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取消中国教育制度现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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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既形象地说明了应试教育制度的弊端,又说明了应试教育现存在的价值。三是高考制度也使广大青少年经历了一场有意义的磨炼尽管“应试教育”给青少年增加了学习及心理压力,从另一个层面看,也有其积极意义。应试教育既然存在多年,尽管颇为大家所诟病,当然有一些适宜它存在的理由。

看待当今中国的应试教育?

现在到了救救孩子的时候了,应试教育,特别中考录取率低,应试教育己把十几岁的孩子,推向了竞争的极端,考试科目频频加码,孩子们早已失去了童少年的个性,天天泡在课堂、辅导班的题海里,生命也越来越脆弱!減轻应试教育的措施一是改革考试制度,减轻学习负担;二是尽快普及从小学到高中的义务教育,我国的教育在世界仅排108名,落后临近日夲的教育己近半个世纪。

取消高考可以消除应试教育的弊端吗?

不能!会更惨烈!无论你抨击现在的高考,无论你怎么抱怨地区之间的不公平,但是相对而言它依旧是最为“公平”的选拔方式。取消高考也解决不了,只会更糟!我一直挺好奇那些说说“应试教育弊端”的人,如果没有“应试教育”他们此时此刻是否又会说别的“弊端”出来呢?今年中考多地进行了改革,比如西安市一些重点中学不再单独招生,而是采用了电脑派位(摇号) 面试,结果真如人们所料想的那样,有些成绩很差的进入了,有些成绩很好的却没进去,一时间各种抱怨之声四起!有人说孩子的努力白费了,有人说努力有错吗?……总之认为不公平!那么问题来了:过去看成绩的时候,那么没成绩的、有成绩的还不是因为你们的抱怨孩子学的太辛苦了、机构借机敛财、家庭不能承受辅导班之痛……这才把“考试”选拔改成了摇号吗?我们可以想想,这不就相当于取消了“高考”吗?(那几所学校只要能进去,还真意味着一脚已经迈进本科了)可是还是会有人抱怨呢?——努力有错吗?努力为什么不能得到更好的资源?通过这种事情的对比,我们再来想象一下,如果高考也取消了,那么招生肯定还是要继续进行,它的录取依据又会变成什么呢?摇号?抓阄?面试?……请问在这个到处都充满了“人情”的国度里,你觉得自己的“脸”够大吗?自己的钱包够鼓吗?所以光是这一点就已经注定了取消高考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各有什么优缺点,你们更赞同哪一种?

一,看教育要去标签化。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开始教育被贴上了标签,这个叫应试教育,那个叫素质教育。还有不少人来进行名词解释,何为应试教育,何为素质教育。这两个概念依我来看应该是评价学生的视角与视野问题,如果通读我国的教育,这两个词语都不能概括教育的全貌。所以用这两个标签来区分教育是不适合的。二,这两个标签并没有明显的概念边界。

如果非要叫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我们不妨追问一下:应试教育的科目有?这些科目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否起到了提高效果?素质教育学的科目有哪些?有没有考试?考试之后的成绩与所谓应试教育的成绩有何区别?这些成绩对于学生的素质来说说明了什么?三、从长远看教育,不断深化的教育改革一定要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来实现育人目标,在这条路上避不开人的测评评价工作,只是评价的方式在不断地趋于合理,不仅可以选拔出高精尖领域的优秀人才,也可以培养出综合素养不断提升的适应时代发展的一般领域人才。

你们觉得中国应试教育是否有一定的好处,而不是全盘输给西方?

谢谢邀请。应试教育既然存在多年,尽管颇为大家所诟病,当然有一些适宜它存在的理由。应试教育最大的优点就是公平。莫言说过:高考很坏,没有高考更坏。这句话既形象地说明了应试教育制度的弊端,又说明了应试教育现阶段存在的价值。单说应试教育的优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目前的高考制度是最公平的选拔人才方式随着国家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高考在学籍、报名、考试、录取环节都有严格的登记、审查和监管制度,可以说是最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方式。

我国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至今已改变了几代人的命运。高考成了破除年龄、婚否、出身限制,尤其是寒门学子逆转命运的重要机会甚至是唯一机会。对于有志实现梦想、追求更高的青少年来说,高考提供的是一个公平公正、不论其他什么财富、背景等因素的绝好机会。二是通过考试录取人才有力促进了人才的培养高考制度的恢复,不仅为我国选拔培养了大批人才,为新时期及其后的发展和腾飞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而且大大激发了广大青少年的学习热情,反过来又促进了公民素质的大幅提升,一个良性循环。

恢复高考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各行各业培养造就了大批有用人才,使得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升,我国的发展正在实现由“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转变。三是高考制度也使广大青少年经历了一场有意义的磨炼尽管“应试教育”给青少年增加了学习及心理压力,但是从另一个层面看,也有其积极意义。

“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这些劝学的名句,激励着广大青少年在十年寒窗苦读中,为了理想勤学苦练,奋力拼搏,造就了他们的拼搏精神和吃苦耐劳精神,为其今后人生的发展积累了精神财富。当然,我国的素质教育也在逐步推进,考试选拔人才的标准、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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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的,做过哪几次修正?

答: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4次修正。

2、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答: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3、什么是国体?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国体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在一个国家中各阶级处于什么地位,特别是哪个阶级支配统治国家。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政体指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国家权力的分配或分工体制,或者叫国家权力组织结构。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和制度;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这些主要关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等。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6、比较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它既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名称,又是一种国家机关的名称,它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和地方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后者是指以这一机关为核心和内容的一套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它不仅包括这套机构本身的组织、职权,还包括这套机构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

7、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第一,这一制度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就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

第二,这一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这一制度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从而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答:我国人民代表机构最早是从苏区革命根据地建立起来的。开始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后经过抗日战争时的参议会制度,建国前后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过渡,到1954年正式确立入民代表大会的制度。

(1)中华苏维埃政权制度,早期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可溯源到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武装夺取政权的口号。于是,建立什么样的革命政权提上了日程。毛泽东在湖南省委曾提出建设工农兵苏维埃政权的主张,但因秋收起义失败而告终。彭湃领导广东省海陆丰武装起义后,召开海陆丰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了海陆丰工农兵苏维埃政府,从而开创了建立工农兵苏维埃政权的先导。1931年,江西瑞金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参议会制度。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1937年国共两党合作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政权性质起了变化。9月6日,中共中央宣布取消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名称,将苏维埃政权改为国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称陕甘宁边区政府。大约自1937年l0月起,陕甘宁边区开始在所属各县、区、乡普选,召开各级参议会,建立了与国民党地方政权名称、形式相同的政权机构。在此基础上,1939年1月"日,召开陕甘宁边区第一届一次参议员大会,建立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作为边区代议机关。

(3)人民代表会议。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分析中国革命的前途时,第一次正式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的形势不便。1945年抗战结束后,国共两党统一战线破裂,这意味着抗日民主政权形式参议会制度的结束。共产党决定以人民代表会议取代参议会。1945年10月14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会和边区政府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把乡级参议会改为乡人民代表会议。至1948年4月,各解放区普遍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建国前,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成为建国后地方政权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普遍形式。

(4)向人民代表大会过渡。建国后,政权组织向人民代表大会过渡是通过下述两种形式: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地方通过人民代表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组织产生了新中国的国家机构,使国家政权由共产党从国民党手中夺取后,先由各界协商产生的机构代管,再过渡到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手中,而这种过渡是由法律明确安排的,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政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在地方,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是通过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正式决定,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到1954年8月,全国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除个别地区外,都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产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正式建立。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受挫。1957年下半年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走上了曲折之路,直至文化大革命爆发。这一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削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能按期开会;二是国家重大事情很少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三是立法工作趋于停顿,法制建设受到削弱。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决定,无限期地延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这一延期就是8年,直到1975年召开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在名义上保留,但没有举行过任何会议,实际上已瘫痪,完全丧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68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被砸烂,由集党、政、军、法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实际上,会议也失去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因代表根本不是普选产生的,而是通过省革命委员会协商指派的。所以,1975年虽然召开了四届全国人大,但丝毫不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任何的恢复。

(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恢复走向发展。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经历了两年多时间的停顿,1978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正式开始恢复,到1982年新宪法和刑法等三批法律的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制定出选举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重要的改革有两点:一是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自乡级扩大到县级;二是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谓的根本原则,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一切活动应遵循的最高准则,以及所应达到的最终目的。它反映和体现这个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精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正如宪法第2条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和根本原则有何不同?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前者仅仅是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各国家机关组织起来的方法;后者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起来进行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所应达到的最后目的。相比较起来,前者是一种浅层次的原则,后者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原则;前者具有方法的性质,后者具有目的的性质。可以说,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都是为了保证实行和达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目的,但不能说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民主集中制这种组织方式达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目的。

所以,这两者有一定的包含关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在内容上包含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的部分内容。但不能以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代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

12、民主集中制正式被确立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是哪一部宪法?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很早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权的组织原则,头一次比较系统论述民主集中制意义的是1937年毛泽东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他说:"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与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从这里可见,民主集中制最早在国家制度的意义上使用时,民主是指政府的产生、国家的权力以人民的支持为基础;集中是指行政权力要集中统一行使,去执行民意机关制定的法律、政策。而不是讲一个国家机关一方面要有民主,另一方面要有集中。1945年,在毛泽东另一篇重要的政权建设著作《论联合政府》中,再一次强调以民主集中制来建设新民主主义政权时,也基本上是在上述相同意义上解释民主集中制。他讲民主,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权力;讲集中是指政府集中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可见,这个时期的民主集中制都是在国家政体意义上使用,用来处理代表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与行政机关权力关系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正式确立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是1954年宪法。

13、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把这一组织原则具体确定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它表明这个国家政权的建立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它是民主集中制民主方面的体现。

第二,在人民代表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表明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民主基础。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的代表机关产生,并受代表机关的监督控制,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方面。同时人民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代表机关,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条确保中央权力的集中统一,主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

上述三层意思,是国家制度意义上所讲的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它概括地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4、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列举了哪些二十世纪中国发生的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2)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

(3)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4)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15、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进行过几次修改?

答:共进行了三次修改。

(1)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主要修改为,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把"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2)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主要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增加了"邓小平理论"。

(3)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主要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6、简述现阶段统一战线的性质和组成。

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17、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8、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19、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什么?

答: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21、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2、国家怎样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答: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

23、国有企业如何经营管理?

答: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4、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经营管理?

答: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5、宪法对外国投资有何规定?

答: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26、宪法对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何规定?

答: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7、怎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答: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8、国家推行计划生育要达到什么目的?

答: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9、简述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答:(1)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具体的作用。

(4)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

(5)宪法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使我国形成一个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

30、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1)从宪法的内容上讲: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它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整个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2)从宪法的效力上讲: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②其他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讲: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按照不同于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的特别程序来进行(如我国宪法64条的规定)。

31、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普遍要求是什么?

答: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怎样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3、国务院审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4、国务院对谁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5、国家武装力量的归属和任务是什么?

答: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36、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是哪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37、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什么样的负责制?

答: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38、简述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答:(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39、根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4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1、我国宪法就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42、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答:(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3、我国宪法是如何划分行政区域的?

答: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44、什么是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对其是如何规定的?

答:(1)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

(2)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45、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怎样确定?

答: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46、简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

答:(1)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①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③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④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⑤解释基本法。⑥修改基本法。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①立法权。②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③高度的行政管理权。

47、我国宪法对庇护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48、什么是公民?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9、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担任国家公职权。

50、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答: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51、我国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答:(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搜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5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哪一部宪法规定的?

答: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一次规定的。

53、我国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答: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4、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有哪些?

答:(1)公民对于任何国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5、我国宪法规定哪些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

答:(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6、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57、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答:(1)公民享受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我国宪法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宪法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在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上,它们具有双重性。如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4)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

58、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它的常设机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如何组成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谁主持?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6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何时举行?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6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如何召集?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6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哪些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修改宪法、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6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6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7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怎样受监督?

答:全国、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7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73、宪法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何规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7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76、国务院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77、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于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78、国务院和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何种负责制?

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79、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谁负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8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对谁负责?

答: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8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谁决定?

答: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8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4、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8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什么?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86、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谁担任?

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87、自治机关如何管理地方财政?

答: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88、自治机关是否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答:是。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的公安部队。

89、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使用语言文字有何规定?

答:宪法规定,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90、国家的审判机关对谁负责?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91、国家的检察机关对谁负责?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92、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怎样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分别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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