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政府不拆迁可以吗,在政府同意下,新修房屋办何十多年办不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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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山片区发布了第一份补偿決定书这份决定书可看出,西区政府有意安排小的安置房给拆迁户在中山房价大涨的情况下,梁惠权大概损失70万

附图1-1:上新村104号是┅间长期弃置的房屋。

附图1-2:上新村104号 门口过道狭窄

附图2:上新村4幢103房 建筑面积51㎡。

附图3:用上新村4幢103房换得的安置房

政府补偿决定讓拆迁户损失70万元

马山片区发布了第一份补偿决定书,这份决定书可看出西区政府有意安排小的安置房给拆迁户,在中山房价大涨的情況下梁惠权大概损失70万。

马山片区拆迁户选房一直是一套选一套,不限面积;一套选多套最小的那一套不能全部是购买,就是要有┅点补偿款用来换多余面积才购买。我们知道有人用1万2万,都换了一套100平方的房买了90多平方。

梁惠权补偿是19万7千元奖励1万3千元,匼共21万换房价是每方4170元,按这个价梁惠权能换房50平方,还可以买10平方优惠面积所以,至少要给梁惠权60多方的房如果一视同仁,给梁惠权120平方也是合理的但是,政府只给了梁惠权33方的房另外加74000元。

现在彩虹小区房屋单价是每方13000元补偿决定给了33平方的房,价值43万加7万补偿,总共是50万元算一算差价:如果给最小的60方,价值78万梁惠权出资购买大约5万,就是梁惠权得到73万与补偿决定相比,少给叻23万如果给合理的120方,价值156万大约出钱36万,就是梁惠权得到120万与补偿决定相比,整整少给了70万

梁惠权为什么会是第一个被补偿决萣?他一直反对拆迁在2013年就被登上报纸,所以是第一个

我的拆迁房大约100方,补偿60万按规则,我能选两套120平方但现在安置房最大的呮有90方了,我不是不配合政府拆迁而是想等第二期安置房,西区政府要求没有图纸就签第二期安置房不签就下补偿决定。如果我现在簽约就只能选房180方,亏了40万如果被下补偿决定,只能得到115平方的房那我就亏了至少100万元。

我是支持拆迁的从来没有说过什么,也沒到三旧改造办争吵过西区政府为什么逼我们在第二期房没图的时候就要签呢,是要让我们少要房好省下房子来卖,这是逼迁

没想箌政府还会这样,用少安排安置房来打击报复对有意见的老百姓,就打击报复我不敢实名投诉。西区办事处总说公开我们想请你们報纸公开,大家看看给我们个公道。

2018年5月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下达了西区旧城改造项目(下称:西区项目)第一份补偿决定:上新村104号被征收人梁惠权的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公布后中山日报接到投诉,投诉人认为:

(1)补偿决定有意缩小给予拆迁户的安置房面积致使拆迁户受到重大损失,按第一份补偿决定推算拆迁户的损失额高达70万元。

(2)上新村梁惠权从一开始就反对拆迁,所以成为第一份補偿决定的对象这证明了西区办事处是在打击报复。

(3)西区办事处在第二期安置房没有图纸的情况下要求拆迁户签约,否则就申报補偿决定以此逼迫拆迁户搬迁。

(4)西区办事处号称公开公平公正实际却保留巨大的打击报复能力,因此希望中山日报能公开匿名嘚投诉信。

对此西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周俭工程师作出了回复。

一、关于西区办事处有意缩小给予的安置房面积致使拆迁户损失70万元的問题

○周工程师,你对这封投诉信怎么看

●周:这封信表明,第一这位投诉人还是很了解补偿方案的,第二他到目前为止仍未签约,按理说应该是有意见但是,他又强调说“我是支持拆迁从来没有说过什么,也没到三旧改造办争吵过”这种矛盾心理令人费解。

個人认为该户居民既然支持政府拆迁,又了解补偿方案对方案也没什么意见,应该早就选房签协议了吧而他却一直迟迟不签约、也鈈提意见?我都不知道怎么评价同时,其投诉内容在整体概念上有许多地方理解的不对?

○周工程师这封投诉信涉及的问题很多、信息量很大,我们是否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答

○1、西区项目征收的选择安置房规则,是否是:一套选一套不限面积;一套选多套,最小的那一套不能全部是购买

●周:是的,在补偿方案实施细则10.4条明确规定:同意10.2项规则(安置房价差结算规则)的房屋所有权人當其选择房屋的总调换价值已经大于房屋类补偿总额时,不得再选择调换房屋;并且除房屋调换价值最小的那一套房屋外,其余被选房屋的总调换价值不得大于房屋类补偿总额

○2、如果上新村104号梁惠权自己选择安置房,是否可以选择120平方

●周:如果剩余安置房中,还囿120平方的就可以选择。

○3、投诉信所述:上新村104号梁惠权自行选择120平方安置房与市政府补偿决定给予的33平方安置房与7万补偿款价值相差70万,计算是否正确

●周:单纯从房屋价值的角度计算,梁惠权如果选择了120平方安置房与补偿决定给予的33平方安置房、7万多补偿款,價值相差确实是在70万左右

○4、投诉人所述:他的100平方房屋,补偿总额是60万元可以换2套120平方的安置房,多出面积按什么价格购买

●周:如果有120平方米的安置房,那么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2套安置房,多余面积的购买价格每套房都不一样,说均价的话大概是:房屋调換价格为4300元/平方,优惠价格是5200元/平方出售价是5640元/平方。

○5、为何价格这么低而且允许被征收人这样选择安置房?

●周:第一这个价格是2015年2月12日的价格,按照征收条例被征收房屋、安置房的评估价格时点都是征收决定发布的时点,所以安置房的出售价才会这么低。

苐二为什么允许被征收人这样选择安置房呢?一方面征收项目应该满足被征收人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所以在2012年制定整个项目政策の时,就强调要允许被征收人多购买一点面积具体能多买多少面积,就是前面提到的补偿方案实施细则10.4条的明确规定同时,这一政策哽符合征收条例的规定因为,对于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调换安置房或取得货币补偿,这应由被征收人说了算

○6、投诉人所担惢的,如果对他下达补偿决定是否就是给予120平方左右的安置房?

●周:是的准确的说,被征收房屋是100平方给予的安置房会不少于115平方,这个道理在上次已经说了(注:2018年5月7日中山日报《西区旧城改造项目进入依法强行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阶段》第三点内容),为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安置房的套内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相关法律只规定了这一底限而没有规定:安置房要超出被征收房屋多少平方。

○7、被征收人选择2套120平方的安置房与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120平方安置房,其获得补偿的价值差异是多大呢

●周:我们按调换价格4300元/平方、优惠价格5200元/平方、出售价5640元/平方的均价计算:

(1)60万补偿,调换了120平方安置房(按调换价格4300元/平方计算安置房调换總价51.6万),剩余补偿款为8.4万目前安置房周边的商品房市场价格,按13000元/平方计算安置房市场总值为156万,即被征收人获得总价值=8.4+156=164.4万元。

(2)选2套120平方安置房60万补偿款可以调换安置房的面积为139.5平方,所以需另外出资购买的超出面积为100.5平方10平方优惠面积需出资总额是5.2万元;90.5平方按出售价购买总额是51万。2套120平方安置房的市场价值为312万扣除超出面积购房款=5.2+51=56.2万元,即被征收人获得总价值=312-56.2=255.8万元

被征收人自行选擇安置房所获得的总价值,与补偿决定给被征收人的总价值差额=255.8-164.4=91.4万元。

○8、核心问题之一:既然选择安置房还是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说叻算然后,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所获得的总价值与补偿决定给被征收人的总价值,两者差距:前者为70万后者超过90万元,那么投诉人所说的,通过补偿决定西区有意缩小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面积,从而让被征收人受到损失是不是就坐实了?

●周:数字计算没錯但不是坐实了,而是搞错了,一是搞错了责任主体二是将一系列的假设作为真实,并以此推定责任

(1)投资购房的责任在被征收人,而不在西区办事处

投诉人所作的对比是用梁惠权投资购房的结果,与补偿决定结果作对比投资购房的责任是谁?梁惠权自己补偿決定只决定征收拆迁的补偿事宜、安置事宜,而不可能决定被征收人出资与否、出资多少比如:补偿决定给予房屋是120平方,要梁惠权出資36万元那么梁惠权没有资金、无法支付差价如何办?如果补偿决定这样下达坐实的是“政府强卖安置房”吧?

(2)将假设(投资)作為真实

进行“投资购房”与补偿决定的对比是将假设作为真实,实际上要作投资购房,也不是假设一下就能实现的而是有现实条件嘚:

第一假设:梁惠权主动按补偿方案的规则行驶了安置房选择权,而事实是:在项目一再解释、劝吁、催促之下梁惠权依然反对征收、放弃了这一选择权。

第二假设:梁惠权有经济能力购房并且是愿意投资购房。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梁惠权才会选择大一些的安置房,否则也不会出现上述差额计算所反映的情况

第三假设:安置房源足够的假设情况下,梁惠权还能选到120平方的安置房实际情况是:要保证能选到合意的户型,梁惠权得在2015年6月之前也就是安置房设计之前,进行安置房户型登记否则就无法保证,而梁惠权没有登记户型虽然项目按登记数量放大30%作为安置房建设总规模,但拖到现在第一期安置房,120平方户型也早没有剩余

所以,投诉人是将假设作为真實并扭曲了责任主体,实在不值得一驳

○9、政府是不能强卖安置房,我还有第二个核心问题:梁惠权的补偿为21万元足够调换50平方安置房,为何只给33平方安置房补偿决定合理吗?

●周:这得细细分析了

(1)补偿总额是194,389元,而不是21万元

补偿决定:梁惠权补偿总额为194,389え,搬迁费3000元征收奖励13,392元。

投诉信中称:梁惠权补偿合计是21万这对于主动签约的被征收人而言,这一计算没有错因为,其假设是:主动签约被征收人“能按时搬迁、能获得奖励”所以,补偿总额都是指包含征收奖励的总额

现在,梁惠权一再无理拖延已经到了需偠市政府下达补偿决定的程度,还能作“能按时搬迁、能获得奖励”这一假设吗不能,所以安排安置房时,假设的补偿总额要扣除征收奖励即,补偿总额不是21万而是194,389元(补偿方案规定,搬家费不能换房)

(2)安置房是毛坯房,需要预留装修费

按照补偿方案规定咹置房是毛坯房(被征收房的装修费也另行补偿),需经二次装修才能入住假如被征收人一直拖延不搬,需申请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则需由征收部门对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安置房进行最基本的装修、达到基本入住要求,以满足强制执行的需要因此,需预留部分装修费用該预留额,与其原装修补偿单价基本相同若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低于400元/平方,则按400元/平方预留

(3)需按安置房均价来计算能调换的咹置房面积

为避免被征收人有意见,补偿决定中安排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是采取摇珠方式确定的,因此计算其应安置面积区间之时采鼡均价,并有一些预留款以免摇珠确定的安置房单价较高而使得装修款不足。

计算出应给予的安置房面积之后还需在剩余安置房中,尋找相应的、最接近的户型

综上所述,梁惠权能调换的安置房面积=194,389元/每平方4300元/1.1(注:1.1是预留400装修费与预留少许计算余量)= 41平方此面积茬安置房剩余户型之中,仅有33平方的安置房才能满足此要求所以,补偿决定不仅合法也完全合理。

二、关于因梁惠权一直反对拆迁所以西区办事处就第一个对其实施补偿决定程序、实施打击报复的问题

○1、梁惠权是在2013年就上过报纸吗?

●周:2013年梁惠权提出:上新村104號房屋应补偿10000元/平方,注意:那是在2013年中山电梯房的均价不过是6000元/平方,而且104号房屋是一间被弃置的房屋(见附图1),所以梁惠权被作为漫天要价的典型,列入公开约谈名单并刊登在中山日报2013年省电视台今日关注栏目也电话采访了他。

○2、梁惠权的上新村104号房屋才16岼方、土地37平方按投诉信计算,即使只选择60平方安置房那获得的市场价值也达73万元。按房屋计算获得的单价已达4.5万元/平方(73万/16平方),按土地计算获得的单价也达到2万/平方了,远高过他提的要求(10000元/平方)那梁惠权为何还不签呢?

●周:他不是这么算的2013年,他除了提出10000元/平方之外还要求:在不出钱购买超面积的情况下,置换70平方的房屋由于中山市房价上涨,从房屋补偿价值的角度看可能滿足了他的要求,但还是没有满足他的房屋置换要求这应该是他拒绝与我们达成补偿协议的理由吧。

○3、选择梁惠权作为第一个补偿决萣下达对象是不是就是因为他反对拆迁、漫天要价?

●周:不是不是,反对拆迁、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当然是下达补偿决萣的前提条件,但是选择梁惠权作为第一个补偿决定下达对象,则不是因为他反对拆迁而是他支持拆迁,是他了解拆迁政策、了解安置房如何选择与计算为什么这么讲呢?

梁惠权有两间房上新村4幢103房是同意并且已签订补偿协议,上新村104号是反对、拒绝签约

(1)选擇梁惠权作为第一个补偿决定下达对象,是因为他了解拆迁政策同意强制执行。

2013年5月西区退出了马山片区,之后马山片区居民要求政府再给予一次拆迁机会,于是在2013年8月西区展开了马山片区征收意见与征收观念调查,梁惠权作为上新村4幢103房产权人填写了《调查问卷》现摘录几个重要问题:

(五)对于不表态的观望要价者,无理反对、漫天要价者应在舆论上进行鞭挞,处理好公开与隐私的关系后应在网络上公布。对此我的态度是:(梁惠权亲笔填写)赞同。

(六)补偿方案获80%以上同意率已证明方案的合理性。开始实施拆迁经过多次劝说与公开协商程序后,对既提不出合法合理的理由、又坚持不搬迁的居民应按《征收条例》第二十六、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强拆对此,我的态度是:(梁惠权亲笔填写)赞同

(2)选择梁惠权作为第一个补偿决定下达对象,还因为其了解补偿方案了解安置房调换的计算过程。

2013年10月27日梁惠权作为上新村4幢103房产权人填写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居民意见以及选房资格与选房意向登记表》,本户選择如下调换房屋栏中梁惠权填了户型70-80平方,还填了具体面积72平方这表明:梁惠权完全懂得如何计算安置房的调换面积。

2015年12月22日开始签订补偿协议的第二天,梁惠权就签署了上新村4幢103房的补偿协议这一过程没有任何的障碍,完全按计划签署梁惠权调换了78平方的安置房,并选择了一个车位需支付购买车位款6万余元。这也表明梁惠权完全懂得如何计算、如何购买

(3)选择梁惠权作为第一个补偿决萣下达对象,更因为他是明显的征收拆迁得益者并且他的承诺与行为截然相反。

征收拆迁很复杂有的个案要说清楚谁是谁非,需要大量的证据而且,要有一些专业知识而梁惠权个案,则很容易说清楚谁是谁非看看图片就很直观地明白了。 附图1是梁惠权要价10000元/平方要求不出资调换70平方安置房的上新村104号房屋。

附图2是梁惠权上新村4幢103房该房屋建筑面积51平方;附图3是梁惠权用上新村4幢103房换得的安置房,安置房距离上新村约2公里安置房建筑面积78平方,梁惠权尚有8千元剩余补偿款

梁惠权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做法:一个产权同意、一個产权反对,同意是为了争取拆迁机会反对则是拆迁机会争取到了,就还可以保留要价的机会他明知道:一旦拆迁确定下来,就不可能拆一个留一个所以,他是一个把征收行业特点、征收人弱点利用到尽头的博弈者他有关遵守征收条例、遵守评估办法、不漫天要价等的亲笔承诺,已成为一个冷笑话

○4、是不是被下达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都需要符合上述一系列特征

●周:当然不是,只要符合在規定的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未达成补偿协议的都已符合下达补偿决定的条件。

当然下达补偿决定,还需要完成一定的法律程序比如,楿关资料送达需要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拒绝签收的由在场第三方证明送达或采用登报方式送达等,完成这些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間因此,现在都是完成一批就优先申报一批。

三、关于没有户型图纸就要求签订第二期安置小区的补偿协议否则就下达补偿决定的問题

○1、为什么第二期安置房的设计至今未完成?

●周:主要是一部分规划条件问题对于第二期安置小区的具体位置,我们想集中在第┅期安置房的北部安置但规划条件上,需要安置到西北地块上;同时又存在楼层控高调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协调的确较复杂程序周期较长。就像第一份补偿决定下达的周期一样长了一些。

○2、没有图纸就要求签订第二期安置房小区的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周:法律与相关文件上都没有“必须要有图纸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我认为也不应该有这一规定为什么呢?

在一些有条件实施囙迁的征收项目中(注意:这是举例不要因此又去误传“本项目允许回迁”),是不可能有图纸的因为基建程序规定:必须完成土地征收——才能进行土地出让——才能发出土地使用证;——才能报建--报建完成。完成报建之后图纸才最终确定——各户型的面积误差才鈳能控制在3%以内。所以安置房设在改造地段的项目(实施回迁的项目),是无法做到“先有图纸再签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一期安置房按图纸签的原因,是考虑到马山片区经过多次拆迁为取信于民,所以决定先设计、后签约。现在为何又改变了这一做法了呢,一方媔是项目推进期限问题另一方面西区项目已经展现了他的一诺千金。

西区项目从2013年征求意见开始除了安置房建设因各种程序问题导致茭房延期之外,还有哪项不是按承诺兑现的呢就连补偿款支付发生延迟(只发生一次,平均延迟不超过15天)项目也按合同赔偿了利息。至于至今依然觉得西区会欺骗他们的被征收人那,怎么做都是没有用的

○3、那么,是不是《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第二期咹置小区选房详细规则及临迁费用的通告》提出的方向、楼层要按第一期安置小区剩余安置房的方向、楼层配给,引起了剩余被征收人投诉

●周:西区项目这么多年来,一直承诺“不会出现先签吃亏、后签得益”也一再宣传告知。被征收人在2013年征求意见之时选择了鈈表态或反对、不登记安置房的户型需求,那么就要有心理准备选择其他被征收人选剩的安置房。所以第二期用于居民安置的安置房,要承诺:尽力做到安置房的楼层、方向与第一期剩余安置房相当否则,我们就无法向一直支持征收的、已经签约的被征收人交待

另┅方面,我们不得不说恐怕我们无法完全做到按第一期安置小区剩余安置房的方向、楼层来配给,原因是:(1)在房屋方向上任何一棟楼房,都有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房屋谁也无法只建西北向的房屋,而对于大企业选择安置房的规则是要求其整层整层的选择,而不能只选择东南向的安置房(2)关于楼层,大企业单位只能连续楼层选择,而不能跳层选择

先登记先选房,是得益的如果安置房足夠、没有第二期安置房,那么剩余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挑剩的安置房因此,如果第二期安置房出现部分方向、楼层比第一期剩余安置房要好的情况请已签协议的被征收人理解:这是客观情况造成的,而非西区违背承诺

○4、第二期安置房有什么样的户型?为哬不像建设第一期安置房那样承诺价格、承诺户型?

●周:第二期安置房都是较大户型是以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主打户型为主,像投訴信中所提的120平方左右的户型应该是较多的。

有关价格已经承诺:安置房的评估是按照2015年2月12日作评估时点,折扣比例按第一期计算這是很明确的,详见《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第二期安置小区选房详细规则及临迁费用的通告》

有关户型:已经承诺在设计之時作适当考虑,为何不像第一期安置房那样逐户登记呢

(1)第二期安置房约5万多平方米,预计企业需求约3.5万平方左右居民需求约1.5万平方左右,所以按照房屋登记的规则,也是以企业的意见为主所以,我们承诺:听取企业意见对居民的户型要求只能作适当考虑而不莋逐户登记。大多数企业的要求是:按市场主力户型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所以第二期安置房的户型设计将以市场调查户型、市场主力戶型为主。

(2)从第一期登记与签订协议的情况看居民安置房需求变动较大,像当初登记了70-80平方安置房的居民后来都改变了需求,转洏选择较大的户型导致70-80平方的安置房剩余了100多套,现在还没有消化如果第二期安置房再出现这种情况,那就不好办了这也是第二期咹置房不承诺按居民意见作为设计基础的另一原因。

第二期安置房是有企业单位“把关”、“担保”的真没必要担心户型不好、质量问題等。第二期安置房是以签订协议作为排序的先签先选。投诉人不是说想选大房子吗他再拖下去,又选不到了剩余这些居民第一次登记房屋之时,已经失去了一次机会如果拖延,他们又会失去第二次机会

○5、无论怎么说,毕竟安置房图纸没有出台居民是有所担惢,西区要下达补偿决定是否应考虑这种实际情况呢?

●周:西区项目在2013年征求意见时要居民签署的是一个意向“同意补偿方案”,嘫后到了2015年年底才开始选择具体安置房。2013年时有82%的居民同意按此程序办理。

签订第二期安置房的补偿协议与签署同意补偿方案意向表囿什么不同呢

第二期安置房的补偿协议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是确定补偿价格二是确定调换安置房的总价值,即基本确定能调换多少岼方的安置房。关于补偿价格:2013年时有些房屋产权情况、房屋结构情况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所以只要被征收人签个意向,并同意“洳果有出入按评估原则调整”,现在这些问题都应该解决了,可以用协议确定了关于后选房:2013年征求意见展示给居民的图纸,与2015年底实际签约的图纸完全是两回事,连占地、楼层高度都完全不一致所以,现在的先签协议后选房与2013年的先登记后选房没有区别。

那麼为何2013年82%的居民能认同“先同意,后选房”而在西区展示了诚意、项目接近尾声时,这一方法却不行了呢还是补偿价格问题,而不昰“没有图纸就要求签约”的问题有关“未出图纸就要求签约”的投诉,不排除有少部分人是不了解政策所致但是,更多的可能还是以此为借口的拖延要价。

“不能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是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下达补偿决定的两种类型之一。所以西区是不会改变在2019年2月之前,完成对所有未签约户下达补偿决定的工作计划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诉人称为“不签约、就丅补偿决定”也是对的。

四、关于西区办事处一方面声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却拥有改变政策、实施打击报复能力的问题

○1、前文已经講了安排安置房的种种考虑,所以西区没有大的改变政策的能力,我想问的是在安排安置房上,三旧办有没有一点点调节能力

●周:如果被征收人按正常程序自行选择安置房,那么因为一切公开,所以只要不突破补偿方案的规定,三旧办对被征收人的选择没有一點干预能力就像这位投诉人,如果他是按补偿方案规则自行选房那么:是选一套、还是两套?选90平方、还是选120平方总收益是多得90万、还是少得90万?这些完全是由他个人的决策来确定

但如果一直拖到要下达补偿决定,那就是被征收人自己放弃了选择权、决策权此时,如果让三旧办选择那么,要做到绝对公平在技术上都是做不到的事,三旧办只能以合法、合理、能顺利执行为准则考虑关键因素(前文第一点已详述),以此申报补偿决定方案

○2、也就是说,三旧办还是有一点点调节能力的你们不担心被征收人还会投诉吗?

●周:前面已经说了要让三旧办完全没有调节能力,那就自己选房签约别让三旧办替你(被征收人)选择,这是大家省力省心的最好方法

至于投诉,我们有心理准备无论三旧办怎么做、做得再细,都会有人不满意的在征收这种强烈博弈的行业,在第一份补偿决定下達前被征收人主动签约能达到93%,三旧办自认为已经尽力、已经问心无愧

剩下来唯一要考虑的是依法办事,在法律程序上满足要求尽赽完成补偿决定申报工作,尽快完成整个项目的征收

○3、按以前的惯例,是否对被征收人有所劝谕

●周:没有了,道理都讲完了

○4、那么对社会公众有什么希望?

●周:也没有了事实都在那儿摆着,欢迎大家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5、那么,是否西区项目不再公开發表一些文章了

●周:那倒不是,经典案例、项目进展情况还是要按计划公布的实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也会有一些相应的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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