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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责任是指法律部门根据性质分类,作为经济法权利的使用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在充分了解经济法后,才能写出高质量的经济法论文,这样

才能更快更好的通过审核,那么,经济法核心期刊论文如何发表那?

  经济法核心期刊论文

  经济法责任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是经济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经济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经过学者们多年的探讨,构建和完善作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基本范畴之一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毋庸置疑,经济法责任研究已成为直接影响经济法实施效果的重大问题。同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的经济诉讼实践不仅涉及对市场主体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对政府经济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因此,在WTO司法的压力机制下,责任研究的可行性和迫切性更加突出。但是,相对于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重要性,经济法责任研究的进展却举步维艰,在很长时间里被学者们称为“难垦之域”或“空白之地”。面对相对成熟的传统部门法的责任理论,如何开辟出一条合理化的研究路径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目前,在对违反经济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称谓方面,学者们在综合衡量各种称谓,如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关系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等之后,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主张采纳“经济法责任”的表达方式,这是经济法责任研究多年来取得的初步共识,也是进一步研究的新起点。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也采用这一基本共识。

  一、经济法责任的法理学考辨

  概览通行的法理学理论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理学的理论成果之所以能指导部门法研究。很大程度上仰赖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和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和提炼。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一角度认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相比之下,产生较晚的经济法从法理学中不是很容易找到其理论贡献。“法理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状况一方面影响了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影响到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从而影响到经济法学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要改变这一状况,一方面需要经济法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经济法和法理学的学者们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归纳和总结。

  (一)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的反思

  长期以来,基于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需要,经济法学者们都有意或无意地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人手,通过创立不同于传统责任形式的新的责任形式,达到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目的。例如,有学者认为:“如果违反经济法需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并有特殊的诉讼程序,那么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在经济法领域,仅仅援引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简单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那么就很难在法律体系中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经济法。”目前,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即经济法责任否定论。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责任’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实际上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因此,如果承认宏观经济协作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能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一些经济法学者为了证明经济法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就试图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外寻找专属于经济法的经济责任。事实上,尽管一些学者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不少的努力,然而结果却令人失望。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位经济法学者能提出一项能够稍微令人信服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目前,随着经济立法的日益完善和经济诉讼实践的开展,坚持经济法责任否定论的学者已不多。

  经济法核心期刊论文如何发表?在法学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美国法律责任的性质,这是学界公认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可以推导出相应的,在经济领域的法律,法律责任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咨询我们360期刊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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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论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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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专业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文化产业与其它新兴产业相比,在当今社会中的发展速度和发展前景是有目共睹的。文化产业凭借其高知识性、高融合性和高回报率等特征和优点,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支柱性产业。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萌生起来一种新型文化市场主体——文化中介机构,只要文化产业还在持续发展,文化中介机构就会根据它的自身特点不断地支撑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国家的经济自然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中发展,文化中介机构也必须这样才行,不能例外。文化中介机构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营业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它的正常发展,才能把它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价值体现出来。辽宁省是一个文化产业大省,推动其文化发展的文化中介机构发展势头良好,但是与文化中介机构配套的中介机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如何大力推动我省乃至全国文化中介机构发展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我国关于调整文化中介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立法条文,只是零散地分布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等个别的法规当中。现在我国文化中介机构的立法状况是,既没有能够与文化中介机构发展配套的专门法律,而且就算是现行的与文化中介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文化中介活动进行详细的规制,基本都是一笔带过,以此为法律依据的根基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现实困难,远远不能满足伴随文化产业迅速发展而衍生的文化中介机构的发展需要。因此,文化中介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比较常见的是:(1)中介主体制度内容存在弊端;(2)中介行为制度内容存在缺失;(3)中介市场监管制度内容不科学;(4)文化中介制度缺少与大学生就业相衔接的内容。因此,对文化中介法律制度进行立法研究势在必行。

国外没有规制文化中介的专门立法,但是对于科技中介的立法相对成熟。因为二者有共通之处,所以可以通过国外科技中介的立法经验为辽宁省文化中介的立法实践提供借鉴。国外关于科技中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前于我国,相关立法也较为先进。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以税收规制为主,通过免税资格的赋予来确定科技中介的资格和体现政府给予科技中介的政策支持。通过立法明确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研究机构和政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快扶持和转化技术成果,大力投资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主体。此外,还制定了一些积极的融资政策来促进科技中介这类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科技中介主体的监管严格,对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高。另外,科技中介配套立法也相对完善,比如利用信托制度来推进知识产权转化的思想、制定《科技经纪人法》等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由此可见,国外在发展科技中介方面的立法是十分周全的,几乎涉及到了方方面面。从上述我国和国外在中介机构方面的立法情况来看,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制中介机构活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并且这个观点也在全球范围内,许多世界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得到验证,这些国家纷纷制定法律来保护这一重要的市场主体。这些国家这么重视在中介机构方面的立法,可以说明规制中介活动的相关立法不仅仅是产业链发展一定会经历的阶段,也是中介机构以立法的形式被保护和推进的多种方式中的一种。

第 2 章 文化中介法律制度理论概述

2.1 文化产业与文化中介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民族振兴和国家发展的强大力量,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产业,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初。各领域从不同角度对文化产业给与不同的定义。文化产业是按照一定的产业标准,从事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的行业和供应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联的活动的集合。经济与文化一体化在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形态向知识经济形态过渡的大背景下,这个趋势在全球范围也已经显而易见了。人们的收入不断上涨,物质生活已经可以达到自身的期望,对物质生活满意之后,精神文化生活就顺其自然成为人们的期待范围中的一部分,并且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还在一步一步的升级,无论是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人们的需求只会不断提高,这促使现代产品中的文化含量和文化附加值越来越高,影响力越来越强,辐射范围越来越大。文化在投入产出中的贡献率越来越大,对经济的发展产生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①。国家制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文化产业正是顺应这个趋势,做一个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媒介。我国应对世界性的新技术革命浪潮和产业结构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就是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能够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多样性,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②。

2.2 文化中介制度的内涵

我国要想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中介在正常运行前提下起到的推进作用,不可忽视。文化中介运行的过程,正是文化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文化中介的发育,代表了文化产业服务功能的整体水平的高低③。在国家管理文化中介和文化中介内部管理的过程中,用来调整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起到引导性和规范性作用的制度规范,被称为文化中介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文化产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萌生、成长和发展,经历了实践先于理论,实践促进理论研究的过程。文化产业的出现是在文化市场形成,发展过程中自发兴起的。没有理论指导,没有经验借鉴,完全属于理论先于实践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文化产业要想继续发展下去,势必会承担更高的风险性。一旦出现问题,要付出的代价也更高昂。缺乏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文化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文化中介机构也必然受影响①。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领域的新生力量和组织形式——文化中介机构,在国家积极推行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政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时,它推动文化市场运行的功能,逐渐显现,并且越来越发挥功效。因而,强力推进文化中介立法建设,是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保障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路径和措施。然而,在促进地方文化中介市场发展的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目前,我省乃至全国没有规制文化中介活动的专门法典,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略微提及,几笔带过或者仅在地方性法规中略作规制。因此,为文化中介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性的法律环境和完善的制度支撑,是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亟待研究解决的首要任务。

第 3 章 辽宁省文化中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8

3.2 辽宁省文化中介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0

第 4 章 域内外有关中介制度立法实践的考察....16

4.2 国内有关中介制度的立法实践....19

4.3 域内外有关中介制度立法实践的启示......20

第 5 章 健全辽宁省文化中介制度的法规对策....23

5.2 制定配套法规《辽宁省大学生文化中介创业管理办法》.........28

第 5 章 健全辽宁省文化中介制度的法规对策

5.1 制定《辽宁省文化中介管理条例》

文化产业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文化产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文化产业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的缺失,导致文化中介机构的发展失去保护,变得更加无序、混乱①。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构建《辽宁省文化中介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为突破口,通过对辽宁省现有的文化中介服务方面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省文化中介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为管理和规制文化中介机构及文化中介机构有序发展提供法理依据和支撑。另一方面,发挥文化中介法律制度对文化中介主体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中介市场的竞争行为、文化中介经营行为准则的规范作用。强化文化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间接培育文化中介市场,促进中国文化中介市场成熟,使文化中介的发展能适应建立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为我省文化中介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文化中介机构的公平竞争;解决我省文化中介发展面临的法律困境和体制性障碍,为其提供科学、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政策导向,丰富我省乃至全国文化中介地方立法理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深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得到长远发展,文化中介也从而方兴未艾,萌发而起。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文化中介在文化产业发展起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对于文化中介活动的法律规制,自然也是立法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建立和完善文化中介法律制度体系,不仅有助于文化产业市场的稳健运行,更有助于引导、规范、管理文化产业市场上的各类中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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