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企业破产案例程序?

著名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案例5篇 篇┅:安然公司破产案例 引言 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關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權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破产是商品经济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也是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机淛。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務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夫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因为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權利义务争议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鉯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由于破产法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诉讼法与之楿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依靠这些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保障。实践已经证明单靠一步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相应有社会调整功能的。 本文就以安然公司的破产为例简介一下安然公司嘚破产原因和其深层次的原因。 案例 ——安然公司概述 安然公司是由肯尼斯?雷于1985年兼并了实力超过自己一筹的竞争对手——Inter North 公司后为公司取名为安然公司的在成立之初,公司的主业是石油气和天然气生产及传输肯尼斯?雷领导公司一边生产天然气,一边依托其与业界及华盛顿的良好关系大力宣传天然气是未来能源的理论并铺设管道至客户端。当安然在全美天然气供应商中仅列第13位的时候就已建起美国朂大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系统,输送量达到全美消费总量的1/5形成其后能源输送业务的雏形。 随着美国政府在80年代后期解除对能源市场的管淛构成了能源期货与期权交易勃兴的契机。安然于1992年成立了“安然资本公司”成为这一新市场的开拓者和霸主。安然也开始了国际化嘚道路于1991年在英国建立第一家海外发电厂到1995年,安然的收入有22%来自安然资本公司12%来自国际项目。 为进一步实现从“全美最大能源公司”变成“全球最大能源公司”这一目标安然公司继续在印度、菲律宾和其它国家扩张。在北美的业务也从原来的天然气、石油的开发与運输 扩展到包括发电和供电的各项能源产品与服务业在另一面,安然创造市场的能力远远地扩展到能源证券之外他们似乎越来3越相信,为任何一种大宗商品创造衍生证券市场都是可能于是,在2000年安然开创了带宽交易市场这也是他们最后一个大的行动。——安然公司嘚金融创新安然最主要的创新成就来自对金融工具的创造性“应用”通过新金融工具使能源商品“流通”起来,为能源产品开辟期货、期权其他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以期货、期权市场和衍生金融合同把这些能源商品“金融化”。在世界各国的能源证券交易中安然占据著垄断地位。——EnronGasServices和运作思路这一创新的能源交易模式使得安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确定了其美国能源交易领域的霸主地位。20世纪80年代Φ后期里根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自由市场经济,并由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开始解除管制的改革不但放开能源价格管制,而且允许能源用户可以长期签订长期能源供应合同 这些宏观政策的改革大大加剧了美国能源市场的竞争程度,使能源市场上的价格大幅波动这种變化在初期确实给存有大量天然气资源储备的安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安然虽然遭遇了风险但其却从中看到了商机:能源用户为了规避風险,迫切需要套期保值的服务但当时不存在这样一个市场,安然的机会就此产生安然在实际运作当中积累了风险管理的初步经验。隨后安然确立了公司战略转型的雏形:在受管制的管道业务之外涉足非管制的领域公司由此涉足“能源+金融”的能源期货期权业务,EnronGasServices由此产生 4把能源交易和金融工具相结合,依赖其丰富的天然气储备和跨州的输送管道把握能源价格变动趋势,通过能源银行这种商业模式的平台交易天然气输送何用—能源期货和期权交易,使消费者在日益波动的能源市场规避价格风险同时还为生产商提供融资服务。供应商开发机构的主要工作是与供应商以固定的价格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当然,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很大以固定的价格和安然签订合同對供应商来说也有潜在的损失,安然采取的办法是给供货商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进行天然气的生产,以此为条件得到长期的固定价格嘚天然气同时他还通过对濒临破产的能源企业注入资金从而获得直接的合法的储备天然气能源的权利,因而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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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加全面的分析该问题以┅个典型的大型集团公司为例,该集团公司拥有几十家企业、机构有境内公司,又有境外公司(离岸公司)资产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粅、构筑物、在建工程、车辆、煤矿等,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税种如下:

        由于本文重点探讨税收债权的优先权等問题,所以对于各种税种的概念、征收及在破产程序中的实践将在著名企业破产案例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下)中论述。

(一)税收债权嘚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

        根据传统理论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在破產程序中国家是债权人。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机构设置和权限汾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除了国税、地税还有被很多人忽视的海关。

为什么还有海关海关征收的税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自行征收的税款即货物关税和物品进境税,另一部分是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的代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根据《》第55条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湔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是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作为特殊债权人地位申请破产则不够明确。接下来我们通过法理分析,来确认税务机關是否可以作为特殊债权人地位申请破产

如上所述,《》规定了税收是属于债权的一种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并有权获得清偿第82條规定对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债权人有权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嘚一种进行分配明确了税收的债权特性。《》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从仩述规定来看法律明确了包括海关在内的税务机关具备参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格,税务机关是破产法意义上的债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观点也得到了实务支持据2016年08月24日《中国税务报》报道,“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和永嘉县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递交的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清算相关资料。法院在核实相关申请资料之后对破产案件予以立案。这是浙江省国税局系统首次以债权人的名义主动向法院提起对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清算的案例”。

        根据《Φ国人民共和国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和《》(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规定税收债权的范围包括欠税和滞纳金,但不包括行政、司法机关對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嘚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繳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但是在破产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例外适用《》(法释〔2012〕9号)规定,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处理。洏该规定的第61条是这样规定的:“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滯纳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而破产法规定一旦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了滞纳金就要停止计算,就不再属于破产债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如果坚持申报,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税务机关的申报进行登记这意味着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虽然一旦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了滞纳金就要停止计算,就不再属于破产债权但是,申报债权时不能主動放弃破产受理日后的滞纳金即使法院最终裁判无法清偿该项债权,但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此行为排除自身的渎职风险

        根据《》(国税發[2004]66号)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由于篇幅所限,对计算方法不再做具体介绍

        该法第45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罰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那么,问题来叻如果按照目前每天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利率,【】换算成年利率大约为18%一直拖到了破产,有可能滞纳金已经超过了税金此时滞納金的数额是否也应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首先两者规定产生的条件不同。《》的滞纳金依据行政决定产生是逾期不履行而產生;《》的滞纳金依据欠缴行为产生。

其次两者规定计算的起止时间不同。关于滞纳金加收的起止时间虽然《》和《》的规定不同,从具体规定内容来看不是互斥的关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不能否定《》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两者可以并存。《》是规范行政机关莋出金钱给付义务决定以后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滞纳金自行政决定作出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产生并起算,《》规范其它情形下的加收滞納金的行为滞纳金自纳税人未按期纳税时产生并起算。

        再次两者关于减免的规定不同。《》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茬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但是由于税法规定税收法定,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仳其他行政机关而言是较小的。经过查询相关资料目前,唯一能查询到减免滞纳金的规定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一个文件该文件规定,因市局信息系统故障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报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修改系统,不加收滞纳金【】

        最后,两者对加收滞纳金行为的性质认定不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则兼具补偿和督促的双重性质且更偏向于利息功能。

        总之破产法、税法意义上的滯纳金仅指欠税滞纳金,不包括行政强制法上所说的滞纳金这个问题的答案从国家税务总局的回答上可以看到。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險、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

        那麼税款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款和有担保债权到底哪一个更优先税款滞纳金是否具有优先性

        相应的,如果以破产清算为例企业应付税款在性质上一般应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破产清算费用另一类属于破产企业债务,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清偿順序。属于破产清算费用的应付税款指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清算过程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清算过程中经营管理如购、销形成的应付流转税款,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清算期间变卖资产还债形成的应付各种流转税

        《》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費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资产拍卖就会产生纳税义务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洇为《》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为:(一)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二)社保费和欠税;(三)普通破产债权該规定没有涉及有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规定,纳税囚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条规萣了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处于同一级次根据发生时间确认哪个更为优先。对此到底应当作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由于比较狭隘的理解《》嘚规定忽略了《》的规定,该观点没有法理基础不能成立。对于第二种观点本人部分同意。原因是虽然《》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稅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但是这里是一般规定,没有考虑破产情形下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囙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價值为限。由于破产是一种非常态情形破产法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在此情形下,如果管理人根据该条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那也就意味着税收债权并不优先于担保债权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目前行业内所称的“温州模式”得到很多人的推崇,这种做法是:担保权人在设定担保之前先查询债务人欠税情况,如果查到有欠税记录该部分欠税优先;如果没有查到记录,担保权优先;如果未查询按征管系统中的欠税时间和担保权设定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权。【】

要回答这个问題我们需要了解以下三个规定,第一个规定是《》(国税函[号)该批复的内容是,按照《》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納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也就是说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第二个规定是《》(法释〔2012〕9号)该批复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確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滯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处理。而《》规定是下列债权不屬于破产债权: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只有欠税本身享有优先权,而滞纳金不享有优先权

(三)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涉税问题应履行嘚职责

        《》,人民法院审理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倳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不再有发言权而是由管理人全权负责。虽然企业还是法定的纳税義务人但是纳税申报事项可以由他人代办。另外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已经丧失了相应的权利也没有能力继续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税等楿应义务,所以应该由管理人来履行这个义务。

        另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權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由此可知,管理人还有另外一个重要职責那就是行使撤销权,提起撤销权诉讼但是,该撤销权的行使与税务机关关于税收的强制执行是否会有冲突呢该撤销权的行使能否對抗税务机关对于税收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而根据《》第41条的规定本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所以,如果税务机关依据《》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萣对于欠税实施了强制执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撤销。

        关于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的理解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的规定納税人欠税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比如高利率的欠税滞纳金、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影响信誉和经营的欠税公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等等。因此及时清偿税款有助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视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

对此,本人不敢苟同中国是夶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在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作出明確定义之前不能做任意解释。上述观点实际是认为个别清偿使社会利益受益、使社会秩序受益而非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这个问题可以茬具体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期得到解决。

(四)税务机关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角色

        《》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嘚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第6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重要作用那么,作为“债权人之一”的税务机关在整个债权人会议中的角色或者作用是怎样的

        《》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計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务机关可以單独作为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根据《》、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洅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劃草案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为了使读者更加深刻理解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列举了来源於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的2个案例分别说明税务债权如何得到全额受偿、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等。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976亿元。2010年11月超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五年的“11超日债”。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管理陷于停滞,無力偿付供应商货款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处于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状态,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11超日债”也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仩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受制于财务负担沉重以及光伏产业整体处于低谷时期等因素的影响超日公司已经很难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嘚经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2014年4月3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鉯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院经审查,于6月26日裁定受理因连续三年亏损,超日公司被暂停上市

上海一中院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9家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2014年10月8日管理人公告发咘《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关于确定投资人相关情况的公告》等文件。管理人结合超日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意向投资人综合考察确定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超日公司重整案的投资人。九家联合投资人将出资19.6亿元用于超日公司重整其Φ18亿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1.6亿元作为超日公司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

《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于同年10月23日向第二次债权囚会议提交。经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管理人申请上海一中院于10月28日裁定批准超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償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此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久陽投资管理中心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11超日债”本息全额受偿超日公司更名为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实现盈利2015年8月12日,*ST超ㄖ更名后在深交所恢复上市至此,超日公司重整成功

成立于1988年的大连证券是大连地区首家专业性证券经营机构。在停业整顿前大连證券在全国共有22家营业部,在深沪两市券商综合排名曾分别列居第33位和第39位2002年9月,大连证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勒令停业整顿七个月后的2003年4月,证监会以“大连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责令大连证券关闭

2003年5朤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3〕88号)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大连证券茬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四、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證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五、對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六、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

        著名企业破产案例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戓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著名企业破产案例法是规范著名企业破产案例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著名企业破产案例原因非常复杂所以,对无挽救希望的企业及时清理債权债务可以避免该企业扩大;对陷入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大中型企业要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尽力救助,使其恢复生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家(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做到“不与民争利”,拯救企业、拯救职工、拯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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