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公证处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上海公证行业积极探索民事信托业务


  近年来,上海市司法局积极引导本市公证行业围绕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本质属性,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功能,主动服务群众,为民排忧解难,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市公证行业自2013年起连续三年开展“公证服务月”、“市民开放日”活动,不断拓宽公证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公证行业连续三届获评“上海市文明行业”。

  今年,结合落实司法部和全国老龄委的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的要求,本市公证行业重点加强了对高龄、空巢、失独、失能、半失能、失智及经济济困老年人的公证服务力度,探索创新为老服务项目,逐步开展涉老民事信托业务。统计数据显示,上海目前有24.63万独居老人,其中2.24万属于孤寡老人。这些老人中相当一部分有自有房产和稳定的退休金和存款,不满足于传统的互助养老和居家养老模式,希望过上更有质量的晚年生活。本市公证行业在办理老年人遗嘱公证时,常常遇到当事人希望国家设立的公证处承担起为养老信托提供公证的社会职能。

  对此,部分公证处正在积极探索相关业务,为当事人提供养老资金保管并根据老人的需要按时支付各种费用。其中,普陀公证处已正式推出为孤寡老人看护保管资金的公证服务,由孤寡老人将自己的积蓄或卖房款存放在公证处专设的账户上,公证处根据与老人的约定,定期将固定的费用支付给养老院或者房东,老人有应急需要时,公证处会把钱支付到医院或老人指定的看护、殡葬机构。同时,公证处会建议老人确立一份遗嘱,明确身后剩余财产的继承或者捐献,消除了孤老对去世后财产成为无主财产的隐忧。此外,徐汇公证处也已开展对失去父母由祖辈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监管公证业务,为老人的晚年、孩子的童年加了一道“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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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印发了《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文件通知,要求各公证机构要把不该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最大限度减轻群众的证明负担,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普惠的公证服务。

1、根据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公证机构认为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行业办 证规则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所有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仅委托人到场申办的,可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7.权属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1、房地产登记部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公证机构不能通过网络方式直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登记簿信息。

2、当事人持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定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须知:办理委托公证,自然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人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申办,特殊情况应当明确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或由公证员上门办理(转委托公证应当持原委托公证 书)。

1.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如符合规定的买卖合同、定金合同、主张继承的相关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1、房地产登记部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当事人持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注:判决书应收集生效判决(下同)。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7.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8.委托事项相关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1、房地产登记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物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7.其他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材料(码头、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凭证等)。

8.委托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码头、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港口码头权、山林权、草原权等权利凭证。2、其他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动产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材料(车辆、船、飞机等相关财产权利凭证或证明)

1、国家民航总局、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级人民政府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飞机、船舶、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证 书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债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资金交易流水,其它可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8.委托事项其他相关材料。

1、当事人持有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资金交易流水单。

2、其他可以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股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股权凭证,如: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其它可以证明股权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8.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1、证券交易登记机构: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证明、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作著作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著作权登记证 书、一般作品登记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或其它可以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材料、证明等。

7.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1、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 书》等证明文件。

2、当事人作品已经创作完成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专利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外观设计专利证 书、发明专利证 书、实用新型专利证 书或其它可以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等。

7.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证 书》 《发明专利证 书》 《实用新型专利证 书》。

2、其它可以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商标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等。

7.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1、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

2、其他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原产地地理标示的相关决议(如有)。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原产地标注册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 书、农产品地理标示登记证 书或其它可以证明原产地地理标示的证据材料等

7.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商检机构、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行业商会等机构:《原产地证 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 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虚拟财产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虚拟财产权属及使用权证明或其它可以证明虚拟财产权属及使用权证明等。

8.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虚拟财产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 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虚拟财产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应收账款权属等或其它可以证明其他无形财产等。

8.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1、可以证明其他无形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委托事项相关材料(与委托人人格权利害相关)。

与委托人人格权利害相关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5.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 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委托事项相关材料(与委托人身份权利利害相关)。

与委托人身份权利利害相关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委托事项相关材料(与一般事务利害相关)。

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遗产权属证明(财产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5.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公 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2、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提供的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公 安机关:《户籍档案》。

3、财产证明材料:《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银行存单、股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须知:当事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有关法律事实的材料。

3.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身份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公 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文件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3.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等。

4.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3.与声明事项相关的材料。

4.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声明事项相关的必要的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赠与财产的证明材料

4.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须知:当事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1.立遗嘱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 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遗嘱受益人(受赠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遗嘱涉及的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属证明。

5.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6.遗嘱草稿(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2、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3、遗嘱人若有遗嘱草稿,可提供。

须知: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1.立遗嘱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遗嘱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证明(如:收入证明、固定住所的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

5.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6.遗嘱草稿(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2、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派出所户籍档案》

3、收入证明、固定住所的证明、身体健康证等足以证明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4、指定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6、遗嘱人若有遗嘱草稿,可提供。

1.立遗嘱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受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5.遗嘱草稿(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2、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3、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4、遗嘱人若有遗嘱草稿,可提供。

1.立遗嘱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4.遗嘱草稿(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与处理事务相关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3、遗嘱人若有遗嘱草稿,可提供。

1.遗嘱人立遗嘱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遗嘱处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4.遗嘱草稿(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1.立遗嘱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1、与遗嘱处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2、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3、遗嘱人若有遗嘱草稿,可提供。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保证 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保证能力证明。

证 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须知:办理保证公证,当事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人应当明确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4)有关保函的决议(如有)。

3.保证 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保证能力证明。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4)有关保函的决议(如有)。

3.保证 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保证能力证明。

证 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2.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1)文本草稿;(2)就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有效通知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方式、内容、时间),采取公告通知的,应提供开展公告的证据材料;(3)提供出资证明材料(股权凭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提供持股证明(4)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5)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流程、表决方式,就公司章程订立修改的表决结果记录、汇总的方式)。

3.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需提供加盖市场监管等机关出具的公司章程。

4.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1、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文本草稿、召开股东会通知材料、股权凭证、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

2、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需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章的公司章程文本。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司法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3.涉及支付补偿款或抚养费的,提供协议文本草案。

1、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亲子鉴定报告》。

2支付补偿款或抚养费的,提供协议文本草案。

须知:当事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被认领亲子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在被依法解除前,不得办理亲子认领公证。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属证明(如: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公 安户籍登记底档等)。

3.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4.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1、医疗机构:《医学出生证明》、公 安机关:《居民户籍档案》、计生部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人事权的单位:与出生有关的证明材料。

2、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供证 书机关:《死亡医学证明》、医疗机构:《户籍注销证明》。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3.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1、申请人和死亡人的利害关系证明。

2、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3、公 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材料。

4、有人事权的单位:死亡证明材料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3.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公 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1、申请人和死亡人的利害关系证明。

2、公 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材料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3.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裁决书中裁定宣告死亡。

1、申请人和死亡人的利害关系证明。

2、法院死亡宣告判决。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申请人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住址以及国籍状况。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证明对未成年人有监护权的,应提交其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履历表等其他能够证明监护权的有效证 书及材料。

4.证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权的,应提交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履历表或结婚证等其他能够证明监护权的有效证 书及材料。

5.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书。

1、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2、公 安部门:《居民户籍档案》等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独生子女证》。

4、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须知:申请人为监护人,关系人为被监护人。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书。

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1、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监护文书。

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判决书。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与被指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原辖区派出所或市**局户政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

1、公 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与死亡人利害关系证明。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原辖区派出所或市**局户政部门出具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

公 安机关:《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 《居民户籍档案》等户籍迁移证明材料。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原辖区派出所或市**局户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 安机关:无户籍登记的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辖区派出所或市**局户政部门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本、履历表等。

1、公 安机关:曾用名证明材料。

2、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档案材料等曾用名证明材料。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的姓名与其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相关联的材料

有关联的单位: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证明材料。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户口簿、有效的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公 安机关:居住证或住所地证明。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书、毕业证明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教育机构:毕业证 书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学位证 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教育机构:学位证 书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自然人的单位出具的该自然人的经历证明、自然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记录、纳税记录等反映其经历的证明,若经历分段可分段开具。

1、用人单位:证明书、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社保部门:当事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税务部门:当事人供职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记录。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工商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反映法人经历等证明材料,若工商公示可以反映法人经历变更全部或部分情况,单位可以不要求或部分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工商部门或相关单位:能反映法人经历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工商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反映经历等证明材料,若工商公示可以反映经历变更全部或部分情况,单位可以不要求或部分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注:非法人组织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工商部门或相关单位:能反映非法人组织经历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单位出具的职位(职务)证明、任命书、聘用合同等材料。

用人单位:证明书或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专业技术证 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 书等材料。

有关单位:专业技术证 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 书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法人资格证 书,例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法人资格证 书;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等。

须知:公证员应与工商网、民政网、人社网上登记记载核对。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法人资格证 书(经营范围涵盖涉知识产权代理以及维权代理),例如营业执照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法人资格证 书;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等。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非法人组织资格证 书,例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非法人组织资格证 书;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须知:同上之工商网查询。注:非法人组织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职业资格证 书,例如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注册会计师证、金融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格证 书等。

具有发证权限的有关部门:职业资格证 书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公 安部门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 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须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公 安部门所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

公 安机关:有犯罪记录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或人证。

须知: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3.结婚证、离婚证。,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

1、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

2、当事人签署未再婚承诺书。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3.配偶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

1、 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

3、当事人签署未再婚承诺书。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3.结婚证。

4.在民政部门留存的声明书和承诺书档案。

1.当事人身份材料,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配偶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

1、民政部门: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2、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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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遗嘱信托公证,你了解么?| 家法

遗嘱信托,指的是作为委托人的立遗嘱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立遗嘱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而遗嘱信托公证,是指对遗嘱信托进行的公证。那么,跟与普通遗嘱相比,遗嘱信托有哪些优势?在进行遗嘱信托公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 | 韦伟,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

来源 |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众号

遗嘱信托公证,是指对遗嘱信托进行的公证。而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遗嘱形式的单独行为设立的信托。即作为委托人的立遗嘱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立遗嘱人(即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一、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涅槃与重生

信托是英国衡平法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早在20世纪初就在上海成立了通商信托公司,并且在1925年中央信托局建立时,全国的大银行几乎都设立了信托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信托业务被取缔。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信托业务才以“得人之信,受人之托,理人之财,履人之嘱”为经营原则迅速地发展起来。中央各部委、金融机构、各省市和有些县政府几乎都设立了各自的信托投资公司。我国相继开办了房地产资金存款、资金运用、委托业务、代理业务以及兼营业务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的信托公司曾达到1000多家。但实际上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缺陷使原来的信托机构从事的几乎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即贷款和证券业务,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为此,中央政府及其具体职能部门从1988年到1998年的十年间,先后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清理和整顿,使信托公司的数量由原来的1000多家降到239家。1998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经营不佳而破产,央行以此为契机,对我国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清理和整顿。在清理整顿中,通过合并、重组和撤销,使信托公司的数量由第四次整顿后的239家降到58家。2001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起草时间长达八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紧接着在2002年6、7月份,又先后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至今,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有关信托方面的规章,为我国信托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信托法》中所允许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信托却发展缓慢,几乎不被老百姓采用。究其原因,在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的特点,难以完全融入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制度,要说普通百姓难以理解,就是法官和律师这些法律专业者都很不熟悉,更遑论运用了。

但笔者认为,现实需求的增长必将使得我国信托业即将迎来新的春天。遗嘱信托也必将走入百姓的生活。

二、遗嘱信托与普通遗嘱相比的优势

嘱信托在国外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处理遗产的方式。例如,戴安娜王妃、梅艳芳、“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都是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遗产的。而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也早就设立了一份遗嘱信托,准备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用于公益事业。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个人财富日益增多,但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家庭财产的继承。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亲友为遗产分配而反目的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财产继承,减少因分配而产生的纠纷,使家庭永远和睦,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第二,遗产的管理和运用。如何确保遗产在被继承人死后按照其意愿运用,防止继承人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第三,如何保证在继承人突然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仍然能够有效的管理遗产。第四,如何面对即将开征的赠与税和遗产税。为此,遗嘱信托将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与普通遗嘱相比,遗嘱信托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一)克服遗赠制度的缺陷

按照法律的规定受遗赠人必须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由于我国《继承法》对于受遗赠人向谁、怎样才算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遗嘱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可能无法及时做出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理性的遗嘱人考虑到自己的遗嘱可能不会实现因而会不选择遗赠的方式处分身后财产。遗赠制度由于存在上述缺陷而不能达到充分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自由的目的。通过遗嘱信托遗嘱人可以选择合格的受托人执行遗嘱,而且不需要受益人(相当于受遗赠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遗嘱信托就可以生效,从而会克服遗赠制度不能充分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自由的缺陷。

(二)达到遗嘱人保护弱势者的目的

我国《继承法》确立了继承权平等原则但实践中这一原则难于执行。《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生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当事人采用遗嘱信托制度,由遗嘱人在信托文件中任意选择受益人,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信托文件,在继承人中分割遗产。对比起诉讼的方式,遗嘱信托是对于弱势者预设的保护措施,可以在受托人的主持下,不必经过高成本的诉讼就可实现所有(继承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从根本上保障继承权平等。

(三)能发挥后位继承的相关功能

所谓后位继承指着遗嘱人在遗嘱中写明在继承人死亡时由指定的人继承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的制度或指定继承人应于某种条件成就时应将所继承的财产转移给其所有人的制度。简言之,后位继承人就是遗嘱人对于遗嘱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上并没有规定此种制度,学界对此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学说。其焦点在于为了保护遗嘱人的意思自由能不能突破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论的限制?从继承人的角度考虑,既然遗产所有权从遗嘱人死亡时已经转移,死者就不能再支配其生前的财产,而后位继承制度实际上是允许遗嘱人处分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这与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不符的,对于继承人也是不公平的。但是,从遗嘱人的角度考虑,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重要原则,遗嘱人通过遗嘱设定后位继承人应该是遗嘱自由的体现。对这一难题,完全可以通过遗嘱信托来解决:即由遗嘱人(委托人)在生前制定的遗嘱(信托文件)中指定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均为信托受益人);信托生效后,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既使前位继承人受益,又在规定的情况发生时,让后位继承人受益。这一做法既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遗嘱自由,又通过信托架构使受托人保有遗产所有权,仅仅将价值意义上的财产收益转交给受益人,避开了在大陆法系设定后位继承人时,遗产所有权业已转移给前位继承人,因而遗嘱对于继承人的财产不能进行处分这一障碍。

(四)克服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缺陷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法律仅仅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或性质并不明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学界对此形成四种学说:一种为机关说,该说认为遗嘱执行人为被继承人法律上所承认利益的机关;另一种为限制物权说,该说认为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享有限制的物权;第三种为任务说,该说认为遗嘱执行人如同破产管理人一样负有法律上的任务;第四种学说为信托受托人说,该说认为遗嘱执行人既非代理人、也不是固有职责而是信托关系的受托人。而通过遗嘱信托就可以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明确的。

(五)能发挥遗产整体效用

《继承法》第29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根据这条规定,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原则上坚持遗产要在继承人中分割的做法会产生如下几个方面的缺陷:分割遗产的过程需要支出分割费用;分割遗产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有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遗产享有共有权,会导致遗产管理处于混乱的状态,使遗产遭致不必要的损失。如果遗嘱人选择遗嘱信托制度,则上述弊端可以得到克服。其一,根据信托的要求,遗产(实物)由受托人保有,收益权归继承人享有,遗产实物完全可以不分割。继承开始后,受托人直接介入对遗产的管理,避免了管理混乱所带来的遗产贬值,再经过受托人对于遗产的专业化管理,容易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其二,在需要分割遗产的情况下,由于受托人是一个中立的、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角色,具有较强的处理遗产信托的能力,受托人主持分割遗产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使遗产的分割达到合理、公平、效用的目的

(六)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继承法规定,遗产在分割之前应该首先被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相应地,如果遗产在尚未清偿债务之前就已经分割,则继承人、受遗赠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面上看这种规定在极尽能事地保护债权人,实际上隐含着许多对债权人不利的因素: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并不会为债权人知悉;因为遗产分割使债务人(被继承人)变成多个(继承人),原来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复杂,增加了债权人讨债成本;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因而很难做到根据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的数额确定其承担债务的范围。如果采取遗嘱信托制度,首先债权人利用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并查阅信托财产的有关账簿,债权人会很清楚遗产的去向,从而避免了继承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而且,债权人可以首先要求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以免向每一个债务人进行个别追偿。

三、遗嘱信托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遗嘱信托,既要遵守信托法的规定,也要遵守继承法的规定。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中,应该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一是委托人的资格。《信托法》第19条规定,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受托人的资格及其选任。受托人的资格。《信托法》第24条规定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2001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从事营业信托的受托人资格进行了规定。据此,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在一般的合同信托中,未成年人签订的信托合同无效而遗嘱信托由于是单方行为,因此如果选任未成年人作为受托人,不作为信托无效处理,应该选任新的受托人,以尽量维护信托的效力。当然,公证中应该尽量提醒遗嘱人选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受托人。遗嘱信托中如果对于受托人的资格有一定要求,则公证机关应该审查受托人是否具有该特殊资格。如果受托人出现《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应该认为受托人不再具备委托人高度信任的条件,因此属于信托法第39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该终止其职责,受益人可向法院申请选任新的受托人。所以,公证机关也要审查该受托人是否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受托人的选任。由于没有获得受托人的承诺,或者即使获得了承诺但情况发生很大变化时,预定成为受托人的人可能不接受该指定。在遗嘱中,可以先设定如果甲不行,则由乙来担任,但如果制定的受托人都不接受的话,则要由受益人选任新的受托人。如果遗嘱中规定,不是该受托人就不进行信托的话,该信托终止。另外,如果受托人无行为能力时,可以成为选任新受托人的事由,信托依然成立。在遗嘱信托中完全没有指定受托人时,一般认为应该尊重设定信托的遗嘱人的最终意愿,尽量使其有效。根据遗嘱,可以把受托人的选任委托给第三人,如遗嘱执行人。从遗嘱执行人来说,必须独立于继承人的意思让第三人担任受托人,且不能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委托合同,只能根据遗嘱。

三是受益人的资格。《信托法》第43条规定,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另外,根据《信托法》第11条的规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必须确定,否则信托无效。《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只能选定生存的人被继承人,最多也只能为已经受孕的胎儿留出特留份。与普通遗嘱不同,遗嘱信托中的受益人可以是现实中不存在的人(多为还未出生,甚至没有怀孕的情形)。另外,死者、动物(如宠物狗)和无生命物(如先祖的坟墓)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是信托监察人。《信托法》第64条规定,在公益信托中应设置信托监察人。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这项要求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基本条件。公证机关应该注意审查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三)信托财产确定、合法

《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能够确定,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须有确定的财产。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对象,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也失去了依托。因此,确定的信托财产是设立信托的基本条件之一,当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时,信托自不生效力。

设立信托不仅要有确定的财产,而且该财产还必须合法。这里所称的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设立信托前,设立信托之财产由委托人合法拥有。如果该财产系委托人非法占有(如强占他人之财产、盗窃之财产等),以该财产设立的信托当然无效。又如遗嘱信托的遗嘱人以非属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的该信托亦属无效。二是委托人设立信托之财产还须是法律允许的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如毒品、武器弹药就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黄金在我国为限制流通物其流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因此,当委托人以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时,该信托不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笔信托基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因此如果遗嘱人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应该审查遗嘱信托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5万元。

(四)信托目的必须合法

《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是指以违法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有规避法律强制性规范或违法的主观意愿并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实现其愿望的信托。信托目的违法的情形多种多样,如为犯罪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设立的信托等。

在同一信托中如有两个以上的目的,且这些目的既有合法的又有违法的时候,如何确定其合法性问题。我国现有信托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只要信托目的的合法与否具有可分性,就应分别确定其效力。亦即合法目的的部分有效成立,目的违法的部分则无效。但目前的公证实践一般要求内容必须完全合法,否则不予公证。因此,对于信托目的部分无效的,应该提醒遗嘱人仅将合法目的的部分单独公证。

信托目的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亦属无效,这是基于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般认为,这一规定就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表述,它要求民事活动除应遵守法律外,也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普遍采用,其意义在于适度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使之与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协调。

同时,法律还专门指出,不得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否则信托无效。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设立信托而由受托人提起诉讼或帮其追讨债务。由于专以或主要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有可能增加诉讼,激化矛盾,无助于债务纠纷的解决,因此,各国立法均对其予以限制,不承认其效力。

(五)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遗嘱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同时也是公证规则的要求并且,应该记载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信托法》第9条)另外,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3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如果遗嘱信托缺少上述内容的,应该提醒遗嘱人补充,遗嘱人不予补记的,应当拒绝公证。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还要注意遗嘱信托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应该遵守《继承法》有关特留份的规定。如果要设立公益信托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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