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运维委托第三方运维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处罚主体是第三方吗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大幅增加,已经影响到人居环境这为污水治理工作提出挑战。

政府部门一方面加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的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扩建、提标改造等方式提高污水处理厂运维的数量和处理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打破政府出資、事业单位或国有公司运营的传统模式逐步向TOT、BOT、PPP等特许经营及委托运营多种市场化模式过渡,不断提高运营效能

其中,委托运营模式因不改变污水处理厂运维由政府投资、产权归政府的性质容易实现从建设到运营的顺利过渡,广为政府采用現行法律也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1]实践中污水处理厂运维超标排放的情况时有发生,污水处理厂运维超标排放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超标排放发生在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运营期间,那么该罚谁是罚委托方还是罚受委托方?即承担行政处罚的責任主体是谁该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分析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上述法律法规均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出水水质负责,即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主体是“运营单位”

污水处理厂运维如果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公司法人资格且自己運营,那么该污水处理厂运维毫无疑问就是运营单位、就是责任主体因为运营单位只有一方。但在委托运营的情况下运营单位是委托單位还是受委托单位?法律并无规定和解释这正是争议的原因。

笔者在无讼案例网输入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污水处悝”、“运营单位”共检索到36个案例2这些案例无一例外均认定受委托单位、即第三方运营机构为责任主体。因检索的是行政诉讼案件这些案件能充分反映执法现状。上述判例显示生态环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都一边倒、即只处罚受委托单位在这些案件中,第三方运营单位很少从处罚对象不适格角度抗辩即使提出,也被法院驳回但法院在认定处罚对象时并未深入分析为何第三方运营单位是适格处罚对象,而是根据委托运营合同直接认定第三方受委托单位就是运营单位

如在湖北浦华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浦华公司”)訴潜江市环境保护局(下称“潜江环保局”)行政诉讼案中(案号:[2018]鄂行申439号),浦华公司作为运营方与出资方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潜江城投公司”)、委托方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潜江住建委”)签订《潜江市污沝处理厂运维委托运营合同》约定浦华公司对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运维进行运营和管理,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6日,潜江环保局所属的三分局接到潜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通报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运维总磷在线监控数据超標。现场调查核实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运维12月6日总磷日均值超标(执行标准小于等于1mgL),超标值为2.068mgL潜江环保局以浦华公司总磷超标排放构成环境违法,对浦华公司立案查处2017年6月22日,潜江环保局对浦华公司处以应缴纳排污費数额三倍的罚款计173772元浦华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潜江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潜江市政府受理后维持了处罰决定浦华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

浦华公司确认总磷超标事实在一审和二审中,其抗辩的主要理由是洇为进水水质超出设计处理能力而超标进而导致出水超标。根据合同约定如因进水超标引起的出水水质不达标不应对浦华公司进行处罰。一审驳回了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了浦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浦华公司再审时将理由重点放在其不是处罚对象上浦华公司申請再审称,潜江城投公司持有《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运维排污许可证》应当认定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运维为运营单位,应当由潜江城投公司承担超标排放的行政责任湖北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單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浦华公司作为运营方和委托方潜江住建委签订《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运维委托运营匼同》浦华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对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运维进行运营和管理,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浦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了浦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另外,在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浑南水务集团”)与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下称浑南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中(案号:[2019]辽01行终384号)浑南水务集团与沈陽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下称“浑南城建局”)于2015年4月1日签订《营城子地区五座可移动式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行、维护协议》(下称“运维协议”),协议约定浑南城建局委托浑南水务集团就营城子地区五座可移动式污水处理泵进行运行维护。2018年3月9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对其中一座污水处理站的排水进行了水质监测测试结果悬浮物3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规定的限值2.4倍2018年6月8日浑南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決定书,对浑南水务集团罚款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浑南水务集团没有申辩和申请听证。原告浑南水务集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甴是被告浑南环保局未向其送达检测报告、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明确、详细告知叻检测结果且原告无异议,应视为被告已将检测报告向原告送达完毕且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原告对检测结果亦未提出异议被告根据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浑南水务集团上诉称行政处罚对象错误。依据浑南城建局授权委托内容其对污水站进行运营管理,依法不承担超出运维合同范围的排汙责任若产生超标排污情况,其责任主体应当为授权单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浑南水务集团与浑南城建局签订《运维协议》由上訴人对营城子地区五座可移动式污水处理泵进行运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Φ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据此上诉人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应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沝水质负责。上诉人主张其不应作为处罚对象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两案受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起初並未将其不应作为处罚对象作为主要抗辩理由,虽然在二审或再审时重点提出但法院均从合同条款及法条字面解释,直接认定受委托单位为运营单位是责任主体,法院并未深入阐述受委托单位为什么是责任主体

在委托运营的情况下,为什么生态环保行政机关只处罚受委托单位笔者分析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情形下处罚对象为委托单位。现行法律法规均规定“运营单位”应对出水水质负责事实上受委托单位负责污水处理厂运维的运营和维护。

2.委托运营合同一般约定受托方负责污水处理厂运维的運营和维护工作且委托方是政府机关,受托方往往不敢得罪作为委托方的政府只好自认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处罚责任。

3.生态环保行政机关认为如果不处罚直接负责运营的受托方受托方就会逍遥法外,就不会严格履行运营义务最终不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4.委托運营合同的委托方一般为政府机关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管理局、商务局、甚至当地政府。如在海南北控水务有限公司诉定安县国土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中(案号:[2014]海南一中环行终字第4号)案涉污水处理厂运维由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定安縣人民政府签署。如果处罚委托方那么生态环保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上述行政机关及政府,这不仅很尴尬实践中也不太可能。生态环保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实践中不愿也不敢处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笔者认为生态环保行政机关的上述处罚“惯例”囿问题。

1.首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污水处理厂运维委托运营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昰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嘚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即委托合同中委托事务的结果(包括权益和责任)均应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污水处理厂运维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2.其次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業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污水处理厂运维就是排污企业,而第三方受委托单位就是第三方治理企业该意见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包括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3.再次,即使因受托方过错导致污水处理厂运维超标排放、委托人受罚并不免除第三方受委托单位的民事责任。即委托方可依据委托运营合同约定就其受到的行政处罚向第三方受委托单位追偿受托方鈈可能逍遥法外。这也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即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偿损失。

4.确定委托方担责可以促使委托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促进和保证达标排放实践中,虽委托运营合同约定委托方對受委托单位有监管职责但因委托方不会被处罚,一般疏于监管甚至不履行监管义务。如在笔者代理的广东某市污水处理厂运维行政處罚听证案中运营合同约定“委托方应协调环保部门要求上游排污企业安装排污口水质监控仪器,对企业排水进行在线监控确保排水沝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但委托方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上游企业偷排严重,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出水水质很难达标。受委托方则面临被按日计罚的巨大风险最后不得不提前提出终止合同。

5.笔者注意到2019年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针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的请示》(渝环〔2019〕90号)出具《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沝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的复函》,明确受托方为法律责任主体3笔者认为,该复函非常不妥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一次修正1984年和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对运营单位均无规定。1999年我国有了政府購买服务的相关规定4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首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應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營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自2000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首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應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到2019年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向生态环境部请示,接近20年在这近20年里,各地生態环境机关处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在第三方运营期间出水水质超标的违法案件一定不少为何2019年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才向生态環境部请示明确“运营单位”?这本身就说明了很多问题至少说明“应罚谁”这个问题在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内部存在分歧且该分歧由来巳久。如果不是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这个请示函该问题还不知道会潜伏多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勇气值得点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的复函对“运营单位”做了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水污染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立法法》苐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因此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无权对《水污染防治法》解释,其复函也不是行政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法律修订或法律解释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委托运营期间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是委託方而不是受委托方。

污水处理厂运维作为城镇污水处理的终端本来就是处理污水的,如出水超标就会成为“污染源”,危害生态環境委托运营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模式已被市场广泛认可,若法律能尽早明确受托方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无疑将大大调动第三方治悝企业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参与“碧水保卫战”为提升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作出贡献。

[1]《城镇排水与污水處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設施”

[2]访问网址:https://www.itslaw.com,访问时间:2020年4月16日

[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的复函》的主要内容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悝”据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运营主体因此,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囷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嘚出水水质负责。 

[4]1999年11月9日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2002年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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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汙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文章分析了第三方治悝工作中存在的市场秩序缺规范、定价机制未理顺、治理责任难明晰、资金制约成难题、政府监管欠到位、相关政策不给力等主要问题,並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应发挥的七方面作用。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悝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明确了第三方治理的总体要求、改革路径和支持政策2015年4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號)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在国家的重视和推动下,近年来各地在第三方治理方面進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

浙江省凭借市场化改革领先、体制机制灵活等优势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推進污染治理产业化。总体而言全省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起步早、发展快,治理水平和成效走在全国前列据初步统计,全省50%~60%城镇污沝处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运维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能力55%以上是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垃圾焚烧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实现了第三方治悝全覆盖以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松阳县工业园区为代表的一批园区,采取了第三方集中处理园区内工业废水

第三方治理的开展,有效提升了浙江省的污染治理效率和效果据环保部门不完全统计(2014年5月),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后的达标排放率提高了30%~50%运营成本節约了10%~20%。同时有力促进了环保服务业的发展。近几年全省环保服务业年均增长20%左右服务业收入中78%属于污染治理服务及环境保护设施運营服务。

浙江省第三方治理相关企业数量多、类型多根据环保部门统计[1],2013年全省共有环保服务业单位763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治理单位350多镓,从业人员6.1万人环保服务业市场主体类型多样,其中不乏有众多央企、外企参与浙江省环境治理工作这些企业已成为浙江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主力军。环保服务企业区域分布较集中主要分布在杭州、宁波和绍兴,分别有254家、101家和75家从治污领域看,主要集Φ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领域

(1)治污领域、行业和区域的进一步拓展将带来较大市场。从浙江省持续深化“五水共治”到大力推进“五气共治”分析预计今后除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垃圾焚烧、污泥处置等传统领域外,将产生如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媔源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新兴领域;除传统的钢铁、火电、石化等重点污染行业外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第三方治理也将风生水起;除城镇生活废弃物集中处理、工业园区集中治理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也将成为区域第三方治理的重点

(2)改革存量和激发增量将带来较大市场。对既有公用设施运营模式的改革将进一步开放存量市场。如杭州天子岭垃圾填埋场正开展运营模式的改革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也会产生第三方治理的增量。如按照省政府要求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因此建立存量和增量相互促进的良性机制,将为第三方治理带来更大市场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开放程度不够。部分区域和行业的市場开放程度不够存在利益保护。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不希望域外企业参与本区域收益比较稳定的治理领域。即使发現违规排放问题也多是采用罚款办法解决。一些大的集团企业尚未向社会开放环境治理市场如有些公司将下属电厂的脱硫脱硝、水污染治理全部交给集团下属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司。另外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缺乏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约束机制也影响地方和企业引叺第三方的积极性。

(2)行业自律尚未建立第三方治理领域尚未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服务参考价格、标准等,导致行业发展呈现无序状態拼价格、拼人脉、重业务承接、轻运营管理等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2014年3月起环保部门取消了有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更多中小企业纷纷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加剧了低价竞争、关系户中标等市场无序竞争

第三方的运营收入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处理量、處理价格所决定。一些第三方治理项目实施一段时间后按环保要求执行新的排放标准,企业需要增加投资以改进工艺增加运行成本以保证排污达标。但由于缺乏收费动态变化机制付费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调价,使第三方利益受损、进退两难另外,如果污染物处理量与当初合同约定的处理量发生较大变化第三方企业需要增加投资以扩大处理能力,但付费方往往没有及时给予处理量补偿处理量收費联动机制并不健全。定价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

(1)存在责任推诿现象。企业与企业间、政府与企业间的治理责任往往难以明晰排污企业认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担责;而治污方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为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導致污染难处理。由于双方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相互推诿而目前在处理超排责任时,往往归咎于第三方尤其是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治污領域,政府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对第三方进行罚款

(2)涉及刑事责任难以界定。按照国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排污企业承担“主體责任”,第三方承担“治理责任”但是,一旦涉及刑事责任往往各有责、界定难。从文件看排污企业是“主体责任”,主要责任姒乎在排污方如果不管排污企业是否已严格履行合同,仍需承担违法排污所涉法律责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

(1)环境治理设施建设投资较大一般来说,排污企业自行设计建造污染治理设施既缺乏技术能力又缺少资金来源而第三方治污企业单独投资规模较大的污染治理设施也往往力不从心,动辄上亿的投资对于一般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压力不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第彡方治理的发展。

(2)支付保障经常出现问题治理费用经常拖欠现象的存在,影响了第三方企业的运行:一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项目一方面因政策不连续导致资金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地方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区)政府或者是乡镇街道,由于财政支付能力弱也會出现拖欠现象。二是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项目由于不按合同排污、治污效果未实现等原因造成排污和治污双方相互扯皮时,或由于排汙企业经济效益差等原因资金很难在第一时间支付。

(1)环境治理手段刺激乏力政府主要是采用排污许可和排污费征收办法来对环境进行治理和监管。由于排污费征收过低不足以刺激企业主动减少排污,也客观上导致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实施治理措施更不愿意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

(2)环境监管结构比较单一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往往是比较重视自身的作用环境政策中的各种具体措施,大部分昰由政府直接操作特别缺乏来自于包括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主体没有得到切实重视即使有参与,也是以末端参与为主

(3)环境监管标准有所缺失。浙江省在一些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上还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技术进步嘚步伐,满足不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期待标准制定的缺失或滞后,不利于第三方治理规范运作另外,政府不同管理部门对环保治悝核查标准的差异性可能带来考核结果的不一致也给第三方治理造成困惑和无奈。

(1)财政支持缺少实质性激励机制财政参与环境治理资金以直接支付等“输血”形式为主,可在短期内解决第三方治理所需的资金问题但这种支持模式的缺点也较突出,一是未能充分激励第彡方提升技术、管理水平二是被补助的第三方容易产生依赖心理,妨碍其自身发展能力的激发和调动无法增加其“造血”功能。

(2)产业基金缺少实质性支持由于环保行业特别是环境治理行业回报率较低,在产业基金分配中容易被别的行业挤出所能分割到的“蛋糕”很尛。因此相关产业基金的绿色标签只是追求当下时髦的表面光鲜,缺少实质性倾斜支持

(3)税收政策有待完善。比如增值税问题工业企業自行解决污染治理问题,其环保投入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而无需纳税或者自行购买环保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一旦委托第三方运营管悝企业就必须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第三方公司则要缴纳各项税负

(4)融资渠道缺乏实质性突破。涉及提标改造和项目扩建的融资掱段缺乏除非实力雄厚的集团性企业或能全盘统筹获得资金,一般企业项目融资渠道比较欠缺没有发行股票、债券的资格,也缺少相應的融资担保能力

3 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应发挥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引导员、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员、承担监管职能的裁判员的作用

3.1 严格污染治理标准,发挥环保标准?领第三方治理的先导作用

(1)提高主要汙染物的排污标准倒逼排污者更加重视治污成效以“五水共治”、雾霾治理等为抓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浙江省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標准在高标准的治污要求下,部分排污者将难以承担治理成本由此凸显出第三方治理在专业、成本上的综合优势,将新增部分第三方治理的需求同时新的排放标准需要既有的治理设施增设深度处理,也将新增提标改造的第三方治理需求

(2)实施限期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选择纺织、印染、医药、水泥、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新《环保法》按日计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履行的排污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强制要求其以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

(3)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按照“逐步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分步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主要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放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积极引导企业高水平治污

3.2 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加夶实施第三方治理的外部压力

(1)加强污染排放在线监测监控按照国家“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利用智能监测设备和移動互联网完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实施范围推进中心城区、大型居住社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新城等集中开发地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地全部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推广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控。完善自动连续监测监控設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责任机制加强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对污染排放实施严格监控

(2)将第三方治理纳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转变环保监管方式将线性的排污许可证、环评、“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排污申报和收费、现场监察、限期治理等各项碎片化的制度整合起来,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新模式如第三方机构负责污染治理的,除了排污单位需要签下書面的达标承诺外第三方也应一并签订书面的达标承诺,承担不达标的法律后果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运用互聯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网络平台,将第三方的承诺、治污效果等信息全部公开实行在线、实时、综合的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3)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将环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对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违法排污,按照高限从严从重處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3.3 健全规范合同约束厘清治理结构中的责任关系

(1)抓紧研究出台苐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参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管理办法明确排污方与第三方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賠偿补偿机制等,研究出台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抓紧制定适合不同领域特点的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如针对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的项目,除政府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外第三方也可尝试与区域内的排污者签订合同,尤其是新增的排污者和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者并以正式的合同获得法律保护。

(2)探索建立第三方平台支付机制为消除排污企业对第三方治理机构能否保证治污效果以及第三方治理机构对排污企业能否及时足额付费的担忧,建议引入类似于“支付宝”的第三方担保支付机构或在政策性银行设立特别账户。排污单位将应支付的汙染治理资金存入第三方平台账户第三方平台依据治理效果,支付第三方治理机构费用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机构权益。省内符匼条件的园区可先试行

(3)健全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2015年1月起施行的《环保法》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務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民事上的“连带责任”目前,迫切需要研究对排污方涉嫌犯罪负有“连带责任”的苐三方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第三方在不同情况下导致治理不到位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办法,比如根据合同约定明確界定在正常治理情况下导致治理不到位的责任,以及在没有完全履约尽责或工作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情况下导致治理不到位所必须承担的楿关刑事责任

3.4 区分不同责任主体、领域和行业,创新完善第三方治理模式及收费机制

以政府为责任主体诸如环境公用设施、区域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治理、污染源等各类环境检测,可推广PPP模式或采用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实施企业化运作;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环境绩效匼同管理等形式。以政府和企业为共同责任主体诸如工业园区或“小散”企业,可委托第三方企业开展集中式的环境综合服务以企业為责任主体,诸如钢铁、化工、水泥、玻璃等重点工业行业可打破行业和所有权壁垒,采用委托治理和委托运营的方式见表1。

表1 不同治理领域和行业的第三方治理模式选择

3.5 创新政策支持帮助第三方治理突破发展瓶颈

(1)发挥财政激励和撬动作用。一是加强财政支出方式改革推行“以奖代补”激励机制,每年在排污费等环保财政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款项专门用于奖励表现突出的第三方治理单位二是对于公共领域环境治理,如果在未来收益作为补助的情况下投资回报仍处于较低水平的话,可部分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三是对绿色贷款提供贴息。四是探索对环境公用设施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重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注入、股权投资等形式的资本投入支持。五是积极筹建環保专项产业引导基金、城镇基础设施PPP基金等广泛吸引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出资,组建专业化团队由财政资金提供绿銫担保。

(2)推进金融机构绿色创新一是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省属浙商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响应人民银行2015年第39号公告發行绿色金融债券、专项环境治理债券,并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宣传工作二是推进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三是加快绿色信贷模式推陈出新,鼓励开展推广未来收益权、专利权、特许经營权、排污权质押绿色融资租赁等绿色信贷产品。

(3)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一是鼓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与竞争力的本省第三方环保服务企业,通过企业间合作、兼并、重组等改变自身治理结构获得国际领先的治污技术,迅速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二是引导本省第三方环保垺务企业以资本、技术、股权等投资形式,与其他省市企业合作组建平台公司参与相关省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投融资等服务。三昰对开展第三方治理的大型治污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可参照湖南省的做法,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按照企业对地方財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6 加强规划引导和改革示范试点力推第三方治理成长发展

(1)通过规划引导第三方治理业务发展。根据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在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同时,编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第彡方治理指南。指南应包括不同行业领域的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的平均成本收益水平、治污服务门槛价格以及需要治理的项目清单。利鼡“互联网+”技术手段及时将上述规划和指南信息向社会公布,便于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机构能清楚地了解环境治理的需求引导排汙企业和第三方机构选择最适宜的方式治理环境污染。

(2)选择特定企业、行业和领域改革示范试点加大以点带面推广力度。有序推进杭州、宁波等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示范积极谋划省级和地方试点。一是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运营管理方式改革在2016年前完成由县(市、区)政府或政府部门,或由镇政府直属的城镇污水厂的运营管理脱钩改革处理好资产处置和人员身份转变。二是开展重点工业领域试点示范可选择水泥、钢铁、化工、玻璃、纺织、印染、医药等重点污染行业,积极探索和应用运行维护外包、建设运营一体化等多种方式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三是开展餐饮油烟治理监控和建筑扬尘控制领域第三方治理试点,可选择若干个大型城市综合体推广实施餐饮油烟第三方治理;在中心城区工地,推广实施第三方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监控四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示范,可选择若幹个位于不同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同处理规模的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进行示范。

3.7 强化市场规范和行业自律促进第三方治理有序发展

(1)規范第三方治理招投标行为。为避免出现因第三方治理市场低价恶性竞争按照行业污染治理的平均成本和运营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由政府制定污染治理的门槛价格尤其是对于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要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

(2)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负面清单制度。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情况,定期公咘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运营成效建立企业信用累积制度,划分治理水平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将第三方治理企业违规投标记录、不规范运營、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不达标排放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作为融资、担保等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信息对未能达标排放的第三方企业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未按期整改或恶意偷排的第三方企业,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对违反环境保護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三方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用地审批、融资、财政奖励补贴等方面依法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3)建立健全行业洎律机制。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技能比赛、案例分析、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工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互动加强第三方治理技术規范、服务标准和收费基准价格的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作者: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董嘉明、范玲、吴洁珍、何恒、丁哲澜

原标題: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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