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只退款不退货有问题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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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更新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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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律网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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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法律咨询:我购买了甲方的大宗二手吨袋,当时因为货物数量众多,捆绑结实,只有我自己一人,实在无法去检查货物的质量。可是买回来使用时,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是甲方没有给我开发票,又是二手的货物,我去和甲方理论时,他说货物不是他的!可是事实上就是他的货物。我只有他的收款收据。我想退货,怎么证明是甲方的货物?我该怎么办?麻烦详细点,谢谢您了。华律网律师解答:如果对方存心赖账,你就起诉他好了,你的收款收据能证实你购买了他的货物,你可以提供证人或者到工商部门投诉处理。相关法律知识: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1.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2.预期损失的补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3.非社会保障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4.非违约金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责任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我是江苏无锡华磊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点击展开完整知识剩余阅读时长约1分钟看完文章仍有疑惑?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刑事辩护相关分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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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官方整理2021-10-25 16:49人浏览
  我们在平时消费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话,那么可能会对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相应的商家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吗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货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二、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可以向以下部门进行相关的投诉:第一,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以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第二,消费者可以选择到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法律授权的组织进行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反映投诉,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三、产品质量问题退一赔三吗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有缺陷,那么就构成欺诈,会退一赔三;如果明确告知了消费者产品有缺陷,那么就不构成欺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货的,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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