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芯片的钢瓶只能去固定的液化气站吗?

2000年3月17日,某县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该县液化气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充装的用于销售的200瓶瓶装液化石油气(YSP—15型),其平均净含量仅为14公斤. 经调查核实,2月17日至3月17日之间,该站以14公斤/瓶为标准,共充装9200瓶液化石油气销售给液化气经销店.据该液化气公司负责人辩称:该站是按液化气经销店的要求进行充装的,不算存在少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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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的液化气钢瓶有近五千只.堆在那儿就像大山似的已有三四年了,哪里回收?(废品收购站除外)最好有哪个生产钢瓶的厂家回收就好了.

都可以帮你处理这样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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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答:在百度里搜 “液化气钢瓶回收” 出来你们家附近的回收商家 你打电话他就上门来收了 我们这边就是这样 一个电话全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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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液化气送气工,证件齐全!钢瓶按着国家要求该检验的,该换全新的……全部检验和换新了!也按着要求存放在合格的仓库了!突然来了个允许存放五个钢瓶!多一个就是违法的,前天突击检查,只留下五只钢瓶,其余的全部拖走了! 着为一个送气工一天只允许送五瓶,是否符合市场人性化的规矩!请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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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并明确: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259)附录A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B11174)进行。《通知》还要求加大《液化石油气》(B)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据以上文件,执法实务中,检测液化石油气时,若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检测机构一般不会判定送检样品不合格。相应地,若用于充瓶的液化石油气中,检出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大于3%,则认定该批液化石油气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工商机关对其经销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查处。另外,如果涉案液化石油气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故意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少量二甲醚,即使掺入量不超过3%,也应当认定为掺杂使假,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
3.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液化气属危险品,因此有关部门对办理液化气站审批比较严格。开设一家液化气供应站(储备站)(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站址的设置应符合市、县(市)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
2、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6、各岗位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有固定的通讯工具;
8、同时,设立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在燃气供应管理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相关具体情况,还可电话咨询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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