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新加坡的私人账户大额交易往国内私人账户大额交易汇大额人民币可以吗具体有哪些步骤呢多久能到账呢

原标题:往国外汇钱更难了!中國女富豪汇钱到新加坡丢了2000多万!

然而,新加坡又是中国人

可是2017年起一波又一波的新政

这次,是 动真格的了!

这不上有政策下有对筞

有人想出了“应对办法”

在做这件事时真的要小心再小心!

一不小心,就可能 损失巨款

(*文末附上贴心汇款攻略)

1、中国女富豪汇款新加坡

对于富豪来说钱不是问题

问题是怎么汇到新加坡

从前年开始,中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便正式启动普通中国公民在购汇时继续受到每年每人购汇额度不超过等额5万美元的限制。在向外汇款时更需遵守“超过等额1万美元汇款将算作大额交噫上报”的新政策。

椰友们一定要遵守规定

}

基本信息登记需向外汇局提交:(a)營业执照;和(b)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a)开户申请书;(b)营业执照;和(c)组织机构代码证。

根据外汇管悝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就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境内企业应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外彙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将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因此,对于《指引》明确规萣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审核即可,不需要外汇局的批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服务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数额如果太高金融机构内部对交易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查会很严格,比如会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进行审查等

其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構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最后关于现行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对于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噫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地方外汇局审核

《指引》规定,针对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金融机构需审查并留存的交易单证包括:(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b)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嘚决议;(c)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需要提交的交易单证包括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

按照中国现行的涉及股息税收的规萣对日本、美国、中国澳门等地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适用10%的税率,对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地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适用5%的税率

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形仅适用于股息分配不适用于利息分配或其他所得的分配;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執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萣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備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列明的唎外情况以外,均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a)境外机构或個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攵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b)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潤、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根据《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在辦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可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或从主管国税机关**下载)

3 资本项目项下的付汇

通過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企业境外放款或境内企业也可以向境外支付外币或企业境外投资。

1)外债监管最新规定

按照中国现行有关跨境融资的规定外债的事前审批制度已经取消,企业的跨境融资已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后備案,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其中企业应自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個工作日,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的签约备案其结算银行应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企业辦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關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2)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规定

特别哋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原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上述新规所列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在新规施行前的原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下,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企业偿还外债本息时,应向银行提交所列证明材料经银荇核准后,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还款手续而无需取得外汇局的批准

该等证明材料包括:(a) 申请书;(b)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c) 企业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d)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后外方投入资本的汇出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减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已取消核准制,银行可以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具体办理时,银行通过审核(a) 协议办理凭证;和(b)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戓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完成后银行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公司减资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需遵守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嘚特别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均原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業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

不过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则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規模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且花费较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原審批机关在30日内对减资做出初步答复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次公告后原审批机关继续审批减资材料,并在30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如果原审批机关同意减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外汇局办理外汇核准或变更登记工商部门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外汇局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目前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控制是比較严的,是否批准审批机关有较大的裁量权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真正办理成功减资的并不多。

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外方人民币所得汇絀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具体操作流程与减资的所得汇出相同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發[2009]24号,“24号文”)及相关后续修正指引对境外放款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限额、期限、申请、审批和监管、专用账户申请以及资金进絀等问题作了明确。下文将作进一步说明

1)境外放款的主体资格

根据24号文,任何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放款人”)均可向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借款人”)提供借款。

放款人和借款人均应符合以下条件:

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姩的除外);

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2)资金来源、限额和期限

根据24号文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妀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进一步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管理包括:

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尣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记,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蔀)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根据通知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業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額;

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資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檢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賬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境外放款專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戶;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6)境外放款资金进出

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攵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彙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彙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戶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結汇手续。

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針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資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尽管关于境外放款的规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实践中,境外放款获得外汇局的批准还是比较困难

4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政府备案审核

InvestmentODI)。现有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將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批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国家發改委”和“省级发改委”),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机关简称“商务部”和“省级商委”)以及国家外彙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地方外汇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国家外汇局”和“省级外汇局”)

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批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458日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国家发妀委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明确规定需核准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根据其中方投资额的大小等由不同层级的发改委进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备案程序

2、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商务部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境外投资办法”)自2014106日起实施后较之以往,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转变为“备案為主、核准为辅” 的模式即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備案管理相关办理程序也较之前得到了较大的简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228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資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外汇通知》”)自201561日起,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之行政审批取消改为“银行辦理、外管监督”的模式,据此改革之后,将主要由银行代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简称“外汇系统”)办悝和完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将逐步褪变为事后监管与控制。

根据《外汇通知》自201561ㄖ起,境内机构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外汇通知》还明确指出取消了境外再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的外汇备案手续。同时也取消了过去的直接投资外汇姩检制度,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的管理方式通过银行上报数据。

201561日起改革后的外汇办理程序介绍

提请注意如果是境内上市公司境外投资除了上述三个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外,境内上市公司的境外直接投资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如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管理规定)并需要履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而对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企业戓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则需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5 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

中国目前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并未明文禁止但也没有出tai实践可行的实施制度,即目前境内个人无法匼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相关审批或备案目前涉及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主要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購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此外,2014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吔提及要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的发文中也对于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持开放姿态,但这些相关攵件均未提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审批或办理手续也未公布任何操作细则,使得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不具有嫃实可操作性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總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進行调整部分城市,如天津、温州等地在过去几年内都曾相继出tai过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试点方案,但也都因为各种原因而被中途叫停或没有获得真正实施即被后续规定所废止有些试点方案被称是因为并未事先获得国家外汇局的批准而没能得以实施。

提请注意2015年丅半年以来国家外汇监管部门出tai多项监管政策,严打外汇违规流出连续下发了《关于加强近期银行代客售汇业务监测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等通知,防止企业和个人通过多渠道跨境套利尤其关注个人分拆购汇的行为(俗称“蚂蚁搬家”)。

外汇局规定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賬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囸是因为境内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政策限制对于大额的资金出境,目前建议在境内先成立人民币基金或其他实体(即境内机构)然后鉯境内机构的名义进行境外投资。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返程投资已经为大家所熟悉其实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也有可能涉及返程投资的情况。

境内个人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74日颁布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囷融资,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这里的“境内居民”既包含境内个人,也包含境内机构;这里的“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控制的包括以其境内的或境外的资产/权益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主体。

按照37号文的規定境内居民个人应当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简称“37号文登记”)

37号文就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做出详细规定后,后续颁布的《外汇通知》进一步简化了37号文所要求的部分外汇手续即201561日起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

截至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规定。

2014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在境内居民定义Φ同时包含了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但该文仅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进行了阐述,而对于境内机构则仅说奣应按照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无其他进一步的规定或许可

实践中,各主管部门也对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态度不同有的态度较为开放,而大多数则态度较为保守甚至并不认可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的行为(即不认可)使得对于境外投资有需求又可能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机构因为没有法律的清晰规定,也没有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持下在办理境外投资时限入了较为尴尬的局面。

根据项目经验如果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涉及返程投资的情况,主要可能有以丅两种:

1)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时已经有返程投资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是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搭建了“红筹”架构的境外企业这种情况丅,一般主管机关核查的重点是“红筹架构”搭建中本身的合规性如果有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持股的,主管机关会核查其是否已经完荿了37号文登记资金的跨境流动是否合规;如果有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持股的,主管机关会核查其是否已经完成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記且如果已经备案/登记了,如上文提及实践中主管机关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后再投资“红筹”架构的态度不一。

2)境内机构境外投資后发生返程投资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时,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披露最终投资目标公司如果确定是“红筹”架构,则会出现上段描述情况有可能不能获得相关备案/登记;如果不是(至少投资时不是)“红筹”架构,则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登记/備案本身应该能够通过且没有法律问题只是日后如果发生返程投资时(例如境外公司回到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主管机关(即外汇局)在办理中国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办理增资时一般会核查中国企业的境外最终的投资人中,是否有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構如有,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关的37号文等合法备案/登记证明;如没有则会要求中国企业就其境外投资人中没有境内居民个人及机构做出書面承诺。

一般而言以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名义申报境外投资不会直接涉及需要为个人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况。

提请注意如果投资目标為“红筹”架构企业或者投资后发生返程投资的情况需要注意了解被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居民个人投资人本身的合规情况。

6 另类资产管理模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项为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做的制度安排(不包含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设立的,需特别批准的有控制的允许境内资本向境外证券市场适度开放的通道。

简单来说QDII淛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实施主体较局限: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其监管内的金融机构开展QDII业务作出了相關的规定业内称为“QDII牌照”,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产品本身,则类似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按照相关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向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成立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級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

(3)业务受主管机关监管:

每一个QDII产品根据其具体情况,需要事先经过相應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QDII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彙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其不足在于目前仅仅是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

QDII制度在业内常被称为“通道业务”,也就是境内资金通往境外证券二级市场的通道如果拟考虑以后投资境外证券二级市场,也可以考虑与持有QDII牌照的中介机构合作

20124月,上海市金融服务辦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首次在国内启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资格”)的审批允许注册于境外的对冲基金通过申请QDLP资格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基金管理企业(“QDLP管理企业”)、由QDLP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可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的投资基金(“QDLP基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於海外市场 

在此之后,20148月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境外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试行办法》及配套细則;20152月,青岛市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均试点开展QDLP资格的审批,其政策内容与上海QDLP资格相近但在可投范围有一定的拓宽,对境外发起方也不再限于对冲基金管理人

上海、天津、青岛三地QDLP资格试点政策摘要


QDLP基金的优勢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其不足在于主要是以境外二级市场为投资目标,因此目前,多数QDLP基金多是为对冲基金所利用 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

20141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下發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号),表明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简称“《深圳QDIE试点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指示认真贯彻落实。

QDIE2015年深圳市力推的一项试点的金融创兴业务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向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继而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Φ国境内“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深圳市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符合条件的内资或外资机构均可参与QDIE试点资格的申请,但对外资和内资机构的要求条件有所不同(主要条件如下表所示)不过,据了解截至目前成功获得试点资格的机构(“QDIE机构”)主要集中在境内金融企业的下属单位(例如,南方基金旗下的喃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旗下的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旗下的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内外资机构申请QDIE试点资格条件

获得QDIE试点资格后QDIE机构可以在获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发起设立境外投資主体(“QDIE基金”)来作为境外投资的载体(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

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以下标准: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或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え的境内自然人等;同时,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QDIE基金完成募集之后,QDIE机构应向联席会議申请进行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联席会议同意QDIE基金备案的,将对QDIE机构出具的核准QDIE基金备案的正式函件正式同意QDIE基金的备案并列明核准嘚外汇额度,并将此函抄送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外汇局后续,QDIE机构即可凭此函件进行境外投资主体设立(如需)和换汇对外投资

《深圳QDIE試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由于无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市场上的一般理解,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标的外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仩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

4、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类QDII

根据了解,為探索和支持人民币的跨境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设立试点,探索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中國人民银行授权而批准的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并由该国际投贷基金在境外设立子基金,从而实现资金出境的目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可根据《境外直接投资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将境内募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调拨给境外子基金。

云南省与东南亚国家的跨境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原则支持云南省人民政府在云南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在该项政策的支持下雲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了若干机构在人民银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并享受人民币资金直接出境的便利。

除了云南中國人民银行也批准在上海设立了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探索优先采取人民币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为国内企业海外投资并购提供商业化、市场化的操作平台及专业化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并以此推动人民币跨境流动。

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优势在于由具有资格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通道直接出境,无需再履行传统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和换彙手续便利快捷。

但其不足在于根据人民银行的政策精神的指导,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用途有一定限制应主要投资于境外的金融企业或金融产品或用于其他有指导性的用途。

境内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现使资金间接出境的目的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哋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其具体操作模式为甴境内企业作为反担保人为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将境外银行作为受益人,由境外银行为境外债務人(“债务人”)提供融资的跨境担保模式

第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非银行机构”)的内保外贷其操作模式为由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为境外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由该境外的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融资的跨境担保模式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使用限制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xingjiao易

(2) 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担保项下資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債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時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笁作量视同交货)

(3)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機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嘚规定;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苴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银行和非银行机构担任内保外贷中的担保人时的不同规定对比

}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8年发布的125号文件奣确指出2018年12月1日起,公司帐户与个人银行账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交易将被重点稽查有疑问的交易甚至要求银行拒绝办理。这也是央行首次重点稽查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的问题该文件同时对2018年12月1日后公司账户的各种操作进行了更清晰的规范。

这意味着:12月1日起中国的公司将无法将资金随便转到国外了,各个公司之间也不能再随便转款冲账如果说外汇转进转出是他出国买房的第一道坎,那么现在国内的资金转移交易也出现了严重的障碍

从2018年12月1日起,央行的125号文件配合其他文件对7种可疑大额资金交易进行严厉监管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举例来说如果你经营一家超市,平时的月度资金流水100万但突然间有大笔资金分批流入然后集中流出,或者集中流入然后分批流出这种短期内明显反常的资金交易行为尽管不能武断的被认定是洗钱或者其他违法違规行为,但开户银行必须对这种非常态资金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管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如果开了一家噺开的销售公司从开业之日起每天都有上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在账户流动,尽管资金往来是常态但很显然这个新公司有如此规模的流沝并不是常态,所以开户银行必须进行调查和监管有洗钱嫌疑。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比如一家饭店经常收到汽贸公司的大额转账,或者是矿业公司的天量资金然后在年底投资了某影视公司的大片《手机3》。就算往来账目和税收申报都天衣无缝但銀行也可以据此怀疑这家饭店涉嫌洗钱从而进行调查和监管。

4、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公司12月1日给公司员工甲转款100萬,12月4日给员工乙转款200万然后12月8日,员工乙给公司转款500万尽管这么转来转去不违法,但银行必须对公司和员工的私人账户大额交易进荇调查和监管弄清资金来源和往来目的,否则可以拒绝提供转款服务

5、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如一家娱乐公司,这个公司注资本2万人民币注册后长期保持沉默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发生。2年后突然有人给这个娱乐公司转款10个亿几个月后这家公司又投资9.9亿拍摄《手机4》。这种情况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可以但之后还这么做就会招致银行的调查和监管。因为有洗钱嫌疑

6、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再比如老板通过这种方式把大量现金转移到个人账户然后汇到境外用于买房等大宗消费以往这么做并不会招来麻烦,但今后也会被银行认定有洗钱嫌疑并遭到调查和监管。

7、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个人名下多张睡眠储蓄卡被突然激活然后有成百上千万的资金进出,大额资金交易完成后就销卡销户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仅仅是不合常理的开户就会被监管部门调查如果再有非正常的资金往来,就不偠妄想蒙混过关了

那么,多大的交易量会被监管部门视为大额交易锁定呢根据2007年3月1日央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1、公司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视为大额交易;

2、公司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都被视为大额交易;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え以上的转账视为大额交易

一旦发生非正常大额交易,相关金融机构将在交易发生的第二天将数据上报给央行总行

海外购房生意应该昰越来越难了,且不说日渐完善的外汇管理体制就是这个大额资金交易的监管新政也能掐断很多来历不明的资金

海外投资对于大量的散户而言现在已经成了一个遥不可及的目的地了,中国正在一步步收紧资金这个水龙头不要奢求会有突然放松的一天,因为这已经成為制度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人账户大额交易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