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四百一十条是否矛盾?应如何施法?
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四百一十条是否矛盾?应如何施法?
简介:吴超文律师,男,中国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湖北千清秋律...
不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不属于该法第八条的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是依法解除合同!
你好,我是云南大理人,女,名马梦雪,我想问的问题是,我提离婚,因感情破裂,男方无法给女方正常的生活,施法家庭暴力,因我们还有个女儿,但男方提出离婚的话不要孩子还要让我断他钱。我该怎么办呢?男方身体有病
简介:李大龙律师,处理过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尤擅长婚姻纠纷、借贷纠纷、劳动工...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达不成离婚协议,可以起诉离婚。男方存在家暴,你可以依法索赔。另外,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由男方承担抚养费。
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关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
一、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居间服务合同》如果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恢复到合同未履行前的状态,即原告应当将30万元房款返还被告,被告将该房屋返还原告。第三人收取的被告的中介服务费因该合同无效,也就成了无因取得,所有第三人应当将收取被告17400元的信息服务费和过户费返还被告。
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签定后被告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因该装修附着在不动产上,装修也使该房产增加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果返还装修材料,必然损坏其价值。因此装修部分不能返还也没必要返还,它对原告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原告应当将3万元装修费补偿给被告。
三、返还和补偿后仍有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赔偿原则处理。
如果合同无效是因过错所导致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赔偿合同相对人(受害人)相应的损失。本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现象,在实践中合同的相对人可能是双方,也可能是三方或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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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难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约定的一万元的演出费。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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