为深入整治阶段;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为深化提升阶段)。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安委会将每季度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目录(以下简称《涉及危化品行业目录》),认真组织排查本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企业和城镇燃气输配使用等环节、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中涉及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及单位认真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依据国家公布的高危化学品目录,重点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理。(安监局、公安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容局、交通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各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要求,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并按要求逐级上报,落实行业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依托省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门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5.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监局牵头,工信局、环保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市容局、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我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我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作。(工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5月底前摸清底数,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我市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交通局牵头,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邮政公司、铁路段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8.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条例》中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编办、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9.建立强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0.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吉林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16〕4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和《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桦政发〔2013〕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1.统筹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要结合“多规合一”推进工作,在城镇、农业和生态三类空间中,细化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明确准入标准和管控要求,统筹落实相关用地安排,确保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对规划新建的化工园区依法依规开展区域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火灾风险评估,并切实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发改局、住建局、工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12.规范产业布局。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吉林市及我市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工信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建、发改、国土、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计、安监、交通、商务、市容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对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5.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督促企业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吸取近年来国内外化工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突出国家最新制修订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安监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向生产企业索取“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要求,确保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相关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信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17.推进科技强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落实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安监局、工信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18.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19.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20.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21.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按照省安委会发布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吉安委〔2016〕1号)及其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安监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市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2.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定期巡查,纠正违规处置行为,查处违法事件,督促相关企业及单位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危险废弃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环保局牵头,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3.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标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目标,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4.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25.严格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6.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集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信息数据,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及时上传国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数据库,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建设高清晰视频监控系统。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做到实时传输,对运输进行全程记录,实现电子监测。(工信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铁路段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7.进一步规范落实应急处置要求。深入落实省和吉林市规范更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出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及相关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安监局牵头,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8.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应急专项资金,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9.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依托市公安消防大队,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安监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30.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市政府及部门相关预案衔接。(安监局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

3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安监局牵头,教育局、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对照《涉及危化品行业目录》,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并于2017年5月底前将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按此方案要求,适时调度工作进展和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1.桦甸市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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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 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 31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 作为分级指标。

α —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 β 值, 见表1和表2: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 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 α值,见表3:

根据计算出来的 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 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一、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1中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表 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 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

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①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②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③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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