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废旧汽车拆解可以吗?

  流动摊点因为占道经营等原因,长期以来被列为整治重点。不过最近,小商贩迎来了一个好消息:国务院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新办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查处无照或无证监管职责更清晰。

  放宽无证无照合法经营范围

  部门监管职责更清晰

  《办法》明确,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变革。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原来的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同时引入信用监管机制,由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记入当事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

  此外,多年来,对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因为职责授权不明,也存在“有心无力”或监管缺位现象,新办法让部门监管职责更清晰。

  按照《办法》,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规范了管理,减轻了执法压力

  “《办法》明确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等内容,一方面规范了管理,避免了无序状态,另一方面减轻了城管的执法压力,可谓是双赢。”区城管局执法大队队长孙步星表示,《办法》的实施不仅满足了低收入群体的谋生性营业需求,也保障市场秩序活而不乱。

  其实,在这方面,我区城管部门早有创新。从2011年夏季开始,地产瓜果大量上市时,湖塘城管中队在淹城路两旁设置瓜果销售疏导点,果农只需提交设摊申请,无需领取相关证照,即可在此设摊,一般从7月中旬销售至9月底。之后的每年夏季,这片疏导点成为了淹城路上的一大亮点,既方便了市民,维护了市容环境,又保证了瓜农的利益。

  对于即将实施的《办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科副科长高薇薇也表示,《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变革,改革了此前问题突出的“罚款行政”、“暴力执法”、“简单执法”,由重罚款转向重信用,体现了部门监管理念的转变,监管目的也更清晰。同时,重在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对尊重执法对象、柔和社会矛盾、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商贩、市民希望多设疏导点

  随后,记者又在城区采访了一些商贩和市民。在马杭的兴隆街上,一位中年男子正开着电动三轮车销售大枣,对于记者的询问,他说自己并不知道《办法》,只希望政府能给他们设置一个营业的区域,让他们赚点辛苦钱。一些市民对即将实施的《办法》也连声称好,尤其在一些老人看来,小商小贩由于成本较低,售价比较便宜,能够合法经营绝对是件好事。一些市民甚至提出,能在社区多设置一些疏导点,让小商小贩进社区销售,方便居民。

  小商小贩随意设摊、无照经营,一度成为城市管理最棘手的难题,在城市小贩与城管的“游击战”中,发生过不少冲突,甚至出现过暴力行为。与其兴师动众地驱赶,不如引导他们正规经营、诚信经营,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城市和谐发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从事成品油经营,申请人首先必须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必须从商务部门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近年来,受非法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仍大量存在。经初步统计,目前仅中国石化主要市场区域内即有非法私建油罐1.2万个、非法流动加油车1.1万台。

非法油品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大、税款流失、油品质量差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正规加油站对安全距离有要求,储油罐必须满足埋地等要求,严禁设在室内,而非法加油站储油罐不少安装在室内,没有埋地等基本措施,安全隐患极大。按照规定,油罐车上路必须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可是绝大多数非法流动加油车都没有;正规油罐车在加油时必须静电接地,非法加油车根本做不到。非法流动加油车普遍集中于城乡接合部、物流园区及工地附近,隐蔽性强,相对黑加油站危害更大。二是非法加油站的存在会导致巨额税款流失。汽油、柴油销售价格中税费占50%,非法加油站每加1吨油,政府就会损失税收900多元。三是黑加油站的油品质量难以保障,硫含量等超标严重,达不到国家标准,污染环境,影响机动车机械性能,带来严重安全隐患。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秩序,群众反应强烈,媒体和社会关注度高,地方政府高度重视。

一是巨额利润的诱惑。加油站销售属于高利润市场,建办正规加油站经营手续复杂,前期投入成本金额巨大,而非法加油站不需要多少成本便可做高利润买卖,因此非法经营者便大胆铤而走险。

二是秋收农忙季节大量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工地工程车辆剧增,部分违法分子利用农业机械、工程车辆加油不方便这一可乘之机,非法经营“黑油站”“黑油车”。

三是一些地方加油站布局不尽合理,特别是农村地区油品需求相对较小,利润较低,石化企业不愿意在农村地区广设网点,不能有效满足成品油市场需求。

四是油价起伏不定,在高油价的压力下,一些非法加油站利用偷税漏税和批零差价的利润空间低价销售,吸引了一部分不知情的消费者。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维权意识较弱,也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土壤。

五是非法加油站整治涉及商务、能源、工商、安监、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影响了监管执法效能。许多地方平时对非法加油站的查处多依靠运动式的打击,尚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前,各地对于非法加油站的查处,牵头部门不一。有的地方确定商务部门牵头,理由是商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还是成品油行业的主管部门;有的地方确定安监部门牵头,理由是安监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的地方确定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理由是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的地方确定工商部门牵头,理由是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

非法经营汽油需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监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发)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商务部门核发),因此非法加油站就属于典型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今年10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办法》,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汽油和柴油的行为,应由安监部门依法牵头查处,相关部门依职配合。

如“黑加油站”仅非法经营柴油,需要对柴油是否是危险化学品作进一步分析认定。2015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将“柴油(闭杯闪点≤60℃)”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除外)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经调研,从国内炼油生产企业具体生产情况看,约95%以上的柴油产品闪点均在60℃以上,不需要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仅非法经营柴油的加油站。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非法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查处部门,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商务部门作为成品油行业的审批和主管部门,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商务部门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的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中第64项规定,对于无证无照加油站的查处由工商部门负责,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而2015年1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已明确宣布以上两个文件失效,不能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明确工商部门牵头查处黑加油站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一是依法登记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各级工商部门应立足工商职能,严把成品油经营者主体准入关,对从事成品油(汽油和柴油)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

二是做好“双告知”工作。对于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还需要向商务部门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是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工商部门应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安监、商务、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行为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四是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加油站等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必须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由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执法,抓好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及加油站综合整治等重点难点工作,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五是加强立法工作。成品油市场监管领域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仅有商务部的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法律层级较低,建议健全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查处部门、法律责任、强制措施等,为监管部门的有效查处和打击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网监司) 张广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