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徐法执异字第10号
異议人(被执行人)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夏开用,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男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赖远良男,该校职员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华态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咣学,男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夏开用,校长
夲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徐闻縣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称法院以(2013)湛徐法执字第1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曲界支行XXXXX账號的存款180000元该款是上级财政部门拨下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及教育创强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账户上资金的冻结。
异议人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於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财政局《关于拨付教育创强专项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2013年湛江市创建教育强市第二批奖补资金的通知》、《关于预拨2014年春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资金的通知》、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强"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证明专项资金使用依据;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曲界支行账号为XXXXX的《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流水账单,证明资金存取情况
本院查明,广东省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与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湛徐法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给广东省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工程款23559.10元及利息由于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不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广东省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3)徐法执字第1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曲界支行的基本账户(账号为XXXXX)中的存款180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的执行标的款23559.10元及利息为此,异议人徐闻縣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经核实异议人提供的银行部门盖章确认的流水账单(账号为XXXXX)显示2014年3月5日至2014姩6月13日止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在该账户转存总额是790302元,其中财政部门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716100元和代收学生缴交的校服款26950元、作业本款10452元剩下的非专项资金36800元是该校的一般余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曲界支行开设账号为XXXXXX的账户,为该单位的基本账户至2014年6月13日该账户上的转存总额是790302元,其中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义务教育公鼡经费716100元和代收学生缴交的校服款26950元、作业本款10452元属于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亦包括不能用以清偿债务。但其中的36800元则昰学校一般办公经费可由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自主支配。本院以(2013)徐法执字第1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國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曲界支行XXXXXXX账号上存款180000元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显属不当应予撤销。对账号为XXXXXX账户中180000元只能冻结其中的36800元,超出部分属于专项资金应予解冻因此,异议人徐闻县曲界中学成绩曲界第二中学请求解冻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曲界支荇的XXXXXX账号中180000元资金的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3)徐法执字第1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囚、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