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规划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法定图则调整初审
02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03 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
04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调整初审
05 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
06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核准
07 城中村改造项目使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核准
08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09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10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11 施工图修改备案
12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绘备案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定图则调整初审
对已生效法定图则的调整申请进行初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申请人为调整法定图则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且只能申请调整法定图则对申请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地块的规定;
(二)有利于规划实施和建设,并能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三)符合各项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规定,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四)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人需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土地使用权人为多人的,需提供全体权利人签名的共同申请书和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法定图则调整方案(详细陈述修改理由及修改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六)法定图则调整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法定图则调整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初审机关:市规划局;
终审机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经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可对法定图则调整进行审批。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初审——公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公告——同意的核发《深圳市法定图则调整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法定图则调整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法定图则调整申请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即以调整后的法定图则为准。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设计进行审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
(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六)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资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一般地区的城市雕塑由市规划局审批,重要景观区、城市门户区、城市中心区的城市雕塑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批。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雕塑建设。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
对土地使用权人编制的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进行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设计单位资质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设计成果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布局原则、技术标准、开发强度、公共配套等方面要求;
(四)涉及环境保护、消防、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的,取得了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批准意见;
(五)申请人为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六)制定了空间控制总图;
(七)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设计方案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成果及图纸6套(盖章须齐全、电子数据1份);
(五)涉及环境保护、消防、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的,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批准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空间控制总图(原件4份);
(八)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设计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经审批后,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经审批公布的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进行开发建设。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调整初审
对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调整进行初审。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第十二条;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2.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交通市政设施项目;
3.市政府认为需要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四)市重大项目批准文件、政府投资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或交通市政设施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初审机关:市规划局;
终审机关:市政府。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有效期1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计划内项目领取《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
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一)《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第六条;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改造项目列入已公布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三)取得区政府(区城改办)对改造专项规划的书面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设计成果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区政府对改造专项规划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对改造用地进行确认的相关文件;特区内改造,须提供原农村用地资料,特区外改造项目,提供市政府有关改造用地范围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五)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图册和有关图纸(盖章须齐全,原件各6份)及电子数据1份;
(六)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资质证明文件、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整体拆建改造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初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局部拆建改造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专项规划包括两种类型,即整体拆建改造规划和局部拆建改造规划,整体拆建是指改造率(被拆除改造的建筑面积与改造前总建筑面积之比)在30%以上的项目;局部拆建是指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率不足30%的项目。
(一)属整体拆建改造规划的: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公示——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公布——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二)属局部拆建改造规划的: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公示——审批——公布——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公示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批意见书》。经审批的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其设定的规划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是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重要依据之一。改造专项规划未经审查通过,不得进行城中村改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核准
对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进行核准。
(一)《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第十九条;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第三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属《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规定的改造范围;
(二)符合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关于改造布局的规定;
(三)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关于改造规模的规定;
(四)改造总用地规模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关要求,项目改造区位符合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第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经区政府同意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原件1份);
(四)列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包括用地规模、改造模式、拆建建筑面积等)(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七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全面改造项目计划表》、《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综合整治项目计划表》或《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规划编制项目计划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纳入《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文本;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文本,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均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经核准的,纳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方可予以实施。
0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中村改造项目使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核准
(一)核准纳入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申请,并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二)核准拨付改造项目的市城改扶持资金。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第八条;
(二)《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7〕2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未有具体数量规定,由决定机关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二)各改造项目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按照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有关要求核拨。
(一)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条件:
1.项目已纳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2.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规划基本确定;
3.总投资额度已经区政府核准。
(二)改造资金拨付条件:
1.项目扶持额度已列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2.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规划已经区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
1.各区政府正式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规划(文本及电子文件2份);
3.项目总投资规模说明(原件1份)。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
1.各区政府正式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规划(文本及电子文件2份);
3.首次拨付改造资金的项目应提交区改造资金的到位情况说明(原件1份);
4.完成工程进度50%的改造项目申请第二次拨款的应提交改造项目具体进展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申请人需填写《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扶持资金计划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拨付改造资金。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程序: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核准——市财政局审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核发《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文本;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核准——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复函的形式答复申请人,同时函告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审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为《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文本,在当年财政年度有效;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为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复函,在当年财政年度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改造资金方可进行拨付。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即对市政管线接驳进行审批;
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即对建设工程路口(包括机动车和人行永久路口,机动车临时路口)开设进行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一)市政管线接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3.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方案图;
4、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5.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市政管线接口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需要共同提交的有: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政管线接口的还需提交: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4.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开设路口的还需提交:
1.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路口设计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4.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申请表(含开设路口、市政管线接口)》,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开设永久路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开设临时路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后方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警、城管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路口开设审批后方可到交警、城管、交通部门申请开设路口施工。
09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令第82号)第四条;
(三)《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4〕61号);
(四)《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深规〔2006〕44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提供项目招标文件;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当年的计划立项批文;
(四)投标单位数量、招投标程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五)投标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的规模、性质相符,不存在围标嫌疑;
(六)工程内容、成果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设计及建筑方案评标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原件1份);
(六)项目招标文件(原件1份);
(七)涉及相关部门的,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批准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上加盖公章;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上加盖公章,无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经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建设工程施工前检查已放线建筑定位(或桩基定位)是否与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相符,并检查建筑物退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二)已办理开工手续;
(三)已现场放线;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原件1份);
(四)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不合格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1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施工图修改备案
对施工图修改进行备案审查。仅限于建筑物位置、立面、平面、层数、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轻微或局部变更,若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技术指标变更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每个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修改备案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立面、平面、层数、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
(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
(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
(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已办理房地产预售,涉及专有部分变更的,须征得受到变更影响的买受人书面同意;涉及共有部分变更的,须征得全体买受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七)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八)已办理房地产预售,涉及专有部分变更的,须提供受到变更影响的买受人书面同意文书;涉及共有部分变更的,须提供全体买受人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后方可根据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1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绘备案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线前,对已放线建筑(或桩基)及建筑物退红线距离进行测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二)已办理开工手续;
(三)已现场放线。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深圳市建设用地地界测量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测绘任务登记——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对《深圳市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进行确认。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确认文件,无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进行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绘后,方可进行规划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