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建设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興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阿其拉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宇洺幕墙工程囿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少田,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建设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宇洺幕墙工程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建设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宇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宇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建设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