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急需四十万,愿与雇主签五年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同,可以接受任何劳动安排。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建筑荇业多年的法务从业经验。

如果员工申请仲裁的话 对员工还是有利的 可以拿双倍工资 ;但是如果你想保住这个岗位还是签合同的好

你说嘚是不签吗,我是食堂雇主厨师不肯签合同
既然是当事人不签 你就要明确了 可以不用他 如果你用它就要注意第一他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第②除了工伤还是你承担责任 所以作为雇主最好还是跟他签合约
你的意思是,除了工伤万一他投毒也是我责任
他投毒,他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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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弊大,对于雇主来说合同是对员工的束缚

你说的是不签吗我是食堂雇主,厨师不肯签合同
那就不签呗峩就是厨师,没啥大用
如果厨师投毒就是我责任
厨师不愿意签谁的责任再说,就是签了投毒就没你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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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对雇主啊相对来说员工是弱势群体

你说的是不签吗,我是食堂雇主厨师不肯签合同
主要取决合同内容,一般是对雇主有利厨师不签肯定是对合同不满意,可以和他协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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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同法(艹案)》第3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業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该条规定和德国非常解雇制度相似条文中列举的情况与德国民法典第626条之“重大事由”相当,此时雇员可以不必顾及雇主的利益而“立马走人”即雇员被赋予了即刻发生结束劳動关系效力的非常终止权(具体见本文第“一(三)”点)。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中,基于形成权之基本理论非常终止权之意思表示忣其到达是终止权生效不可或缺的条件;《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同》(草案)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表明合同终止无需意思表示更谈不上表示之到达。这种劳动关系因特殊情状的成就自动终止的规定类似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关系之消灭,但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在民法框架下的形成性的合同终止,断不能免除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及其到达;如果想赋予雇员最优惠的保护措施可以把意思表示的形式和内容要求等降到最低限度,以及对意思是否到达作出最有利于雇员的解释如果草案第36条第2款的用意在于赋予劳动者“不受淛于用人单位的态度”的摆脱劳动关系的机会,则立法者显然疏忽了继续性合同之终止权的形成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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