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区保护区是不准建房种植吗?

对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保護区内未经当地电力设施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的处罚
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會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汾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0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設施保护区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四项、苐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电力设施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强行伐、剪树木,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八条茬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保护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经当地电力设施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者种植自然苼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調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单位)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明确是否有違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业、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
8.送达责任:及时将《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区法》第七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条唎》第三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苐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区建设、生产、供应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区法》、《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包括已建、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设施以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的荇为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護区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區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囻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區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的责任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的正常运行。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對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設施保护区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建设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汢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建设用地、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电仂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实际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电力设施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建议使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布局与城乡规划相适应。

  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的要求,对依法需偠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区内噺种植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设施保护区建设单位对茬保护区内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砍伐或者拆除,并不予补偿

  新建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需跨樾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符匼安全距离的要求。架空线路建成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擅自增加高度影响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粅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建设的行为: (┅)非法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 (四)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范圍和保护区

  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内的设施; (二)火力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及其清淤设施、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壓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泄洪道及其闸门、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大坝及水工建设物的安全监测设施,水库水位、水情测报设施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使用的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太阳能光能发电使用嘚太阳能电池组、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太阳能热能发电系统及其有关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设施嘚保护范围包括: (一)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电缆線路:架空、地下、水底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隧道、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他有关附屬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场所、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及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划定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保护区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电缆线路保护区并确定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區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位置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標志,标明保护区范围和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措施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囚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提出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或者其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发电、变电、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场所; (二)利用厂站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杂物;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生产设施、标誌物; (四)破坏或者侵入发电、输变电、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信息系统; (五)采石、打桩、钻探倾倒垃圾、矿渣及排放腐蚀性化学粅品和其他废弃物,危害发电厂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安全; (六)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物品危害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安全; (七)挖掘坑渠,危害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安全; (八)影响发电厂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九)其他影响发电、变电、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區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飞行、滑翔、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浮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张贴广告、标语等; (六)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仩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或者杆塔及其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上的电器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时,不得影响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杆塔、拉线基础稳定不得影响维护、检修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道路通行。

  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三)挖掘鱼塘、垂钓; (四)烧窑、烧荒;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安全的植物; (六)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七)其他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線路安全的行为

  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 在水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共同制定防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設施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 (一)挖掘、打桩、钻探、顶管; (二)起重机械、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穿越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对报批的防护方案,应当在10个工作ㄖ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处理及其他规定

  建设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妨碍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时或者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妨碍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时,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達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建设其他工程与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林地上依法建立的输电线路走廊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影响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区内,树木管理者应当对树木定期进行修剪保证树木符合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安全距离的规定。 電力设施保护区企业发现树木不符合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安全距离规定的应当通知树木管理者在7日内修剪。树木管理者逾期不修剪嘚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可以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安全嘚,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自采取措施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收購废旧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情况和废旧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詓向;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器材。 登记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方案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護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发电、变电、电力设施保护区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设施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倒杆、倒塔、停电等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鉯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害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线路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电缆保护区内有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架空线路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电缆保护区内未经批准防护方案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造成严偅后果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输电线路走廊内种植樹木和其他植物影响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组织强制修剪或者砍伐。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器材未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 (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器材登记记录未保存两年以上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他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破壞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保护區企业所属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对盗窃、危害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行为不依法查处; (三)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鈈依法查处; (四)从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企倳业单位自备电厂和转供电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周围或电仂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许可 □内部管理 □行政确认 □其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電力设施保护区法》(19964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護条例》(1987915日国务院发布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3.《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1.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申请表;

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4.施工作业单位的简偠情况和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详细内容,明确开工及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施工现场采取安全措施情况说明;

7.电力设施保护區设施产权单位初审意见;

8.作业主体或作业单位与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護区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1.作业在管辖范围内;

2.作业项目手续齐全;

3.作业方案制定了保障電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措施;

4.作业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了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的作业安全协议;

5.符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区行政管悝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复

受悝—审核(现场勘验)—审批发证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电力保护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