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瑞琦塑胶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茂盛,总经理
被告:重庆川汇管道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琦塑胶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川汇管道销售有限公司、雷敏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琦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川汇管道销售有限公司、雷敏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琦塑胶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琦塑胶管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川汇管道销售有限公司、雷敏修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え,由原告重庆瑞琦塑胶管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