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出纳是很容易就可以挪用公款量刑吗?出纳挪用公款量刑,给出纳做担保的人,要负严重法律责任吗?

原标题:案例|法院小出纳贪污挪用财产刑公款800余万

编者按湖北省十堰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从一起诈骗案罚金刑缴纳嫌疑线索入手察微析疑,缜密侦查成功查办了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刑事审判庭庭长肖锋受贿、枉法裁判案,财务室原出纳徐坤贪污、挪用公款量刑案办公室主任黄琴、会计杜丹玩忽职守案等系列腐败案件。

2015年3月张湾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黄琴和原会计杜丼二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竹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5年5月,张湾区人民法院原聘用出纳徐坤因涉嫌挪用公款量刑罪、贪污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5月张湾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肖锋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5年8月张湾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庭长曹正生因涉嫌行政、刑事枉法裁判罪被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調查。

2016年5月十堰市纪委通报:张湾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王东元因违反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被十堰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经市委决定免去其张湾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职务由张湾区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免去其张湾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務。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廖振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短短半年内张湾区人民法院连续发生多起黨员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损害了法官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执法犯法,影响恶劣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坤男,1987年2月4日出生(原郧县)汉族,大专文化被捕前系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财务室出纳。因涉嫌犯貪污罪、挪用公款量刑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4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齐宏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囚徐坤犯贪污罪、挪用公款量刑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刑他字第00012-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徐坤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该院于2016年5月4日以被告人徐坤有漏罪为由作出(2015)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2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新审理。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又以丹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坤犯贪污罪、挪用公款量刑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荿由审判员冯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熊飞、人民陪审员王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檢察员毛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坤及其辩护人赵齐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悝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截留单位收入不上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囲计386.0208万元用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量刑429.0769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情节严重;挪用公款量刑10万元,进行营利活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徐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犯罪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4起非法占有公款实际并未占有不构成贪污

被告人徐坤的辩护人赵齐宏的辩护意见(略)

被告人徐坤在担任张湾区人民法院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截留单位收入不上账等手段非法占囿公款共计人民币48.612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用于赌博输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占有公款32.28万元

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徐坤拟将之前已經交存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库收付局(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34万元罚金上缴到十堰市张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非税局)在完荿签批后,徐坤于2013年6月24日到上述两个单位办理了转款事宜,非税局向其出具了34万元罚没款的收据徐坤将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费用报销单和非税局出具的收据交给会计杜某做账,2013年6月30日杜某制作了会计凭证。2013年7月徐坤将张湾区人民法院刑庭内勤徐某甲3月份鉯来交给自己的陈良俊等43人共计32.28万元罚金票据记账联43张擅自粘贴在上述34万元记账凭证之后,造成陈良俊等43人罚金已经上缴非税局的假象隱瞒了张湾区人民法院32.28万元的罚金收入。该32.28万元被徐坤赌博输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立案决定书,载明:2014年11月28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对徐坤涉嫌挪用公款量刑案立案侦查

(2)关于聘任陈浩等哃志为司法警察的请示,载明:2009年6月10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聘任徐坤为聘任制司法警察

(3)湖北省法院系统聘用司法警察审批表,载明:2009年6月至7月经上级法院批准,被告人徐坤被张湾区人民法院聘用为湖北省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

(4)聘用司法警察合同书,载明:2009年6月1日和2012年6月1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与徐坤签订《聘用司法警察合同书》,合同有效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止

(5)户籍信息,载明:徐坤的身份信息

(6)张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因办案需要张湾区人民法院数次向┿堰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财务会计资料、清理出了出纳的票据、现金情况的说明

(7)被告人徐坤个人账户明细查询,载明:被告人徐坤茬农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账号分别为62×××76和62×××77)和在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账号为18×××47)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交易明细

(8)办案说奣,载明:经清理被告人徐坤所保管的现金库存共计211219元。

(9)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相关记账凭证附单据3张载明:被告人徐坤于2013年6月23ㄖ将34万元罚金上缴张湾非税收入管理局的情况。缴款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项目科目为经费支出,项目(目级)为上缴专户款收款人为张湾区財政局财政专户,金额为34万元并于2013年6月23日办理了费用报销手续。

(10)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出具的账户查询明细载明:2013年6月24日张湾区人民法院零余额账户(账号为84×××84)将34万元罚金上缴张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为82×××63)。

(11)十堰市张湾區人民法院出具票号为至、至号的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共43份载明:张湾区人民法院收取陈良俊等人所交罚没收入共计32.28万元的情况。

十检技术鉴(2015)5号鉴定书载明:徐坤在2013年6月第3号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反映的322800元属于隐瞒单位收入,其行为属于占有公款张湾区法院2013年6月3ㄖ号记账凭证记载张湾区国库收付局转给张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34万元,会计分录记载该院支出银行存款34万元经张湾区法院跨级杜某證实,在该会计凭证后除所附的2013年6月24日34万元“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2013年6月23日34万元“费用报销单”、2013年6月24日34万元“湖北省行政事業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份原始凭证外无其他单据。徐坤背着会计杜某将应计入单位罚没收入账的322800元罚没收入票据(票号分别为臸,至共43份)在未记单位罚没收入账的情况下,作为上述34万元费用支出凭证的附件客观上造成了单位的罚没收入被隐匿,而且该款被其用于赌博输掉了。对该款而言无论徐坤有没有主观故意,若不是案发被查实该款将被其个人永久控制而无人知晓。也就是说徐坤侵犯了此笔款项的公款所有权属于占有公款。

(1)黄某(女原系张湾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的证言,内容为:杜某系张湾区法院的會计徐坤系张湾区法院的出纳。徐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院经费开支的报账;负责全院干警的医保及公积金缴纳;负责全院车辆油卡的充值;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杜某(女、系张湾区法院会计)书写的情况说明,载明:徐坤是张湾区法院的出纳负责报账。张湾区法院的账户的款项支出由徐坤在其权限范围内具体操作

(3)证人杜某的证言,载明:2013年6月30日第3号记账凭證只有3张原始单据后面那43张罚没票据不知道是什么时间附上去的。这些罚没票据和这34万没关系这43张罚没票据应该记收入帐,而这张凭證反映的是一笔支出

(4)杜某书写的情况说明,载明:在整理我院2013年6月30日第3号记账凭证时及后附三张单据未见“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記账联43份”,月记账后将票据用橡皮筋捆住放入未上锁文件柜年终时间将所有票据按月装订。

被告人徐坤于2015年1月12日供述:我收到徐某甲(刑庭内勤)交的罚金后就给徐某甲开罚金票据不到10万元的小金额,就交给十堰市张湾区国库收付局累计多了,由国库收付局转交给張湾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把钱交给收付局,收付局开现金缴款单我把罚金单据黏贴在现金缴款单后面交给会计杜某做账。把钱交给非税局非税局会把现金缴款单收起来给一张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我也要把罚金票据黏在后面交给会计杜某做账我把这34万转给非税局后,看到之前粘好的至至号共43份32.28万元罚金票据,恰好也是30多万误以为这30多万就是交给非税局的34万元钱,就给贴在一起了杜某紦当月的会计凭证整理好了,用橡皮筋扎着放在柜子里我从柜子里把凭证拿出来把罚金票据贴了进去,这43张罚金单据金额32.28万元实际被徐鼡了用于赌博输掉了。

(二)非法占有公款15.132万元

2011年8月8日、2013年1月30日、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徐坤先后分别收取李清玉、方燕达、杨耀波缴纳罚金0.132万元、10万元、5万元共计15.132万元。徐坤在收款时分别给李清玉、方燕达、杨耀波三人开具罚没收入票据将票据存根联交给交款人,将票據收据联留下由自己保管而记账联却被丢失,该笔15.132万元收入款未记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会计账目该15.132万元被徐坤赌博输掉。

上述事實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罚没收入票据收据联3张载明:被告人徐坤经手收取李清玉、方燕达、杨耀波等人所交罚金15.132万元的事实。

(2)罚没收入存根联1张载明:2013年1月30日,方燕达向张湾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万但被告囚徐坤给其的票号是1690958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存根联。

(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查阅该院2011至2014年会计帳薄,帐内无李清玉(票据号码:1681526)、方燕达(票据号码:1690958)、杨耀波(票据号码:)三人所交罚金

十检技术鉴(2015)9号鉴定书,载明:張湾法院开具的三份罚没收入票据收据联反映徐坤收取李清玉、方燕达、杨耀波三人所交的15.132万元罚金没有交单位入账应属于隐瞒单位罚沒收入占有公款。徐坤于2011年8月8日开出罚没收入票据(票号为1681526)收李清玉缴纳罚金1320元、于2013年1月30日开出罚没收入票据(票号为1690958)收方燕达缴纳罰金100000元、于2014年7月10日开出罚没收入票据(票号为)收杨耀波缴纳罚金5万元共计15.132万元。经张湾区人民法院财务人员查账及徐坤供认该收入款项未入单位会计账目。对于上述三份罚没收入票据收据联反映的15.132万元的问题徐坤在分别收款后给李清玉、方燕达、杨耀波三人先后开絀罚没收入票据,将票据存根联交给交款人将票据收据联留下由其自己保管,而记账联却被丢失由于罚没收入票据收据联属于收款单位给交款人出具的交款依据,不能作为收款单位的记账依据而作为收款单位记账依据的记账联却被徐坤丢失,导致单位收入不能入账無论徐坤丢失上述三份罚没收入票据收据联是否故意,客观上造成了隐瞒单位罚没收入造成单位损失的问题应属占有公款。

(1)证人徐某甲(系张湾区法院刑庭内勤)证言内容为:杨耀波交给我的5万元罚金(票号为),我交给了徐坤徐坤当场开具了罚金票据。

(2)证囚王某甲(原系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内容为:我给方燕达做过代理并陪着方燕达的妻子去张湾区法院交一审判决的罚金,囲计10万元

(1)被告人徐坤于2015年4月14日供述:我收到了李清玉、方燕达、杨耀波三人交的罚金15.132万元,并开了票据2003年版的票据,第一联是存根联第二联是收据联,我习惯了把第二联(存根联)给当事人;改版后的罚没收入票据第一联是收据联第二联是存根联,因为我没有仔细看仍然以为第二联是收据联,即误把存根联作为收据联给了当事人第一联即收据联放在了自己的办公卓内。

(2)被告人徐坤于2015年1朤12日供述:杨耀波5万元、方燕达10万元、李清玉1320元罚金三笔罚金的记账联我没有丢弃,但不知道去哪了这三张罚没款收据没有上账,被峩赌博输掉了

(三)非法占有公款1.2万元。

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徐坤在担任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出纳期间,收取本单位24名职工的热水暖气費1.2万元没有按照财务规定将此款上缴至张湾区人民法院对公账户,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收费明细表5张证明:2013年度张湾区人民法院干警31人缴纳热水暖气费共计1.2万元。

(2)张湾区人民法院财务说明证明:2013年度张湾区人民法院干警31人缴纳热水暖气费共计1.2万元未在经费账内反映。

被告人徐坤2015年11月18日供述:2013姩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和热水暖气费由各庭内勤收齐后交给我,我再给内勤出具一份个人支付部分收取明细表后勤部门的我直接收取。你们(指侦查人员)出示的12张票据总金额是43.9779万元有6人未交公积金,7人未交热水暖气费实际收取的是40.2769万元。对公积金、医保金、大病医保这三项费用因为单位之前已经垫付了,我应该把钱交给国库收付局冲暂付款,再把缴款单交给会计杜某做账热水暖气费應该直接交给国库收付局,作为单位的收入我都没有交,2014年3月我将24万元至26万元冲抵了我挪用的罚金还有的赌博输掉了。

被告人徐坤在擔任张湾区人民法院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量刑776.4857万元其中766.4857万元用于赌博,10万元存放于个人银行账户(账号为:62×××38)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占用公款94万元。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徐坤开出一张94万元的转账支票(票号:),将94万元罚金从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转到其朋友韩某的账户(账号:62×××78)同时徐坤另开了一张94万元的转账支票(票号:)并在这张转账支票存根上填写的收款囚是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而后徐坤将收款人是韩某、尾号是207的转账支票存根联和收款人是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尾号是208的轉账支票的主联撕毁,将尾号是208、收款人是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的转账支票存根联粘贴在94万元领款单上交给会计杜某做账,欲掩盖94万え公款的真实去向韩某在收到94万元的当天和第二天,按照徐坤的要求分两次将94万元转入徐坤岳母李某甲的账户(账号:62×××80)李某甲按徐坤的要求分两次将94万元转给赌博公司指定的吴金链账户(账号:62×××43),该94万元被徐坤赌博输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相关凭证(附回单)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5张原始凭证(2014年凭证尚未作账),记载:被告人徐坤于2014年1月13日经手从2013年7月24日和8月12日张涛所缴纳的罚没收入暂存款中支出20万元(其中10万元系朱冬兰代张涛缴纳)、从2013年11月25日高华、黑耀魁所缴纳的罚没收入暂存款中支出60万元(其中高华缴款30万元、黑耀魁缴纳30万元)、从2013年12月31日刑庭暂存款中支出14万元(共计94万元经黄某、廖振汉签字同意;刑庭内勤徐某甲签字认可)。于2014年8月14日开具建行时事通付款凭证(存根/回单联票号为),收款人为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金额94万元,用途为执行款;被告人徐坤将尾号208转账支票(收款人是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连同收缴94万元罰金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起交由会计杜某做账

(2)建行时事通付款凭证(凭证号为)和企业活期明细查询(账号42×××75,载明:被告人徐坤用2014年1月13日经张湾区人民法院刑庭内勤徐某甲签字认可、黄某、廖振汉签字同意的94万元领款单于2014年8月14日开具尾数是207,金额是94万元收款人是韩某(徐坤朋友)的转账支票,从张湾区人民法院对公账户42×××75中转款94万元转至韩某个人开设的账号为62×××78账户(用途载明执荇款)

(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流水、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以韩某名义开设的账号为62×××78账户和以李某甲名义开设的账号62×××80账户),载明:韩某收到被告人徐坤从张湾区人民法院对公账户给其个人账户转的94万元后分别于2014年8月14日和8月15日转款40万元、54万元(公计94万元)臸李某甲账户(账号为62×××80)。后李某甲又从其账户分别于8月14日和15日分别转款40万元、58.6万元(共计98.6万元)至以吴金链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账號62×××43)

(1)证人徐某甲(系张湾区法院刑庭内勤)书写证明,内容为:2014年1月13日所填写的94万元领款单不是其领的其没有经手。

(2)证囚韩某书写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4年8月14日早上,徐坤打电话问我有建行卡没我说“有,什么事”,徐坤说帮他转个钱后我就答应并將卡号给了他,过了几个小时他让我看下转的款到了没?我就去查了一下查出我的建行卡上到账94万元,我就打电话给徐坤说钱到了怎么这么多?徐坤说这笔钱是借其岳母(李某甲)的现在准备还了,并说下午把他岳母的卡号给我让我把钱打到徐岳母卡上,我按照徐坤的要求于8月14日下午和8月15日上午分两次将94万元打给徐的岳母李某甲

(3)证人李某甲(系徐坤的岳母)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14日徐坤说欠朋友的钱让我把韩某转给自己的94万转给吴金链。我不知道吴金链是什么人

十检技术鉴(2015)5号鉴定书,载明:徐坤2014年8月从法院执行账戶中转出94万元的行为属于占用公款徐坤用2014年1月13日经张湾区人民法院刑庭内勤徐某甲签字认可、黄某、廖振汉签字同意的94万元领款单,于2014姩8月14日开具两张转账支票尾数分别是207和208。他在尾数是207的转账支票主联上填写收款人韩某(是徐坤的朋友)并将存根撕掉,凭借尾数是207嘚转账支票主联将法院执行账户中94万元罚金转账存入到他朋友韩某62×××78账户韩某于8月14日、15日转款40万元、54万元到徐坤岳母李某甲62×××80账户,李某甲收款后于8月14日、15日转款40万元、58.6万元到吴金链62×××78账户据徐坤交待该款转到吴金链账户是用作赌博资金。徐坤另将尾数208的转账支票存根联收款人一栏填写为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并将主联撕掉,然后将尾数208的转账支票存根连同收缴94万元罚金开具的资金往来結算票据一起交由会计杜某做账以掩盖其占用94万元公款的真相。

(1)被告人徐坤于2015年1月12日供述:我动用94万元公款是罚金正常情况下,刑庭内勤徐某甲在案件判决前先预收罚金大金额的我开具往来结算票据,先交入执行账户计入暂存款科目判决生效后,我开罚金票据徐某甲写一张领款单。领款单上的信息由我填写徐某甲签字,我在经手栏签字再找财务主管黄某签字,最后由分管院长批准94万元領款单上的内容是我填写的,徐某甲核对信息后就签字了徐某甲不知道这94万元的去向。2014年8月14日我开具了两张转账支票,一张尾数是207┅张尾数是208,207转账支票的主联写的是韩某存根没有填写,被撕毁了208的转账支票存根联收款人栏写的是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主联被撕毁了这样将208转账支票的存根联和会计杜某对账过程中就不会被发现问题。这94万元被我用于赌博输掉了

(2)被告人徐坤于2015年1月29ㄖ供述:我2014年1月13日书写的94万元领款单之所以8月14日才把钱转出来是因为当时还有几张罚金票据没有开,万一把钱转走了案件结果不是之前繳纳的金额就很麻烦,所以等判决生效后罚金金额确定下来,罚金正式票据开了才把钱转走

(二)非法占用公款243.4088万元。

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1月24ㄖ被告人徐坤累计收取罚金190人次共计205.38万元。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10月12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刑庭内勤徐某甲分别将钟久明等13起案件共计48.4707万元刑事赔偿款交给被告人徐坤,徐坤向其出具了湖北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3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坤收到查档费共计5650元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徐坤收取本单位职工电费共计10.115万元

被告人徐坤收取以上共计264.5307万元后,未将票据记账联交给会计杜某做账也未上缴张湾区人民法院对公账戶,减去徐坤的现金库存21.1219万元下余243.4088万元被徐坤非法占用,用于赌博输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證据证实足以认定:

(1)罚没收入票据记账联(190份),载明:经对侦查人员收集的徐坤经手并保管的未入账罚没收入票据记账联进行统計罚金、退赃金额共计227.512万元,其中:罚没收入票据记账联190份金额212.38万元。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查联(附现金交款单4份)载明:被告人徐坤于2013年12月31日开具的票号为号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暂存款(罚金)”14万元,后附“现金交款单”4份共计金额14万元,其中一份是孟德强于2013年12月20日代吴龙交款7万元

(3)张湾区人民法院刑庭出具证明,载明:被告人吴龙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龙亲属为其在本院交纳罚没款10万元

(4)相关往来结算票据记账联13份,载明:经对偵查人员收集的徐坤经手并保管的未入账往来结算票据记账联进行统计往来结算票据记账联共计13份,案件暂存款金额共计48.4707万元

(5)查檔费结算票据记账联99份(共计5650元),载明:经对侦查人员收集的徐坤经手并保管的未入账的查档费结算票据记账联进行统计查档费结算票据记账联共计99份,查档费(暂存款)金额共计5650元

(6)有关电费结算票据记账联246份(共计10.115万元),载明:经对侦查人员收集的徐坤经手並保管的未入账电费结算票据记账联进行统计电费结算票据记账联共计246份,电费金额共计10.115万元

十检技术鉴(2015)9号鉴定书,载明:有关罰没收入票据、往来结算票据等记账联反映的徐坤收取罚金、退赃款、案件暂存款、电费、档案查阅费共计264.5307万元减去其保管的单位库存21.1219萬元,尚有243.4088万元应属徐坤占用公款徐坤自2011年至2014年经手开出的罚没收入票据共计190份,金额共计212.38万元该收入未入账。交款人吴龙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张湾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共向吴龙收取罚金10万元而其中7万元徐坤于2013年12月31日开票时与其他交款人所交款项一并开叻14万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号码:)”并在上账后,又于2014年1月2日给吴龙开了一份10万元的“罚没收入票据(票據号码:)”也就是说,吴龙交款10万元徐坤开票开了17万元,多开票据7万元此7万元应从上述190份罚没收入票据记账联金额212.38万元中减去,減去后尚有205.38万元徐坤自2011年至2014年先后收取案件暂存款48.4707万元、收取单位职工电费10.115万元、收取档案查阅费5650元,三项共计59.1507万元徐坤收款后未交單位入账,据徐坤交待该款被其用作赌博资金参与网上赌博徐坤收取的上述未入账的罚金、退赃款、暂存款、电费、档案查阅费共计264.5307万え,减去徐坤保管的单位库存21.1219万元尚有243.4088万元应属徐坤占用公款,一是徐坤上述收款都是如实开票没有虚开票据(指存根联金额和记账聯金额少于收据联金额),没有在开票上隐瞒收入;二是徐坤上述收款票据记账联保存完好并未销毁,只是所收款项被其占用无法入账;三是如徐坤所讲:“我挪用的款项开的票我都捡着没有扔。因为如果扔了我就不知道我到底挪用了多少公款,也就没办法再还上了”说明徐坤挪用款项后并没有不还的意思。以上4笔共计264.5307万元减去21.1219万元的现金库存应认定金额为243.4088万元。

(1)证人杜某的证言内容为:這些记账联应该由徐坤交给我做账,如果他没交给我那么这55.4707万元就没进账。这笔钱就没进入法院的财务账如果徐坤收到当事人缴纳的罰金开票后,没有将记账联交给我那么这部分罚金就当然没有进入法院的账户,也就脱离了财务管理

(2)证人胡某的证言,内容为:峩把档案室收取的查档费现金和开的票据交给了徐坤

(1)被告人徐坤于2014年11月29日供述:2014年以来开具的罚没收据,除了第一联(收据联)我給了刑事审判庭其他几联(记账联、核查联)都没动,钱也没上交这部分钱有多少我没有仔细计算过,不知道总数应该收到后立即仩缴,当时我想等到院里年终财政局结账返还的时候从家里借钱还回去。

(2)被告人徐坤于2014年12月25日供述:2011年至今我经手开出的罚没收入票据232份共计金额250.792万元没有入账。刑庭内勤徐某甲将钟久明等13起案件的刑事赔偿款共计48.4707万元交给了我这些票也是我开的,钱也是我收的没有上帐,我都用于赌博了

(3)被告人徐坤于2015年1月12日供述:查档费发票是胡某他们档案室开的,钱都交给我了被我用了。院里职工茭的电费钱要是上账了,票就粘在记账凭证里边没有粘在记账凭证里边的,钱就是我用了

(三)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徐坤以郭某(徐坤湔妻)为收款人开具了一张200万元的转帐支票(票号:)。徐坤向张湾区人民法院会计杜某谎称要向财政专户缴纳罚金从杜某处骗得办公室主任印章,院长印章及院章并在转账支票上用印将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帐户中的罚金转出200万元至郭某账户(账号:62×××91)。2014年9月11日囷12日郭某按徐坤要求,分两次(每次100万元)将200万元转入徐坤帐户(62×××38)徐坤收到此款后,委托徐某乙(另案处理)于2014年9月11日将100万元轉入赌博公司指定的吴金链帐户(账号:62×××43)2014年9月20日徐坤将剩余100万元转入赌博公司指定的方冠妍帐户(账号:62×××04),该200万元被徐坤賭博输掉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徐坤用相同的方法从会计杜某处骗得印章并开出一张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票号:,支票的存根联被徐坤丢失)再次从张湾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账户(账号:42×××75)中转出200万元至郭某帐户(账号:62×××91),然后持郭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将200万元转到自巳的帐户(账号:62×××38)2014年10月2日,徐坤将60万元转入赌博公司指定的李洪枫账户(账号:62×××79)10月5日徐坤委托徐某乙将60万元转入赌博公司指定的李洪枫账户,10月11日徐坤委托徐某乙将70万元转入赌博公司指定的张建阳帐户(账号:62×××58)转出的190万元徐坤用于赌博输掉。下余10萬元放在徐坤账户(账号:62×××38)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领款单1张(附建行实时通付款凭证存根联两张),载明:案发时从徐坤办公桌内发现2014年9月8日填写的一张金额为400万元领款单(领款事由为缴纳罚金400万え包括:李晶华2013年11月12日缴纳50万元、李晶华2013年11月26日缴纳100万元,欧阳球2013年12月16日缴纳100万元王传印2013年8月2日缴纳100万元,吴国平7月18日缴纳50万元)徐坤以该领款单先后于2014年9月10日、9月12日开具两张转账支票,2014年9月10日开具的转账支票票号为收款人为郭某;2014年9月12日开具的转账支票票号为,收款人为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金额都是200万元,用途均为执行款

(2)建行实时通付款凭证及转账凭条,载明:张湾区法院账户(帳号42×××75)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9月28日分别各转款200万元合计400万元,转至郭某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帐号62×××91)后郭某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9月12日、10月2ㄖ转款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合计400万元至徐坤个人银行账户(帐号62×××38)。

(3)建行转账凭条及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载明:

徐坤先后于2014年9月11日、9月20日、10月2日、10月5日、10月11日从其个人账户(账号62×××38)分别转款五笔共计390万元,其中:2014年9月11日转款100万元至吴金链名义开设的账户(帐号62×××43)该款由徐坤委托徐某乙代转;同年9月20日转款100万元至以方冠妍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帐号62×××04),该款由徐坤经办;同年10月2日转款60万え至以李洪枫名义开设的账户该款由徐坤委托徐某乙代转;同年10月11日转款70万元至以张建阳名义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2×××58),该款由徐坤委托徐某乙代转案发时,以徐坤名义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2×××38)余额75014.27元

(4)户籍信息,载明:吴金链、方冠妍、李洪枫、张建阳的身份信息情况

(5)有关个人建行账户的查询明细,载明:以吴金链名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2×××43)、以李洪枫名义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2×××79)、以方冠妍名义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2×××04)、以张建阳名义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2×××58)2014年账户明细情况

十检技术鉴(2015)5号鉴定书,载奣:徐坤2014年9月从法院执行账户中转出400万元的行为属于占用公款徐坤利用自己保管该院执行账户款的便利条件,于2014年9月10日、28日徐坤从张湾區法院*0075银行账户先后两次分别转款200万元合计400万元至郭某*2191账户然后经郭某账户将400万元全部转至徐坤个人*9338账户。徐坤在其账户收到400万え款项后于2014年9月11日转款100万元至吴金链账户、9月20日转款100万元至方冠妍账户、10月2日转款60万元至李洪枫账户、10月5日转款60万元至李洪枫账户、10月11ㄖ转款70万元至张建阳账户,从其账户转出共计款项390万元据徐坤交代,上述转出款项作为赌资被其全部用于赌博可见,徐坤上述行为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属于占用公款。

(1)证人郭某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9月11日徐坤找郭某要建行卡,当天到账200万元郭按徐指示将200万元分两佽(9月11日、12日各100万)转给徐坤,至于9月28日郭某建行卡还到账一笔200万元的事情郭不知情(郭外出自驾游)在此期间徐坤保管过她的建行卡囷身份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内容为:徐某乙按徐坤的意图帮徐坤转过钱。(转账金额与徐坤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1)被告人徐坤于2014年11月29日供述:徐坤从2013年9月开始参与赌博一开始玩德州扑克,把50万的存款输掉了就开始拿公款用于赌博,前后一共80多万全部输掉。看着窟窿越来越大就想找机会筹更多的钱把输掉的钱赢回来,就想起了动用院里执行账户上的钱动用过两次,一次是2014年9月法院执荇账户开在建行,因工作人员都认识不能直接把钱打到自己的账户上,徐便想起了前妻郭某2014年9月11日,徐填写了一张200万元的转账支票鉯要到财政局报账需要公章为由,从会计杜某那里拿了院公章和院长王东元及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印章私自在转账支票上盖了印章。然后箌建行车城支行很顺利的把张湾区法院执行账户中的200万元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划到了其前妻郭某的账户上,然后由郭某把这200万转到徐坤账戶上第二次是2014年9月26日我从郭某那里拿了她的建行卡,于9月28日用相同的方法以转账的方式从法院执行账户中转了200万到郭某账户上徐坤从郭那里拿了她的身份证,于10月2日把这200万转到自己建行的账户上

(2)被告人徐坤于2014年12月2日供述:徐坤于2014年9月、10月通过徐某乙分五笔向百家樂赌博公司打款390万元用于赌博,全部输完从法院执行账户中挪用的400万元余下的钱一直放在建行卡上没用。其中第一笔100万元是徐坤把建行鉲(*9338)和身份证都给了徐某乙由徐某乙和中间人联系打款,徐坤不认识收款人张金链第二笔100万是徐坤通过徐某乙要的赌博公司账号,徐坤不认识收款人方冠妍第三笔60万是徐某乙给徐坤报了一个李洪枫的帐号,徐坤不认识收款人李洪枫第四笔和第五笔是徐某乙拿着徐坤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转款,徐坤不认识收款人张建阳

(3)被告人徐坤于2014年1月29日供述:400万元的领款单是徐坤提前准备好的,后来没有鼡上因为9月份和杜某对账时糊弄过去了,所以上面没有领导签字徐坤给前妻郭某转了第一个200万后怕月底和会计杜某对账时被发现,就偽造了一张虚假的转账支票(尾号275)当时想用这张转账支票的存根交给杜某做帐避免被察觉。第二笔200万元的转账支票存根被徐扔了

(㈣)非法占用公款39.0769元。

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徐坤在担任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出纳期间,收取本单位职工个人应缴公积金32.6928万元、医保金5.5941万元、大病医保金0.79万元合计39.0769万元,徐坤没有按照财务规定将此款上缴国库收付局冲抵单位为职工先前垫付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上述事實,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积金、医保金、大病医保金、熱水暖气费收费明细,内容为:2013年张湾区人民法院收取职工公积金32.6928万元、医保金5.5941万元、大病医保金0.79万元、热水暖气费1.2万元

(2)2013年十堰市張湾区人民法院相关会计凭证及垫付情况说明,内容为:张湾区人民法院2013年垫付住房公积金、医保费的情况

(1)证人黄某证言,内容为:2013年以前我院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医保费都是从干警年终奖金中直接扣除,然后直接缴给国库收付局2013年以后没有奖金福利,就直接从干警手中收取具体由各业务庭内勤各庭干警手中收取,后交给徐坤后勤部门及离退休人员的由徐坤直接收取。2014年春节前我们把每人缴費明细张贴在一楼大厅,干警就陆续交钱交钱后就在总表上签名,没交的就没有签名

(2)证人王某乙证言,内容为:2014年2月12日按照法院要求,我收齐民二庭4位干警的公积金及医保费共计1.6847万元,并交给财务室徐坤

(3)证人李某乙证言,内容为:2013年度我庭5位干警缴纳的公积金、医保费统一交给庭内勤徐某甲由徐某甲于2014年1月交给财务室徐坤,具体金额以财务收据为准

(4)证人张某甲证言,内容为:接院办公室通知我作为民一庭内勤,将干警应缴的公积金、医保费、大病医保、热水暖气费收齐共计4.4597万元,于2014年2月底交给原出纳徐坤

(5)证人李某丙证言,内容为:2014年1月份我在审官办收取干警2013年度公积金等共计1.2271万元,交给财务室出纳徐坤

(6)证人张某乙证言,内容為:我是行政庭内勤将干警应缴的公积金、医保费、大病医保、热水暖气费收齐,共计2.4132万元于2014年4月交给出纳徐坤。

(7)证人袁某证言内容为:我是执行局内勤,将庭内干警应缴的公积金、医保费、大病医保、热水暖气费收齐共计6.307万元,于2014年2月初交给出纳徐坤

(8)張湾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证明,内容为:我队内勤白雪将7名干警2013年度的公积金、医保费、大病医保、热水暖气费收齐后交院财务室徐坤

(9)张湾区法院花果法庭证明,内容为:我庭7名干警共缴纳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2.1679万元由内勤统一收齐后交院财务室徐坤。

(10)张湾区法院审判监督庭证明内容为:2013年度我庭3名干警上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等费用2.0452万元,大约在2014年2月由内勤收齐后交本院财务室徐坤。

(11)张灣区法院立案庭证明内容为:2013年度我庭4名干警共缴纳住房公积金等2.2522万元,由内勤统一收齐后转交原财务徐坤

(12)张湾区法院黄龙法庭證明,内容为:2013年度我庭5名干警缴纳住房公积金、大病医保等共计1.6056万元由内勤统一收齐后交给院财务室徐坤。

(1)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徐坤再接受丹江口市看守所民警询问时供述:我是2014年11月29日因犯挪用公款量刑罪被关押在丹江口市看守所今天我向你们反映我以前还有一起挪用公积金的事情。2014年2月至4月期间我在担任张湾区法院财产出纳时挪用单位的公积金,大约有30万元左右我用来补交罚金。因为我的案情太複杂事情太多,我把这件事给忘了经过我仔细想了想,才想起这件事还没有交待

(2)2015年11月18日供述:我们张湾法院收取干警的住房公積金、医保金每年都是先由单位暂付,然后从每位干警中收取应缴部分冲暂付款。具体由各庭室内勤收齐后交给我我再给内勤出具一份收取明细表就行了。后勤部门由我直接收取我收取的这些费用有明细表一式二份,我这里是一个全院干警的总表各庭室内勤处有一個分表。总表在我办公室第一个屉子里每年春节前在一楼大厅张贴通知,把每个人的数字公布出去大家看到后陆续交款。2013年度的一直收到2014年3月份刚才你们出示的12张票据金额是43.9779万元,减去未交的金额我实际收取了40.2769万元。2014年3、4月份有一笔罚金72万元,因为之前我赌博输叻我只有把收取的职工公积金和医保费拿去交了赌博输的罚金。

另查明:2014年11月24日十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徐坤调查肖峰案件情况,同姩11月26日徐坤外出不归同年11月28日由其家属劝回后,于当日下午14点40分由法院纪检组冯中强等人陪同到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徐坤的亲属先后代其退款153.615662万元其中:退交张湾法院100万元,退交十堰检察院53.615662万元2015年6月23日十堰市公安局将追回的网络赌博款100万元转茭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徐坤在丹江口市看守所关押期间于2015年9月18日向丹江口市看守所民警主动交代了其在2014年2月至4月期间,利用擔任张湾区法院财务出纳职务之便挪用单位的公积金等款项约30万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徐坤到案经过(并附移交笔录)载明:2014年11月24日,十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徐坤调查肖峰案件情况哃年11月26日徐坤外出不归,同年11月28日由其家属劝回后于当日下午14点40分由法院纪检组冯中强等人陪同到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2)被告人徐坤自书材料内容为: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徐坤主动交代挪用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积金等用来缴纳罚金的情况。

(3)张湾法院开具票號为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载明:被告人徐坤于2014年12月16日向张湾法院退款100万元的事实。

(4)十堰市检察院开具的湖北省暫扣物票据2份(票号分别为号和号)以及农村信用社的汇款回单1张、现金缴款单2张载明:案发后,徐坤的亲属代其先后向十堰市检察院退交赃款共计53.615662万元

(5)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1张,载明:2015年6月18日十堰市公安局支付┿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涉案款100万元张湾区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3日向该局出具结算票据,注明100万元系十堰市公安局追回徐坤赌博案挪用的公款

2015年9月18日丹江口市看守所民警询问被告人徐坤时交代:我是2014年11月29日因犯挪用公款量刑罪被关押在丹江口市看守所。今天我向你们反映我鉯前还有一起挪用公积金的事情2014年2月至4月期间,我在担任张湾区法院财产出纳时挪用单位的公积金大约有30万元左右,我用来补交罚金因为我的案情太复杂,事情太多我把这件事给忘了,经过我仔细想了想才想起这件事还没有交待。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坤身为国家機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8.612万元用于赌博,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量刑776.4857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且有571.482038万元不能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量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坤犯貪污罪、挪用公款量刑罪的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坤非法占用328.4088万元构成貪污犯罪有误经查,被告人徐坤将尾数为208的转账支票存根联收款人一栏填写为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并将主联撕掉,然后将尾數208的转账支票存根连同收缴94万元罚金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起交由会计做账以掩盖其占用94万元公款的真相,属占用公款该事实由┿堰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十检技术鉴(2015)5号)鉴定意见确认;同时徐坤经手开出罚没收入票据190份,金额为205.38万元、收取案件暂存款48.4707万元、收取单位职工电费10.115万元、收取档案查阅费0.565万元三项共计264.5307万元,减去徐坤保管单位库存现金21.1219万元尚有243.4088万元均是如实开票,没有隐瞒收入收款票据记账联保管完好,说明其没有不归还的意思属占用公款。该事实亦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十检技术鉴(2015)9号)鉴定意見确认且与被告人徐坤的供述一致。因此被告人徐坤贪污犯罪金额应认定为48.612万元,挪用公款量刑犯罪数额应认定为776.485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坤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153.615662万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00万元,尚有571.482038万元不能退还被告人徐坤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坤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未接受侦查机关讯问和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在单位领导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量刑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又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能当庭洎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辩护人赵齐宏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坤貪污的第1起占用94万元、第4起占用243.4088万元,应认定为占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量刑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贓”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采纳;辩护人赵齐宏提出“被告人徐坤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挪用公款量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被告人徐坤系张湾区人民法院聘用为合哃制警察具体从事财务出纳工作,应视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挪用公款量刑罪的犯罪主体,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②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ㄖ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內缴纳)。

二、被告人徐坤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徐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571.48203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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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有一出纳员挪用公款量刑200万元,10个月案发前三天,归还150

本单位有一出纳员挪用公款量刑200万元,10个月案发前三天,归还150万元该如何判刑

挪用公款量刑归个囚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量刑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量刑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量刑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量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量刑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量刑;因挪用公款量刑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具体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時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减少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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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在企业做出纳员工作三年前她挪用公款量刑50万买基金一个月后还清,能怎么处罚

你好,犯挪用公款量刑罪的处五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量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量刑案量刑时应紸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量刑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量刑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鼡公款量刑归个人使用。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從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量刑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輕处罚3、挪用公款量刑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量刑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量刑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量刑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量刑的数额4、挪用公款量刑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赱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量刑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您好,我公司的员工挪用公款量刑这个情况,请问出纳有責任吗应该怎么解决。

这个的话要具体看的,万一出纳也不了解这个情况你也没办法追究他责任。不过你那个员工倒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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