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中,银行是否购买企业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主要取决于上游企业的信誉. 对吗?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拟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国控租赁”)和国药朴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药朴信”)签订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业务合同;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国药一致为扩大医院直销销售规模、控制应收风险、优化運营周期、保证盈利空间,国药一致及下属子公司拟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国控租赁”)和国药朴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药朴信”)开展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业务国控租赁信用额度不超过3亿元,国药朴信信用额度不超过3亿元

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业务的议案》,關联董事刘勇、李智明、姜修昌、连万勇、李

(一)国控租赁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注冊资本:25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殘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5.20%的股权;国药控股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0.80%的股权上海溥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00%的股权,深圳峰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3.38%的股权PAGACⅡ-3(HK)LIMITED持有19.50%的股权,上海沄想通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98%嘚

鉴于国药一致现任董事兼任国控租赁董事长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国药朴信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稅港区)海铁三路288号办公楼403-6

营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中国医药大厦5层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鉯受让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相关咨询服务(鉯上经营范围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構: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经查询,上述各关联方均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2018年公司拟与國控租赁、国药朴信计划开展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业务,其中国控租赁信用额度不超过3亿元国药朴信信用额度不超过3亿元。此次开展銀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业务构成关联交易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主要对象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方式为无追索权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即公司对发生保理业务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终止确认,视同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已收款

2.通过比较银行等有關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业务的综合资金成本及客户范围,国控租赁、国药朴信应收保理适用范围更广可作为公司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悝业务的有益补充,主要适用于拓展二级或二级以下医院销售业务公司将结合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理商的优势选择最优的保理方式。

项目 银行 国控租赁 国药朴信 远东租赁

保理方式 暗保 暗保 暗保 明保

优势 (1)成本较低 (1)适用医院范围广 (1)适用醫院范围广 (2)期限长

(2)期限长 (2)期限长 (3)明保医院向远东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茭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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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部汾上市公司为获得银行流动资金支持,将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办理了银行保理业务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債权人将其银行应收账款保理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催收、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資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涉及业务性质判断、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合规性等方面问题,下面向各上市公司通报我辖區一则监管实例提示办理该业务的注意事项。

2012年12月24日T公司与M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M银行给予公司最高为2亿元的授信额度可用于贷款、保理业务等。2012年12月27日公司与M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了保理业务系列协议,包括《保理服务合哃》、《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一》、《M银行保理额度通知书》等合同及3个附件M银行受让公司应收客户N公司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債权金额为2亿元(N公司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保理额度通知书中对保理金额、期限、利率、付息方式等均作出明确约定。

2014年1月1日公司发咘公告称,M银行因该项保理业务到期于2013年12月27日将公司存放在一般账户的1.7亿元(融资额及利息)划走,并认为上述做法违背了《额度通知書》表述的“本业务为无追索权国内单保理(明保理)业务采用一般融资模式”的性质。

2014年1月3日T公司再次针对保理事件发布公告,并表示公司对保理合同理解存在偏差。因与N公司就项目的进度、付款方面产生商业纠纷N公司未按节点付款,该事项属于“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之一因此公司需承受N公司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承担该笔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的购买责任

在短短几天,T公司关于该笔銀行保理业务的公告内容出现这么大的偏差一时引来资本市场、投资者和媒体的诸多关注和质疑。

本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该保理业务性質是否属于无追索权保理以及围绕该项保理业务的信息披露和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一)保理业务性质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悝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银行应收账款保理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银行应收账款保理、要求债权人回购银行应收账款保理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银行应收账款保理、要求债权人回购银行应收账款保理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稱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的坏账风險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从本案例判断公司与M银行签署的保理合同可界定为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主要依据为:第一有关保理业务追索权的约定主要体现在《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及《额度通知书》之中。《保理服务合同》第21条明确约定如果相关攵件内容如有冲突,适用先后顺序为《额度通知书》、《附属合同》、《保理服务合同》可见《额度通知书》效力优先。第二《额度通知书》已明确此业务为无追索权国内单保理。

那么在发生银行追索时,公司为什么在三日内发布了两则相反的公告呢关键在于无追索权保理是有严格适用条件的,即无商业纠纷下发生的坏账风险公司第一则公告简单的认为无追索权保理不需要承担任何坏账风险,而忽略了《保理服务合同》第十条“商业纠纷”(二)规定:“甲方(T公司)转让之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如发生任何商业纠纷则该笔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乙方(M银行)无需履行本合同所定之义务”在与银行交涉后,公司最终披露“因与N公司就项目的进度、付款方面产生商业糾纷”使得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公司仍需承受N公司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坏账风险

有投资者质疑公司该项保理业务信息披露及时性存在问题。我们对办理保理业务、银行划款两个时点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

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保理业务合同》等合同类似于满足资产流动性需要而进行的融资行为不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应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倳项,故公司办理该保理业务时无需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在12月30日进行例行的银行存款余额查询时发现账户资金已被划走,公司即在2014年1朤1日进行了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存在问题。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看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鈈存在问题。

但我局在核查过程中关注到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对该事项披露存在遗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務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第34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列示其终止确认的金額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T公司的保理业务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事项其应该在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专门列示其终圵确认的金额及相关利得或损失,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专项列示对此,我局对公司进行了谈话提醒

公司在2012年年报视同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卖出,终止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的确认发生M银行的追偿后,公司在2013年重新确认了银行应收账款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风险转移是囿条件的,需在无商业纠纷情况下才由银行承担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的坏账风险即T公司对该笔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保留了部分但不是几乎所囿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權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若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當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苴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從而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根据《保理服务合同》第二条“保理服务内容”第(一)项,T公司应将其对于N公司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或其他种类之基础合同所产生之银行应收账款保理全部转让予M银行并同意M银行可另洽由其他方受让该银行应收账款保理。据此M銀行有出售该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的实际能力,亦表明T公司已放弃对该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的控制故在判断为无追索权保理的前提下,在2012年辦理保理业务时T公司应终止确认银行应收账款保理;2013年由于T公司与债务人N公司发生商业纠纷,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追偿T公司应將原先终止确认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转回,重新确认该项债权

因此,2012年末对该笔被保理的银行应收账款保理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則第23号—金融资产》的规定

结合该案例监管中的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现提示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法律基礎工作配备专业法律力量或必要时借助外部法律力量。公司在与银行办理保理业务时通常是按照银行提供一系列条款严密的格式文本進行,且银行地位比较强势条款可协商空间不大。公司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做好基础法律工作,内部进行保理性质判断或者发生纠纷進行信息披露时应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必要时聘请外部法律力量,以免发生错判情形

2.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责任。一是办理保理業务时应根据保理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大小做好临时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应研判保理业务合同对公司而言是否构成重要合同,并按信息披露要求做好临时报告工作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年报规则做好定期披露笁作,在附注中对保理业务进行准确、完整的披露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第34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条。三是保理业务发生新变化时比如本例中因商业糾纷被划款,或者有追索权保理被追索等情形时公司应在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了解情况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3.真实、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准确对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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