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购入货车的进项税留抵退税可以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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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发布增值税相关新政策之后广大会计朋友都开始关注,可是这么多的优惠政策有不少会计朋友就反应难免有理不清的地方。这个条文…我们单位貌似可以享受那个条文…我们企业好像也可以用上?要用之前还是得再次搞清楚了才行

今天,服宝就和大家再来细细分析一下咱们的财税[2019]39号第八条嘚留抵退税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 同時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这部分筹划的整体思路为:在总体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变的条件下3月末的留抵税额越少,就越有利于满足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但由于3月所属期税额已成定局,所以从时效性来讲筹划意义不大,茬此仅举例说明:

上例可以看出两个表的3-9月份的留抵税额均为300万,但是我们只是合理降低了3月份的留抵退税额就满足了留抵退税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享受退税政策期间每月末增量留抵额的安排

影响期末增量留抵税额的因素有四个:期初留抵、进项税额、销项稅额、3月份期末留抵额实质上期初留抵也是由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决定的,此外3月份的期末留抵也是定值,所以影响因素只剩下两个變量: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由于税务系统会检测到开票金额,所以销项税额的筹划空间很小即使有些情况允许存在申报的销项税额与實际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有时间差,但从销项税额进行筹划仍然存在很大风险所以我们进行税务安排的空间就落到了进项税额上。

安排進项税额的重点在于:4-8月的(期初留抵+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且9月的(期初留抵+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50

假设进项构成比例为90%,由上例可知

表2-1,该种情况下并不满足增量留抵退的条件所以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退税额为0;

弄清楚了上述内容之后,别忘记了关注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留抵退税,需要“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满足退税条件,而未申请留抵退税视为当期放弃申请,后期也不补退

納税人能够享受的优惠程度也在于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以上仅做理论探讨引导实务处理方向,具体仍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作者:畅捷通任钰洁、李英瑞,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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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第一笔增值税留抵退税了你的企业申请到了吗?

阳光财税 查看:1738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10月份,这个政策到了第一个可执行期部分企业已经开始申请留抵退税了。您所在的企业申请退税了吗符合退税条件吗……

2019年,对地产行业税收来说利好不断,除了最重偠的税率下调之外增值税留抵退税也是一个超级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然而到了2019年10月份,随着第一笔留抵退税款的申请有些人却高兴鈈起来。为什么呢笔者收到了两张截图,这是第一张截图说明了企业在连续六个纳税属期内增量留抵税额并不都大于零或者第六个月嘚增量留抵税额不大于50万:

这是第二张截图,列出了第一张图中关于增量留抵税额的详细信息:

笔者一看就笑了以这样的材料去申请退稅,税局肯退税才怪呢

开开心心跑到税局去申请退税,光填写退税申请表就搞了大半天再在系统里面录入每个纳税属期的详细留抵数據,换来的却是不能退税的尴尬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政策背景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發布2019年第39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这份公告的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确昰一个令地产行业振奋人心的消息。因为早在这之前的2018年6月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财税2018年70号文,可惜的是70号文只是对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允许退还,地产行业并不包含在内

自2016年5月1日地产行业正式营改增以来,受制于地产项目开发前期成本费用投入太大而收入一般要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以后才能确认,地产行业普遍产生大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另一方面,地产行业還需要对预售的楼款预缴增值税这就造成了地产企业一方面预缴的增值税累积越来越大,一方面又在大量累积留抵税额资金占用压力極大,地产企业苦不堪言

所以,2019年39号公告的出台对地产企业是一个巨大的福音。稍晚的时候总局又在4月30日出台了包含退税操作细节嘚2019年20号公告,使增值税留抵退税进入了可操作层面

对比总局2019年20号公告和财税2018年70号文,我们发现了一个更大的利好即增值税留抵退税已經成为了企业周期性可享受的政策优惠(目前是每6个月满足条件即可申请退税),而不是像70号文仅以2017年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限申请一次退稅

总局2019年20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为: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陸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凊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后,企业可申请的留抵退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車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如我们在政策背景中提到的,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要5个条件同时满足其中又以第一个条件尤其重要,因为后四个条件很容易判断比如,企业的纳税等級、是否被处罚或是否享受过即征即退等税务人员对自己企业的情况都比较了解,肯定是满足了后四个条件才去申请退税的

那么我们來看这第一个尤其重要的条件到底如何理解,为什么会出现不能退税的情况

这个条件可拆解为两点来理解:

a, 自4月税款所属期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

b 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小于50万;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相对于3月底的留抵税额来说的,就是连续6个月纳税属期内的留抵税额都要大于3月底的留抵税额只要有一个月小于3月底留抵税额,这个退税就享受不到了

回到前文提到的截图,我们看到2019年8月税款属期(连续6个月内的第5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即当月产生的留抵税额是小于3月份留抵税额的尽管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达到了317.25萬,但是未能在连续6个月内均产生正数增量留抵税额因此无法申请退税。

这对企业来说是不是一笔损失呢

是的。因为我们知道进项稅在360天内认证都是可以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当期的进项认证税额达到控制增量留抵税额的目的。这样做需要有两个前提:

a 前期进项票未完全认证,手头有多余的进项税票可供随时因需认证;

b 企业一直产生留抵税额,确实有通过退税回笼资金的需要(如果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足以全部抵扣当期进项以及上期留抵的话,则不需考虑控制增量留抵税额);

假设企业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都满足8朤税款属期就可以通过增加进项认证的金额达到增量留抵税额为正数的目的,这样就可以申请退税了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金额是多少呢?

退税金额=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317.26万×100%×60%=190.36万元(因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旅客运输发票产生的进项税额较少此处未予考虑,进项构成比例直接使用100%)

一个项目退税190万,积少成多退税金额就可达到可观的千万乃至上亿;

那么,截图中的这家企业有什么补救辦法可以在10月份拿到留抵退税吗

很遗憾,只能等到9月份开始重新计算6个纳税属期满足条件可以继续申请退税。也就是说企业要继续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2月份才有可能拿到第一笔退税款。

出现了截图中显示的问题大多数原因是对政策理解或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进行专门测算及控制才导致原本可以申请到的退税款可能延后数月才能申请到。不过现在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为时未晚因为总局2019年20号公告是一个连續性政策,每隔6个月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申请因此,我们可以对税务同事进行如下宣贯:

1) 在没有足够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对进项税额茬认证期限内进行选择性认证,保留一定比例的进项税票便于后期调节认证;

2) 对未来6个月的收入进行预测在确定不会产生足够销项税額的情况下,逐期测算当期留抵税额确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

当然,不要忘了在正式收到税局的退税款之后,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将留抵税额修改成最新的可留抵税额

原创: 张鸿海  明源地产微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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