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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乃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生
要目
一、大数据“杀熟”表象到实质:从合法权益的减损到算法权力滥用
二、算法权力滥用的成因与规制必要性:算法权力的兴起与异化
三、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困境与出路
结语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为21世纪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数据收集为基础的算法技术也进一步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然而,在互联网带来红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大数据“杀熟”等现象频出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文拟从分析大数据“杀熟”现象出发,阐释其算法权力滥用的本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行为,指出由于监管机制不足、消费者维权困难使得滥用算法权力行为规制陷入困境,并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并重、宏观规制和微观维权并行的角度,探求规制算法权力滥用的出路。
网络技术发展多年,为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不断演化进步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使得社会迈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各式各样的应用程序、电子商务平台、智能家居等将我们带到了一个看似透明的市场环境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透明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即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促使商家合理对标竞争对手的方式。”消费者不再受困于一个又一个实体超市的价格签中,免去了奔波于各个商场之间的劳累,我们可以通过切换应用程序,比较各个品牌之间同一种类商品之间的价格和品质,通过商品评论来作出自己是否要购买某种商品的选择。然而在看到硬币正面的同时,反面的效果也逐渐凸显,近年来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等负面新闻频出,监管部门也已经注意到大数据算法光鲜外衣下的缺憾,并尝试通过各种途径来进行规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大数据算法的规制总是陷入困境,下文中拟通过分析近年来热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透视其系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本质,从而总体上探讨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规制的困境及出路,以为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提供一定的建议。
一、大数据“杀熟”表象到实质:从合法权益的减损到算法权力滥用
大数据“杀熟”表象之法律定性之争
自大数据“杀熟”引发关注以来,学界便尝试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以期在厘清大数据“杀熟”内涵、框定其外延的基础上,通过现行法对其进行规制。对于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定性一直未有定论,其中典型的有差别定价说(价格歧视说)、价格欺诈说等。
差别定价说(价格歧视说)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是指掌握大数据算法技术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处理其掌握的大量用户数据和信息,整理出粘性最大的用户即“老用户”,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隐蔽式抬价,以此谋求最大利益的商业策略。价格歧视说起源于经济学上的概念,在传统营销时代卖方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对每一位消费者的保留价格做出估算,价格歧视的现象虽说也存在,但并不明显,然而如今以大量用户数据为支撑的算法技术年代,传统上的价格歧视现象被技术性放大。价格歧视说学者认为,在当今通过大数据算法能够实现广告精准投放的时代,以大量用户数据为支撑,经营者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量化分析,通过不同消费者群体界分,采取逆弹性法则,对于价格敏感型用户展示低价,而对价格非敏感型用户展示高价,已经达到了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歧视。价格歧视说学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符合反垄断法构成要件,实施区别定价行为超越了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因此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然而,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价格歧视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价格歧视”行为源于价格法,但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歧视对象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这与大数据“杀熟”针对消费者的行为特征显然不同,反垄断法虽规定有禁止价格上的差比待遇,但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是该歧视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也增加了举证难度,使得法律难以付诸实施。
价格欺诈说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以收集到的海量消费者用户数据为基础,将供求关系等能够决定市场定价因素以外的非市场价值决定要素(如购买习性、对品牌的信任度、消费能力等)进行分析并加入到算法技术中,由此而设定“千人千价”的定价策略,实际上已经严重违背了消费者对于公平交易的信任度。有人认为,大数据“杀熟”已经足以构成价格欺诈,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进行隐蔽的区别定价行为,导致消费者因对经营者的信任而产生公平交易、价格一致的认识错误,从而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付出了更多的金钱,造成财产损失,因而构成价格欺诈。价格欺诈说学者们认为此类价格欺诈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有关规定并应适用第55条规定予以处罚。
价格欺诈说虽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大数据的隐蔽性,消费者往往很难确切知道在同一时间段与其购买同一产品或服务的另一个消费者所知晓的价格,因此受害者往往很难知道其已经被大数据“杀熟”,如果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胡女士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认定携程对胡女士进行了大数据“杀熟”,最终判决携程对原告退一赔三,由此可见柯桥区人民法院采用了通行观点,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了价格欺诈行为,而同时2021年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3条针对大数据“杀熟”规定了高达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是在此项规定中避开了法律定性问题,并未采用价格歧视说抑或者价格欺诈说,而是将大数据“杀熟”现象定性为了“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纵观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定性之争,可见大数据“杀熟”现象已经引起广泛重视为其减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不容小觑,公权力机关也已经努力遏制该现象,而定性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确定以何种法律法规对大数据“杀熟”现象进行规制。然而,以上各学说理论均是从大数据“杀熟”这一现象出发,为解决这一现象所提出的具体的解决方案,并未全面审视大数据时代负面效应。笔者认为,规制此类现象不应仅停留在表面,而应当穿透现象的外衣,观其本质,从根源上寻找解决办法。
大数据“杀熟”实质之算法权力滥用
1.大数据“杀熟”的技术路径
在消费者层面,我们正步入一个“数据化”的时代。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可以转化为数据资源。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环。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定向推送符合特定消费者喜好的商品以增强消费欲,使用精致的算法技术,网络平台经营者可以进行数据的挖掘和交易、个性化推荐、价格优化等。企业通过量化分析数据,可以对单独个体的行为偏好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采取商业策略。大数据“杀熟”就是在数据价值日益凸显的年代,以海量的数据为基础、精准的算法为工具,通过“数据搜集——用户画像——区别定价”的步骤来进行的,其具体技术路径为:
(1)运用技术收集大量用户数据
现在数据的收集和运用的速度已经接近了实时状态,不管是在使用手机还是任何应用程序的时候,后台便开始实时收集人们各类个人信息,并存储在服务器中以备使用。故而,当消费者浏览网页或者购买行为时会留下大量的“数据废气”(dataexhaust),包括用户浏览痕迹、打字错误等,而此类“废气”不再是无人过问的垃圾,而是形成了宝贵的财富,是日后算法用于分析计算的基础。除了自行收集用户数据以外,电子商务平台之间还会进行共享数据或数据交换。通过以上种种方式,“数据”进化成为了“大数据”。“大数据”不仅意味着数据需要更大的存储空间,更意味着由于“数据”的内容体量再加上互相结合能够衍生出的更多内容而被称为“大数据”。大数据“杀熟”便是以这种庞大体量的“大数据”为支撑和基础的。
(2)运用算法量化分析数据以为用户“画像”
智能算法发展使得算法有了能够自主决策的能力,也称为自学习算法,在积累了大量用户数据的基础上企业进行操控,可以准确分析出用户喜好、消费水平等,由此可以实现“精准营销”和“千人千价”,这也是“杀熟”的关键一步。
(3)电子屏幕有效阻隔防止转售套利
传统的价格歧视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有限的套利空间。卖家要防止买家进行倒买倒卖以获利。如今,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消费都是依靠手机、电脑等独立完成的,消费者无法互通有无,信息来源被阻隔在一个一个屏幕之前,如果不特意进行比较便无法知晓对方的价格,用户在无法及时获悉其他用户购买同种商品或服务时设备显示的价格的情况下,很难实现转售套利,由此为大数据“杀熟”提供了空间。
2.大数据“杀熟”算法权力的滥用之本质
根据上述大数据“杀熟”技术路径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技术所产生的多种负面效应之一。在数据价值提升的今天,掌握大量用户数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智能算法量化分析数据,为用户带来便利,“当信息可以自由传递时,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将越发趋同,这更易于买卖双方作出明智的交易决策。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效率也将得到提高”。进而为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全新的活力;也可以利用量化分析数据之技术,暗中加剧信息不对称,在用户毫无察觉或者很难察觉的情况下,谋求最大利益。大数据“杀熟”正是在算法量化分析数据的基础上,滥用此种技术而衍生的现象,可以说,大数据“杀熟”的本质就是算法权力的滥用。
二、算法权力滥用的成因与规制必要性:算法权力的兴起与异化
算法权力的兴起
1.算法与算法权力
算法从狭义的角度看就是用于表述和解决数学与计算机科学难题的一系列规则,因此狭义的算法可以被视为纯粹的科学或技术。从广义的角度看,算法是为实现某一目标而明确设定的一系列步骤。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算法是采取了中义的立场,算法指的是有人类参与的机器决策,人类通过编码、填写数据并结合机器自主决策的一套机制。其既有机器自动化决策的属性,又有人类意志介入其中。有观点认为算法具有价值中立性,即算法本身不应当予以苛责和规制,法律应当关注其产生的后果。但笔者认为,运用算法进行信息处理和决策本质上已经因处理者、决策者的主观动机而改变了算法的价值中立性,但笔者也不否认算法本身在进行决策时会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因此,本文采用了既关注人类意志又不忽略算法自决的中立立场。当算法使用者利用算法已经可以达到控制支配用户行为的程度,算法也就趋于权力化,呈现为算法权力的样态。
2.算法权力的异化
算法权力是算法自主决策和人类主观意志交互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必然,是网络技术发展至今日的自然规律,本不应加以苛责,但是却有人利用算法权力优势,滥用算法权力,从而导致算法权力异化。
算法权力异化主要包括在商业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和在公权力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商业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是指商业公司滥用用户数据进行大规模谋利的现象,比如某一行业的商家通过价格有关算法促使如同一行业的商家使用动态定价算法使市场价格趋同,形成“中心辐射的共谋场景”,即价格共谋行为,又如上述提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实际上也是算法背后的经营者运用其掌握的算法技术和大量用户数据,利用消费者无法知悉其他人价格的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达到实际能够支配人们消费的目的,此时算法已经失去中立性演变为算法权力,而经营者滥用该权力便产生算法权力的异化。以上种种,均是商业领域算法权力异化之体现。公权力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是指在公权力领域适用算法易产生的决策失误、变相增加人力物力、个人信息泄露危害国家安全等现象,但是公权力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多见于国家安全、政治决策层面,本文仅限于商业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现象和趋势予以探讨。
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规制必要性
根据算法规制的场景化原理,算法可能会因为使用主体、针对对象、所涉问题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一旦场景不同,算法的性质就会非常不同,对其所采用的规制方法也应当不同。
基于这个原因,笔者将本文算法权力规制的主体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如今与消费者联系最为紧密,也最容易滥用算法权力的,就是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各个方面诸如天猫、滴滴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其本身具有逐利性质,滥用算法权力的行为具有规制的必要性:
1.滥用算法权力现象较为普遍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测评报告,市面上很大一部分App存在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弊病,在图一中可以看到,网易彩票App收集通讯信息、个人上网记录、个人财产信息、位置信息(甚至包括精准的定位信息、住宿信息等),此类信息非网易彩票App实现其功能所必须,存在过度收集的嫌疑。
根据北京消费者协会调查结果显示,有大约80%以上的消费者被大数据“杀熟”过且认为该现象普遍存在。
以上两个例子均说明,如今算法权力滥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不对算法权力滥用的现象加以规制的话,最终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遍及社会大多群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图一 (源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网)
2.消费者角度的合法权益受损
从消费者角度来讲,算法权力的滥用无疑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如大数据“杀熟”,消费者会因歧视性定价措施比原本支出的费用要多,又如个人信息泄露,使人随时受“监控”,个人隐私受到极大侵犯,更严重的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也使得受害人蒙受了极大的痛苦,由此可见算法权力滥用直接影响的便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规制的必要性。
3.电商平台角度的信任消耗
算法权力滥用不仅仅直接影响消费者,也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产生不良影响。电商平台经营者最终的目的均是为了谋取利益以更好发展,然而当消费者逐渐意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自己被大数据“杀熟”时,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信任日益消耗殆尽,这对电商平台本身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困境与出路
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规制的困境与原因
1.消费者维权困难
电商平台滥用算法权力侵犯消费者权益以后,消费者却很难维权,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消费者举证困难。消费者无论是依照法律进行诉讼,抑或通过举报等路径进行申诉时,均需提供对方侵害行为、自身受害结果的证据,自身的受害结果证明较为容易,但是如何证明自身所受损害系由对方行为造成的则相较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较为困难。原因在于,消费者与电商平台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即二者取得数据信息的能力不同、方式和手段也不同,消费者能看到的仅仅是表象而非算法实质;另一个原因在于,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说,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而此类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储存在电子介质中,具有无形性以及易被销毁和篡改的脆弱性,本身在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使用、保全、核实等都存在重重困难,对于没有经验更缺乏技术的消费者而言,如何保存证据、防止对方篡改删除电子证据也是维权的难题之一。
第二,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虽然媒体对于诸如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等算法权力滥用的现象进行了大幅报道与分析,也曾在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上掀起舆论狂潮,但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依然不足。根据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报告,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其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见图二),然而个人信息泄露后有三分之一的受访者不采取维权措施(见图三),由此可见消费者维权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消费者举证困难、申诉路径单一,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不强。
图二 是否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源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网)
2.监管机制亟待完善
在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规制方面已受到多方面重视。2021年7月份,国家相继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审议稿和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审议稿,诸如此类法律的出台对于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规制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相关配套机制的缺乏特别是相关监管机制的欠缺,也会为无论是现行法还是即将出台的法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图三 个人信息泄露后采取的措施(源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网)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审议稿中规定,创造性地规定了对于包含电商平台在内的超级互联网平台外部监管制度,但是对该外部机构的具体职责、监管范围、最终责任等都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且该外部机构是平台自行聘用外部成员组成,监管的公信力也有待商讨,同时滥用算法权力的监管涉及到各个不同部门的职责,也不应仅仅由一个机构来负担监管职责。由此可见,对于电商平台算法权力的滥用的监管仍需完善。
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出路
1.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并重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大数据“杀熟”的行政处罚数额提高到了销售额的1%—5%,在2021年7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携程大数据“杀熟”进行了判决,判处携程退一赔三,这些都明确了公权力机关的态度——对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滥用算法权力的违法行为加强事后追责的力度,诚然,事后追责力度加大会使得电商平台在滥用算法权力时三思而后行,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然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进行泄露造成的损害有时是难以弥补的。因此,规制算法权力的滥用宜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并重。
(1)建立外部第三方监管机构
如前所述,由电商平台自行成立一个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监督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管有一定的弊端,因此需要构建一个独立于电商平台、真正能够代表消费者权益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以提高监管的公信力。
从主体角度而言,第三方监管机构应由网信办等公权力机关主持,聘任相关通晓算法技术的科技人才与法律人才,不仅有公权力作为信用背书,还有高度的专业性;从权力内容角度来说,第三方监管机关对电商平台拥有监督权,电商平台可以定期向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汇报,第三方监管机构也可以在接到举报后对电商平台进行主动监管,同时也要注意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等机构与第三方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以更好发挥其相应职能。
(2)促进有限度的算法公开
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建立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前提应是电商平台算法公开。算法权力的滥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算法不透明性,第三方监管机构即便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也不能在算法不透明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监管。因此,要建立算法公开制度,促进合理的算法公开,但是算法往往涉及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虽然有一些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这实际上没有对算法起到法律监管作用,但也不能完全否认算法满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特性。然而对于超级网络平台诸如淘宝、天猫、滴滴等,其功能已经渗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中,不能单单以一个纯粹经济体的身份来看待,实际上已经具有了近似于公共性质的属性。因此部分商业秘密也已经具有了公共属性,算法的公开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算法的公开并非完全公开,而是有条件、有限度地公开。一方面,在内容上有限度地公开,将电商平台的算法决策方法、收集信息的范围和使用情况等公开,而非全部;另一方面,在公开目标对象上有限度,即仅向负责的监管部门进行公开,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情形,电商平台可以申请不公开,并由监管部门审查核准。
其次,算法解释可以围绕主体来进行解释,即要从算法对特定主体带来的特定影响来进行解释。以这种解释方式,有助于避开计算机学者对于算法本身的争议,落实到具体实践中进行解释说明,也不会威胁到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3)构筑互联网行业算法伦理规则
如果社会环境中是杜绝歧视的,互联网平台都能够合法且合理地使用其收集到的用户数据,那么不可否认就不会存在算法结果的歧视。各行各业都存在着职业伦理,如法律行业存在法律职业伦理,且有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职业伦理实际上是对一个行业中较为普遍的负面行为进行规范,这与当前我们力图构建法治社会人们心中的法治信仰原理上是相同的。如果人们在内心信仰法治、崇尚法治,那么行为上就会自觉遵法守法。同理,如果一个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在也在内心尊崇一个行业的职业伦理道德,那么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行业负面行为的发生。
如今算法权力滥用造成的多种乱象在信息化社会已经成为了互联网行业的普遍负面影响,这就敦促互联网行业应形成自己的职业伦理,特别是算法伦理,以互联网协会带头,形成电商平台为主的互联网行业自律,以遏制算法权力滥用的现象。
2.宏观规制和微观维权并行
如前所述,我国出台了很多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很多算法权力滥用的乱象纳入了规定中,同时也给予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可见,法律法规在宏观规制上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诚然,针对算法权力滥用现象法律法规层面宏观规制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微观层面的维权却不容忽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再完善,如果无法得以实施和运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算法权力规制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前提,就是当消费者遇到算法权力滥用行为时,能够有效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健全维权途径和强化维权意识
根据上文图三的数据,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多为向平台或者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抑或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算法权力滥用平台往往是主体之一,因为向平台投诉的作用也很小,而向行政机关投诉,算法权力滥用所衍生的现象常常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叠管辖,消费者很难去向所有行政部门投诉,而且也不排除多个部门之间分工不明而互相推诿的可能性,使得原本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维权困难雪上加霜。
因此笔者认为,在建立外部第三方平台数据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应同时开通消费者举报反馈通道,不仅仅要使得消费者有发声的途径,更要对消费者的举报进行积极反馈,同时对于普遍性问题进行公告,制作专业调查报告,使得消费者能够“事事有回应”。
另外,如前所述消费者维权难除了维权途径匮乏的客观因素以外,还有其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的主观因素,这也体现了对于算法权力滥用导致的危害结果宣传不足和面对难以理解的算法技术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外部第三方监管机构以及互联网协会、网信办等要进行算法相关认知教育推进,提升消费者在面对类似行为时的警惕性,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2)探索完善算法权力滥用的诉讼制度
法律的实施除了消费者即自然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以外,还需要国家机关切实实施法律。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消费者在诉诸于诉讼时,更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又切实有效的诉讼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算法权力滥用现象的规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实施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现行法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范围较窄,在民法典·侵权编中规定的环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其原因就在于污染受害人如果想要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本地的污染,会耗费大量的精力,而且如风向、河流流向等,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无法预测其本地污染的源头来自何处。同理,在算法权力滥用的场景下,消费者对于算法理解本身有限,数据的隐蔽性和无形性更是加剧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而证明责任由电商平台经营者负担,鉴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显然较普通消费者举证难度小。
鉴于此,建议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针对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受损害的消费者举证证明其受到损害以及所受损害与电商平台之间至少有相关性,随后由电商平台证明消费者所受损害与平台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因受害人、第三人过错导致的是损害,以降低消费者举证难度,有效规制算法权力滥用行为。
第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传统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受害者很多,由有关机关代表受害者提起诉讼,具有便捷性,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其中便包括消费者公益诉讼。当某产品发生问题时,其危害程度已经扩展到了公共利益,超越了私人利益范围,所以即便消费者权益属于私人利益,也适用于公益诉讼制度。与此相同,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算法权力往往会造成多数消费者受损,因此宜探索建立算法公益诉讼制度,由相关组织协会或者前述第三方监管机构代表众多消费者对电商平台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更好改善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弊端。另一方面,也将民间组织纳入到算法规制中来,更好构建完整系统的算法权力滥用规制体系。
结语
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侵权等行为被社会公众诟病已久。虽说信息技术为我们带来了便利,但是衍生而出的负面行为却不断侵蚀着人们对于互联网技术的信任,而此类负面现象的本质就在于算法权力滥用。算法虽具有中立性,但是一旦被掌握算法技术的主体滥用便会丧失中立性。由于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和相关算法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多易滥用算法权力。本文从算法场景化原理出发,基于算法权力滥用的特点,认为宜采用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罚相结合、宏观规制和微观维权并行的方法进行规制,在促进有限度的算法公开基础上,完善算法权力滥用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以平台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健全消费者维权体系和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让社会公众以消费者的身份真正享受到互联网红利而减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如今,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出台在即,可见我国对于滥用算法权力的行为已经开始重视,结合立法技术的发展、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一定能够找到平衡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利益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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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而润:先进文化涤荡心灵  ——高昌区原种场乡村振兴调研行之三坎儿井暗渠与明渠交界处竖立着“坎儿井”石碑。吐鲁番融媒中心记者 刘健 摄居民在清澈的坎儿井渠水中洗菜。吐鲁番融媒中心记者 刘健 摄  冬日,行走在高昌区原种场,清澈甘甜的坎儿井水从天山脚下流淌而来,居住在坎儿井明渠边的居民取水煮茶、洗菜做饭,宁静祥和的乡村气息扑面而来。  近年来,高昌区原种场充分发掘本地自然历史文化资源,精心打造文化旅游项目,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既陶冶了情操、涤荡了心灵,又提升了干部群众的文化素质,各族群众将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底蕴深厚 特色文化跃然纸上  12月5日,记者驱车行进在前往原种场的公路上,一座座、一排排小土堆错落有序地点缀在绿洲外围的戈壁滩上。在这些小土堆下面,就是被称为“戈壁滩生命之源”的坎儿井。  冬日里,不时能看到从坎儿井井口冒出的一股股热气,如一抹淡淡的白纱在大戈壁上飘逸。顺着坎儿井竖井口的指引,记者来到了原种场第三生产队的“琼坎儿井”。这里竖立着一座铭刻着“坎儿井”三个字的石碑,这块石碑是1988年9月9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来到原种场,并为“琼坎儿井”题词并立下的。  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再同古丽·尼亚孜说:“我们小时候都喝琼坎儿井的水,现在虽然有了自来水,但坎儿井水仍然很重要。”  原种场第三生产队居民库尔班·司马义今年56岁,是一名坎儿井掏捞艺人,从事坎儿井掏捞修复工作30多年。对于原种场现存的坎儿井,库尔班如数家珍、充满感情。  “在老人口口相传的故事里,琼坎儿井是由民族英雄林则徐在1845年途经吐鲁番时提倡开凿的,所以又名‘林公渠’。”库尔班说。  在库尔班看来,坎儿井不仅是一项伟大的水利工程,更是一座人文景观,蕴含着极为深厚的文化底蕴。在历史上,坎儿井与都江堰、郑国渠并称为中国古代三大水利工程。从古至今,坎儿井始终承担着重要的灌溉功能,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前些年坎儿井消失的速度很快,保护刻不容缓。  令人欣喜的是,2006年“坎儿井地下水利工程”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被国家文物局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09年3月,国家文物局在吐鲁番举办“坎儿井保护与利用培训班”,组织本地民众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既能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实现最小干预,又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世代传承;随后开展的坎儿井掏捞修复工作,既保护了物质文化遗产,又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2009年到现在,每年场里都会组织人手掏捞、保护坎儿井。现在还有各种现代化设备,保护加固容易多了,我们有信心守护好‘戈壁滩生命之源’。”库尔班说。  一方水土孕一方文化,一方文化育一方人。得益于历经千年而不涸的坎儿井形成的宜居生活环境,滋养出原种场的特色农业产业,极大地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并孕育了坎儿井特色文化。  盘活资源 传播先进文化  离场部约3公里的原种场“五七干校”坐落在公路旁,50多年过去了,教室、宿舍等建筑物依旧得以保存。二层教学楼上泛着铁锈的五角星仿佛在诉说着原种场干部群众同甘共苦携手共创美好生活的历史。  “五七干校”最显眼的建筑是一座四方形上下二层教学楼,供当时的学生住宿、学习,教室墙上书写着“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全党一定要重视农业”的语录。  今年66岁的王印平1976年从陕西来到吐鲁番,是一名从事良种培育的技术员。在这里工作生活了40多年,原种场的发展变化清晰地印刻在他的脑海里。他被居民称为原种场的“活百度”。  在王印平的记忆里,这是一所特殊的学校,这里留下了一段难忘的岁月、保存了一段特殊的历史。从这里走出了国家工程院院士、瓜类育种专家、新疆西甜瓜育种事业的开创者吴明珠这样一批农业科技工作者,为当时的吐鲁番地区培养输送了很多领导干部。  “每年都有插队知青、干校学生来原种场故地重游,这里不仅有他们学习生活、劳动锻炼的记忆,更是他们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见证。”王印平感慨地说,对“五七干校”进行保护修复、提升打造,让更多的人走进原种场、走进“五七干校”,了解过去的历史,很有必要、意义重大。  原种场辖区面积虽小,但像“五七干校”这样的文物资源很丰富。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原种场现有清代古民居遗址1处、坎儿井遗址9条。其中2条坎儿井还有水,7条已经干涸;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五七干校”以及同期的养殖场、轧花厂、砖厂、罐头厂等旧址保存较为完整。  近几年,为保护特色文化、留住乡土文化根脉,让群众记住乡愁,原种场结合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和坎儿井保护与利用项目支持,着力挖掘文化遗产资源的当代价值,彰显其厚重的历史文化,申请并启动了《原种场坎儿井保护及综合展示利用项目》。  根据《原种场坎儿井保护及综合展示利用项目》规划,以坎儿井形成的环形区域为轴线,建立坎儿井保护实验区,打造坎儿井滋润下的民俗文化展示区等体验区域,对坎儿井明渠及涝坝进行修复展示,对沿线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提升;以农户为单位,开展家庭作坊技艺传承,形成集生产、研发、传承、展销、物流为一体的展示主题;沿线开展“坐驴车-摘葡萄-晾葡萄-品民俗-沙疗康养”等与村民互动活动,体验吐鲁番乡村生活。  原种场第三生产队居民阿不都拉·加拉力就住在坎儿井周边,《原种场坎儿井保护及综合展示利用项目》规划一经通过,他就开始谋划开一家民宿。  阿不都拉告诉记者,他会弹奏电子琴、吉他和都塔尔等乐器,经常为周边群众表演,深受大家的欢迎。他说:“我计划把闲置的房间装修成民宿,发展家庭旅游。我们组建了一支5人的器乐队,给游客展示本地特色音乐文化,同时也能增收致富,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未来,原种场将通过《坎儿井保护及综合展示利用项目》,盘活本地文化遗产资源,发现和挖掘文化遗产资源的当代价值,确保文化遗产本体、内涵、价值得到妥善保护。同时,做好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文化、精神的传承弘扬,充分展示坎儿井民俗文化,激活坎儿井的生命力。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自豪感和归属感,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文化遗产独特的贡献。”原种场党委书记谢峰说。  心齐风正 凝聚内生动力  走进原种场,仿佛走进了一个城镇社区。场部附近是一栋5层居民小楼,以场部为中心,6个生产队的安居富民房整齐排列。大街宽敞、平坦,道路两边种植着国槐、桑树、白杨等绿化树木。  敲开临街一户人家的大门,居民吐尔逊古丽·吐莫尔热情地对我们说,她家的房子面积140多平方米,是2014年修建的,修建时国家还有补助。  走进房间,客厅墙边电视柜上是一台液晶电视机,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家具摆放整齐,收拾得干干净净。  “在三队,家家户户居住条件都这样。”吐尔逊古丽说,居住条件改善了,大家都争着把庭院收拾干净,她家还被场里评为“美丽庭院”。  吐尔逊古丽家门前的道路正在改扩建。她告诉记者,道路扩建完成后,家门口不仅有路灯和人行道,还设置了绿化带,等开春种上花草和绿植,门前会变得更漂亮。  “之前,我们都羡慕城里人的生活。现在,我们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一点儿也不比城里差。大家都养成了爱干净、讲卫生的好习惯,生活质量提高了,感觉很幸福。”谈起原种场这些年的变化,吐尔逊古丽感慨不已。  “通过这几年的努力,人居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今后,我们还要持续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让群众过上更高质量的生活。”原种场党委副书记、场长吾买尔·阿布拉说。  这几年,原种场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场拆迁土坯房52套,统一修建安居富民房749套;修建、改造卫生厕所562个,安装太阳能路灯425盏;新建绿地5处,绿化美化巷道15条,改造提升休闲绿道1.7公里;修建改造道路2.1公里,新建防渗渠600米;实施农村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4个生产队更换了供水管网。  这几年,原种场新建的两座居民文化活动中心投入使用,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每周排得满满的。每当夜幕降临,居民文化活动中心的音乐响起,各族群众就成了广场上的“土明星”。跳广场舞、切磋棋艺、体育活动……吸引众多群众前来参加。  在各生产队的宣传栏里,醒目地张贴着场规民约和人居环境整治宣传画,引导干部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时刻彰显着全场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文明生活、共创美好家园的决心和信心。  “人心齐场风正,方能凝聚强劲的内生动力。”吾买尔说。文化活动中心变成舞台,艺术就有了土壤。群众成为主角,文化就有了生命。如今的原种场,文化惠民活动异彩纷呈,群众文化生活有声有色。一项项文化活动走进基层,丰盈了百姓的生活,滋润着人们的心田。文化,不仅为生活添彩,更为百姓幸福加分。}
  “周六去了趟营业厅,发现十个有九个在问:流量去哪儿了?”知名通信专家刘启诚在朋友圈感叹道。这只是个缩影。工信部数据显示,今年4月份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3.41GB,同比增长154%。流量消费早已稀松平常,成了每一个人手机套餐里的重头。但同时大幅增长的还有消费者们关于手机流量的各种疑问:为什么流量越买越多,而我的流量却越来越不够用?为什么送我那么多本地流量,而我根本用不上?套餐那么多,为什么没有我的菜?  “原本1个G够用一个月,如今却挺不过15天。”身边不少人在抱怨手机流量不够用,甚至许多人开始对手机流量的“非正常消耗”提出质疑。有网友在微博上抱怨,下午睡一觉起来,居然跑掉了19.46GB的流量。而这种非正常的情况屡见不鲜。“偷跑流量”成为网络热词。那么谁偷走了你的流量?  360首席反诈骗专家裴智勇对北京晨报记者表示,现在手机流量的确“跑得快”。首先是因为手机用户使用习惯的改变。以前我们手机上网主要看文字,图片也往往压缩得很小,现在图、文、视频大行其道,往往一张图就四五兆,更别提各种小视频了,客观上肯定会消耗更多的流量。尤其手机重度使用,长时间驻足在社交软件上,不经意点开的视频都会悄悄下载到手机中。其次,很多软件即便没有打开,都在后台默默地运行,甚至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地更新,这样做也吃掉了不少流量。他举例说,孩子刚才玩植物大战僵尸,每次弹出广告都点一下,结果不知不觉下载了很多软件。另外还有非法软件盗取流量的不正常情况。  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烽火实验室此前曾发现一个名为StealthBot的刷量作弊木马,采用了自我隐藏方式以及成熟的模拟点击流程,如同一批由工厂自动流水线生产出来的隐形机器人,伪装成系统服务通知,通过开机自动运行、外部唤醒等启动方式耗费用户的数据流量,还能够自动更新并加载最新版本的恶意插件,响应服务器下发的指令。一些安全意识薄弱的用户群体,以及安全性较差的手机品牌成为了StealthBot出现率最高的领域。这只暴露了流量黑产猖獗肆虐的冰山一角。  其实,“没关4G流量,一觉醒来房子归了移动”的时代早已过去。还有人质疑运营商“偷流量”,但这种说法显然缺乏依据。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运营商修改用户流量数据或许得不偿失,假设运营商要“黑”用户的流量,其改造系统所需投入的成本,比偷流量带来的收入要更多。  有报道称,为验证运营商对流量测算的准确性,浙江省质监局和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的通信流量检测试验结果显示,在三台多制式无线通信上网流量监测器中随机插入三大运营商SIM卡,下载同一文件,重复测试数为10次,流量检测数据偏差值均为0.1%至0.15%。从检测结果对比来看,与运营商提供的流量统计几乎没有区别,因此运营商调整计算方式“偷流量”的说法并不成立。  作为一名手机重度依赖症患者,小郭经常要外地出差。她订购的某套餐有1GB全国流量,运营商还会赠送3GB本地流量。但是她发现率先消耗的是全国流量,而高达3GB的本地流量却不能用。“为什么在北京的时候不能率先用本地流量呢?”也有用户调侃说,月底收到了运营商赠送的大额流量,可是已经没有时间用了。  事实上,像小郭这样“全国流量不够用,本地流量爆棚”的人大有人在。但是因为运营商设置全国流量使用优先级:套外赠送流量的优先级低于套内流量。就是说,先使用套餐内的流量,等套餐内的流量用完了,赠送的流量才能派上用场。不过,这种尴尬很快就会作古,因为从7月1日起,流量漫游费将全面取消,不再区分省内、省外/本地、全国。  而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运营商经常会给用户赠送流量示好,也常常推出一些抢流量的促销活动。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实对于目前这种流量赠送方式,赠送的流量往往原路返回,用户感知并不强。既然赠送了,为什么不索性大方些呢?电信观察家项立刚指出,赠送流量更多的是运营商的市场策略,吸引用户。不过相信取消流量漫游费以后,运营商恐怕就没有这么“豪气”了。  运营商们最近在卖力吆喝“不限量套餐”,但是引来不少消费者的质疑:超过20G后被降速,回到3G时代,甚至2G时代,使用超过100G后被直接停网。网友们纷纷抱怨,惠民套餐暗藏套路,运营商缺乏诚意。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分析指出,目前的网络条件下,运营商很难做到真正的流量上不封顶。由于移动网络带宽有限,多用户同时持续高速占用的话,很可能造成网络拥塞。此前美国电信巨头AT&T曾经推出不限流量、不限速的套餐,但结果因为网络无法承受而叫停。  现在如果运营商真的不限速,那么会发生什么?可以想象一下,很多人把它开成WiFi热点,供很多人共同使用,然后网络不堪重负,上网速度也会变成“龟速”。这显然背离了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初衷。  消费者李先生给北京晨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他目前订购的是某运营商158元的套餐,每月6G的全国流量+700分钟通话时长。在实际使用中,上网流量用得多,每个月常常流量不够用,通话时长却剩下大半。“用不完的话费能不能自动折算成流量?”  2016年9月,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启动全流量计费新模式,将语音、短信统一折算成流量进行计费,且语音与流量可相互自由转换。其中,1M等于1分钟,打多少分钟电话就扣多少M流量,不会产生套餐内通话时长的结余。同时,套餐内的“国内流量”可折算为“国内通话”。此外中国电信其他一些地方公司也纷纷试水。不过目前北京还没有实现。  不过,这种模式目前并没有流行起来。在项立刚看来,全流量计费从技术上没有难度,但是运营商改变计费系统投入不菲。最重要的是,5G即将到来,届时运营商的计费体系可能面临重塑,因此运营商目前没有太大的积极性。  作为一名资深手机用户,退休工人老李的困惑是:运营商那么多的套餐让人眼花缭乱,可是没有一款是我的菜。理想的模式是,我提供每月的消费需求,然后运营商量身订做最适合的套餐。  显然,老李想要的资费是“私人订制”模式。其实运营商也有类似方案。比如中国电信早在2013年就推出了全国统一的客户自选型资费方案——积木套餐。为帮助客户搭配“积木”,中国电信在网厅提供了许多人性化的辅助工具,如流量计算器、流量应用实例等。积木套餐由语音、流量、短信和3G应用四块“积木”组成,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由混搭,并随时根据需要变更套餐。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也有类似的“积木套餐”,设计的目的都是自由搭配语音通话、上网流量。但是用户选择的空间依然有限,比如打开某运营商的客户端,寻找到套餐计算器,它根据你近几个月的消费使用情况来推荐合适的套餐,不过推荐的语音最低也要18块,显然并不能满足老李DIY的需求,因此,该业务在三大运营商中都没有获得真正的成功与普及。  资深电信分析人士马继华指出,经过多年的发展,电信运营商不断推陈出新,套餐体系庞大,不仅能绕晕客户,甚至连营业人员自己也搞不太明白。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价格不透明的外在表现,给用户感觉自己被忽悠。而打包消费让用户享受到了比单项累加更实惠的价格,可是很多人对有些附加部分并没有需求,往往感觉被强制消费了。即使免费使用,感觉依然不爽。  随着提速降费的深度推进,手机资费新方案层出不穷。运营商每一季都会想方设法推出新卖点来吸引用户。比如校园促销大流量套餐,比如手机宽带捆绑的融合套餐。但是很多看上去很美的新套餐只面向新用户,老用户被挡在门外。  比如北京移动68元的畅享不限量卡仅面向新用户。而老用户可以选择的最优惠的不限流量套餐为98元/月,内含150分钟语音,20G国内流量。流量用尽后上网限速至最高1Mbps,当月累计使用流量超过100G后可继续上网,但是限速至128Kbps。北京电信的65元融合套餐也只面向新用户,且需要交足两年费用。  运营商对老用户的关怀有一定差距,这是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事实。新老用户为何要区别对待?有运营商人士无奈地吐苦水说,市场日渐饱和,用户增速放缓,而很多促销的目的就是为了抢上客量,因此促销的力度大。不过,老用户们在入网的时候享受过当时的优惠方案。  去年11月,因为老用户转互联网套餐的问题,工信部曾喊话电信运营商,要为老用户更改套餐提供方便,不得推出限制老用户选择资费的方案,并且要求企业来梳理排查现有的资费方案,如有限制用户资费选择权的行为,立即整改。  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最理想的做法是,从用户进门开始,就经营一个用户,让用户感受到越来越便宜的资费、越来越优质的服务,而不是用高优惠政策将用户吸引过来,然后任其流失。在他看来,老套餐不升级或老用户仍需主动申请已经过时的资费,这种现象目前依然很普遍。  从第三方软件市场上下载的应用存在风险,有些不合法软件会偷走流量。因此,小伙伴尽量在正规渠道下载应用,如手机厂商自家的应用商店、官网等等,避免不慎装上刷流量软件。  很多时候我们关闭一个应用,都是直接返回桌面。如果后台有太多联网APP,当其待机时有可能会不断自动刷新等数据访问,所以要养成及时关闭清理APP后台运行的习惯,只留下需要时时在线的软件。这样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手机运行速度。现在很多手机都提供一键关闭应用的快捷方式。  在不上网或者使用WiFi上网时,记得关闭手机移动数据,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后台程序消耗流量。尤其是在有WiFi环境下,虽然系统会优先使用WiFi,但在特殊情况下或者信号不好的时候会自动切换到移动数据上。  其实吃流量最多的主要是几个常用APP,在手机的数据流量使用量上都能查到,一般微信、QQ、浏览器、游戏软件都是流量大户。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微信朋友圈小视频开启仅WiFi环境下自动播放设置;朋友圈晒照片时尽量使用经过压缩的照片;尽量用纯文字方式交流,少发表情包、语音、短视频;不要随意点开链接、短视频、照片等。  目前运营商联合各大互联网公司推出了不少定向套餐,比如腾讯大王卡刷微信、看腾讯视频、玩王者荣耀流量全免,不过,你如果偶尔去刷个微博、发个抖音,还要额外付出流量费。订购这些套餐的时候,要注意其限定范围。  现在运营商在很多节假日经常会推出一些流量赠送、抽奖、特惠等活动,关注运营商客户端、公众账号、微博之类的官方平台,经常会被免费流量砸中。比如北京移动客户端有一个签到送流量的常规性活动,每月能免费得到总计160M的流量兑换券。而北京电信签到可以得到总量300M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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