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任职项目所在地区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公司履行与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
2、根据公司制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程序及质量标准,针对项目要求,编制项目《物业管理工作手册》。制定项目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3、根据项目财务预算,控制经营服务成本。负责对本项目客服、工程、保安、保洁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4、负责签约单位认可、公司领导批准的社区所有特约服务管理工作;
5、负责和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签订经所任职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公司领导所批准的物业单项服务分包或承包服务合同;
7、接受本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公司的工作监督、考核,完成公司所下达的各项服务工作指标;
8、承担项目部所有服务管理责任,维护公司、产权单位、社区业主各项合法权益;
9、项目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大专及以上学历,有相关的物业资格证书;
2、25-45周岁,物业行业工作经验5年以上,3年以上管理经验;
3、有责任心,抗压能力强,善于沟通,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面试地点: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荣北大街45号鸿坤集团北二层
鸿坤物业——优秀的社区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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