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银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财务顾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cn 网站。投资者在做 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汇金公司和控股股东银河金控承诺自本公司 A 股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 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这些股份。其中,银河金控同时承诺如 果本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股东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 33 家法 人以及王建国和王建生等 3 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这些股份。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中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等 28 家法人以及王建国和王建生 等 3 位自然人同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审慎 性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如果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承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限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 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承诺遵守《商业银行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 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期限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 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本次发行时,本公司国有股东银河金控、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山中汇投资 1-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集团有限公司等 15 家法人以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根 据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承继这些国有股东对转持股份的禁售义务。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金控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稳定持 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因故需转让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银河金控承诺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 满、承诺的限售期届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 形和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等四项减持条件后方可在发布减 持意向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承诺如果银河金控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 5%,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本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 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 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银河金控减持本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如 果银河金控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者违规转让所得交付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扣留 向其应付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付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者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 同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股 价稳定预案。该预案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经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于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该预案适 用于预案经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 上市后三年期间本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预案亦明 确,如果预案实施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将遵 从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三年以内,如果本公司 A 股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即达到股价稳定措 施触发条件,除非不可抗力,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 且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以及除独立董事和 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达到上述触发条件的第 20 个交易日为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日。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者缩股等情形导致股份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值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本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日次日算起的 7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本公 司 A 股股票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发布公告。如果有增持计划,应当 披露拟增持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和完成时间等信息,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实施,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如果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如期书面通知本公司是否有增持计划并由本公司公 告,或者明确表示没有增持计划,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日的次日算起的 10 个 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如果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满但仍未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该增持计划实施期满的次日算起的 10 个交易 日制定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本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回购 A 股的方案(其中回购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或 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方案。本公司稳定股价 方案将经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 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董事会应当公告但未公告稳定股价方案的次日算 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公司 A 股方案。如果本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未能经 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 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方案未能经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的次日算 1-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公司 A 股方案。本公司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将不低于 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用于增持本公司 A 股。如果在此 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 增持期限顺延至 N+5 个交易日内。 2、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和再次启动 如果本公司 A 股在触发日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将中止实施该次股价稳定措施。如果中止后再次发生本公司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况, 将继续实施该次股价稳定措施。 在完成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的任意一项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控股 股东、本公司以及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解除股价稳定义务。从完成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的任意一项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条件,本公司控股股东、本 公司以及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再次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未履行股价稳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除非不可抗力,如果本公司控股股东在达到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条件时未能提 出或者实施增持计划,其持有的本公司 A 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如果 本公司董事会在应当由其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未能制定或者实施,董事会 应当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以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责任。如果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应当由其实施增持本公司 A 股方案时未能实施,本公司 将自未能实施的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当履行 义务的金额。 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公 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以及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股价稳定义务的,其可免除上述约束措施, 1-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但仍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五、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董事会将在证 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者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 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全 部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包括因此派 生的股份,发行价格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 1-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将按其规定办理。 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金控承诺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银 河金控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成本公司届时按照有关承诺回购本次发行股份的 工作,并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银河金控履行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义务的,其承诺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本招股说明书存在上述情 形之日的次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供并由本公司公告其购回计划,并在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本招股说明书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6 个月 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转让均价加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本公 司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 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购回数量为银河金控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但 交易对手不接受要约的除外。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银河金控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银河金控同时承诺如果致使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按照有效司法裁决文书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因未履行承 诺而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认定的,银 河金控将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其持有的相应市值的本公司股份,作为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汇金公司承诺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汇金公司将按照有效司 法判决文书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且将督促本公司和银河金控履行承诺。如果 汇金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 相应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个人将按照 有效的司法判决文书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其个人没有过错的除 外。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其个人同意自违反上述承诺事实发生当日起,本公 司或者银河金控、汇金公司和其他关联方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 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直至累计停止发放的工资、奖金和津贴金额等于其个人应当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金额为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承诺不因其个人 1-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职务变更或者离职而导致无效。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已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和公正原 则,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地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 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出具的 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能按 照法律规定或行业审慎惯例勤勉尽责,导致其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了违背事 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且因前述原因 而导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通过监管部门审查而获得发行上市, 进而因此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和损失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终审裁定、判决后,其将在相关裁决、判决生效判之日起,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相关工作,主动履行生效裁决、判决所确定应由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期间、2015 年度、 2014 年度及 201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2016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2016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截至 2016 年 6 1-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月 30 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以及关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期间、2015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3 年度关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因本所出具的上 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其过 错致使其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遵循下列原则:(1)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每年按照 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2)利润分配政策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和公司可持续 发展;(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 本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财务报表除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编 制以外,还应当按照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本公司在分配利润时,以两种财 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额较少者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部分,不用于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净资本负债率等指标未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的,或者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不向股东分配股利;资本公积金 为负数的,不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股利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获得分配的股利退还给公司。 本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除发生重大资金支出或者其他股东大会批准的特殊情况以外,本公司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当不低于当 1-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与此同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 利状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下列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1)公司发 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的,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本次股利分 配的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有重大资金支出的,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2) 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的,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3)公 司发展阶段无法确定且有重大资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此外,本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监管部门关于净资本风险 控制指标的规定,如果因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导致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 的,本公司可以调整分红比例。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包括重大投资和其他重大资金支出。重大投资是指一次性 (或者四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或者处置资产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自有资产的 5%(以金额先达到者为准) 的投资。其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除重大投资以外的一次性支出金额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自有资产的 5%(以金额先达 到者为准)的资金支出。 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采用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根据现金状况、业务成长 性和每股净资产等因素采用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总经理(总裁)负责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并由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讨论方案的合理性,并广泛听取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且稳定回报的基础上审议 通过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方案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最终对方案做出决议。公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采用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或者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比未达到上述最低比例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未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资金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未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 1-2-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股利占比未达到上述最低比例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公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采 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比未达到上述最低比例的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发生战争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可以调整股利分配 政策。本公司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应当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014 年 4 月 25 日,本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未来三年,本公司采用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者其他股东大会批准的特殊情况以 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每年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的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经营模式、盈利状况和重大资金支出等因素,鉴于本公司目前尚处于成长 期,如果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比最 低为 20%;如果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 比最低为 40%。 同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的,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本公司可以调整现金分红比例。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 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采用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现金状况、业务成长性和每股净资产等因素采用 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七、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 1、我国宏观经济和社会政治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出现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 1-2-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我国证券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造成不利影响; 3、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对证券经纪业务的高度依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 响。 八、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973,.cn 电子信箱: zgyh@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 (一)本公司的发起设立 本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以《关于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 号)批准,由银河金控、北 京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对本公司截至 2006 年 1 月 25 日各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07 年 1 月 24 日出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德师 京报(验)字(07)第 B001 号)。 1-2-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07 年 1 月 26 日,本公司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9(4-1)),注册资本 60 亿元。2007 年 1 月 30 日,本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Z)。本公 司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二)本公司设立后的重大资产收购 2005 年,国务院批准同意银河有限重组基本思路,银河有限进行重组。根 据重组基本思路,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出资共同设立银河金控,再由银河金控联合 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本公司;本公司按照市场原则以公允价格购买银河有限 的证券业务及相应资产;银河有限向本公司出售证券业务及相应资产后更名为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为实业公司。 根据重组基本思路,2006 年 9 月 19 日,银河金控与银河有限讨论形成《关 于银河证券重组有关事项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同意本公司收购 银河有限证券类资产以评估值作为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基础,确定证券类资产的 收购价格为 11 亿元。 2006 年 9 月 20 日,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召开,同意以 11 亿元的对价收购银河有限的证券类资产及业务。2006 年 9 月 21 日和 2007 年 6 月 30 日,资产转让收购有关当事人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和《资产收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2007 年 2 月 16 日,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约定,本公司向银河有 限支付资产收购对价款 11 亿元。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银河有限拟转让给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和 投资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的模拟资产负债表进行 审计,并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出具《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证券 类资产、负债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审审字[2007]第 7117-2 号)。根据审计结果, 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银河有限拟转让的证券经纪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涉及 的总资产为 3,686,.cn .cn 1-2-1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 股说明书摘要》之盖章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