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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武宁县农村信用社与工商银行武宁县支行武宁县农业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04)九中民再终字第06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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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农村信用社与工商银行武宁县支行武宁县农业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九中民再终字第06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封勤,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映新,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华明,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武宁县支行。代表人梁建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武宁县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安生,该公司经理。
武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简称县信用联社)与中国工商银行武宁县支行(下简称县工行)、武宁县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县农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武宁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一)武法经初字217号民事判决。武宁县工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后,于日作出(2002)九经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作了改判。宣判后,武宁县信用联社不服提出申诉。本院立案庭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并于日以(2003)九中民监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认定,1999年元月4日被告县工行由于缺少贷款指标,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银行检查,即通过原武宁县人民银行副行长严茂国协调,要求原告县信用联社解决200万元资金进行调剂,为此,县信用联社、县工行、县农业公司三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武宁县农业工程公司现结欠县工行贷款200万元,县信用联社22万元,现为确保县工行和县联社贷款按期收回,经县工行、县联社、和农业工程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武宁县农业工程公司每上月底向县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20万元整,每上月底先由县人行向县联社提供同额度220万元整再贷款资金,后县联社才向县农业公司发放同额度贷款,每下月初县工行必须按时向县农业公司发放220万元贷款转收县联社同额贷款,如有违约,县工行承担200万元贷款责任,县联社承担22万元贷款责任,协议有效期为4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贷款200万元给县农业公司,双方并签订借款合同契约,该200万元通过武宁县人民银行划帐入县农业公司在县工行的帐户。1999年元月4日,县工行即将该200万元扣划县农业公司日欠县工行贷款140万元及日贷款60万元。
又查明,日县农业公司在县工行贷款280万元,贷款期限22天,县农业公司实际使用资金140万元,余下的140万元于同日被县工行分别偿还日县农业公司与九江市华宇矿业有限公司办理的90万元承兑,日县农业公司与武宁县长虹花炮厂办理的60万元承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查的证人严茂国的证词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应予以认定。
原一审认为,县工行为在无贷款指标规模的情况下,与县农业公司及其它人一起串通,签发空头承兑汇票,套取资金然后转借他人或帮他人偿还贷款,从而形成倒贷款。两被告的行为违法。县工行因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从而造成140万元无法弥补,虽然,县工行于日贷给县农业公司280万元短期贷款,并从中划拨140万元暂时弥补该缺口等待上级贷款指标,但是县工行为应付上级检查,又同县农业公司串通与县信用联社签订一份轮流借款协议,指使县农业公司先期借款200万元,以这样一种表面上是合法借贷关系,实施其非法拆借资金,掩盖其非法行为的目的,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县信用联社明知这种轮流借贷协议为县工行短期融资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却仍然为之,县信用联社亦有过错。县农业公司借原告200万元也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三方协议及县信用联社与县农业公司签订的200万元借款合同均属无效合同。鉴于140万元是县工行用于弥补其违法办理承兑所造成的损失,故该140万元应由县工行承担偿还责任,而另外60万元虽然偿还了解县农业公司欠县工行的60万元贷款,但直接受益人是县农业公司,故县农业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该款的义务。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第三款、第之规定,武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即县工行返还县信用联社14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元;县农业公司返还县信用联社60万元,并赔偿损失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县工行承担14000元,县农业公司承担6000元。
县工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县工行与县信用联社并未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协议书是有效的,县工行对其无任何实体义务。县信用联社自愿贷款给县农业公司,资金的所有权已转移,县工行从县农业公司帐户上扣收贷款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二审认定,1999年元月4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县农业公司现结欠县工行贷款200万元,县信用联社22万元,现为确保县工行和县联社贷款按期收回,经县工行、县联社和农业工程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县农业公司每上月底向县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20万元整,每上月底先由县人行向县联社提供同额度220万元整再贷款资金,后县联社才向县农业公司发放220万元贷款;每下月初县工行必须按时向县农业公司发放220万元贷款转收县联社同额贷款。如有违约,县工行承担200万元贷款责任,县联社承担22万元贷款责任,协议有效期为4个月”。同日,县信用联社与县农业公司签订借款契约,约定由县信用联社放款200万元给县农业公司,月利率八厘七毫,期限三个月。签约后,县信用联社随即放款200万元至县农业公司在县工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县工行当即扣划了全部款项以抵偿县农业公司前欠该行贷款。前述县农业公司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向县信用联社偿还分文本息。
原二审认为,三方协议约定的是220万元,而县农业公司与县信用联社的借款契约约定的是数额是200万元,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因果联系。县信用联社无证据证明县工行主观上有过错,一审认定的严茂国的证人证言,该证人未到庭参加质证,这明显违反了证据使用规则。三方协议内容是金融单位之间私下以对其他单位放款的形式掩盖其违规融资的性质,三方协议无效。虽然三方协议无效,有关各方应返还因履行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但县信用联社无证据证明县工行扣划县农业公司200万元是其履行三方协议的结果,也就没有依据要求县工行返还。县信用联社与县农业公司的借款契约有效,受法律保护。县信用联社对县农业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
原二审根据第、第,第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判决:1.撤销武宁县法院(2000)武法经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2.驳回县信用联社对县工行的诉讼请求;3.县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县信用联社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县工行、县信用联社、县农业公司各负担15000元。
县信用联社不服二审判决,申诉称二审法院忽略案件的基本事实,割裂三方协议与县信用联社同县农业公司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没有考虑县农业公司同县信用联社借贷关系产生的基本前提,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有效,使县工行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而县信用联社的权益却未受到保护。
经再审查明,1999年元月4日,由于县农业公司欠县工行贷款200万元已到期,县农业公司无力偿还,被告县工行缺少贷款指标,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银行检查,即通过原武宁县人民银行副行长严茂国协调,要求原告县信用联社解决200万元资金进行调剂,为此,县信用联社、县工行、县农业公司三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武宁县农业工程公司现结欠县工行贷款200万元,向县信用联社贷款尚欠22万元,现为确保县工行和县联社贷款按期收回,经县工行、县联社、和农业工程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武宁县农业工程公司每上月底向县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20万元整,每上月底先由县人行向县联社提供同额度220万元整再贷款资金,后县联社才向县农业公司发放同额度贷款,每下月初县工行必须按时向县农业公司发放220万元贷款转收县联社同额贷款。如有违约,县工行承担200万元贷款责任,县联社承担22万元贷款责任。协议有效期为4个月”。协议签订同日,原告即贷款200万元给县农业公司,双方并签订借款合同契约,约定月利率八厘七毫,期限三个月,该200万元通过武宁县人民银行划帐入县农业公司在县工行帐号为xxx的帐户上。县工行也在同日从此帐户上将200万元全部扣收,理由为“扣收贷款”。此笔资金从未被县农业公司所掌握。
日原告诉至武宁县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信贷资金2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第一,三方协议名为借贷实为非法拆借,且县信用联社的放贷行为以及县工行的收贷行为均属履行三方协议的行为,与三方协议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再审查明,当时任县人民银行副行长严茂国的陈述:“当时农业工程公司熊安生通过朋友介绍在县工行贷款200万元,该200万元是工行用临时贷款规模发放的,该临时贷款最长时间只有半年,一般只是季度或月份,当时熊安生该200万元到期后,县工行上面又没有贷款指标,加之县工行又要应付上面工行检查,所以原卢行长就通过我找县信用联社联系,请求县信用联社帮助解决该难题,目的就是叫联社短暂的帮县工行调剂一下,等给工作一段时间,向市工行要来贷款规模后,再还给联社,所以双方就签订了该协议,后来由于县工行没有要来贷款规模,所以该200万元就一直没有还给县联社。”县信用联社诉称:“1998年县工行原卢行长以信贷规模过大,要应付上面的检查,通过县人行协调,请我社帮忙,要求我社每上月底向县农业公司提供200万元贷款,并保证每下月初向县农业公司发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我社。在被告的一再请求下,我社同意帮其渡过难关。谁知我社按三方协议的约定将200万元转到被告方后,被告方竟出尔反尔,长期占用我社200万元资金不还。”县农业公司当庭陈述:“工行卢行长叫我帮他行一个忙,到联社贷200万元转一下。好象说是银行间不能拆借吧,反正我也不懂金融界的规定,工行叫我帮个忙,所以我就为工行方便了一次。”上述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了本案事实(再审查明的事实)。同时,证实了三方当事人签订三方协议,并不是为了县农业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而向县农业公司“轮流贷款”,而是三方恶意串通,以农县业公司借贷为名,掩盖县工行和县信用联社之间违法的拆借目的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三方协议名为借贷实为非法拆借。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并结合三方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情况以及三方协议的签定日期、县信用联社的放贷行为、县工行的收贷行为均发生在同一天的事实,应当认定县信用联社的放贷行为以及县工行的收贷行为均为履行三方协议的行为,与三方协议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原二审判决认定县信用联社放贷行为及县工行的扣款行为与三方协议无关,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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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中心双流县东升街道丛桂街工商银行门口协警赤裸上身与市民起争执
来源:四川新闻网 
09:10:50 
一协警光着上身(图片来自网友微博)
网友发布的现场照片(图片来自网友微博)
脱掉的制服及装备掉在地上(图片来自网友微博)
原标题:双流协警与市民起争执 现场脱下制服赤裸上身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5日讯(记者 侯丽莎)昨(14)日下午,网友@闷朵朵儿发布微博称,其朋友在双流县一银行取钱时将车停在路边,一名双流交通协警前来抄罚单时与其发生口角。网友称该协警不仅骂人,还现场脱衣服扬言要打人。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双流公安了解到,涉事协警已被调离原岗位。
据了解,9月13日上午,新浪网友@闷朵朵儿在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一工商银行取钱,其朋友将车停在路边。一名交通协警在抄罚单时与朋友发生争执,该协警情绪十分激动,突然把警服脱下并扬言要打人。网友对该协警的行为进行拍摄,并发长微博描述事发状况,随即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随后,成都市双流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官博立即回应称,交通大队已经介入调查。
今日下午,四川新闻网网记者通过微博联系到网友@闷朵朵儿(后改名@等待相关部门回复)。该网友称,已经就此事向交警大队投诉,处理结果出来后会进行发布。
今日晚,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双流警方获悉,经警方走访调查后得知:当天双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升中队辅警陈某在双流县东升街道丛桂街工商银行门口协助民警劝离乱停放车辆时,一违法乱停放的车主因言语不当与陈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该名辅警因情绪激动,脱下制服,赤裸上身,但未与车主发生肢体冲突。调查中,车主方表示存在违法乱停放车辆以及言语不当的情况。
双流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对车主乱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双流县公安局按照《县局辅警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辅警陈某脱下制服上衣,赤裸上身的不当行为,作出调离原工作岗位,进行离岗培训的处理决定。
同时,双流县公安局表示将加大对辅警人员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辅警队伍执勤行为,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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