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图中建筑队设计单位的单位技术负责人是指哪个?校对人?审定人?

竣工图怎么画?竣工验收资料怎么整理、编写?读完文章就明白

竣工图是建筑工程完工后,反映建筑工程竣工实貌的工程图纸,是真实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

竣工验收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包括工程验收总结、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声像、缩微、电子档案等。

施工过程中没有变动的,由编制单位在施工图图签附近空白处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

有一般性图纸变更的,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

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在重新绘制的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

编制竣工图时,必须编制各专业竣工图的图纸目录,绘制的竣工图必须准确、清楚、完整、规范,能真实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用于改绘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竣工图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制图规范要求绘制竣工图,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不退色的绘图墨水。

二、竣工图包含哪些内容

4、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

5、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竣工图

8、智能建筑工程竣工图

10、地上部分的道路、绿化、庭院照明、喷泉等竣工图

11、地下部分的各种市政、电力、电信管线等竣工图

三、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和要求

(一)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竣工图

在施工蓝图上改绘竣工图一般采用杠(划)改法、叉改法。局部修改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处绘出更改内容。所有变更处都必须引索引线并注明更改依据;

在施工图上改绘,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抹、刀刮、补贴等方法修改图纸。具体的改绘方法可视图面、改动范围和位置、繁简程度等实际情况而定。

(1)尺寸、门窗型号、设备型号、灯具型号、钢筋型号和数量、注解说明等数字、文字、符号的取消,可采用杠改法。

(2)隔墙、门窗、钢筋、灯具、设备等取消,可用叉改法。

(1)在建筑物某一部位增加隔墙、门窗、灯具、设备、钢筋等,均应在图上的实际位置用规范制图方法绘出,并注明修改依据。

(2)如增加的内容在原位置绘不清楚时,应在本图适当位置(空白处)按需要补绘大样图(详图);如本图上无可绘位置时,应另用硫酸纸绘补图,并晒成蓝图,或用绘图仪绘制白图后附在本专业图纸之后。

(1)数字、符号、文字的变更,可在图上用杠改法将取消的内容杠去,在其附近空白处增加更正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2)设备配置位置、灯具、开关型号等变更引起的改变;墙、板、内外装修等变化均应在原图上改绘。

(3)图纸某部位变化较大或在原位置上改绘有困难,或改绘后杂乱无章,可以采用以下办法改绘:

另绘补图修改重新绘制竣工图画大样改绘

(1)图上某一种设备、门窗等型号的改变,涉及到多处修改时,要对所有涉及到的地方全部加以改绘,其修改依据可标注在一个修改处,但必须在此处做简单说明。

(2)钢筋的代换、混凝土强度等级改变、墙、板、内外装修材料的变化等变更难以用图示方法表达清楚时,可加注或用索引的形式加以说明。

(3)涉及说明类型的洽商记录,应在相应的图纸上使用设计规范用语反映洽商内容。

(1)施工图纸目录必须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归档;凡有作废、补充、增加和修改的图纸,均应在施工图纸目录上标注清楚,即作废的图纸在目录上扛掉,补充的图纸在目录上列出图名、图号;

(2)如某施工图改变量大,设计单位重新绘制修改图的,应以修改图代替原图,原图不再归档

(3)某一项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记录可能涉及到二张或二张以上图纸,某一局部变更可能引起系统变化等情况,凡涉及到的图纸均应按规定修改,不能只改其一,不改其二;

4)不得将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记录及附图原封不动地贴在或附在竣工图上作为修改,也不得将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记录的内容抄在蓝图上作为修改;

5)根据规定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时,应按绘制竣工图的要求制图。

(二)在底图上修改竣工图

用设计底图制成二底(硫酸纸)图,在二底图上依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用刮改法进行绘制,即将需要更改部位刮掉,再用绘图笔绘制修改内容,并在图中空白处做修改备考表,注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编号(或时间)和修改内容;

修改的部位用语言描述不清楚时,可用细实线在图上画出修改范围;

修改后的二底图应加盖竣工图章,没有改动的底图做竣工图也应加盖竣工图章。

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与原图比例相同,符合制图规范,并有标准的图框和内容齐全的图签,图签中应有明确的“竣工图”字样或加盖竣工图章。

(四)用CAD 绘制竣工图

在电子版施工图上依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进行修改时,修改后用云图圈出修改部位,并在图中空白处做修改备考表,原设计人员必须在图签上签字。

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要对竣工图负责。

所有的竣工图均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

由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其设计图签中应明确竣工阶段,并应签名齐全。

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并应使用不易退色的印泥。

一、工程概况表(E1)

工程名称、建筑用途、建筑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和建筑层数等。

地基与基础、柱、内外墙、梁、板、内外墙装饰、楼地面装饰、屋面构造、防火设备等。

工程所包括的机电各系统名称。

指特殊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工程竣工总结(E2)

根据工程特点与难点,进行项目质量、现场、合同、成本和综合控制等方面的总结。

工程技术方面的总结,应包括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总结。

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经验与教训的总结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E3-1)

一“分部工程”,对所含分部工程逐项检查。

二是“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三是“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四是“观感质量验收”。

五是“综合验收结论”。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都同意验收时,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亲自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签字验收的年、月、日。

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E4)

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文件等。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方面:

(1)勘察、设计变更情况(份数、原因、是否经过审图机关批准等相关内容);

(2)设计意图的实现情况(未按设计意图或设计变更施工的项目、部位、留下的隐患等);

事故件数、发生日期、处理方案执行情况等。

以上内容未包含,但需要在报告中提出的内容。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E5)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方面

(1)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规定的试验、检验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有效;

(4)所有隐蔽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工程是否进行了验收;

(6)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理单位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7)是否仍存在有争议的问题;

(8)施工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工期是否合理;

(9)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现象。

(1)是否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

(2)是否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1)事故件数、发生日期、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2)事故处理是否还存在有争议的问题,是否尚存隐患。

指以上内容未包含,但需要在报告中提出的内容 。

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书(E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工程竣工条件及合同要求。

(1)结构型式:指砌体、框架、框剪、剪力墙、排架、底框等型式。

(2)竣工期支付工程款额度:指至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止,共支付给施工单位合同造价款的百分率。

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承包等。

(4)施工期发生的特大自然情况:指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的施工期内,是否遇有下列情况:35℃以上气温几天、冬期施工几天、暴雨几次、工程是否被冲塌、六级以上风几次、500mm以上积雪几次、里氏几级地震几次、由于材料或资金不足等原因停(缓)建几天、施工单位调换…等。

3、质量责任人定岗及变更和分包人及合同资质情况

(1)企业技术负责人、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工长(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岗位证书编号或证号,可列表说明;

(2)分包单位名称、分包合同或协议编号、营业执照号、资质等级,可列表说明;

(3)构配件设备加工单位名称、合同编号、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可列表说明;

(4)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的简要评价。

4、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情况

(1)合同内约定的工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有否分期验收的约定;

(2)较大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和实施情况;

(3)竣工期内甩项工程内容、原因及其手续办理情况。

5、采用的技术质量标准,企业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自检自评和被认定质量情况

(1)哪些分项工程无质量验收标准,采用什么措施检查、验收;

(2)哪些分项工程发生过质量不合格,怎样处理的,结果如何;

(3)各分项工程按批量划分的自检自评项目是否齐全,有多少项被上级企业或监理、监督部门抽检过,偏差较大项目的处理情况;

(4)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是否全部经过企业的质量部门核查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有无遗留事项;

(5)重要的分项工程施工前是否具有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有否安全技术交底。

6、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证明文件

(1)相关规范规定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本单位工程中共有多少项,有哪些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

(2)委托复试的法定检测单位名称,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有否签约合同;

(3)委托复试时有哪些试件、试样无规定见证人签字,哪些构配件和设备没经过见证人观感检查验收和开箱检查验收。

7、隐蔽工程和使用功能质量自检验收情况

(1)凡规定的工程隐蔽验收部位,还有哪些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哪些部位发生过不同验收意见的争论,是否得到了解决,旁证验收不到场而默许验收的有哪些项目;

(2)在消防、供热、供暖、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风空调、消声、防爆、防辐射等系统试运行或验收中,是否均有旁证,还存在哪些不同意见和质量缺陷。

8、准许使用证明具备情况

(1)有噪音、粉尘、易燃易爆、易导电、易受辐射和排毒场所,是否取得环卫部门的许可证;

(2)电梯、消防、中央空调室、压力容器、锅炉等系统设备运行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验收或发放了准用证。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理单位出具的整改令整改情况

(1)各部门共下达多少件整改令,还有哪些没处理,没回执,受过哪种处罚;

(2)在执行不同整改令中,有哪些存在分岐意见,处理结果如何。

10、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编制情况

(1)按规定应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管理资料,还有哪些不齐备,编写的深度、广度、清晰度、法定手续如何;

(2)编制过程中是否接受过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协助,曾接受哪些部门、机构审查过。

11、企业自我认定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度和使用功能完善良好运行程度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可用自检技术数据回答;

(2)抗震设防、防雷、防火、保温、隔热、消防、节能、布线等工程部位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是指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期、工程主体结构出现的变异情况、工程具有特殊结构(如X光室、防电干扰房间等)质量评定情况,或以上内容未包含,但需要在报告中提出的内容。

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E7)

结构型式和竣工期支付工程款额度:

对整个工程有一个较完整的概括性说明,如基础、主体结构、采暖卫生、燃气、通风空调、电气、电梯、通讯、玻璃幕墙等。

2、建设单位执行基建程序情况

建设单位是否按基建程序执行;

在每一程序中是否执行了具体的承办事项程序;

在执行基建程序中,尚存在哪些问题。

3、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评价

(1)对设计、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评价;

(2)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评价;

(3)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评价;

(4)对工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评价;

(5)对建设单位合法自行分包施工队伍质量行为的评价。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文件

依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并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结论数据,及通过主体工程检测结果,确认本单位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存在的质量缺陷;

报告应附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及检测部门出具的工程主体结构检测报告;

单位工程使用功能相关部分质量认定结果。

5、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对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做出的三个竣工报告和各方档案资料,在本报告中应给予说明和质量评估;

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在会议中统一验收意见的签字书.

6、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工程、工程上的特殊或重要部位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用文字表述出测试单位、资料名称、测试结论,测试报告作为本报告附件附后。

7、竣工验收时间、内容和组织形式

验收时间、内容、组成人员、验收组织程序是怎样安排的;

验收会议中有哪些不同意见的争议,怎样统一的;

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织全过程有否不同建议。

8、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应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备程度和质量情况,如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开发的质量保证书、工程使用说明书及参验各单位发出的准用证件情况;

工程竣工期主体结构的变异情况等。

八、竣工验收备案书(E8)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还应填写《竣工验收备案书》。

九、工程质量保修书(E9)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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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规划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规划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法定图则调整初审

  02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03 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

  04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调整初审

  05 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

  06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核准

  07 城中村改造项目使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核准

  08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09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10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11 施工图修改备案

  12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绘备案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定图则调整初审

  对已生效法定图则的调整申请进行初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申请人为调整法定图则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且只能申请调整法定图则对申请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地块的规定;

  (二)有利于规划实施和建设,并能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三)符合各项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规定,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四)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人需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土地使用权人为多人的,需提供全体权利人签名的共同申请书和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法定图则调整方案(详细陈述修改理由及修改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六)法定图则调整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法定图则调整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初审机关:市规划局;

  终审机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经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可对法定图则调整进行审批。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初审——公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公告——同意的核发《深圳市法定图则调整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法定图则调整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法定图则调整申请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即以调整后的法定图则为准。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设计进行审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

  (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六)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资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一般地区的城市雕塑由市规划局审批,重要景观区、城市门户区、城市中心区的城市雕塑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批。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雕塑建设。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

  对土地使用权人编制的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进行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设计单位资质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设计成果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布局原则、技术标准、开发强度、公共配套等方面要求;

  (四)涉及环境保护、消防、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的,取得了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批准意见;

  (五)申请人为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六)制定了空间控制总图;

  (七)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设计方案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成果及图纸6套(盖章须齐全、电子数据1份);

  (五)涉及环境保护、消防、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的,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批准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空间控制总图(原件4份);

  (八)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设计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经审批后,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经审批公布的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进行开发建设。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调整初审

  对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调整进行初审。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第十二条;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2.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交通市政设施项目;

  3.市政府认为需要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四)市重大项目批准文件、政府投资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或交通市政设施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初审机关:市规划局;

  终审机关:市政府。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的核发《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有效期1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计划内项目领取《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

  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一)《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第六条;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改造项目列入已公布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三)取得区政府(区城改办)对改造专项规划的书面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设计成果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区政府对改造专项规划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对改造用地进行确认的相关文件;特区内改造,须提供原农村用地资料,特区外改造项目,提供市政府有关改造用地范围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五)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图册和有关图纸(盖章须齐全,原件各6份)及电子数据1份;

  (六)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资质证明文件、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整体拆建改造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初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局部拆建改造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专项规划包括两种类型,即整体拆建改造规划和局部拆建改造规划,整体拆建是指改造率(被拆除改造的建筑面积与改造前总建筑面积之比)在30%以上的项目;局部拆建是指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率不足30%的项目。

  (一)属整体拆建改造规划的: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公示——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公布——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二)属局部拆建改造规划的: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公示——审批——公布——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公示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批意见书》。经审批的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其设定的规划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是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重要依据之一。改造专项规划未经审查通过,不得进行城中村改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核准

  对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进行核准。

  (一)《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第十九条;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第三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属《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规定的改造范围;

  (二)符合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关于改造布局的规定;

  (三)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关于改造规模的规定;

  (四)改造总用地规模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关要求,项目改造区位符合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第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经区政府同意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原件1份);

  (四)列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包括用地规模、改造模式、拆建建筑面积等)(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七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全面改造项目计划表》、《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综合整治项目计划表》或《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规划编制项目计划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纳入《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文本;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文本,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均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经核准的,纳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方可予以实施。

0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中村改造项目使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核准

  (一)核准纳入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申请,并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二)核准拨付改造项目的市城改扶持资金。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第八条;

  (二)《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7〕2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未有具体数量规定,由决定机关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二)各改造项目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按照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有关要求核拨。

  (一)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条件:

  1.项目已纳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2.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规划基本确定;

  3.总投资额度已经区政府核准。

  (二)改造资金拨付条件:

  1.项目扶持额度已列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

  2.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规划已经区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

  1.各区政府正式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规划(文本及电子文件2份);

  3.项目总投资规模说明(原件1份)。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

  1.各区政府正式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规划(文本及电子文件2份);

  3.首次拨付改造资金的项目应提交区改造资金的到位情况说明(原件1份);

  4.完成工程进度50%的改造项目申请第二次拨款的应提交改造项目具体进展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申请人需填写《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扶持资金计划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拨付改造资金。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程序: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核准——市财政局审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核发《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文本;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核准——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复函的形式答复申请人,同时函告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审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纳入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的,为《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计划》文本,在当年财政年度有效;

  (二)申请改造资金拨付的,为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复函,在当年财政年度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改造资金方可进行拨付。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即对市政管线接驳进行审批;

  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即对建设工程路口(包括机动车和人行永久路口,机动车临时路口)开设进行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一)市政管线接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3.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方案图;

  4、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5.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市政管线接口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需要共同提交的有: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政管线接口的还需提交: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4.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开设路口的还需提交:

  1.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路口设计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4.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申请表(含开设路口、市政管线接口)》,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开设永久路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开设临时路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后方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警、城管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路口开设审批后方可到交警、城管、交通部门申请开设路口施工。

09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令第82号)第四条;

  (三)《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4〕61号);

  (四)《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深规〔2006〕44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提供项目招标文件;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当年的计划立项批文;

  (四)投标单位数量、招投标程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五)投标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的规模、性质相符,不存在围标嫌疑;

  (六)工程内容、成果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设计及建筑方案评标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原件1份);

  (六)项目招标文件(原件1份);

  (七)涉及相关部门的,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批准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上加盖公章;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上加盖公章,无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经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建设工程施工前检查已放线建筑定位(或桩基定位)是否与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相符,并检查建筑物退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二)已办理开工手续;

  (三)已现场放线;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原件1份);

  (四)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不合格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1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施工图修改备案

  对施工图修改进行备案审查。仅限于建筑物位置、立面、平面、层数、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轻微或局部变更,若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技术指标变更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每个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修改备案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立面、平面、层数、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

  (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

  (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

  (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已办理房地产预售,涉及专有部分变更的,须征得受到变更影响的买受人书面同意;涉及共有部分变更的,须征得全体买受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七)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八)已办理房地产预售,涉及专有部分变更的,须提供受到变更影响的买受人书面同意文书;涉及共有部分变更的,须提供全体买受人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后方可根据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1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绘备案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线前,对已放线建筑(或桩基)及建筑物退红线距离进行测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二)已办理开工手续;

  (三)已现场放线。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深圳市建设用地地界测量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测绘任务登记——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对《深圳市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进行确认。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确认文件,无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进行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绘后,方可进行规划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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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监事会工作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xx年,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较好地保障了股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在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xx年度监事会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

  20xx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监事会会议,其中现场会议4次,通讯会议2次,审议议题共计11项。监事会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议与股东会议,及时提示公司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与问题,加强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与财务风险管控的研究,提出合理建议,增强对公司依法经营的监督。

  监事会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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