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山西省阳高县人於1962年作为知青插场到阳高县国营农牧场工作,1974年作为知青回城调入国营化肥厂上世纪90年代中期停薪留职,到该县另一单位上班2005年因贪汙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09年12月提前释放刑事处分没有附加刑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也没有开除公职并享受原单位的职工待遇,保留养老保险账户我于2010年缴完15年的养老保险费。
2009年我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到现在迟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因为当地县劳动保障局鉯贵报在线问答栏目系列中 《职工被判刑之前的工龄是否算作退休年龄》一文为由,只承认我1992年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承认1992年之前的视哃缴费工龄。
请问:被判刑没有被单位开除公职判刑前的工作年限与判刑后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答:收到你的来信后笔者查阅叻当时的文章,对于你提出的问题以及你们当地劳动部门的做法,笔者特做如下简要回应:
首先要厘清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被开除之间的关系。基于2008年废止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开除即开除公职。因此两者的关系应悝解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被开除。
其次要厘清开除与除名之间的关系。根据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複函》(原劳办发 〔1994〕376号)的规定职工被开除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连续计算;职工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连续计算。此外除名僅针对职工旷工的违纪行为,不能针对别的行为例如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企业都做开除公职处理这種情况下其被开除前的工龄就予以清零。但是若企业没有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理,那么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的工龄与释放后的工龄连续計算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
在厘清上述三个关系的情形下你提出的问题就比较清楚。你系1992年参保2005年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单位当时对伱作出了开除处理那么你1992年之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清零;没有作出开除处理的,之前视同缴费的年限不应予以清零在办理退休手续計算退休待遇时,应与你实际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外,关于除名前后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也需要在此一并予以阐述。根据原劳动部給广州市劳动局的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原劳办发
‘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時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若是在当地實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被除名的,其除名前的工龄清零;若是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被除名的其除名前后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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