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劳务工又没签订合同,对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合同这也扣那也扣,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一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班,这家公司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这家公司找了份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位员工签订这样的合同是符合劳动法么?

一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班,这家公司未和员工签订,后来这家公司找了份公司与这位员工签订。这是否是劳务派遣式的?在招聘时是以自己公司名义招聘的。后来改用劳务派遣。这样的合同是符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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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姐姐,我上周去看了个病,花了好些钱,听说公司可以报销一部分?

啊,那个谁说他之前看病就是你给报的啊。

哦,他啊,他那次是医保卡没下来,所以公司帮他去社保局报销,你是没有五险一金的。

额。。没有五险一金就不能报啊。

对的,因为你跟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各位小伙伴,你做实习生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或者你身边朋友遇到过吗?

我们工作的环境中总能看到一两个实习生,对于这些实习生,有的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有的公司只有口头协议。

狭义上来讲,《劳务合同》就是指《雇佣合同》,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的保护的,但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其实,要是实习生也能签订《劳动合同》,交了五险一金就没上面那事儿了。

那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实习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呢?

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应该而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上面例子中那个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一般的用人单位不能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但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等可以按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5类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那除了实习生外,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类人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男60、女55),用人单位不能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实也没必要,因为《劳动合同》的成本更大)。若还需要其继续工作或对外招聘退休人员,就需要签订《劳务合同》了。

有的公司会将工程或项目承包出去,需要与承包商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因为承包商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归属关系”。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指与原所在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我该签什么合同或协议?

小快了解到,以下这三个问题是最常见的,是大家最关心的。

1、我单位要招聘兼职人员签什么合同?

若该职工已有全职工作,则需要签订《劳务合同》或口头协议;

若该职工没有全职工作,且只有你这一份兼职,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若该职工没有全职工作,但有多份兼职,且已有《劳动合同》在身,你可以选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法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兼职人员可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家庭招聘家政人员、保姆签什么协议?

因为家庭不能算是用人单位,所以肯定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 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即雇佣协议)或口头协议。

3、我单位要招聘保洁、保安签什么合同?

若保洁保安不属于上述5类人员,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若属于上述人员,则可签订劳务合同或口头协议。

小快blahblah说了这么多劳务合同的是是非非,那到底是为啥大家都喜欢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呢?

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五险一金、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8小时工作制、加班费、病假、产假、年假基本上都有保障,这些东西都是由《劳动法》规定好的,即使用人单位没在《劳动合同》中罗列,这些“福利”员工也该享有。

当然具体的还得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过都大差不差。

而签订了《劳务合同》后,你所有的“福利待遇”全是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来执行,没有五险一金、上班时间也可能不固定,什么病假、年假就更得看老板心情了。

签了劳动合同后,想离职时可以按规定提前一个月知会公司,用人单位不能阻止,同样,公司也得按规定炒员工鱿鱼,不能随便来。

而签订了《劳务合同》后,当你想离职的时候,你一定要取得老板的允许后才能走,一般来说,雇主也会在条款里约定解雇的条件,也就是说老板几乎是随时可以炒掉你,而你不能炒老板。

另外,劳动关系一般以月为单位计算工资,而劳务关系计算工资的周期较为灵活,以日、周、月甚至季度为单位计算工资的大把,这也导致工资不稳定,没有安全感。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

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才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劳务合同》只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的保护。

小快一个做hr的朋友跟我说过这样一组数据:

她说她大概统计了一下,她去年一年一共招了90多个人,而其中只有10几个人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会要求给一点时间仔细看看里边的内容,这当中又只有6、7个人在看的过程中就合同的条款问过一些问题。

剩余的人大多数都是随手翻一下就直接签字了,少数应聘者连翻都懒得翻,直接问在哪签字。

听到这样的数据,我当时是有点惊讶的,可稍微一想也很正常啊,因为我以前面试之后签合同时,就是随便翻翻的。

说实话,第一份工作时我也试图去看《劳动合同》里的条款细则,只有一个感受,太无聊了,跟看高中数学书的感觉差不多。

你可能会问,既然有这么大比例的人都不怎么细看《劳动合同》,公司完全可以在里面做手脚啊,可是为啥我们很少听到《劳动合同》纠纷的事出现在我们身边呢?

其实啊,之所以我们很少看到这样的纠纷,可不是因为所有的公司都君子正气,而是《劳动法》里面事无巨细的条款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的条款是不能违反《劳动法》的,所以就算有的公司想要做点手脚,到最后纠纷时,该合同将是无效的。

而劳务合同就不同了,更多的是体现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协商结论。需要双方就待遇、假期等细节一一商讨罗列,而在这个过程中,员工一般都处于弱势,所以小快要提醒小伙伴们的是:

如果你是上述的5类人员,那么你签订劳务合同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争取尽量多的利益。

如果你不是上述5类人员,那当用人单位提出只能与你签订劳务合同时,你一定要据理力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你不是上述5类人员,又不小心已经签了劳务合同,那该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对方作废,若对方强势,可以诉诸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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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接到咨询都是:“律师,我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把我给解雇,不给劳动报酬等问题”,通常职工才是弱势群体的一方,没想到单位也变成弱势群体,被员工“欺压”,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单位是如何被欺压的,大家千万不要学习,这可是违法的。

朱某、王某是公司保安人员,二人于2013年提出离职后,分别向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各4万元,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申请理由,裁决公司向其支付4万元。但对王某的申请未作出裁决。

公司因不服裁决,将朱某告上法院。称全部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他们二人离职前,两人的劳动合同突然的就失踪了,公司因此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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