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上机考试可以提前交卷出考场继续做吗?

2020年福建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职业技能测试

办公事务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铁道运输类、商贸管理类考生须知

2020年福建省招生职业技能测试办公事务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铁道运输类、商贸管理类等将于5月21日至22日在和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请考生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考试类别、形式与时间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州考生);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三明、宁德、南平等考生)(详见本人考试通知单)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考生);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泉州考生)(详见本人考试通知单)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漳州、龙岩、莆田等考生);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泉州考生)(详见本人考试通知单)

),填写本人健康状况信息,阅读考生须知,下载打印考试通知单,并拍照上传本人的《2020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职业技能测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电子照片。如果有进行核酸检测的考生,也要将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电子照片上传平台。

免责声明: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为了满足教学改革的需要,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院发[2014]47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考场规则》(院发[2010]27号)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院发[2010]24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分为命题考试和非命题考试两种。命题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非命题考试和考查可以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听力考试、面试、理论考核与实际能力考核(实验、实习、上机、设计、作品、论文、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目标拟定,并由开课二级学院审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条  笔试(听力考试)的时间一般为90~18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核题量应与考核时量相吻合。口试(面试)的时间一般为每人10~30分钟。考核时间不得在考核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四条  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三分之一的;

(三)实验(实践)教学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条 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考核前1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取消考核资格的原因形成文字申请,报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存档,二级学院将审核结果分别通知学生本人。同时,各二级学院复核汇总后,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取消登记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凡不具备考核资格擅自参加考核的学生,其成绩作无效处理。

第六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应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重修。

第四章 命题考试课程命题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  命题考试课程命题要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制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根据双向细目表编制试卷。制定双向细目表的原则是:

(一)试卷对课程内容的覆盖面大,覆盖率应达到85%以上,题量适当,题型多样,分值分配合理;

(二)试题有一定的难易梯度,能分辨学生学习掌握的情况。试题的难度层次要求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部分占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题占30%左右,较高要求并有相当难度的题占10%左右(每门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

第八条 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考试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命题必须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但不应局限于教材和课堂教学中教师讲授的范围,还应包括相关参考书的有关内容,最大限度地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注重知识的迁移和综合应用。命题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重点突出知识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九条 教考分离课程考核要组建试题库或试卷库,保证试卷库试卷的更新,每次抽卷时试卷库内的试卷有10套以上,非教考分离课程每次考试要提供A、B两套试卷。试卷库试卷和A、B试卷在命题时应保证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不同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5%,同时,本年度试卷与前两年试卷重复率也不得超过15%。试题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试卷插图要准确、清楚。出卷教师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程考试(查)命题审定单》,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审查并签字。

 试卷制作要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考试试题主要类型及格式、版面要求》、《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试卷模板》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答题卷模板》制作,试题拟定后,须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主观题应提供“答案要点”)。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把握,对答题的每个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

    第十一条  听力考试的命题及成绩评定参照笔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用上机操作考试的课程应通过试题库组卷。试题库的考题数量必须足够多,能随机组卷20套以上。组出的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覆盖面广,能考核学生对本课程“三基”的掌握程度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要定期更新试题库的内容,以适应考试大纲的变化。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须重视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工作。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对已建立的试题库和试卷库应做好维护与更新,确保与现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相符。

第十四条 试卷评分细则要求科学、合理、规范;阅卷人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分细则评卷,做到公平、公正、无误。

第十五条 教考分离的课程及同一门课程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教师分班任教的命题考试课程,要求统一考试时间,并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阅卷。

第十六条  所有笔试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所有试卷必须有阅卷教师签名,且前五份试卷要签全名。

第十七条  试卷记分必须同时记有卷首分、题首分和小题分。每题评阅记正分,主观性题目全错和未答题应记“0”分,全对记满分,未全对的主观题应标出知识点分或观点分;客观性题目只能打满分或零分,正确的打“√”,不得出现其它随意性分数。

第十八条 每份试卷必须有评卷人和复核人签名,试卷评阅记录(包括每题评分或总成绩)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判或漏判确需更改时,应同时有评卷人和复核人等至少两人签名。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完毕应在教务系统填写《学生成绩单》和《学生成绩分析单》(以班级为单位)。每份成绩分析单应以该门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以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要求为标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认真分析学生的答题情况,重点就学生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相关能力目标的实现、教与学各方面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进行归因分析,并据此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教学改进措施;不同班级的成绩分析评语应有针对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 对卷面成绩出现超过30%以上不及格或80%以上学生成绩为优秀的情况,要立即向二级学院院长报告,查找原因,学生成绩暂不得公布和网上录入。确因试卷难度或题量偏大(或偏小)造成大面积学生考核成绩分布不合理时,应提出重考或对该课程成绩作加权处理等整改方案。课程重考或对课程成绩作加权处理的方案必须经过教务处批准,作好相关记录。经批准后,按整改方案实施结果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批复连同试卷一并归档。二级学院不可擅自组织重考或作加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或不按照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而出现的学生课程成绩分布极不合理,导致课程重考等现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质量专项鉴定,若确属教师责任,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命题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成绩的比例和依据要与课程考试大纲一致。

(一)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的比例构成可依据课程教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须由所属教研室研究并签署意见,提交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二)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演讲、测验、实验、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其中,实验部分的成绩所占比例应符合教学(考试)大纲要求,一般占总评成绩的15%-20%。平时成绩评定必须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从教务系统下载)上有相应的记录和反映,并保留平时成绩评定的原始依据。

(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50分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也不能取得学分。

第五章非命题考试(考查)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非命题考试和考查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命题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考核必须有四项以上的成绩评定栏目,各项目成绩的比例必须与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一致。各项目成绩评定的依据和要求与命题考试平时成绩评定依据和要求一致,并保留平时成绩评定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采用试卷方式、口试、听力、面试、上机操作等方式的非命题考试和考查,参照命题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闭卷考试的试题,“三基”部分一般占70%,且难度适中,综合性及有一定难度的试题一般占30%;开卷考试的试题,应注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三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要体现综合运用。试题答案不能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实行提交论文、设计或作品等方式的非命题考试和考查,可采取统一命题、统一选题或任意选题等多种方式进行。统一命题即统一命制一定数量的题目,要求学生按指定的题目进行撰写(设计);统一选题即统一命制一定数量的题目,要求学生在提供的题目范围内选题进行撰写(设计);任意选题即学生任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题目进行撰写(设计)。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其考核内容均须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注重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考核与课程结束时的总结性(鉴定性)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考核要求每个实验项目由预习、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三个环节按比例评分;总结性(鉴定性)考核要求着重考核学生对实验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结束时,依据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实验考核题目,并对实验方案(含实验原理、方法、仪器材料选配等)、实验操作(含仪器安装调试情况、操作规范熟练程度、数据完整及准确性等)和实验报告(含实验内容、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给出评分细则。若以实验课程结束时提交的作品作为对该实验课程的总结性(鉴定性)考核,应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采用统一命题、统一选题或任意选题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非命题考试和考查试卷应使用学校统一的模板制作,可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非命题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试卷、论文、设计、作品等的评阅工作由相关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负责。评阅时,须有《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可参考毕业论文评阅表)或各二级学院制订的成绩评定参考标准,并保留评阅记录。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综合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查成绩评定,依据各二级学院制订的成绩评定参考标准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试试卷应按模板格式制作,并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用计算机打印样卷输出。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试卷由出卷人或出卷人密封好试卷袋后由课程归属二级学院安排专人按当次出卷要求送交教务处统一制卷和领取。

第三十三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教师不得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接触试题人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考前试卷统一存放保密室(教务处保密室或各二级学院保密室)进行保管,考试完毕,试卷应如数收回,并由课程归属二级学院妥善保管。所有与试卷接触的人都要签订试卷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加强试卷管理、试卷分析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对本学院考试的试卷进行抽样分析,督促教师科学命题,并对教师评卷进行检查,认真做好考试质量(效度、信度、难度、区分度等)分析评价和师生教学质量评价,及时将分析、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报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务处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全校考试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对教师评卷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分析、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教务处关于命题考试、非命题(考查)试卷命题、评阅以及存档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本院试卷的命题、评阅及存档工作。各二级学院院长对本学院试卷的命题、评阅与存档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教研室主任承担直接责任;教学秘书须对本二级学院试卷的命题、评阅及存档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十六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应严格按要求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录入的《学生成绩单》和《学生成绩分析单》打印输出,经任课教师签字,并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交教研室或二级学院存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查阅其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任课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三十八条 教学(考核)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成绩档案由教研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擅自涂改,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对成绩评定负责;教务人员对成绩的日常管理负责。擅自为学生更改成绩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正常考试或考查的考核资料由课程归属学院或教研室负责整理并存档。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三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一)命题考试课程的存档材料依次包括:

1.学校统一模板的试卷装订封面;

4.从系统中打印输出的有评卷老师和登分人员签字的学生成绩单;

6.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及平时成绩原始评定依据(学生作业和论文等资料暂不存档,但要保留原始成绩评定依据);

9.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

10.所有考生答题试卷,要求按学生学号顺序排列;

(二)非命题和考查课程的存档材料依次包括(有试卷类型考核方式的存档参照命题考试存档要求):

1.学校统一模板的试卷装订封面

2.从系统中打印输出的有评卷老师和登分人员签字的学生成绩单;

3. 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及平时成绩原始评定依据(学生作业和论文等资料暂不存档,但要保留原始成绩评定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实行口试考核的课程须将所有考签(口试试题)、每个学生所抽签的序号、得分和原始成绩单等一并装订存档。有口试录音的,录音带(光盘)按年级、班、组分类另行保存。

第四十二条 实行听力考核的课程应将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一并装订存档。听力考核所用磁带按年级使用情况分门别类另行保存。

第四十三条 实行面试考核的课程须将所有面试试题、每个学生得分和原始成绩单等一并装订存档。有面试录音(像)的,录音(像)带(光盘)按年级、班、组分类另行保存。

第四十四条 上机操作课程的考核应将考核所生成的电子数据刻制成光盘存档。

第四十五条 实验课程的考查必须存档的资料包括:平时实验的《实验成绩记录本》;总结性(鉴定性)实验考核的题目、学生实验方案、实验操作情况记录表和实验报告;将实验课程结束时提交的作品的成绩作为实验考核成绩时,要求保存作品原件或照片。

第四十六条 论文、设计、作品、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应按教务处制定的有关模板规范撰写,与原始成绩单一并存档。

第四十七条 违纪、舞弊学生的考核资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整理并存档。其存档材料依次包括:

3.巡考人员巡考情况登记表;

4.违纪、舞弊学生的检讨书;

5.违纪、舞弊时所使用的舞弊材料和其它相关证据等;

6.违纪、舞弊学生的试卷。

第四十八条 考核期间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教务处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学校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对有突破性改革的课程考核,各二级学院领导要重点关注、支持,认真组织评阅、总结和推广,对其中好的做法、经验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组考课程的考核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二级学院要在考试前召开会议,学习有关考核文件,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培养学生诚实、守纪的作风。

第五十一条 命题考试可于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非命题考试和考查一般在课程结束最后一周随堂进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时间,依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期末考试命题考试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学校教务处统一组考的教考分离的考核由教务处安排;其它课程考核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二级学院组织考核的课程须在考核前两周将考试安排表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五十二条 每个标准考场必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二级学院组考的课程考核所需监考人员由二级学院安排;学校教务处统一组考的考试所需监考人员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五十三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设计、制作作品等考核方式的课程,应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引文规范、注释规范,不得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凡有上述现象,一经查出,该课程按零分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实行笔试的课程考核,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设计、制作作品等方式的课程考核,指导教师应加强过程考核,认真审阅学生提交的作品,必要时应组织答辩。

第五十五条 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老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

第五十六条 监考老师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熟悉考试组织工作。考前应准备好考生名册、试卷、答题纸(卡)、考场情况记录表、草稿纸等考试用具。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忠于职守,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七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10分钟内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宣讲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二)调整考生座位,普通教室考生之间间隔横排不得少于两个座位或一个走道,纵向对齐;阶梯教室横向要求与普通教室一致,纵向隔排安排考生就座并对齐;

(三)指导考生将所带书包、教材、笔记本、草稿纸、资料、通信工具以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物品在指定的地点存放;

(四)分发考试专用草稿纸。

第五十八条 监考老师应在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试卷分发前应向学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条,并当众拆封试卷袋。监考老师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做出任何解释,但发现试题文字印刷模糊或试卷本身有误,必须查实后予以告知。

第五十九条 监考老师应于开考后15分钟检查学生有效证件(考生本人的学生证或校园卡),并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相关考试信息。发现证件与本人不符,或填写信息与证件不符应没收试卷,并区分情况作舞弊或清退出场处理。

第六十条 监考老师必须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考生违纪或舞弊,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有关违纪、舞弊的文字证据,应附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后。用于舞弊的其他工具,暂扣后交学校教务处。监考老师对于扰乱考场秩序者,有权直接逐出考场,但事后必须报告学校教务处。

第六十一条 考生提前交卷时,监考老师必须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密封线内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对允许提前交卷的考生,监考老师还必须查收考生的所有草稿纸。考生一旦提前结束考试,监考老师不得再接收补交的部分答卷。

第六十二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离开考场。

第六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准时收卷,并按学号顺序清点,回收所有多余和作废试卷。试卷清点无误后,监考老师应及时将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送交学校或二级学院的考试办公室。此外,监考老师还必须清理考场,发现考生遗留物件,也应一并及时交到学校或二级学院的考试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监考老师在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迟到、早退、缺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隐瞒学生违纪舞弊事实、丢失学生答卷等行为均属教学事故,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在考试期间要加强考场巡视督导工作,建立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巡视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学校巡视员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二级学院巡视员由二级学院领导、教研办主任等教学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考场的巡视。

第六十六条 巡考人员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的情况,巡考人员若发现监考人员有失职行为,应对其提出批评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巡考人员应尽职尽责,详实记录巡考情况,填写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考场巡视登记表》,并及时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国家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机考提交试卷必须点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