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区查询,在没有审批可以开工吗?

10月3日,国庆无休。温岭市大溪镇镇西村,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工作人员头顶烈日,正忙着对输水管道所涉土地进行丈量。

9月27日,临时用地通过“永农”论证;9月28日,隧洞群施工招标“尘埃落定”;9月下旬以来租地范围的土地丈量与青苗评估陆续展开……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建设,“快进键”已按下,随着土地丈量、政策处理工作的推进,10月份全线动工,从计划落到了实处。

当天上午,村民们围站在正丈量的田边,提出种种疑虑。

“工程我们很支持,但施工时,要把我们村里的耕地保护好。”“工程结束后,土里都是小石子可不行。”

“这两年,温岭缺水的苦,大家都有切身体会,玉环比咱们这边更缺,希望大家多多体谅支持。”“大伙放心,我们已按国家有关标准,做细做实了土地复垦、耕作层剥离等方案,同时,已按有关规定报批,保证让大家的地还能种粮食。”

秋阳灼热,台州市水务集团副总经理潘华东和工程政策处理科科长王敏站在田边,一一耐心解释,并向村民许下承诺。

据介绍,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沿线涉及黄岩区、温岭市、玉环市的6个镇22个行政村,总长40.56公里的输水线路征地租地手续,政策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减少对沿线村民的影响,台州市水务集团提前谋划、关口前移,政策处理提前介入项目前期论证,工作人员深入沿线各村,用脚步“勘探”,有时候为了确定一个洞口的位置、一处施工区的选址,与沿线镇、村对接数十次,尽可能兼顾各方实际。

“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建成后,将从根本上解决台州南片百姓的饮用水问题,老百姓在期盼,我们正全力加速,节假日无休,在沿线政府协助下,渐次推进政策处理,在10月底前实现全线开工创造条件。”潘华东说。

工程建设战鼓正酣,用地报批是保障年底全线开工的先决条件。在此前,工程紧盯时间节点,挂图作战,成功拿下用地报批“拦路虎”。在9月27日,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临时用地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组织的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论证,这是全省唯一的非重点项目,实现了项目推进的突破性进展。

“百里引清泉,发展惠民生。市水务集团会以更高的标杆谋发展,以更强的担当比贡献,全力冲刺四季度,把立功竞赛活动贯穿工程建设的全周期,力争交出高质量的成绩单。”台州市水务集团董事长颜传华说。

5月27日,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先行段,在玉环漩门湾开工。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市委常委会多次专题研究。市委书记陈奕君强调,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关乎玉环温岭千家万户饮水的大民生,也关乎湾区经济发展、城市能级提升。

在台州、玉环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水务集团的共同努力下,工程迅速推进,如期开工,充分体现了台州力度、台州速度。

陈奕君向项目的开工表示祝贺,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继续努力,攻坚克难,形成合力,加快推进,争取早日建成,使这一重大民生实事工程成为南部湾区人民的发展工程、幸福工程!

短短3个月,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从“三无”——无规划、无立项、无设计,到先行段开工,马不停蹄,完成了一个“不可能”的任务。

工程北起黄岩院桥,南到玉环清港,建成后,温岭、玉环将大大缓解缺水问题。

期盼!台州南片“渴”望引水

“缺水的日子太难过了,三天只有一天有水,我们都盼着水厂早点建好。”每当路过附近时,村民叶勇兵总要停下来,看看工程介绍图、计划作战图。“每次看着图上的线路,就好像看到了水沿着线,通到了我家。”

台州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去年下半年,全市降雨明显减少,比多年同期偏少31.5%,今年1—4月降雨量少了两三成。玉环市自有水厂布点分散、规模过小,温岭部分供水设施也存在类似问题。两地不得不停水、限水、隔日供水,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近来,温州市南岸水库已被省水利厅明确叫停,玉环市谋求楠溪江引水遥遥无期。

台州市委、市政府果断决定启动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以黄岩区院桥镇占堂村为起点,接入台州市引水工程原水管线,经温岭,到玉环。该项目总投资18.43亿元,近期设计供水规模每天15万立方米,输水线路总长约40.56公里。届时,台州市南片“三区两市”将形成“两纵两横”的供水格局,极大提高南部湾区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快速!挂图作战一一破壁垒

2月5日上午,台州市委常委会决定:开工建设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

此时,工程无规划、无立项、无设计,仅仅是一个概念。“众多的‘拦路虎’摆在我们面前,怎么设计、怎么开工、怎么搞建设管理模式……千头万绪,一切从零开始。”台州市水务集团董事长颜传华说。

输水工程管线总长40.56公里,近期引水规模15万立方米/日,山岭重重,还要穿越高铁高速,有将近10个隧洞……这么大的供水项目,从招标、设计到开工,按常规没个一年半载拿不下来。

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集团自加压力,以5月底开工为目标,倒排时间节点,分设计、招标、施工三支力量交叉作业、统筹兼顾,各作战“突击军”披星戴月,齐头并进……

▲2月7日,台州市水务集团发布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全过程设计勘察招标公告。

▲2月25日,集团会同玉环市政府,确定了水厂厂址:玉环经济开发区内,占地200亩。

▲3月2日,台州市水务集团召开项目建设“百日攻坚”誓师动员会,吹响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项目建设大会战的冲锋号。

▲“去年腊月廿四,下着雨,我们第一次到漩门湾选址时,这里还是长满干枯芦苇的滩涂。3月3日,厂区石渣回填开始施工,到4月底,厂区就完成了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水务集团子公司泽国水司副经理赵志敏,被抽调攻坚先行段净水项目前期工作,“春节后,基本上每天都是7点开车从黄岩出发赶到玉环,一天行程120公里是基数。有时候忙起来回不了家,就住在工地边的四人宿舍里。租用在玉环科技大厦的办公室两个月多了,一天也没待过。”

▲3月6日开标,中电建华东勘测设计院中标,3 月7日即开始进场作业。

▲“6日傍晚,得知中标后,我们第一批十几个人,马上从杭州出发,到台州已是次日凌晨1点。7日早上,又马不停蹄地和水务集团一起进了山,开始了工程的勘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与生态工程院市场发展部副主任周文明说,常驻台州的50人团队,将审图、修改、造价、审价等原本“串联”的程序,都改为“并联”同步进行,加速度,赶进度。

▲3月13日,项目业主“台州市南部湾区水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厂区的施工用水、用电手续随之开始办理……

▲4月3日,开工段水厂枢纽的施工招标公告发布。

▲今天,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先行段开工。

短短3个月,台州市水务集团创造了新的水务力度、水务速度。“我们倒排时间节点,分设计、招标、施工三箭齐发,按天掐时间,将一切‘不可能'变为可能。”颜传华说。

在先行段开工后,工程预计7月份完成初步设计,10月份全线开工,争取与在建的台州市引水工程同步建成通水。

给力!刷新台州水务新力度

工程建设程序多、环节多,缺一不可。先行段初步设计图是项目前期工作的基本程序。而水资源论证、环境评价、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社会稳评、地质灾害等9个专题是支撑项目的前置条件,缺一不可。

工作组4拨人马就下乡进村当解说员、引导员,一天里跑了50多个村镇,完成了600多份环评稳评调查问卷。

很多管线铺设,穿山越岭,荆棘密布,集团副总经理潘刚白天爬山过河踏勘线路,晚上挑灯夜战分析设计、施工及政策处理方案……

“有一次,中午开完会12点了,本可到食堂开饭,结果一转身潘刚又忙去了。”台州市水务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章君周忍不住感叹,跟潘刚出门,大家都会事先自带干粮,不然十次九次没饭吃。

在一线历练,在实践中拼搏,是水务人的成长路径。“竖起门床板”赶进度,超常规运作,自2月6日开始,连轴转是水务人的工作常态,一天走个三四万步很平常。

在该项目之外,集团还承担着运营、维护125公里一、二期供水主干线的任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台州市引水工程,还要拓展多元产业,企业对标上市,攻坚环境领域项目落地,人手捉襟见肘。

集团领导班子下沉一线,第一时间解决难题,第一速度强化执行。挂图作战、微信群成为作战“集团军”总指挥颜传华的利器。


3月21日下午3时08分,工程控制价审核招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3时11分,微信群上就有一条指令:“请该单位马上介入南部湾区引水工程的核价工作。请郑晶同志,落实好!”

“围绕4月4日前发标,设计、造价咨询、审价三者交叉工作。请鲍立万同志,一天一督察,确保如期发布施工招标公告!”

诸如此类的“作战指令”已成常态,催促着工程加速向前。

“基本上每天工作到11点,通宵工作也是常有的,微信工作群的叮咚声不断。有一次,我和颜总在微信群里讨论项目总体规模的问题,不知不觉就谈到了第二天1点多。结果早上7点多,他又给我发来微信,说已经和发改委沟通过了,材料发在群里给我参考。”周文明说,水务集团这样的干劲,让他们感动,也鼓舞鞭策了他们。“还有一次是4月20日,已经晚上12点多,我发了一份水厂泵站地基处理图纸在微信群,没想到章总马上回复收到,并把图纸发给了招标代理连夜做预算。”

撸起袖子,甩开膀子,仅用98天(含春节),全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水务人创造了台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研报批最快速度,期待他们为我市的民生答卷再添厚重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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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相关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对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后我国房地产市场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得出土地储备制度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负面影响不大的结论。

并从土地储备数量、土地供应结构、土地储备法律法规、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储备组织体制几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储备制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 房地产市场 对策建议 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的兴起 综合来看,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率先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和上海得以实施。

此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城市也先后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目前我国已有近半数的市县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含义是:由城市政府委托或设立的专门机构,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储存,根据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将所储备的土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有计划地投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应用状况 近年来,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一些城市的运作取得了巨大成效,在完善土地市场、控制土地供应、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越性已逐步表现出来。

但是,随着土地储备实践的深入,人们对该制度在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方面存在着许多疑虑。

地价房价上涨,开发市场起点不公 在已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中,土地出让价格大幅上扬,商品房价格随之上涨。

以杭州市为例,近年来该市地价、房价呈不断上扬趋势。

同时,与目前的土地出让价格比较,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前的我国城市土地出让价格很低,制度实施前后地价差异很大。

相邻地块的两个项目由于土地成本的差异,导致开发的起跑线不公平。

如何平衡制度实施前后一级市场的价格差异,如何在历史与现实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当前困扰我国许多城市政府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市场结构失衡,多层次需求难满足 我国推行房产改革政策的目的是采取多渠道、多途径来满足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有人认为,土地储备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它导致房产开发走向集约与垄断,市场逐渐被一些实力强的开发企业所占据,小型与实力较弱的开发企业被淘汰出局,而当前实力强的开发企业着眼于高档和高回报开发,销售的对象是高收入群体。

即使是面向普通工薪阶层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开发档次和市场价格也较高,部分消费者难以承受。

房地产市场结构的失衡使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也造成高档商品房供需矛盾加大。

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分析 作为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之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必然对房地产市场、土地资本市场产生影响。

但是,该制度是否是引起城市地价上涨的主因,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今后的发展与完善。

对城市土地价格上涨的分析 纠正扭曲的地价是城市地价上涨的直接原因我国土地储备制度是在土地真实价值受到抑制,土地价格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招标、拍卖方式带来的地价合理上涨是土地价值的真实体现。

在先前不规范土地市场中,地价或成交价低,一方面是土地隐型市场不注重价格杠杆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灰色交易造成了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失。

据测算,我国的土地资产有25 万亿元。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国土地资产每年流失近100亿元。

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市场在公平、公开的平台上运作,必然带来地价的上涨,其实质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益权的体现。

土地市场无序炒作是地价上扬的重要原因 目前在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中,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出现了地价的非正常上涨。

日本学者野口悠纪雄曾用现实地价与理论地价的差异来衡量东京市土地市场的健康状况。

其中的理论地价是指地租的资本化。

结合我国的实践,政府在土地的出让环节中都要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

其中,基准地价是指政府按土地级别、用地类型或区段位置评估确定的平均价格。

它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和进一步评估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基础;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具体地块,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日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它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出让底价是指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由此可见,这三种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理论地价的含义,土地出让价格只有在理论地价的合理范围内波动才是正常的。

土地储备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不大以杭州市为例,对该市自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来的土地储备库存量和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相关分析:土地储备库存量(DS)与土地交易价格(DP)的相关系数为 0.659,为显著相关。

但在对该样本相关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时发现t值偏小,总体相关系数接近零值,土地储备量与土地价格呈弱相关关系。

对土地储备库存量(DS)与土地交易价格(DP)进行简单回归分析,土地储备库存量对地价的解...

房地产企业向国土资源局购买的土地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吗

展开全部 不用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

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征收的时候已经缴纳该部分税,房地产企业向国土资源局购买的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不属于根底范畴,所以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

供参考,请采纳!...

农村集体土地盖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展开全部首先要转变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 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从改革开放到至今、相关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展开全部 按照土地市场的划分阶段,我将1978年以来的土地政策进行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土地市场的准备阶段(1978——1989年),此期间的土地政策为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 年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三化发展。

1982年形成了农村土地由农业部管理,城市土地由建设部管理的城乡分制的格局。

1983年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中对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的政策问题做了专门规定。

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制止买卖、租赁用地的通知》,要求必须坚决制止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租赁土地问题。

1984年农牧渔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征用土地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土地征用费用包干的有关政策。

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该意见对集镇用地的相关政策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1987年,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缴纳及使用的问题。

1988年,国务院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

第二阶段:土地市场的起步阶段(1990——2000年),在此阶段,土地的市场化逐步凸显,并走向法治化轨道。

1990年,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及抵押等问题。

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等具体政策问题。

1997年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1998年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从而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发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理规划用地,保护耕地,成为愈显重要。

第三阶段:土地市场的发展阶段(2000年后至今) 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于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行动就此开始。

同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从而规范土地市场,并利用土地政策与其他政策的组合,推动了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转型的步步深化,我国政府在2004年明确提出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期望通过调控土地供给以稳定宏观经济的增长,同时,国土资源部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

当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也相应的发布了各类相辅的通知,诸如,《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的通知》等等,进一步细化了处理与土地相关的各种问题的相关办法,有针对性的弥补了以往土地管理中的漏洞,规范土地市场的建设。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建议》,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加大土地的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以稳定住房价格。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同时,财政部、国税局颁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耕地补偿制度。

2008年,《土地调查条例》标志着我国土地调查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2009年,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用地审批和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都要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

同时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中首次提出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利于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城乡统筹发展结合。

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

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

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

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

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

国土资源部门公务员辞职后可否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任职#questio

您好!正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经过数月的实际工作发现自己并不适宜在本机关工作,但发现现行相应法规竟然没有关于试用期取消录用的相关详细对应条款,为什么只能“被取消”,按以往的立法和具体实践来看,试用期是可以双方选择的,而不是单方做主。

而以往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不包括试用期的,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公务员发现自己并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话是可以自主申请取消录用的,但现在的现实是不管你是否适合都必须满最低服务年限,也就是说要么被辞退,要么就呆五年。

按当前的现实来讲,说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那假如是公务员试用期努力工作合格却自己不愿意呆下去,这岂不是违背其个人意愿?况且试用期不定级的愿意恐怕也在于可以给双方一个选择的余地,适宜从这点将试用期公务员是可以自己随时申请取消录用的!譬如前期的相关条款及各省市关于最低服务年限就不包括试用期,给予了试用期的公务员充分考虑去留的空间,试想:若其不适应在机关工作,试用期若不能申请取消录用而又未满所谓的最低服务年限,那就只能勉强而为之,这将造成消极行政的危害,对于自己,尤其是对于国家都是极其有害的!

国土部通报督办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 名单??

普阳街以西 政府拆迁未如期交地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东侧,申请调整规划并获批准北京奕环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A-06、07 国土部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开发单位 位 置 约定开工时间 闲置原因北京启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朝阳区工体北路南侧 企业未按约定开工、13、14地块 正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华润置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一期居住 开发单位有外资企业股份,扣除政府原因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不满一年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雅兰国际大酒店南侧 企业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亚健康科研中心 威海经区渤海路南海滨路西 未约定 企业自身原因无开发意向厦门源昌房地产公司 厦门市环岛路与湖里大道交叉口 企业未缴清地价款,城市规划道路未实施、谷峰村 生地供地,开发条件不具备;政府拆迁未完成,未及时交地;政府规划调整影响湖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市观沙岭街道岳华村 政府规划调整影响长沙宇润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市坪塘镇连山村 政府规划调整影响广西保利远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邕武路20号 规划部门调整城市规划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长春市景阳大路以南、宝湖西路南侧 政府拆迁原因未及时交地来源,正在报发改委立项核准北京军建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西(育龙小镇)居住项目 正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北京远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州区玉桥西里居住小区(二期) 企业自身资金原因上海金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龙轩路以南、松卫南路以东、龙翔路以北 规划调整上海中友房产有限公司 201-C2地块 2006-5 企业自身原因宁波荣安房地产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甬港饭店以北、甬港北路以东 政府未如期交地浙江恒晟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锦城街道兰锦村 存在政府原因,市政府不同意其退地申请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岳街道金星村、海芙路以西

关于新农村建设农民土地补偿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每年确保新建农房75万户,力争达到100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3000亿元左右。

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8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半岛8市3年内基本完成,其余9市5年内基本完成;2009年全省力争先行改造5万户。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力争5年内全省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运用、效果尽快显现。

把节地、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空闲房,鼓励采用新型建材和新能源,解决好农村污水和垃圾问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引导和扶持农村住房建设,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办法,也可采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鼓励集中建设改造农村住房的同时,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

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自己建房有一定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民建公助,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可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办法予以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

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及经济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为单位集中开发建设,提倡经济强村利用集体收入进行统一改造。

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全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立即着手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重点调查年3年内,城镇规划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村庄及农户数量,城镇规划区外需要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及农户数量,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数量和需要修缮加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数量等内容。

要逐村逐户建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历史沿革等因素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立即着手编制或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各类村庄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

同时,与城市建设、小城...

新国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2009年至2010年初,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

但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国务院就有关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国发〔2010〕10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近期接二连三的调控政策打击力度大,针对性强,预计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哪些

展开全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出让方式 招拍挂出让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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