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残疾人社区医药费报销条件是什么?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下称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甲类药品报销80%,其它费用报销65%。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5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医保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甲类药品报销70%,其它费用报销55%。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医保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甲类药品报销60%,其它费用报销45%。

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窗口)住院,继续按十政办发[号文件的规定落实优惠减免。起付标准为100元,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医保“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甲类药品报销80%,其它费用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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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交社保优惠是每个城市都不一样的,例如深圳市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未就业且未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具体优惠政策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具体了解。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共同负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事务。

  区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发放事务。

  第四条 因工受伤的残疾人,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残疾军人的补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在本市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可到市社保机构以个人缴费形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六条 在本市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低保残疾人),统一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支付。

  第七条 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未就业且未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第八条 失业残疾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残疾人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第十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登记,由区残联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号)的有关规定安排就业,未就业期间可到市社保机构以个人缴费形式办理参保手续。在区残联办理登记6个月后仍未能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一条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取得深圳户籍超过1 5年、但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在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取得深圳户籍不满1 5年、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以按延缴延退的方式,继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低保残疾人,司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次性缴清的低保残疾人补贴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不足年限的缴费月数。延缴延退低保残疾人的补贴应逐年申领,补贴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第十二条 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残疾人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由本人交纳、后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每年8月1日至15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于次月领取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应提供《深圳市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低保残疾人还应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一级残疾人还应提供一级伤残的证明文件。

  失业残疾人还应提供《失业证》。

  自谋职业残疾人还应提供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证明材料以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街道办残联审核。街道办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残联、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核拨区残联。

  第十六条 区残联负责发放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银行卡。残疾人持卡到指定锒行领取补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可由监护人办理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相关事宜。监护人须向区残联、银行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说明。

  第十七条 残疾人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情况应当公示。社区工作站于每年9月将本年度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的领取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区残联提出。区残联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各区残联应于每年10月将本区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情况汇总报市残联、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残联应将申领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名单和金额信息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系统共享。

  第十九条 办理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领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已骗取的金额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区残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将根据深圳社会经济发展情和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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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52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200元提高到226元/人/月(其中低收入、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100元提高到113元/人/月)。

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当提交本人(因年龄、自身条件等特殊原因,残疾人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交户口簿原件,下同)和银行账户原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办理;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何一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办理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具备条件的残疾人也可通过微信“粤省Affairs”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护理补贴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含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辖区内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一次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初审。首先要核实残疾人户籍、残疾人证发放等配套政策(户籍所在地与残疾人证发放地一致,下同)、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必要时,可报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合格后,提交县级残联机构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

2.县级残联组织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查看残疾人的残疾状况、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有效期限。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系统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残联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实残疾人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4.没有县(市、区)的地级市,经乡镇体育办初审后,按上述程序报市残联审核,民政部门批准

(3)信息披露。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后,需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信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种类、补贴金额和缴费起始月等。但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不得披露。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予以公布。

(4)补贴的支付。通过补贴资格审批的残疾人,在提交申请当月领取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两项新的残疾人补贴将在审批通过后的下个月发放。补贴以社会化的形式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结合低收入存折、社保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将资金直接划转到残疾人账户。资金汇总统一标注为“发放残疾人补贴当月”或“发放重度残疾人补贴当月”。代理金融机构不得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上款规定采取的社会化形式,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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