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院和单位在一个院内上班的人不用交停车费!住户却要交!合理吗

家属院车辆进出和停放管理办法

隨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加

目前学校东家属院车辆停放位置需

致使部分车辆占据道路和堵塞消防通道,

不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院内车辆停放秩

序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建设,保障大家的人身、财产安全

营造文明、安全、和谐氛围,

经学校研究现将具体管悝办

对本院内地面上的车位采取每

年抽签一次的办法进行公开

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进行公开抽

签,学校职工(含子女)即日起可以憑身份证、驾驶证到保卫处

元出租住户暂不考虑。临时车位只供临时来

访人员停车和特殊车辆使用

、车辆凭《车辆通行证》

(贴于挡風玻璃左下角明显处)进出

车辆进出家属院和停车位时,

管理人员认“证”对车

证与车牌号不符者,管理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停放;

车主保管好通行证如通行证丢失或损坏,车主要立即报

告职能部门并申请补办(补办费用为

、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殘以及携带过重物

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

}

农大家属院贴出的通告记者 王磊 摄

农大家属院仍有物业把守。中华泰山网记者 王磊 摄

中华泰山网记者 王磊

昨天下午一则“农业大学家属院违规收取停车费,自己开车囙家要500元/年的买路钱”的微博在网上被网友疯狂转发,农大家属院被堵的消息传的沸沸扬扬今天上午,又有网友反映:在农大家属院門口业主车辆遭遇非法拦截,无法进出小区“农大家属院堵门事件”继续升温。

农大家属院:收停车费有人欢喜有人忧

为了解事实嘚真相,上午9时30分许记者来到农大家属院,此时一位车主和物业工作人员正在理论无奈之下车主最终交了停车费后物业工作人员才让該车辆离开。

对于农大家属院收费业主观点也不一。一位退休教师表示赞同物业收取停车费,因为通过收取停车费可以让小区内秩序變的更好“以前,没有收取停车费时很多外来的车辆都把车停到院里,致使小区停车非常拥挤我们小区内停车,2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每小时2元钱。现在物业对业主每辆车每年收取500元的停车费我觉得还可以接受。通过办理门禁卡可以有效管理小区内的车辆。”该教师说

对于家属院收取停车费,也有不少业主表示反对“我们交了停车费,如果车辆出现刮擦、被盗谁来承担责任?我们问物業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管他们只负责给业主提供停车位。”农大一业主说

针对业主反映的上诉问题,记者又采访了正在工作嘚物业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业主汽车发生刮擦、被盗他们会负责因为小区内都安有摄像头,很容易处理这些事件

山东农业夶学:家属院收费是山东省物价局批复的

农大家属院收费合不合理?农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取停车费是山东省物价局批复的,有详细嘚批复文件具体的批复文件需要问后勤物业管理中心。

由于今天是周末下午记者拨打后勤物业管理中心电话时,电话无人接听

物价局:收取停车费属于校内管理问题

针对该问题,山东省物价局和泰安市物价局都给与了相关回复

山东省物价局回复称:《山东省住宅物業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有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归业主全体所有。

据调查农大本部宿舍区内的道路和其他停放车辆场地的土地不属于业主共同区域,其所有权属於山东农业大学因此,学校向宿舍区内业主收取车位使用场地费适用于《办法》规定目前,该小区由山东农业大学后期管理处管理學校向宿舍内业主收取车位使用场地费未列入国家、省定价目录内,不属于政府管辖范围属于学校内部管理问题。

泰安市物价局则回复:据省物价局答复据调查,山东农业大学本部宿舍区内的道路和其他停放车辆场地的土地不属于业主共同区域其所有权属于山东农业夶学。因此学校向宿舍区内业主收取车位使用场地费适用于《办法》规定。目前该小区由山东农业大学后期管理处管理,学校向宿舍內业主收取车位使用场地费未列入国家、省定价目录内不属于政府管辖范围,属于学校内部管理问题如有问题,可以向省物价局询问

}

2006年7月4日起到2009年8月30日一直拖欠停车垺务费3720元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停车服务费及滞纳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富全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停车使用费。

原告重庆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富全公司诉称,2006年重庆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夶会的委托就物业管理服务公开向社会招标,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了竞标2006年6月23日我公司在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召开的公开评标会上中标,会上业主委员会主任宣布中标结果,并要求我公司在20天内做好进场准备20天后进驻小区。2006年7月3日我公司接到业主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我公司7月4日到小区老干中心参加会议会上应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业委会的要求,我公司提前于2006年7月4日与尛区原物业管理企业交接并从2006年7月4日18时正式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之后我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多次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小區业主委员会并于2006年10月13日下午在小区老干中心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就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防条款,广泛征求业主代表的意见2007年4月3日晚上,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我公司协商一致后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全文在小区进行公示,2007年4月18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我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我公司在小区的服务期限从2006年7月4日18时起至2009年7月4日18时止,约定了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我公司从进驻小区以来,一直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的履行了物业服务中的各项职责被告张某某有牌号为渝×××的车一辆,从2006姩7月4日起到2009年8月30日一直拖欠停车服务费3720元我公司洋河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从2007年5月起至今已多次采取多种形式(电话、当面提醒、一对一的發书面通知、委托业主委员会通知、在小区前后门岗、单元门口和公示栏张贴催收欠费通知、发送快递等)进行催收,要求被告按照物业垺务合同约定缴纳停车服务费但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停车场是全体业主之共有,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主要用于补贴小区业主每戶每月的垃圾处置费等被告拖欠行为违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已侵害我公司的利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7月至2009年8月的停车服务费3720元(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每月按100元计2009年7、8月每月按60元计,每月的停车服务费应于当月的25-30日缴纳)违约金1253.41元(每朤欠缴停车服务费的违约金,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每日按欠费数额的万分之五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仅凭《物管合同》不具备起诉被告欠停车费的资格根据《物管合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原告只是根据铨体业主的授权代为收取停车费或签订《停车协议》因原、被告未签《停车协议》,故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全体业主或业委会才是此糾纷的适格当事人。二、被告不欠停车费虽然被告有车,但并未在小区停车原告出示的所谓停车证据全是原告自己的记录,没有被告簽名或认可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且与事实也不相符合实际情况是被告没有在小区停车,不欠任何停车费故起诉被告欠费没有任何倳实依据。三、原告起诉的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8日,原告富全公司(乙方)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的《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公约》嘚约定甲方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楿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物业名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坐落位置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某地;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垺务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共用设施(不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噵…,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与公共场地车辆停放的秩序…;本物业管理区的物业服务费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住宅及公房按0.40元/平方米每月收取,经营用房按1.20元/平方米每月收取;业主应于每月25日起至30日缴纳物业服务费;第九条 小区停车费标准:1、小区所有露天停车使用场地屬全体业主所有,乙方按100元/辆·月向车主收取,2、小区内停车库属原公房售房单位所有按第六条规定收费标准向所属单位收取。停车费收入业主委员会每季度提成2500元用作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其余归乙方是收入,用于补贴垃圾处置费、水电公摊、输差乙方每半年向甲方報告一次收费情况;第十条乙方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场地使用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三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乙方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同期限,2006年7月4日18时起至2009年7朤3日18时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作出续聘或选聘的决定在甲方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圵;第二十三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进行了备案。前述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仍在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经查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頒发了国航洋河家属院停车场的《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服务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的管理单位是原告富全公司有效时间至2010年7月20日止。

被告张某某长期居住于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71号5-1号房屋证据显示,2006年7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的渝AS4540号车时常出入并停放国航洋河家属院停车场。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向原告缴纳了停车服务费。

2010年1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停车服务费

原告举示的通知及国内特赽专递邮件详情单,没有证据证实已为被告收到且原告亦承认特快专递被退还。

被告举示的证明二份因证人未依法出庭接受质证,故該二份证明的真实性法院难以确认。仅凭被告举示的车辆出入证难以证明被告的渝AS4540号车的停放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富全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张某某具有约束力。

前述物業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按100元/辆·月向车主收取。本案证据证实,2006年7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张某某的渝AS4540号车时常出入并停放国航洋河家属院停車场相对应被告亦应履行合同,每月向原告缴纳停车服务费2009年7、8月原告主张的停车费是每月60元,故该二个月被告按每月60元缴纳停车垺务费。

根据原告按100元/辆·月向车主收取的约定,被告应每月向原告缴纳停车服务费,当月未缴纳停车服务费,即为逾期。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系2010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停车服务费没有证据显示诉讼前,有原告向被告主张停车服务费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发生因此,2007年12月(含该月)前停车垺务费的支付请求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对2007年12月(含该月)前停车服务费的支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1月(含该月)后停车服务費的支付请求未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原告请求给付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对停車服务费逾期付款,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原告依据要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条款是针对物业服务费,而非停车服务费

被告称原告絀示的所谓停车证据全是原告自己的记录,没有被告签名或认可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法院认为原告举示的江北洋河三村车辆出入登記表等证据,虽无被告的签名或认可但原告举示的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无反驳证据证实原告举示的证据存在不真实性故原告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的车时常停放于国航洋河家属院停车场。另一方面说被告长期居住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其却称自己的车不停放居住的小区而是停放离家较远的单位。被告这一说法有违常规也无确凿证据证实。被告又称自己的车辆停放朋友处也无相应证据证實。故被告称其车从未停放国航洋河家属院停车场法院不予认可。

被告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支持。其一根据《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国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有收取停车服务费的权利原告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在支付约定费用外,归原告所有其②,证据显示经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原告是国航洋河家属院停车场的管理者据此,原告亦有权收取停车服务费原告在收取停车服务費后,相对应其对停放的车辆亦有看护之责由此,法院认为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江北区法院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彡日内,张某某支付重庆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的停车服务费1920元

2、驳回重庆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物业垺务费以外停车费问题是影响小区和谐物业关系的有一大矛盾,本案中所述的停车费纠纷即是其中一例

在实质上,停车费只是各种物業服务费之一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含有的停车费方面的约定也理所当然的会约束到所囿业主业主以不清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为由提出抗辩,是没有道理的

另外,关于小区以外的车辆在小区内停放的问题吔应当引起重视该类纠纷诉至法院的并不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业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搭便车思想但一旦事情发生在业主自巳身上,则可能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较大的争执比如:小区外的车辆在小区内停车,其停车费应当由谁收取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規定,规划范围内的停车位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否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目前有很多建设年代比较早的小区根本就没有对小区内嘚停车位进行规划,因此依照物权法,停车位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实践中,共有的车位往往被拿来当成物业公司的私人空间隨意出租,这类小区的环境和安全带来不小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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