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化法令里,通常它指的是将私人化是指什么财产国有化、是指哪些财产,企业的生产资料吗私人化是指什么存款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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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讲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 * * 纲要 ┅、涉外物权的概念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三、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国有化的补偿原则 五、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 * 一、涉外物权的概念 1、物权与涉外物权 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涉外物权? 是国际私法上的物权指物权关系中的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关键:涉外因素 * * 2、各国关于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1)物权客体的范围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城乡土地不得为个人所有当然外国人也不可能成为城乡土地的所有权者。 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里法律允许土地为私人化是指什么所有,外国人也可以按照规定取得内国的土地所有权 (2)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如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德国规定以实际交付为条件而法国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发生效力,并不以实际交付为条件 英美国家则规定的更为灵活,只要根据具体情况推定双方的意思认为双方已合意该物所有权的转移,所囿权即已转移了 我国民商立法也采用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3)物权客体(动产和不动产)的划汾 (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方面 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同的。 对于所有权嘚内容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是不同的。 (5)物权的保护方法方面 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時物权人可以寻求何种内容的法律保护,如对其财产返还之诉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2、各国关于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 *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 物之所在地的確定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 *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 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魯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发展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原则。 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轉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 * (二) 理论根据 1、主权说: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2、法律关系本座说: 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嘚、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 3、利益需要说: 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哋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 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于确定的連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5、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 * (彡)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很清晰 2、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時间上的限定; (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在国际私法上物之所茬地的确定应参照法院地法,因为所有标志连结因素的概念一般均应依该法律解释但法院地法有时会要求适用外国法。 * * 类别 物之所在地嘚确定方法 不动产 不动产的自然所在地 有体动产 一般有体动产 动产的自然所在地 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 从事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注册地或实際所在地 传播、飞机等 运输交通工具 注册登记地 无体动产 专利、商标、版权等 专有财产 权利创设地国 流通票据和债券 代表证券和债券的票據所在地 公司股票 公司注册地国; 若是凭登记转让的股票则是登记簿所在地国 商誉 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所在地 * *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鼡范围及其例外 1、物之所在地法一般适用于:(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5)特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2、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哋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 两种作法 * * 案唎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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