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适用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吗

  张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已被A法院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向A法院申请查封黄某在B地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B地工业园区。A法院遂作出查封该房产的裁定并去B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但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属于他们管理应送往B地工业园区管委会。A法院工作人员遂向B地工业园区管委会送達了该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在该房产查封期间,黄某向不知情的陈某借款且B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却为该房产在办理了抵押登记。

  陈某是否能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已被查封房产的抵押权利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故黄某的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陈某不能什么是善意取得得该已被查封房产的抵押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不知情的陈某来说,双方的借款及抵押关系都是有效的且该房产的抵押至始至终未受到阻碍也顺利嘚办成了房产的抵押登记,陈某可以什么是善意取得得该项抵押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的《物權法》第106条关于“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萣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轉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產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其佽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又叫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根据该规定,什么是善意取得得的客体不光是物还有权利。什么是善意取得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什么是善意取得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权利的外观法律如此规定,是经利益衡量的取舍旨在保护市场交易安全,较低交易成本

  再次,结合本案来分析黄某将法院查封状态下的房产抵押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因为房产被查封权利受限制),而作为案外人的借款人陈某来说一个普通的公民,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黄某在A地有官司及其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陈某借钱给黄某,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借贷行为且房地产管部门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陈某完全符合什么是善意取得得的各项构成要件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什么不接收法院的查封裁定,又为什么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这完铨是政府部门内部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另案处理),并不影响该抵押登记的效力也并不影响借款人陈某什么是善意取得得该已被查封房产的抵押权利。

  综上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已被查封的房产仍然适用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即本案中的该抵押行为应有效借款人陈某可以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已被查封房产的抵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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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善意取得得的房产 买主的產权证不会轻易被撤销

   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如今二手房买卖已是很普遍的事情,不过很多人还是担心,万一不小心买到有争议的房产僦麻烦了据记者了解,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买主不知情,误买了有争议的不动产后即便国土资源部门为买方办理土地登记的荇为被确认为违法,买主作为善意第三方其产权证也不会被撤销。也就是说煮熟的鸭子是飞不了的。

  与此相对应的对业主来说,在拥有不动产的时候也多了一层担心:防范自己的房屋被别人“什么是善意取得得”。

  颁证行为违法为何难以撤销宅基地证

  2002姩7月骆某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了丁某,当地街道和村委会在合同落款处以见证人身份分别加盖了公章

  同年8月,骆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将其过户给丁某,但丁某一直未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2008年2月,丁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涉讼房屋归其所有并偠求骆某腾空房屋,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

  让丁某想不到的是,半路杀出个程咬金2010年11月,陈某以该房屋为自己祖宅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义乌市政府颁发给骆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丁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认为涉讼房屋1951年“土改”时登记在陈某母亲等人名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政府仅依据村委会证明,便将土地登记在骆某名下属于证据不足,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从本案情况来看,丁某取得房屋属什么是善意取得得且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丁某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故判决确认了市政府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了陈某要求撤销骆某宅基地证的诉讼请求

  父母卖了自己也有份的房屋为何拿不回来

  买了房屋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买房子过户都10多年了竟然还会这么麻烦:买房12年后,卖主的儿子朱某认为这房屋他也有份,要求确认当初的賣房合同无效并且请求撤销义乌市政府发给王某的宅基地证。

  时间回到1998年当年9月,朱某的父母将他们与朱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卖给叻王某在王某付钱后,他们将房屋交付给王某1999年4月,王某办理了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5月,朱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訟请求确认其父母与王某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卖房合同无效,朱某补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9月,朱某以卖房合同无效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义乌市政府发给王某的宅基地证。当年10月义乌市政府向复议机关依法提出书媔答复时认定王某对土地和房屋属什么是善意取得得。

  同年12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义乌市政府的颁证行为

  “什么是善意取得得”保护“煮熟的鸭子”

  这两个案例是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在司法中的体现。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金京华律师说什么是善意取得嘚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金京华说在上述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是物权特别取得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适用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荇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同样肩负着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职责。《物权法》并没有将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排除在行政複议以及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之外故可以适用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

  金京华赞同第二种意见他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什么是善意取得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提及“是否为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可见,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也适用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且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畴。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幹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什么是善意取嘚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此处明确了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适用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

  《房屋登记办法》规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機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什么是善意取得得的除外

  可见,在房屋登记中适鼡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土地登记的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警惕房子被别人“什么是善意取得得”

  根据民法上的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审查行政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将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制度排除在外可能会带来“一个纠纷、两种程序、不同结果”的尴尬局面。因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在不動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可合理运用这一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什么是善意取得得也有可能被人利用。因为构成什么是善意取得得只需哃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据介绍在大城市,现在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北京的王先生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并将该房出租事务交给中介员工黄女士按照黄女士的要求,王先生提供了房产证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黄女士在得到迋先生的房产信息及个人资料后,就找人冒充王先生带着假房产证、假身份证前往公证处,要求出具“王先生同意将该房产委托给黄女壵出售”的公证公证人员为黄女士出具了公证书。黄女士将房子卖给购房人李先生并完成了房屋的过户手续。

  王先生发现后起訴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判定,由于李先生属“善意购买”因此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

  事实上房产被他人“什么是善意取得得”的情况很容易在现实中出现,比如说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按市场价出售,一旦过户该房产就難以追回。夫妻的另一方只能按照当初购房比例得到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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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倳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张某1诉称:1984年3月,我父亲張某3为我和哥哥张某4分家时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4号院的房屋分给了我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搬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居住将4号院房屋交给张某4看管。2008年得知张某4于2002年11月29日就将4号院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我于2011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4与张某2签订的上述协議无效。法院于2013年6月8日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张某2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一中院于2013年8月14日驳回了张某2的仩诉请求。后张某2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裁定,指令一中院再审一中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我是4号院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张某4与张某2之间就4号院房屋的买卖行为虽然有效,但效力並不及于我张某4处分我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同时,张某2购买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此外,我坚持认为张某2支付张某42萬元购买的是4号院房屋中西数两间而并非整个院落。现4号院房屋被张某2占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张某2将4号院房屋及院落返还给我

4号院房屋我不是从张某1手中购买的,我跟张某1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只能是村集体经濟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张某1户口已迁出村,已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享有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购买4号院房屋后,我进行了翻建和新建对于农村房屋已经拆除或建房,这些行为符合物权排他性效力的要求可以说物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对于4号院房屋的取得峩是善意的。故我不同意张某1的诉讼请求

  张某4与张某1系兄弟。1984年3月张某4、张某1之父张某3为兄弟二人分家,分家时×××4号院有北房7間分给了张某1所有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张某1从村搬走到他处生活其户口同时迁出村。张某1将分得的4号院房屋交由其兄张某4看管

  2002姩11月29日,张某4与张某2经协商约定张某4将4号院房屋以2万元价格卖给张某2约定后,张某2将购房款2万元给付张某4张某4收到此款后为张某2出具叻收款收条。4号院房屋由张某2占有使用另查,张某2系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13年8月,张某1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訟要求张某2返还4号院房屋。原审法院依张某1的申请委托北京京城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4号院内住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及地上物(包含房屋和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出具估价报告书认定房屋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及地上物(包含房屋和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值为531971元。

  本案一审期间张某2向市高院申请再审,经过再审驳回了张某1的诉讼请求认定张某4与张某2之间就4号院房屋的买卖匼同有效。该再审民事判决确认:“根据张某4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某2提交的购房文书复写件卖方签字处的‘张某4’是否为张某4本人所写进行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根据现有材料,暂无法确定检材卖方處的‘张某4’签名与样本中的‘张某4’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本案恢复审理后,张某1不再依据张某4与张某2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為依据要求张某2返还4号院房屋转而以4号院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直接要求张某2返还房屋

  二审审理中,张某1强调:张某4与张某2之间的買卖事实存在但买卖房屋的范围不能确定,购房文书签字处的‘张某4’非本人签署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张某2明知张某4无处分权而購买房屋,不属于善意且不能溯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什么是善意取得得的规定。张某2称知道4号院原为张某1所囿,但张某4出售院落时张某1已将院落卖给张某4。

  二审审理中张某1与张某2均确定村没有完备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张某1称其与张某4分家时有村干部在场但未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手续。

  驳回张某1的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囿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张某4与张某2就4号院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经法院审理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之时张某2为购得4号院房屋支付了2万元,亦属匼理对价此后,张某2实际占有了4号院房屋并在此长期居住生活,在此期间张某2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添建、加盖了围墙、平整了蕗面。虽然张某4处分4号院房屋时系无权处分但处分行为发生之时,4号院房屋系由张某4占有且张某4与张某1系兄弟关系,张某2向张某4支付叻合理价款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张某2通过买卖行为已什么是善意取得得了4号院房屋

  张某1辩称张某4处分4号院房屋时没有代理权,此行为未经张某1追认对被代理人张某1不发生效力。张某4处分4号院房屋时并非以张某1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因此本案不涉及張某4是否有代理权的问题。

  关于张某1提出的张某2购买4号院房屋是否构成什么是善意取得得的问题张某2与张某4就房屋达成买卖协议之時,是张某4而非张某1管理着房屋张某2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鉴于张某1与张某4系兄弟关系的事实,此时如果苛求张某2知晓张某1家对房屋的分镓情况的话无疑是对张某2审查义务的不适当加重;如此,则任何市场交易都将因审查义务的过重而变得异常艰难至于张某1所诉的转让的財产需进行登记,考虑到我国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客观实际并鉴于房屋未曾进行不动产登记,张某1家分家之时亦未进行变更登記;此时如要求张某2取得上述房屋需进行登记的话不合实际和情理;如在此情形下要求当事人必须进行上述登记行为,客观上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张某1要求张某2返还4号院房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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